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docx
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9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在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账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为规范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我们组织开展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级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六十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吕杨刘玉庆王冬阳苏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0一0年五月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3)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6)第四章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7)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10)附录一名词解释(三)附录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13)附录三警务技能训练基础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15)附录四省级警犬基础用房面积比例表(16)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17)附件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9)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和非行政区划的县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本建设标准所指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指除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公安派出所和公安监管场所以外的其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第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满足公安机关业务需求为前提,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考虑现实工作业务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可能,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第五条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和警犬基地外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均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设置的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共用附属设施。第六条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当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共用的附属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应按实际功能需求确定规模,避免重复建设。第七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筑风格和体量应与周围城市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环境保护和防火、建筑安全等规定。第八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除应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第一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第十条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同级别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一、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等。二、办案用房,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监听监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三、窗口用房,包括信访用房、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出入境服务大厅、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证室、驾驶人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用房等。四、信息通信用房,包括计算机网络机房(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通信机房(含有线、无线、卫星、图像控制)、视频指挥调度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应急通信系统机房、公安信息库用房等。五、网络安全保卫用房,包括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系统设备机房等。六、技术侦察用房,包括办案手段业务用房、侦控机房、技侦实验室、技侦装备库房等。七、机要工作用房,包括密码通信值班室、密码电报办、阅报室、密码通信室、密码通信网络机房、密码库房等。八、刑事技术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实验室包括:痕迹检验实验室、法医学实验室、声像技术实验室、信息技术应用实验室、理化检验实验室、毒品检测实验室、文件检验实验室、DNA检测实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实验室和心理测试实验室。九、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收缴物品保管室、收缴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室、收缴强制爆炸物品保管室等。十、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用装备保管室、警用服装保管室、特种车辆(含通信指挥、勘查、毒品查缉等特种车辆)用房、应急储备物资库等。十一、警务技能训练用房,包括民警日常训练所需的擒拿格斗用房等。十二、备勤用房。十三、档案用房,包括档案库房、接收整理室、编目阅览室、保护技术室等。十四、警犬基地和警犬用房。省级公安机关可设警犬基地一处,包括犬舍、教学及科研用房、管理用房、学员住宿用房、食堂及附属用房等。地(市)级公安机关设置警犬用房,主要包括犬舍和附属用房等。十五、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包括教学用房(含教室、警用装备仪器设备教学训练室、图书馆等)、行政用房、民警实战训练所需的训练用房(含泅渡馆、射击馆、擒拿格斗训练馆、模拟街区等)、学员宿舍、食堂及附属用房等。第十一条县(区)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一、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等。二、办案用房,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监听监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三、窗口用房,包括信访用房、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证室、驾驶人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用房等。四、信息通信用房,包括计算机网络机房(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通信机房(含有线、无线、卫星、图像控制)、视频指挥调度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应急通信系统机房等。五、网络安全保卫用房,包括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系统设备机房等。六、机要工作用房,包括密码通信值班室、密码电报办、阅报室、密码通信室、密码通信网络机房、密码库房等。七、刑事技术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实验室包括:痕迹检验实验室、法医学实验室、声像技术实验室、信息技术应用实验室、理化检验实验室、毒品检测实验室、文件检验实验室、DNA检测实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实验室和心理测试实验室。八、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收缴物品保管室、收缴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室、收缴强制爆炸物品保管室等。九、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用装备保管室、警用服装保管室、特种车辆(含通信指挥、勘查、毒品查缉等特种车辆)用房等。十、警务技能训练用房,包括民警日常训练所需的擒拿格斗健身房等。十一、备勤用房。十二、档案用房,包括档案库房、接收整理室、编目阅览室、保护技术室等。十三、警犬用房,主要包括犬舍和附属用房等第十二条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除按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述的功能用房外,还应包括配套的值班室、设备机房、汽车库等附属用房。第十三条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暖通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和弱电系统等。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场地应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室外警察体训操场等。第二章选址和规划布局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的选址统筹进行,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应较好;二、周边市政设施应较完备;三、不应选择周边环境有较强污染源的地区,及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区域。四、根据繁育、训练警犬的业务特点和安全考虑,警犬基地应单独选址建设,并应避开城镇等人员密集的生活、学习及工作场所。五、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应依托原有的公安警校进行建设。考虑其培训内容的特殊性,如需新建的,可单独选址建设。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警犬基地除外)宜临近城市主要道路,基地道路应与城市道路连通。第十七条各类功能用房、附属用房的规划布局,应考虑用房性质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有利工作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第十八条业务技术工作所产生有污染的垃圾及污物,宜由专门路线运出,不宜与主要人流流线交叉。第十九条收缴爆炸物品保管室、收缴危险物品保管室应与人员日常工作区域分开,独立设置,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护的标准要求。建筑基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规定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第十五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对建设基地选址的要求。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对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房屋建筑的寿命周期长,首先选址的地质条件要好,周边无严重污染源。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有许多专业设备都需市政设施的支持,选址时应与周边的市政条件相衔接和清晰的了解。警务技能训练基地是对在职民警集中一个时间段,离岗进行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学习的轮训场所,培训期间培训人员一般脱离日常公安业务工作,因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宜单独选址建设。警犬基地根据繁育、训练警犬的业务特点和安全考虑,应单独选址建设,为防止噪音、气味等扰民现象,警犬基地最好设在较静僻的地方。另外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均需设较大的室外训练场地,对建设用地的要求与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其他功能用房不同,因此在选址时要充分考虑这一因素。第十六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与周边交通的关系。公安机关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日常的办案工作,都对效率有很高的要求,建设基地周边交通状况是否便利也是选址时重要的条件之一。第十七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在总体规划布局上的原则。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较多,要求也具有差异,有的房间要对外服务,有的则保密性很强,有的房间有洁净要求,有的则会产生污物。因此在规划布局上精心设计,使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布局合理,有利工作及保护环境。第十八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在流线设计方面的原则。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流线设计与总体规划布局紧密联系,由于上条所阐述的房屋建筑的功能特点,流线设计极为重要。建设基地至少应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分别作为主要人流的出入口和后勤物品的出入口。工作产生的污物(包括尸体)的运输流线不应与主要人流交叉。第十九条本条规定了收缴爆炸物品保管室、收缴危险物品保管室的设置要求和应符合的安全防护标准。第二十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与城市规划的关系。第二十一条本条阐述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对停车的需求。我国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建设项目的停车场地要求不尽相同,但停车场地随经济发展愈发紧张确是现实。因此在建设项目前期策划阶段就应对停车问题有明晰的认识和相应的对策。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停车需求应符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的规定。应充分鼓励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停车之用。第四章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第二十二条由于省级和和地(市)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建设内容一致,本级在编民警人数近似,本条规定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按业务需求分为两类。第二十三条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筑规模是按照本级(省级、地市级)或辖区范围内(县级)的在编民警人数确定的,与其他相关建设标准具有一致性,符合建筑标准编写的一般惯例。本建设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满足公安机关实际业务功能需求,按此做了大量的调研、测算工作,并将所得总规模人均化,人均综合面积数据是以在全部编民警人数为依据计算的,因此使用在编民警数为建设规模综合指标的确定依据是合适的。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其业务技术用房(如刑事技术用房、信息通讯用房等)均设在县(区)级公安机关,因此县(区)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使用者是包括派出所等派出机构在内的所辖全部在编民警,因此县级公安机关按县、区公安机关所辖在编民警人数计算。第二十四条本条规定了一类、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规模人均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本着满足公安机关业务需求、经济实用、且留有适当发展余地的原则,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在反复论证、测算,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条规定。由于一、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用房需求基本一致,因此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的低限数值也是一致的。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人员编制结构、所承担的任务有所不同,县(区)级公安机关包含的派出机构承担了一部分窗口用房和办案用房的功能,另外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少了行动技术用房和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两类用房,因此人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的高限数值有所降低。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此两条规定了一、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规模人均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由于同一级公安机关人员编制人数也有相当大的差别,如果制定一个统一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是不可行的。根据公安部相关资料,民警人数2002000人的公安机关占全部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总数约75%,民警人数100500人的公安机关占全部县级公安机关总数约77%0由于规模较大的建筑比规模较小的建筑通常交通面积或附属面积要节省,使用系数相对较高,所以本条规定在上述范围内,民警人数多的公安机关,其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就低,反之民警人数少的公安机关,其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就图。据测算,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的指挥中心用房、办案用房、窗口用房、信息通信用房、刑事技术用房等建筑规模与在编民警人数相关性较差,所需建筑面积随在编民警人数变化不大,因此要满足县(区)公安机关基本业务技术功能需求,在本条规定了一类和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最小建筑规模。为便于操作,最终建设规模的计算结果可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十位数。第二十七条省级和地(市)级业务技术用房包括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其主要培训对象是所辖区域内在编民警,采取轮训的方式,同期总体培训规模约占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内在编民警数量的10%左右。第二十八条省级和地(市级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的建设规模以每期培训人数为基数进行计算,省级建筑面积指标可按55m,生著虑,地f市)级建筑面积指标可按50m,隹考虑。出学经济性的考虑,同期培训人数不应低于300人,不宜超过500人,如确有需要,可向主管部门单独申请报批。建筑面积指标是综合现有基地的建设经验,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相关指标和培训特点共同确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警犬基地是繁育、训练警犬的场所,仅在省级公安机关设置,警犬基地一般饲养100300头警犬。地(市)级和县级公安机关是用犬单位,只需设置警犬日常使用所必备的犬舍等警犬用房。警犬基地或警犬用房的建筑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各级公安业务技术用房按本标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总建筑面积中。第三十一条本条阐述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附属用房两种建设模式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是一起建设的,因此要统一规划,两者的附属用房很多均可共用,其建设规模和水平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共同建设,建设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当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独立建设时,其建设规模和水平亦应按实际需求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建议的一般比例计算。第三十二条本条阐述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确有特殊业务技术要求,本标准已不能涵盖时的相应规定。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此三条阐明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筑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主要是满足功能性的业务技术要求。作为主要是为公安机关业内部使用的建筑,无需在外观和室内建得富丽堂皇。作为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朴素、庄重的建筑及装修风格能更好地体现执政为民、勤俭办事的政府形象。建设中要反对贪大求洋、铺张浪费,更不许追求所谓“标志性”建筑。由于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与办公用房的建造在许多方面具有相同性,因此具体建筑标准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同样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装修标准也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且根据用房性质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中档装修标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这四条阐明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中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要求。任何一栋现代建筑都是一个系统工程,建筑设备及系统都是不可或缺的,否则不可能正常运营。作为功能性很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对建筑设备及系统有更高的依赖程度,因此在项目从策划到建造的全过程中都要对此有充分的关注和周密的考虑。防止由于前期准备的疏漏,造成建筑建成后功能的缺失而二次修补,形成浪费。第四十条本条阐明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定。对原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需改建、扩建的,也应遵照本标准执行。但并不是全部推倒重来,本着厉行节约的方针,对原有建筑和设施首先要经过科学的检测和鉴定,对仍在寿命周期内可以利用的原有建筑和设施要充分利用,这样可大大减少政府投资O可以利用的原有建筑的建筑面积也应含在根据本标准测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中,不能忽略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