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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电商出口四种海关监管方式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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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电商出口四种海关监管方式比较.docx

    跨境电商出口四种海关监管方式比较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跨境电商出口可以分为B2C(企业对消费者)和B2B(企业对企业)两种类型。随着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自2014年以来,海关总署陆续增设了四种针对跨境电商出口通关的特殊监管方式,分别为直邮出口(“9610”)、保税电商出口(“12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本文以下将对前述四种海关监管方式做简要介绍及对比总结。一、直邮出口(“9610”)(一)什么是“9610”?2014年1月,海关总署针对跨境电商企业产品种类多、价值低、零散、发货频次高等特点,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增列海关监管代码“9610”,以“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9610”海关监管方式,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行业俗称“直邮出口”或“自发货”模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二)业务流程“9610”方式下,允许跨境电商企业将商品直邮到境外消费者手中,具有链路短、时效快、成本低、更灵活的特点,“9610”方式下的业务流程参见下图:具体来说:1、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3、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当月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允许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不再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述所谓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综试区”或“综试区”),是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为推动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综合改革试点。其要在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各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自2015年3月7日国务院首批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国务院已经分7批设立了165家跨境电商综试区。跨境电商综试区除了可以享受上述通关便利化措施外,在税收上,还可享受“无票免税”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详见下述。(三)出口退(免)税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如不符合前述规定条件,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上述出口退(免)税政策即所谓“有票退(免)税”,但在跨境电子商务实践中,部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采购货物用于出口,在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方面存在一定难度,按内销征税,不利于跨境电商企业发展。为此,借2015年杭州设立全国首个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契机,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杭州市国税部门创新推出一定条件下的“无票免税”政策。2015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3号),对中国(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1)出口货物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2)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3)企业需在“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在前述试点的基础上,2018年9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在全国全部跨境电商综试区内推行该“无票免税”政策,即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四)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简称“36号公告”),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止匕外,36号公告同时明确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二、保税电商出口(“1210”)(一)什么是“1210”?“1210”海关监管方式,全称为“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行业俗称“保税备货模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经查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信息服务平台(https:WWW.wm-“1210”监管方式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和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2种方式:1、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该方式下,货物通过一般贸易(“0110”)出口方式整批进入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对其进行账册管理,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下达购买订单后,货物在特殊区域内拆分打包为小包裹,拼箱离境后送达境外消费者。2、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该方式下,货物通过一般贸易(“0110”)出口方式整批进入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对其进行账册管理,在特殊区域内完成理货、拼箱后,再批量出口至海外仓,在跨境电商平台进行销售,再根据销售订单将商品从海外仓打包后送达境外消费者。以上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在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报关离境后,先将货物通过国际物流运送至海外仓,再由海外仓运送至境外个人消费者。这种情况常见于商家采用亚马逊FBA物流模式或自有海外仓发货模式。(二)业务流程“1210”方式下的业务流程参见下图:具体来说:对于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企业须先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符合要求的场地,进行电商资质备案,同海关等实现信息化系统对接,在金关二期系统设立“出口跨境电商”用途的专用电子账册,此后可以开展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业务。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流程如下:1、商品入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在金关二期系统申报进口核注清单,区外企业填报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区内企业再申报入区核放单,货物入区。2、商品零售后出综合保税区离境。境外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下单并支付,相关企业将交易、收款、物流等信息传输给海关,在跨境电商统一版系统申报申报清单(监管方式代码1210),海关比对相关信息,放行申报清单。企业进行包裹打包后(包裹上会贴有为境外消费者配送的快递单),将该批次已放行的申报清单在金关二期系统归并后生成出口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代码1210),再申报出区核放单,该批次包裹出区。根据所在综合保税区是否包含出境口岸,企业选择直接出口或者办理转关手续至出境口岸后离境。对“1210”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而言,还应在海关进行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提供海外仓证明材料,在金关二期系统设立用途是“海外仓”的电子账册,其他要求及流程与特殊区域普通货物出口基本相同。(三)退税申报一般出口货物退税需要在报关离境后才进行申报,而“1210”方式下,跨境电商出口货物可以实现“入区退税”(除保税区外)、提前申报,即企业采用一般贸易(“0110”)方式将出口货物申报入区,在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即可用二线出区的报关单办理退税。而保税区则不适用该模式,一般采用传统的一般贸易方式进行出口报关,并于货物离境后申报退税。(四)便利性1、提前申报、入区退税的政策便利,可以加快资金周转,减少退税时间成本,缓解企业经营压力;2、出口货物批量入区,在特殊区域内进行账册管理、分包打理、统一报关,集货批量运输离境,即“分送集报”模式,利用特殊区域的集约特点,降低商家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3、以海关特殊区域作为锚点,境外消费者进行退换货时,已出口货物只需退运回特殊区域内,再重新发包运输,且可以选择单件或者批量运回,相当于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了中转,保障跨境商品“出得去,退得回”。三、跨境电商B2B出口(“9710”、“9810”)(一)什么是“9710”、“9810”?2020年6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增列海关监管代码“9710”、“9810”,简化跨境电商B2B申报手续,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9710”海关监管方式,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常见于采用阿里巴巴国际站等交易方式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9810”海关监管方式,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指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常见于采用FBA物流模式或海外仓模式进行零售出口的企业。(二)业务流程“9710”方式下的业务流程参见下图:“9810”方式下的业务流程参见下图:B2C1W电商平台下,a"三"tM黑关在具体通关管理上:对于单票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涉证、涉检、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应当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办理通关手续。对于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企业可以通过H2018系统或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办理通关手续。1、通过H2018通关(1)电子信息传输。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信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应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2)报关单申报。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报关单。2、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通关(1)电子信息传输。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货物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应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物流信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货物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应分别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物流信息。(2)清单申报。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清单无需汇总申报报关单。(三)通关便利化措施1、报关全程信息化。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网上传输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等电子信息,且全部以标准报文格式自动导入,报关单和申报清单均无纸化,简化企业申报手续。2、新增便捷申报通道。对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进行通关,申报要素比报关单减少,清单无需汇总报关单,让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为便捷、通关成本进一步降低。3、综试区简化申报。参照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简化申报的做法,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申报符合条件的9710、9810清单,可申请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4、物流和查验便利。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通过H2018系统通关的,同样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时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同时可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四、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监管政策2020年3月,为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企业可对原出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公告同时要求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税收政策上,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4号)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惟须符合下述条件:1、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2、符合条件的退运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3、符合退运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五、对比总结最后,针对前述四种海关监管方式,本文对比总结如下:交易模式B2CB2B海关监管根(代码)直邮出口(9610)特殊区域保税电商出Q(12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1210)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1210)设立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实施时间2014.02.102014.08.012020.07.01企业管理跨境电商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向所在地海关办册登记.跨境电商企业等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跨境电商企业等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案开展出口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物流模式商品从境内通过第三方物流商运送至海外消费者货物整批进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庖离境货物整批进擀监管区域及施物流中心(B型)一批量离境出口到海外仓货物整批出口到境外企业货物整批出口到海外仓报关手续一般: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综试区:清单核放、汇总统计申报清单、保税核单保税核注清单、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申报清单或报关单出口退税般:有票退(免)综试区:无票免税)入区退税(幽区离境退税)离境核销,收汇结汇申报退税企业所得税综试区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4%/退策因椭、退货原因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出口时已征收的培理出口退税的,企,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为口环节增限、消费税;出口时已征I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不: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商的商品(不含食品),攵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多关税收规定执行.已办/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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