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全球结构与法律发展》.docx
法学基础理论与前沿论文对我国法律教育的浅思读全球结构与法律开展姓名:张欠欠专业:诉讼法学对我国法律教育的浅思读全球结构与法律开展摘要:当今世界是全球化日趋明显的世界,了解全球化的结构,明确法律开展的方向,对于我们学习法学有很大的帮助。全球结构与法律开展一书从全球结构与法律开展,全球结构与中国法律开展研究,法律职业话语与法律职业开展,世界法律教育与中国法律教育开展,全球结构下的法律移植与法律开展五个方面来阐述全球结构与法律开展。观点由小到大,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层层深入。书中世界法律教育与中国法律教育开展的比较引起了我对我国法律教育改革的思考。关键词:全球结构;法律开展;法律教育引言书本陈述的全球结构与法律开展的观点对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的开展有重大的作用,为我们今后研究法律指明了方向。我们作为法律初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全球结构与法律开展有一定的了解,这对我们以后学习法律将会事半功倍,对我国未来的法制建设也会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一、通过阅读对本书的内容结构做一梳理。(一)第一章:全球结构与世界法律开展本章说到全球社会的形成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开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动,全球社会的存在是法律全球化的前提。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全球经济迈向全球化,意味着法律也要逐渐迈向全球化的方向。经济全球化对法律带来了重大影响,促使各国法律要不断的修改以适应经济的变化,保障在经济全球化下各国的经济利益,从而逐步出现法律全球化这一概念。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法律的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的根本标志表现为世界法律的多元化,世界法律的一体化,全球治理的法治化。然而国家作为法律全球化的推动者,法律国际化是一个由国家为主导的法律开展进程,法律国际化包括国家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国家间法律的形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三个根本方面,法律国际化是法律全球化的起始阶段。法律的全球化和国际化是在现代科学革命、工业革命和政治革命为动力的现代化基础上进行的。现代化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各个领域的一场世界性的深刻历史变革。从11世纪便开始了法律现代化的进程,20世纪,特别是二战后,法律现代化的浪潮席卷全球。法律的现代化具有独立性、普遍性、至上性、公开性四个形式方面的特征;还具有分权制衡、有限政府、司法独立、法律职业化四个体制方面的特征。与国际化、全球化密切联系的另一种世界经济、政治和法律开展趋势是区域化,法律的区域化是经济、政治和军事区域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欧盟是最为成功,最为紧密的区域共同体,从欧盟的经验来看,法律区域化至少应当包括区域共同体法的形成和区域共同体政治法律机构的建立两个方面的内容和特征。在考虑过与国际化、全球化密切联系的现代化、区域化开展后,不得不提到的还有一种与国际化、全球化相伴相随,但相逆相反的社会开展运动即:本地化。从全球范围来看,法律本地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一种清晰可辨的法律开展思潮和运动,其根本表现包括复兴传统法律文化,利用本地资源,外来法的本地化改造三个方面。在全球结构的支配下,世界法律开展呈现出的是一种错综复杂而又不断开展变化的图景。在这个越来越复杂的法律开展图景中,法律现代化、国际化、全球化、区域化、本地化乃是我们可以清晰地识别出来的五种相互关联的法律开展潮流。(二)第二章:全球结构与中国法律开展研究本章节说到自1978年以来,面对国内强烈的法律需求,中国法律界和法学界在全球结构下积极思考、理解和分析中国的法律开展问题,提出了各式各样的理论观点,主张和设想。这些理论观点,主张和设想可以概括为两种理论范式:现代化范式和本地化范式。本章分别从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功能,法律开展的历史观,法律开展的途径,法律的知识论,法律开展的主体,法律开展的资源论七个方面论述了现代化范式和本地化范式的分歧。最后总结我们如何才能走向协调的法律开展模式。现代化范式和本地化范式的区别如下:L法律的定义:现代化范式强调法律与国家的联系,认为法是国家制定认可的行为规则,坚持一元论的法律观;本地化范式强调法律是在社会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规则,认为法不仅指国家法还包括民间通行的规则,坚持多元论的法律观。2.法律的功能:现代化范式认为法律不仅是维护既定秩序的力量,更是实现社会变革的工具,我们称之为法律功能问题上的积极论;本地化范式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维护既定的社会秩序,而不在于变革,我们称之为法律功能问题上的消极论。3.法律开展的历史观:现代化范式认为法律开展的过程就是法律现代化的过程,是从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转化的过程,这就是现代化的理论;本地化范式则从后现代的历史观出发,反对从传统到现代的单线开展观,而强调传统与现代的平面化。4.法律开展的途径:现代化范式倾向于坚持破旧立新的建构论;本地化范式则坚持推陈出新的进化论。5.法律的知识论:现代化范式强调法律知识具有普适性;本地化范式则强调法律知识具有地方性。6.法律开展的主体:现代化范式强调政府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主导作用;本地化范式则强调民众在法律开展进程中的主导作用。7.法律开展的资源论:现代化范式强调外来资源,即强调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本地化范式则更为强调本地资源,即强调利用本国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现代化范式和本地化范式各有其自己的优、缺点,我们想要走向协调的法律开展模式就必须将这两种范式的理论成果综合起来,全面地解决法律开展中的问题和矛盾。(三)第三章:法律职业话语与法律职业开展在全球结构下我们可以从这种繁复芜杂的法律职业话语中梳理出三种不同的法律职业话语系统和意识形态即:职业主义、精英主义、民粹主义。这三种话语系统和意识形态存在于中国的法律学术与时间场域,共同影响着中国法律职业的开展。职业主义话语从其具有的智识性、独立性、同质性、规制性、垄断性的特征方面论述了法律职业;精英主义话语则从法律职业与民主、法律样式、法治、社会改造的关系方面解释法律之职业;民粹主义话语分析了东西方存在的对法律职业的批评集中表达的五个方面。这三种话语代表了对法律职业的三种不同的解释和评价,但是他们之间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中国的法律职业正处在成长阶段,如何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四)第四章:世界法律教育与中国法律教育的开展任何国家的法律教育都必须面对和处理四大具有普遍意义的关系: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教育机构与职业机构,院校自治与公共管理。中国法律教育的改革与开展,应以世界各国的法律教育的共同经验为基础,合理地处理好法律教育中的四对根本关系。现代法律教育主要由学术教育和职业训练两局部组成,世界各国的法律教育都力图兼顾学术教育和职业训练这两个方面,但大体上又可以分出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把法律教育明确地划分为学术教育和职业训练两个阶段,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进行;第二种模式是学术教育和职业训练都由大学组织。我们中国的法律教育可以归入第二种模式。法律教育实践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如何处理好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的关系。在教学时间和资源有限的前提下,这两者之间必然存在冲突和紧张关系。日本的大学教育侧重于通才教育,专才教育由司法研修锁的职业培训进行;而美国的大学法律教育为研究生教育,而非本科教育;我国的大学教育属于专才型法律教育;能够比较成功地解决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矛盾的便是澳大利亚的双学位制教育。双学位制教育是我们各国都值得借鉴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法律教育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是如何处理法学教育机构与法律职业机构之间的关系,其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律职业机构应否介入大学法学教育的管理。对于这个主要问题世界各国大学法学教育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职业机构不介入大学法学教育的管理,而主要通过控制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训练来影响大学法学教育;一种是法律职业机构直接介入大学法学教育的管理。前者的缺陷在于不利于加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联系,而后者虽密切了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但其使法学教育的职业化、技术化色彩浓厚不利于法学的学术性教育和研究。我国根本上是属于第一种模式的,现代法学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的一对根本矛盾是院校自治与公共管理,二者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两个不可或缺但又彼此矛盾的方面。(五)第五章:全球结构下的法律移植与法律开展法律移植已经从一种区域性的法律现象成为一种全球性的法律现象,已经从法律开展的重要途径成为法律开展的主要形式。本章从法律移植的根本性质,法律制度选择的标准,法律制度选择的方法论,法律移植的效果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法律移植的内在性质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法律移植是法律的横向变迁和开展;二、法律移植是法律变革的重要途径。我们所说的法律的跨空间的开展即是法律的移植和传播,一个国家移植或借鉴他国的法律制度对本国法律进行革新便是法律变革的一种途径。当我们面对众多国家可供选择的法律制度时,必须依据某种标准来确定如何选择。其中已经提出的主要标准有五种:1,“需要标准;2.国情标准;3.优选标准;4.非价值标准;5.国际标准。虽然各个标准都有优缺点,但我们只要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国家法律体系完善开展的一种或几种标准即可。是否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移植不能仅仅根据某一简单的标准,法律制度选择的方法论便是对这一难题所提出的解决方法。慎重的法律制度选择至少应当是在进行合法性分析、功能性分析和文化分析后作出的。法律移植活动的着眼点,法律移植者最为关心的话题便是法律移植的效果。法律移植的效果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不能仅以成功与失败这两种简单的结论来评判。在确定法律移植效果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时间,另一个便是评价标准与参照系,法律移植效果的指标和法律移植的正面效果与负面效果也是必须得考虑的相关因素。二、我对全球结构与法律开展的认识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化论题开始成为学术界最为重要且最具争议的一个论题,而且从21世纪初的社会、经济、政治、宗教和意识形态等领域的开展来看,该论题还将成为21世纪的支配性论题。法律,作为调整人类行为的社会标准,应当与人类的公共交往范围保持一致。自近世以来,人类的社会活动和公共交往日益突破国家的边界而呈全球化的趋势,法律的作用范围、调整空间也就如影随形、亦步亦趋般地从国内走向世界,从而标准超国家的交往行为,并提供由此产生的纠纷的解决机制。法律是事物之法的规定性的表现。事物的法的规定性和法律的标准表达之间构成了一种表里关系。如果说传统的国家法所反映的是在主权国家范围内人们交往行为事实的规定性的话,那么,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则反映的是在全球范围内人们交往行为事实的规定性。全球化的法律则是这种规定性的外在的、标准的和逻辑化的表达。可见,法律的全球化,并不是人们刻意而为的理性,而是全球化的人类交往行为之必然的逻辑结果。原来国家之间联系不多、人们的联结不紧密时,根本上只需要国家的内部法律,对外的法律仅仅作为补充,不存在法律全球化的问题。随着现代科技的开展,由于人类对世界开放的自然本性以及人类行为固有的开放性,各国在高科技的引领下朱良好:法律全球化与对话,载北方论丛2006年第6期.谢晖:法律的全球化与全球化的法理,载山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3期.已经紧密联结在一起,不同国家相互之间交往密切,人类的行为领域随之扩展到全球,同样人们之间利益的冲突也已经超越了国土的疆界。因此,在全球化时代需要全球性的法律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说,由利益需要、经济联系和商品贸易所必然导致的全球化规则,是人类从小国寡民迈向天下大同的根本路径。三、我国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教育兴,则民族兴,教育兴,则国家兴。如果说,教育决定着一个民族的未来,那么法学教育的特殊意义就在于,它还决定着国家法治的进程和走向。所以,中国的法学教育何去何从,已经超出了自身存在的意义,而成为全民族关注的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一路风雨兼程,历经了初创、挫折、恢复重建几个阶段,终于进入了当前的蓬勃开展时期。然而在一片繁荣景象的背后,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出现了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进行法学教育改革的呼声不绝于耳。(一)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缺乏实践技能训练。在我国目前的普通高等法律教育、成人法律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等各种类型的法律教育中,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脱节已成为阻碍法律教育开展的突出问题。我国的法律教育对实践技能的训练重视不够,在教学内容上多以理论知识学习为主,授课方式则主要是填鸭式教学,有时虽也用案例教学,但常常也只是教师为了讲解之需要进行举例而已,而不是那种真正的以现实案例为基础的苏格拉底讨论式的案例教学法。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还是单向度的。在大学本科甚至中专学校虽然也都安排有一定时间的见习、实习,但由于缺乏严格的指导制度和必要的经费,加上实习场所的单一性等因素,使得实习很难起到预期作用,更有实习单位只安排实习生做些诸如接接电话、提提水之类的杂务,从而使实习甚至完全流于形式。法律职业部门常常抱怨法律院校毕业生在参加工作后很长一个时期,还不能适应法律职业岗位的需要。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已严重影响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影响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二)专才型的法律教育割裂了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我们知道法律教育有专才和通才之分,我国的法律教育属于专才型的法律教育。我国的法律教育在课程设置上,除了教育部确定的公共必修课外,各个法律院校开设的课程根本上都是法律专业课。这种专才型的法律教育导致法律院校的毕业生知识结构单一,难以适应复合型人才的社会需求。知识结构的单一使得法律人在解决一些涉及其它专业和领域的法律问题时表现出能力缺乏。比方经济领域的很多立法都是由经济学界主持的,法学界的参与能力极为有限。这种脱离了社会、经济、政治背景的就法律论法律的教育方法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只具备纸上谈兵的能力。一旦进入社张清:新全球化时代的制度失范与法律开展,载WTO与经济全球化理论月刊2002年第5期.会,面对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客观现象,便会发现书本上清晰明了的标准竟如此难以把握,课堂中游刃有余的案例分析竟无一与现实案件对应,他们往往会不知所措、无所适从。(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管理脱节,割裂了教育与职业的关系我国的法律教育单由大学承当,既法律职业机构不直接介入大学法学教育的管理,而主要通过控制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训练来影响大学法学教育。法律教育界与法律职业界自立门户,彼此隔绝。法律教育缺乏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和引导,法律教育各环节没有贯穿法律职业的执业要求。法律教育所培养的人才难以适应法律职业的要求。法律职业对此微词颇多。这种管理模式割裂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联系。毕竟法学教育的一个主要任务是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者,什么样的法律职业者是合格的,乃至什么样的法学教育是合格的,法律职业机构还是最有发言权的。这种脱节背离了法律教育为法律职业培养人才的宗旨,影响了法律职业者素质的提高,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四、我国未来法律教育改革的开展趋势针对上述我国法律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我认为我国未来法律教育的改革应该寻求以下路径去完善。(一)法律教育应与法律职业紧密相连。理论和实践证明,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律教育是没有任何实际价值的,是违背教育规律的徒劳;而无法律教育背景的法律职业者,则无法构成同质的法律职业群体,难以形成共同的法律理念和价值追求。法律职业只有与法律教育紧密结合,才能逐步走向专业化、标准化,才能维护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的社会声誉,促使中国的法律教育建立相对稳定和连贯的知识传统,并使中国的法律职业和法制拥有更深层次的历史与社会根基的支持。我国应该效仿日本、德国的经验,实行统一的法律职业训练制度,保证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任职前接受统一的职业训练。我国的法律教育应是立足于为立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提供严格一体化的法律教育。(二)法律教育应与行业开展的需要相适应。从理论上讲,法学院培养出的人才既应当是精通法律的专才,也应当是具有多学科知识的通才。法学虽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但并不是一门自治的学科。从法学的开展来看,其经常从其它学科领域获取理论和方法论资源,从而产生出新的法学流派。再者法学毕业生并非全部都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由于法律职业的人才需要有限,不少的法学院毕业生在企业、媒体等非法律行业任职。因此我国法学院在进行课程安排上就不能只注重安排法律专业课的学习,应当兼顾通才教育的需要可以适当开设经济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等学科,培养既有法律专业知识又有其它行业知梁志东:对法治中国法律教育问题的思考,载学术理论现代企业教育2010年8月下期.识的复合型人才。(三)法律教育应与法律职业机构共同管理我国的法律教育应该吸收法律实务界的人士共同参与法学教育的管理,即由法学教育界的专家和法律实务界的人士共同组成法学教育管理机构,对全国的法学教育实行统一的管理。这样法学教育的管理及其规章制度,既可以反映法律实务界的意志、利益和要求,有助于解决法学教育脱离法律实践的问题,又可以法学教育界的意志、利益和要求,防止法学教育完全沦为法律职业的工具。总之,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参加WTO,对法律教育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各个行业都需要大批的法律人才为之效劳,对法律人才需求已形成广阔的市场。当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已为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造成了巨大障碍,必须认真地面对和有效解决。在这些问题得到应有重视、制度得到建立健全、专业性的法律教育研究保障着法律教育制度的正常进行和完善开展时,将极大地提高法律教育的水平,为社会源源不断地输送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法治大厦提供人才和国民素质的保障。结语全球结构与法律开展这本书使我受益匪浅,虽然它没有吸引人的案例,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分析,但是其中阐述的法律理论是我了解到当今世界全球化结构下法律的未来开展趋势,以及我们国家在这个大背景下应该如何开展和完善我国的法律教育。参考文献1黄文艺:全球结构与法律开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2黄文艺:法律教育四题,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3朱良好:法律全球化与对话,载北方论丛2006年第6期.4梁志东:对法治中国法律教育问题的思考,载学术理论现代企业教育2010年8月下期.5谢晖:法律的全球化与全球化的法理,载山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3期.6张清:新全球化时代的制度失范与法律开展,载WT0与经济全球化理论月刊2002年第5期.7管土寒:浅议法律教育一一以中国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为视角,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黄文艺:全球结构与法律开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2006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