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征.docx
广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机制,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作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扶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岗位。其中,设立在乡村地区的公益性岗位,在合同期限、工资待遇、意外保险等方面可适用本办法关于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特殊规定。其余公益性岗位,应遵守本办法关于公益性岗位的各项规定。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政策衔接期间,本省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劳动力纳入安置对象范围。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支付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匹配、管理统计、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岗位开发第五条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和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需求收集、岗位申报,人员招聘、补贴审核、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阶段性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涉及安置对象范围扩大的,应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六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可根据本区域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主要包括以下类别:(一)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交通值守、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以及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维权、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等岗位;(二)公共服务类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道路建设与维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就业社保协管、公共设施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保洁保安、妇幼保健、托老托幼助残、造林绿化、农村物流快递收发等岗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单位的保洁、保安等岗位。(三)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第七条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应当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岗位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设定事由,以及岗位类别、名称、数量、期限和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资待遇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岗位申请的必要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本地区公益性岗位目录。第三章人员招聘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用人单位可自主发布招聘公告,也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统一组织招聘。招聘公告应明确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非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招聘的,应当同步将招聘公告在当地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广东公共求职招聘服务平台、“粤就业”小程序等渠道发布。第九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类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应当及时向服务范围内的就业困难人员等安置对象推送岗位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有上岗意愿且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数量超过拟招聘岗位数量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协同根据相关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进行排序,优先安排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第十条用人单位确定拟聘用人员后,应当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第十一条对公示通过的拟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应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通过劳务协议等其他形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安置对象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期限。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第四章岗位待遇和保障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岗位性质、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全日制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岗位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粤人社规2024)6号)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应当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扶持政策。其中,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设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给予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按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金额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商业保险机构,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发放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用人单位可提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不超过12个月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费后,按月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在岗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首次安置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乡村公益性岗位每次协议期限不超过1年,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首次安置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后新进入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在公益性岗位或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时间,均应纳入补贴期限计算。第十七条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以及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脱贫人口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第十八条安置对象提前退出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合退回提前申请的补贴资金。其中,岗位补贴退回金额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关于日工资的规定进行计算;社保补贴应退回未实际缴纳社保费月份的相应金额。第五章岗位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在岗人员日常考勤、履职考核、请销假管理等工作机制,每月在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人员工作任务完成及在岗考勤等情况。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指导村“两委”做好在岗人员管理,避免“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第二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和公益性岗位投诉举报核查机制,为相关人员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动态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和待遇保障情况,公开人员在岗和补贴发放等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二H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大日常抽查检查力度,确保公益性岗位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对用人单位在岗位管理和待遇保障等方面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督促其限期整改;对用人单位存在安置不符合条件对象、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清退违规在岗人员,退回相应财政资金。第二十二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岗位退出第二十三条上岗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上岗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益性岗位:(一)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二)担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含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经营者、负责人,或董事、监事、经理、理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三)担任村(社区)“两委”成员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五)违规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第二十四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安置对象退出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情况。岗位出现空缺的,在一个计划周期内,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聘。第二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安置对象的退出帮扶,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岗位介绍、创业支持等服务,帮助期满退出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补贴期限自新合同签订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发布的有关公益性岗位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至岗位期限届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安置在岗且初次安置时距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岗期限最长可至延迟退休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对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人员,弹性延迟退休时段不予纳入公益性岗位政策保障范围。第三十条各地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本地现行公益性岗位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广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稿)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是就业优先政策的重要组成,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措施。2024年9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2020年4月,我省出台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0)13号)。政策实施以来,全省常态性储备1万个左右公益性岗位,有效兜底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劳动力实现就业。同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制度不清晰不健全、保障不够及时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就业形势稳定作贡献,决定对有关文件进行修订。在前期收集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厅修订形成了广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稿)O二'主要内容办法(修订稿)较上一轮政策,主要在以下9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强化公益性岗位“救急难”属性。明确“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阶段性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以便基层在应对突发灾害、重大公共事件等工作中统筹开发应急保障等相关公益性岗位和安置失业困难群众。二是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类别设置。根据基层管理服务工作需要,明确岗位类别包括“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妇幼保健、托老托幼助残、农村物流快递收发”等既符合公共利益,又属于基层急需的岗位。三是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招聘流程。规范岗位招聘公告主体、公告内容、公示时间,明确“招聘公告在当地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广东公共求职招聘服务平台、,粤就业,小程序等渠道发布”。四是强化公益性岗位工伤保障。明确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可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意外伤害险,并对参保有关费用给予补助。五是完善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发放机制。推行告知承诺制,允许用人单位提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不超过12个月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在其实际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费后,再按月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达到既精简补贴发放流程,也减轻用人单位筹资压力的效果。六是规范公益性岗位期限计算方法。明确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期限应合并计算,避免同一人员套用政策频繁换岗,防止福利化倾向。七是进一步压实管理责任。明确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在岗人员日常考勤、履职考核、请销假管理等工作机制,每月在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人员工作任务完成及在岗考勤等情况;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大日常抽查检查力度,动态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和待遇保障情况。八是规范退出机制。明确”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担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担任村(社区)“两委”成员的”等6类退出情形,防止违规在岗。九是衔接延迟退休改革。明确“在新办法实施前已安置在岗且初次安置时距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岗期限最长可至延迟退休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同时,明确“对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人员,弹性延迟退休时段不予纳入公益性岗位政策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