医疗纠纷合规管理及应对处理指引.docx
医疗纠纷合规管理及应对处理指引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医疗实践中医患纠纷和争议事件频发,因医疗纠纷涉及患者的人身健康和财产问题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其热度居高不下,国家也陆续出台了较多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等,对医疗纠纷争议解决路径以及具体监管等方面加以规定,医疗纠纷合规管理问题进一步引发社会各主体的重视。本文将总结医疗纠纷合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关,在此基础上,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患者权利保护要求结合行政监管案例进行具体剖析,以及对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例进行解读,并明确医疗纠纷的类型及相关责任认定。同时,笔者基于以往法律服务项目经验,总结了医疗纠纷合规管理及应对处理指引,以便医疗机构等相关主体在实践中合理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并尽可能减少医疗纠纷问题对医疗机构带来的影响,减少社会医患矛盾和促进医疗产业发展。二、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合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处理机关(一)医疗纠纷合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2021年,国家先后出台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医师法等文件,为“十四五”期间国家卫生事业发展勾勒出了一幅宏伟的蓝图。而对于深受关注的医疗纠纷问题,同样在各项法律法规中被提及,在此背景下,以下表格整理总结了医疗纠纷合规管理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XM文件名你更有一美+r9*委内”法律国邦法£国人大常全会2022.0301馒定医拜遣收区行事故时相应的执业短划与法律贵任冏时明磕县域以上人民政肝及其有关部11.以及Ii行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内防及处理措起.艮温集便以责任编全国人大2021.0101规疱医疗根害货任何食原则,匿疗机构和患者的权利义务¥内-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全国人大*叁会20200601匿打工生、健康便谈及其支母管理活动.明碉国常堤立医疗村除传防和处JT措施忏政法规医疗机构管度*例(2022卅订)a2022.05.01螳范区行机构的执业活动及要奈护士条例(2020修订)国务陀2020.03.27推护护士的合法权A.现疱护理行为.隆行纠纷网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陀2018.10.01规篦因疗纠纷播防、处理及相关*律责任匿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虎22.09.01规范医疗事故的定义、偿防处理照时、贴傕方法号.邵n<t章强力机构投诉管理办杀国索卫使420190410短范氐疗机构投诉看理及投诉处理银序限疗机构管理未例实施细则原国搴里计W2017.0401进一步制化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及要求受力质量管理办法原因室卫计於20161101规范匾疗用量管理要求.部规庖住文件蠹疗机构病周管Jflt定(20134版)原因挛卫计委:家中15舄2014.01.01归替医疗机构蒲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国*院办公斤关于改革支耳医疗卫生行业综合宣管制度的相导意见IR备院办公斤2018.07.18强调完善医疗纠扮预防和处理枇M.以及如强酸疗抑惊人民词耳工作司法解择最高人民生应关于审理匿疗根等*任赳给案件造用法律若干何题的解好(2020修订)最高人民法悦2021.0101现意人代温归受理医疗的,会相关拿件时法律适用等问题(二)医疗纠纷解决路径及相关监管处理机关实践中,解决医疗纠纷的路径主要有四种情形1:(1)医患双方自行和解:医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方案;(2)人民调解:医患双方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指导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达成调解方案;(3)行政调解:医患双方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下达成调解方案;以及(4)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方案或由法院依法判决。在医疗事故方面,主要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在民事纠纷方面,医患双方可选择和解、调解或是提起诉讼,主要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进行监管和处理。本文以下做简要展开分析。1.医疗事故行政处理层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2,具体为:处理路径连用,去处理机关仅,中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救情况下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员政府卫生忏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立档市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厅破部门受理1. 有如下情森之一的:2. 患者死亡:3. 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4.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立辐市人民政府卫生忏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Q应按照规定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既申请卫生厅政部门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金一枚情况下卫生行政郃门不予处理卫生忏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工生行政部门应终止处理2.民事纠纷层面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3,针对医疗纠纷,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不同部门处理不同方面,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具体监管要求如下:其中,主要由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由其指导的医疗纠纷调解人民委员会进行人民调解,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当然,如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直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三、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患者权利保护要求阐析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患者权利保护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要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秉承以患者的需求第一、患者为中心的职业道德,制定并遵守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开展诊疗相关活动以及积极保障患者各项权利等。职业道像患者的需求第一、以患者为中心制定并遵守相制定并实毡医疗质贵安全管理制度关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规范开展诊疗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报告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需报告的事项等使用在本机构合法注册医师开展诊疗活动相关活动安全使用医疗产品保,患者权利高风险诊疗活动提前懂备应对方案妥善保管病历等保障患者个人信息和隹私权利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利保障患者痛历查阅、复制权等值得注意的是,如违反前述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及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活动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存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下文将结合案例对前述部分重要监管要求和法律后果进行解析:(一)制定并遵守相关管理制度1 .未按规定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共18项,主要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等5,国家卫健委会于2018年制定并印发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明确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设和实施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医疗机构在日常运营中应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规避相关处罚风险。在实务案例中,天津市津南区某医疗美容诊所因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违规行为,监管机关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2 .投诉接待制度落实不到位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制度是医患沟通的重要桥梁之一,只有医疗机构顺利接收到患者提出的问题,才能够“对症下药”进行改正,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在实践中,就存在某市人民医院因投诉接待制度及领导批示意见落实不到位,投诉管理混乱;未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监管机关基于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43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7条对其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7。(二)未规范开展诊疗相关活动规范开展诊疗相关活动是医疗质量保证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对于患者而言,诊疗活动是否规范合规是与患者生命健康最关切的相关问题之一。若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不规范,很容易导致医疗不良后果。实践中,常见的诊疗活动不规范问题有:1 .使用未在本机构注册医师开展诊疗活动,如北京某口腔门诊部使用未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被监管机关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8;2 .不符合法律法规开展诊疗活动,如长沙某康复医院不符合人工股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规定开展人工股关节置换术被监管机关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5万元9;3 .违法使用过期药品,如温岭市某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不合格药品被监管机关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10。(三)未保障患者各项权利患者权利主要包括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平等医疗权,知情同意权,病历查阅、复制权等,在实践中,患者的个人权利问题容易被医疗机构所忽视,因而导致其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如北京某医院就因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被监管机关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笔者认为,在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将“治病救人”放在首位的同时,不能忽视患者权利保护的重要性,这一点同样是“以患者为中心”的应有之义。因此,医疗机构应关注患者权利保护问题,构建良好舒适的就医环境。四、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类型、责任认定和案例解析(一)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类型基于笔者在医疗领域的法律工作实践,实践中广义的医疗损害责任主要包括三大类:(1)狭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2)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以及医疗产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医患纠纷事件频发,通过总结分析经公开渠道检索11到的2022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医疗损害纠纷各案由,其中:狭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纠纷占比最大,占99%,即广义的医疗损害纠纷中以狭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纠纷为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共占l%o2022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医疗损害纠纷各案由的占比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宣医疗产品中任例,扛2另外,医疗纠纷案件通常具有赔偿数额较大、医疗机构的败诉率较高等特点,因此,笔者认为医疗机构在应对处理医疗纠纷时应保持严格审慎的态度,并重点关注狭义医疗损害侵权纠纷。下文将分别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认定及对应案例进行解析。(二)医疗机构医疗纠纷责任认定和相关案例解析I .狭义医疗损害责任(1)责任主体狭义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医疗机构,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i.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替代责任,即当医务人员对患者造成侵权时,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但因医务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医疗机构可向医务人员追偿12;II .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生进行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时,由邀请方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但在受邀医务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可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追偿。同样地,受邀方医疗机构在承担责任后,也可向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医疗事故的受邀医务人员进行追偿13;以及III .在多家医疗机构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则根据能否确定具体的侵权医疗机构来确认责任主体:若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医疗机构,则由具体侵权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若不能确定,则由所有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14。(2)构成要件在狭义医疗损害责任的情形中,患者的损害结果通常发生在诊疗活动中,此时,诊疗活动和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狭义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求还必须满足一定的主观要件,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医疗过错主要根据相关主体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采用医疗过错原则。其中,诊疗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及合理注意义务。而当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行为时,则推定其有过错15。(3)举证责任分配患者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存在医疗过错并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6。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实务中,还会出现一些难以认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或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如周某等与北京市大兴区某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17,根据本案事实,法院认为医院尽到了专业义务,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该医疗损害责任显然无法成立;另外,该案件中还存在患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情况,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中,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8。(4)免责事由19i.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中,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在某县人民医院、王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中,尽管存在张某自行走出病房、家属拒绝尸检等事实,但由于医院方对张某的护理存在疏忽过错,故仍不能完全免责,仍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ii.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如在杨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21中,故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进行子宫次全切除术这一行为是根据原告剖腹产术中病情发展为挽救其性命的情况下作出,并无过错,该行为是正常的医疗行为而不是侵权行为;iii.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如在从某诉某医院医疗赔偿纠纷一案22中,便是由于病例罕见,当时的病理诊断学认知水平难以对其作出准确认定,故法院认为被告选择根治术并无不可,即医院不必承担医疗损害责任。2 .侵害患者知情意权责任(1)责任主体与狭义医疗损害责任的部分情况相同,当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因医务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侵权责任的,医疗机构可追偿。(2)构成要件构成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的首要要件就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及取得同意之义务。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23o其中,医务人员的说明应是用通俗的语言;如果医务人员用专业语言进行说明,导致具有通常智力水平的患者无法理解其风险,仍应认定为没有尽到说明义务。医务人员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在医务人员没有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基础上,还需给患者造成诊疗活动必然的或可预见的损害的要件,才构成侵权。若医务人员没有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且没有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则医疗机构不必然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在医务人员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后,在诊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说明范围内的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同样不必然承担侵权责任。(3)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上,由患者承担医疗机构未尽到普通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但实践中,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尽到特殊说明义务,一般由医疗机构通过提供由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来证明,如在济南某医院与张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4中,由于在病历材料中没有书面告知内容,法院认为医院一方存在过错。因此笔者认为,在实践中为确保诊疗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医患双方的权利,医疗机构在进行具体诊疗活动前应履行说明义务,并确保获得了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不仅能减少潜在的医疗纠纷问题,还能强调所告知事项的重要性。(4)免责事由当处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医务人员可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而不必承担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不能取得患者或其他近亲属意见”不仅包括通常理解的近亲属不明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情况,还包括近亲属不发表意见、近亲属意见分歧或是近亲属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的情况25,即在以上三种情况下,认定为“不能取得患者或其他近亲属意见”,尽可能地保护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3 .医疗产品责任(1)责任主体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MAH、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根据上述规定,应对产品责任负责的主体包括MAH、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遭受损害的患者可选择向医疗机构或前述相关的其他主体请求赔偿。对于医疗机构与MAH、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关系而言,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即谁有过错,谁承担最终责任。比如,在曾某与某市骨科医院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26中,人民法院认为,对钢板断裂的产品意义上的责任,医院具有替代责任,据此医院承担责任后可向生产厂家追偿。(2)构成要件医疗产品责任为严格责任,其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如下三方大方面:首先,需要存在使用的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手术过程中输入血液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其次,患者由此存在的人身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方面则采用“若无则不”的判断标准,即如患者在医疗产品没有缺陷的情况下不会受到损害,则有因果关系,反之亦然。最后,在主观要件方面采用无过错责任,即不需要考虑责任主体的主观状态是否存在过错。但实践中,医疗产品损害最终责任的承担,仍需要考察MAH,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以及医疗机构的实际过错。同时,加害人请求过失相抵时,仍应审查患者一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3)举证责任分配受害人的举证责任。首先,证明医疗产品缺陷的存在;其次,证明缺陷医疗产品被使用或消费;最后,证明使用或消费该有缺陷的医疗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即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7o值得一提的是,通常认为,对于高科技医疗产品致害原因不易证明的,可适用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具体而言是指受害人证明使用或消费某医疗产品后即发生某种损害,且医疗产品的这种缺陷通常可造成这种损害,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由侵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28。医疗产品责任主体的举证责任。实践中,医疗产品责任主体的举证责任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当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时,医疗产品资质及合格证明的保管者,需要向法院出具相应资质证明29;当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时,责任主体需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及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30o4 .侵害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权责任(1)责任主体实践中,我们了解到,侵害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权责任的责任主体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医务人员以职务行为侵权,则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在医务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进行追偿;另一种是医务人员以非职务行为侵权,则患者可直接向侵权的医务人员请求侵权损害赔偿31O值得一提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网络等媒体平台公开披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时,由于媒体平台在审查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具有过错的,应与相应的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责任32。(2)构成要件首先,侵害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权以患者享有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为基础,其内容主要是与诊疗活动密切相关的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同时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医务人员。其次,该侵权行为只要有违法行为即成立,不需要以造成患者损害为前提,也不需要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宽松的因果关系要件体现了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的重要性。最后,停止侵害不以过错为要件,只要是受害人均可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但精神损害赔偿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需要存在损害结果,治疗缓解精神痛苦而花费的必要的医疗费,及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受害人方可请求赔偿损失。如在焦某与北京某口腔诊所隐私权纠纷一案33中,被告方确实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原告自然可要求其停止侵害,但由于被告主动停止侵权行为,法院不再支持原告停止侵权的请求。另外,由于被告主观恶性较小且并未出现严重损害结果,也即不满足上文所述的请求损害赔偿的要件,故法院对于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同样不予支持。在实践中,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的情况通常包括对外公开和披露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未经患者同意将患者身体向诊疗活动无关人员暴露、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等行为。通常来说,只要泄漏的信息构成患者的隐私或个人信息,且向不特定人群进行传播,才可认定为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如在张某、俞某隐私权纠纷一案34中,当事人获取信息的主体和途径均合法,且并未向不特定人群传播,故不属于侵害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权。而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则需要满足两个要件:非法定允许查阅病历以及未经患者同意公开。需要注意的是,临床教学中,如在大量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对患者身体进行检查或治疗,涉及隐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医护人员将患者的电话号码等信息提供给医药代表,如未获得本人的同意,则同样构成侵权。(3)举证责任分配从实质上讲,侵害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与其他领域的侵害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情形并无区别,因此在法律适用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关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具体而言,患者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泄漏其隐私和个人信息,证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公开患者病历资料等行为。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举证责任则在于提出相应的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事由35o五、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合规管理及应对处理指引如上文所述,实践中对于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处理、医疗质量管理和患者权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较高,医疗纠纷类型多,且在责任认定方面对于医疗机构亦存在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因此,医疗机构如何合规管理和应对医疗纠纷和争议成为了一大重要议题,笔者以下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医疗纠纷实例及法律服务实践,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提供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合规管理及应对处理指引。(一)事前在对医疗纠纷进行事前预防的问题上,最重要的就是了解医疗纠纷合规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要点,同时吸收学习实务案例中的管理重点。通过深入的学习和了解后,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等。具体而言,笔者建议医疗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学习和吸收最新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章和民法典司法解释等文件的新内容。定期对医虎管理层人员和医务人员(医生/护士/药剂师/麻醉师)进行新法培训.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及医疗质量控制制度,如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病历查阅、复印和保管制度,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及安全管理制度等。F建立健全相应的患者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制度以及消毒产品使用管理制度.(二)事中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保持审慎、客观的态度,及时保存并对应提交相关证据和记录O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不意味着需要以退让或放弃医疗机构一方本拥有的权利为条件来满足患者的诉求,医疗机构需要注意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当然,当事件无法顺利推进或遇到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鉴定等服务,具体建议进一步总结如下:I时保存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诊疗记录,如住庞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t及麻醉记录、蒲理资料、护理记录等资料.(三)事后首先,针对医疗纠纷民事争议,如医疗机构败诉,应积极向受害人进行赔偿、道歉,积极履行判决结果或调解结果。其次,应按照规定对涉案医务人员进行相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惩罚。再次,需根据相应问题加强对医院管理层人员、医务人员的医疗、法律知识等技能培训和职业伦理、道德教育。最后,回归医疗纠纷的预防问题,医疗机构应根据已发生的医疗纠纷事件及时弥补医院管理中的漏洞,建立健全医院运营的各项制度,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机构文化,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六、尾言至此,医疗机构新设并购及合规管理系列文章正式完结,本系列文章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及团队法律服务经验与专业知识,对于医疗机构新设并购及合规管理方面十个重点法律问题进行了监管要点解析并提出了相应合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广告、国家医保、医疗机构科室合作、医师执业、医疗机构药物IIT和1ST、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制后收购、互联网医疗、医疗机构投资新设、医疗机构医疗数据以及医疗纠纷等问题。本系列文章较为全面细致地对医疗机构新设并购及合规管理问题进行了不同角度的深入剖析,以期为各医疗机构等相关主体参与实际运营或投资提供一定的实践参考指引和落地合规意见,以促进国内医疗行业的整体规范和合规发展,并使得患者群体在诊疗活动中的各项权益得到良好的保障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