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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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所有全H制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高中部、综合高中普高部的学生(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在全省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上实施管理。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招生考试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初中毕业生志愿办理普通高中录取手续,发放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初中毕业生须持由招生考试机构发放的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才能注册学籍。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冒名顶替,已被其他学校录取,高中阶段在籍或已毕业。第三章转学第六条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准予转学。第七条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八条学生或家长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转学证明单或接收证”,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请转出、转入地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转学。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第九条高一上学期结束之前,学校不得接收高一年级转入学生。高考报名结束之后,学校不得接收毕业年级转入学生。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第四章借读第十条借读是指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学生须随父母或投亲靠友跨省、市、县到其它学校临时学习。第十一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同层次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第十二条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第五章休学、复学第十三条学生因伤病或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达3个月以上,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暂时中断学习,可以办理休学。第十四条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和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暂时中断学习,需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时间从诊断证明书签发时间为准开始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学年。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二周,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第二十八条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应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解除劳教或刑满后,年龄未满18周年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恢复学业申请,由学校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恢复其学籍。第十章管理职责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搭建学籍管理网络平台,指导市(州)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地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核查高中学校招生名单,处理学生异动,上报招生和异动学生名册,审定学生毕业资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控学生修业状况,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工作;学校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要配备学籍管理专职人员和学籍管理专用设备。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教育厅。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