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鞍山市铁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2021年10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布令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本区特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编制了鞍山市铁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是本区实施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的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本区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鞍山市铁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年月日批准发布,年月日起实施。本区所有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执行。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1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31.4 事件分级41.5 工作原则61.6 应急预案体系62组织机构和职责82.1 组织机构82.2 职责92.3 指挥关系113预防与预警123.1 危险源监控123.2 信息研判133.3 预警133.4 报警及通讯联络方式173.5 预防工作184应急响应194.1 分级响应机制194.2 应急响应程序234.3 信息发布295应急处置305.1 先期处置305.2 应急处置措施305.3 应急监测与污染预测315.4 安全防护316信息报告、上报、通报336.1 信息报告336.2 上报336.3 信息通报366.4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377应急监测387.1 应急监测方案原则及要求387.2 监测点位布设397.3 采样频次的确定407.4 监测方法417.5 应急监测保障428后期处置438.1 调查评估438.2 责任追究448.3 善后处置448.4 恢复重建469应急保障479.1 通信保隙479.2 应急队伍保障479.3 应急物资保障489.4 宣传、培训与演练489.6 治安保隙499.7 技术保障499.8 经费保障499.9 保险5010应急培训和演练5110.1 应急培训计划5110.2 应急演练计划5211奖惩措施5611.1 奖励5611.2 处罚5612附则5812.1 预案的评审、备案、发布和更新5812.2 名词术语解释5912.3 奖励及责任追究60附件1铁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61附件2应急预案体系62附件3应急组织体系63附件4应急响应流程64附件5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联系方式65附件6隐患排查登记表66附件7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67附件8环境应急物资社会联动保障协议69附件9铁东区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计表79附件10铁东区第一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82附图1行政区划图83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鞍山市铁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在应急响应中的职责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管理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能及时、有效、正确、迅速地控制事态蔓延,计划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明确应急领导机构、救援机构等相关职责、加强企业与各上级部门应对工作衔接能力,确保应急工作快速启动,最大限度地减轻、消除和避免事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防止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以及事件发生后对环境和人员的影响。本预窠力求的目标是:(1)确保事件影响的所有人员,包括铁东区内居民、各企业员工及周边人群生命安全和健康;(2)防止事故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3)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和公众形象的不良影响。本预案制定了培训演练计划和相关评审与修订工作程序,通过不断补充与完善,保证应急预窠实用、可行、操作性强。1.2 编制依据1.2.1 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29);(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8.30);(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4.29)(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5.1);(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3.19);(H)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辽环发201353号);(1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1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5.6.5);(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8.2);(1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部令第34号);(1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18)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19)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2020.5.1)O(20)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21)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2.3.1);(22)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3)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2012.8.7);(2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2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监局,2004);(26)关于印发V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的通知(环办应急20189号);(2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公告【2016】74号);1.2.2 标准、技术规范(I)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5)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IO)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11)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程(6820576-6820602);(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76号)。1.2.3 其他资料(1)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鞍政办20211号)(2)鞍山市铁东区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铁东年鉴(2019);(4)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其它资料。1.3 适用范围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鞍山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鞍山市铁东区位于鞍山市城区的东南部,总面积72.8平方千米。截至2021年7月,铁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企业共36个,多为医院及加油站,具体统计明细见附件。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在各企事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在指导事发企业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重点围绕事件造成的企业与厂界外周边环境影响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本预案适用于鞍山市铁东区地域范围内、各生产企业外公共区域所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及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超出企业范围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删除具体细条)1.4 事件分级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和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窠有关规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重大环境事件(级)、较大环境事件(级)和一般环境事件(级)。(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IOO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 口、口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二)重大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IOO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7) 口、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较大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1)区域内风险源风险物质发生泄漏,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的;2)生产企业出现火警或火灾事故,区域内不能完全处理和控制,需要依靠外部救援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8) 口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四)一般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1)区域内风险源风险物质发生泄漏,在厂区内无法得到控制的;2)生产企业出现火警或小型火灾事故,通过自身能力不能完全处理和控制,需要依靠外部救援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口、口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1.5 工作原则在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铁东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快速响应,实行分类管理。(3)属地为主,环境优先,先期处置。铁东区各部门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履行先期处置义务防止问题扩大化。(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履行岗位职责;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科研工作,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积极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1.6 应急预案体系本预案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而制定,并与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预案相对应、相衔接,形成完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预案体系间的具体关系见图I-Io图1-1应急预案体系图2组织机构和职责2.1组织机构鞍山市铁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三级体系构成,分别为一级指挥(铁东区应急指挥部)、二级指挥(应急指挥办公室)及三级指挥(紧急救援组、物资保障组、通讯联络组、技术专家组、环境监测组及疏散引导组)。应急组织机构组成见图21。图21公司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1、铁东区应急指挥部(铁东区人民政府)铁东区应急指挥部为一级指挥,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铁东区区长担任。2、铁东区应急指挥办公室(鞍山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分局)应急指挥办公室为二级指挥。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62甲,由生态环境局铁东分局局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铁东大队队长共同承担二级指挥领导人员。3、应急指挥救援机构(1)技术专家组技术专家组组长为生态环境局铁东分局局长,铁东区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组由有关法律、经济、技术和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2)环境监测组(辽宁省鞍山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监测组组长为辽宁省鞍山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3)紧急救援组(铁东区卫健局)紧急救援组组长为铁东区卫健局局长。(4)通讯联络组(铁东区政府办公室)通讯联络组由铁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5)物资保障组(铁东区市场局)铁东区物资保障组由由铁东区市场局局长担任组长。(6)疏散引导组(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疏散引导组由公安铁东分局副局长担任组长。(7)应急处置组(铁东区应急管理局)应急处置组由铁东区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2.2职责1、应急指挥部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及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指挥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落实省政府和铁东区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2)负责铁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和调度;发布环境应急预警,并启动环境应急响应;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发布权威性环境应急信息。(3)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置工作。2、总指挥职责(1)负责指挥、组织协调铁东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2)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3)负责发布和解除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命令;(4)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5)负责铁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工作;(6)直接检查应急操作人员行动;(7)通报外部机构,决定请求外部援助;(8)明确突发事件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9)掌握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10)组织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并组织实施和演练。3、应急指挥办公室主要职责(1)协助应急总指挥,组织和指挥应急操作任务;(2)组织指挥应急抢险工作的实施,指挥协调各抢险队的抢险工作,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抢险情况;(3)协调、组织和获取应急所需的其它资源、设备以支援现场的应急操作;(4)按照铁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5)定期对应急监测装备的配备与维护情况进行检查;(6)及时向铁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为领导组决策提供依据;(7)负责制订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8)负责向应急指挥部报送事件处置工作中的各类信息,组织后期的环境调查;(9)负责与事件处置有关部门的联系,传达落实铁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相关要求,并写出全面详细的总结报告;(10)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H)完成铁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4、技术专家组负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5、环境监测组(辽宁省鞍山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事故发生后的环境监测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大气、水环境等事故发生后的监测工作。并负责协助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6、紧急救援组(铁东区卫健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由组长第一时间联系铁东区消防部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部门、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请武警部队参加;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第一时间联系铁东区医院、鞍钢总医院等。同时,为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快速集结出动,科学合理应对,并强化环保专业性。7、通讯联络组(铁东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现场用电和通讯联络正常运行,保障与铁东区各企业、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消防队及相关医院的沟通联络,确保及时对事故造成的伤、病员工进行施救。8、物资保障组(铁东区市场局)负责担负应急小组抢救设备及物资的日常保管和补充消耗和保障抢险救治所需资金。调动现有应急物资。9、疏散引导组(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有效疏散和引导。10、应急处置组(铁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及相关部门协调。2.3指挥关系一般(W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铁东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事发地办事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办事处)负责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超出铁东区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请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较大(In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铁东区应做好先期处置,待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重大(H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由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待省环境急指挥机构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3预防与预警3.1 危险源监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环保、消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的排查、监督检查,建档、相应预案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环境风险源的排查。消防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火灾防护措施及火灾风险源进行排查。铁东区建立环保、安监、消防、公安联动机制,并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演练,确保周边环境安全。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断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1)铁东区内企业应编制日常和应急监测方案,提高监控水平、应急响应速度和应急处理能力;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顶案演练和应急物资管理作为日常工作任务,不断提升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保障能力。(2)铁东区内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建设和完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环境应急保障体系。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铁东区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加强区域应急物资调配管理,构建区域环境风险联控机制。3.1.1 开展风险源源调查铁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对铁东区各企业存在的环境风险物质风险源开展普查工作,对铁东区企业在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情况的登记备案,掌握存在环境风险物质的风险源,强化日常环境风险管理,筛选和控制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风险源。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对辖区内风险源实行备案制度。3.1.2 加强环境事件风险评价和信息库建设铁东区政府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价管理和事故防范宣传教育。汇同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求铁东区内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隐患企业进行环境风险核查和专项评价工作,并对各企业评价报告由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由企业报送对应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保存,并督促铁东区内各企业单位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1.3 预测工作铁东区政府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办公自动化系统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收集区内和区外对本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对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另外,铁东区应急组织机构应对铁东区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事件进行科研研究,预测、评估铁东区区存在的环境风险事件源强和事故风险值,并对铁东区发生风险事件的影响等级和影响范围进行预测和评估。3.2 信息研判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铁东区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3.3 预警预警即是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危机和灾难,并预先对其进行准备和预防。事先预防胜过事后补救,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生命财产的损失,提高人们的生存能力。铁东区应急组织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后,根据事故信息可能影响的范围,立即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确定应急方案,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当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事故较大,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应立即向鞍山市人民政府报告,及时启动与上一级预案相衔接的预案,采取预警行动。在进行通知时要把事故企业、具体地址、事故发生时间、简单过程、抢险情况等说清楚。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各部门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主要发布途径有内部电话、紧急通知、张贴告示等。3.3.1 分级预警根据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度,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分别为I级、级、In级、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V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n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境事件。H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每级预警方式主要通过警铃、对讲机、固定电话和手机迅速进行,然后随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相关部门或人员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预案进入预警状态。进入预警状态后,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发生事故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信息;(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6)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7)立即通知鞍山市环境应急中心;(8)针对事件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周边单位进行隔离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铁东区应急组织机构在无法甄别环境事件等级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上级政府,由上级政府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对污染危害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尚达不到预警级别的环境事件,由各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按时上报指挥部。3.3.2建立警戒区划定警戒区范围时,结合预警事件可能情形,依据环境污染事件物质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特性、可能的泄漏量、当时的风速、关注风向标确定风向、周边地形。若发生火灾事故,同时还要考虑可能的火焰辐射热及生成烟的波及范围。警戒范围确定后,同时注意做到以下几点:(1)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2)警戒区域的边界设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3)迅速将警戒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4)除应急处理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5)警戒区域内严禁火种,包括手机、打火机、火柴等。3.3.3 预警发布与解除(1)预警发布IV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铁东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IV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工作。In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鞍山市应急指挥部为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铁东区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负责第一时间与事故企业(或单位)取得联系,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情况。II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为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当铁东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了鞍山市的范围,报请由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应急管理工作。I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为I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当铁东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了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范围,报请由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应急管理工作。(2)预警发布级别及途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铁东区政府主导、其他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及时进行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发布的预警级别,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预警信息内容: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应急措施,个人防护方法。预警信息发布途径: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电视、广播、微博等互联网新媒体、手机微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通过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采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锣吹哨等传统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3)预警信息调整及更新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4)预警信息解除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预警信息解除。3.3.4 预警措施(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令铁东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鞍山市环境监测站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4)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7)物资准备,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做好各类应急保障工作。3.3.5预警支持系统(1)环境预警信息系统:利用鞍山市铁东区环保局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2)预警监控平台:依托鞍山市铁东区网格管理中心,视频监控突发环境事故区域应急救援情况及人员撤离情况,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判断依据。(3)环境应急资料库:鞍山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分局负责组织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库。3.4 报警及通讯联络方式3.4.1 预警信息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所在铁东区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应迅速依据铁东区公布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报警电话号码,通过电话等形式向铁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鞍山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分局或有关单位报告环境突发事件信息。铁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鞍山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分局等有关部门在收到事件报告信息时,需对报告进行登记记录,以便事故后进行查阅和总结。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铁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鞍山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分局等相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如实报告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不得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环境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3.4.2 通讯联络方式鞍山市铁东区通讯联络应包括以下内容:(1)装配数量充足的内线和外线电话、无线电和其它通讯设备,并应设昼夜值班室,指挥中心应有所有组成人员的通讯联络方式,并确保通讯24小时畅通;(2)火警电话:119;医疗急救电话:120;(3)铁东区应急机构和铁东区企业(或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人员联系方式见附件。3.5 预防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至鞍山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分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4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实行分级响应原则。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定义的不同级别(I级、级、In级、IV级),分别制定相应的响应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事态,做出判断,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级别和预案升级或降级。4.1.1 应急响应分级(1) IV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应急指挥部启动级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应急响应:1)开通与鞍山市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核实并分析现场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方案;3)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4)向铁东区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2) III级响应对于实施n级应急响应后,仍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鞍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In级响应,铁东区应急指挥部在鞍山市指挥部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3) 级响应对于实施III级应急响应后,仍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指挥部组织实施级响应。鞍山市指挥部在省指挥部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4) I级响应对于实施口级应急响应后,仍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级响应。辽宁省指挥部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5) .2响应流程进入启动状态时,如图4.1-1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行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1)启动本预案前,铁东区事故企业组织进行先期救援;(2)启动并实施本应急预案,有关应急人员迅速到场开展救援,待铁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人员赶到后,移交应急指挥权,向铁东区应急指挥机构汇报事件原因、发展等情况;(3)继续协助铁东区救援力量施救,并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4)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彻底消除处置,由铁东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结束命令;(5)In级及以上响应的流程执行上级应急预案响应流程。若事件得不到有效控制,铁东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向上级请求救援,待上级救援力量赶到时,应急指挥移交现场应急指挥权。图4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4.1.3 指挥与协调(1)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铁东区政府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并报鞍山市环境应急中心和生态环境局。对于较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铁东区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n级):铁东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并报鞍山市政府,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先期处置。(3)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鞍山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并报辽宁省政府,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先期处置。(4)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辽宁省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先期处置。4.1.4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铁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专门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应急机构各成员单位等立即赶往现场,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将指挥权移交上级应急指挥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铁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提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1)由企业单位生产装置或设备泄漏、火灾或爆炸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铁东区政府领导、鞍山市铁东区安监局、鞍山市铁东区生态环境局、鞍山市铁东区公安局等负责同志组成。(2)由企业单位在危化品或危废贮存过程中的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