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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北京市公务员申论模拟试卷1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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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北京市公务员申论模拟试卷114.docx

    2015年北京市公务员申论模拟试卷114(总分:1.00,做题时间:150分钟)申论1.二、给定资料1 .早在2010年11月25日,百度“文档分享平台”正式更名为“百度文库”上线时,盛大文学首席执行官侯小强就在网络上发文,对百度文库未经作者同意提供大量文学作品的存储与下载服务表示极大愤慨,甚至发出了“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的呐喊。2011年3月15日,由慕容雪村执笔,贾平凹、刘心武、麦家、韩寒、郭敬明、李承鹏、王小山、李银河、彭浩翔、蒋方舟、张悦然、沈浩波、路金波等50余名作家集体签名声援的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一一这是我们的权利掀起了文学界有史以来最强烈的“打盗”事件。9天之后,百度方面的代表与作家以及部分出版商代表进行了首次谈判,经历4个半小时艰难谈判,维权方宣布谈判破裂。紧接着,韩寒连发两篇博文声讨百度。其在博文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中说:“我们也不是要求你们把百度文库关了,我们只是希望百度文库可以主动对版权进行保护,等未来数字阅读成熟以后,说不定百度文库还能成为中国作家生活保障的来源”,“百度文库完全可以成为造福作家的基地,而不是埋葬作家的墓地”。随后,百度CEO李彦宏放出“管得好就继续管,管不好就关掉”的“狠话”,同时也表示“更希望与版权方和作家们一起商谈建立共赢的、符合互联网精神的商业模式”。2011年3月30日,在百度文库副总裁朱光承诺“3天内删除侵权作品”之后的第二天,百度文库中原有的280万份“文学作品”基本删净,由于仍有上传,目前文库中的文学作品一直保持在百位数浮动。同时,百度文库版权合作平台正式上线,并在该平台首页中公布了销售模式、广告分成模式、宣传推广方式及版权保护方案等具体信息。据悉,2On年4月11日之后,百度推出的版权DNA比对系统将开始内测,“五一”之后正式运行。此后,百度文库将依靠这一系统维护版权方的权益。可以说,这次百度是拿出了足够的诚意。当然,也不能排除像有些作家质疑的那样,“百度毫无诚意,虚晃一枪”。但从“315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以来,闹得沸沸扬扬的“百度文库事件”似乎就此告一段落。谈判代表、中国最大的民营图书公司(北京磨铁图书有限公司)总裁沈浩波在微博上表示:提醒众人维护版权的目的已经达到。不过,所有人都知道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的道路只不过刚刚开始,类似百度文库这样的事件,今后还将不断出现。如果一切能够按照更好的商业模式展开,那么对事件双方而言,最好的结局当然还是共赢,正如免费里一位出版商所说:“作者的敌人不是盗版,而是不为人知。”2 .近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接受了新民周刊的专访。他曾参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作为专家调研组成员还参加了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调研工作,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系列研究卓有建树。对于“百度文库”的侵权认定,他强调此事涉及文字作品,情况比影视作品侵权的问题“复杂得多”,“不能笼统地说百度侵权与否。”众作家维权之路并不好走。新民周刊:百度文库为大量著作权不明的文档提供上传和下载平台。是否涉嫌侵犯著作人版权?王迁:百度文库与BBS、视频分享网站类似,其中的作品都是由用户上传的。文库经营者并不直接将他人作品上传至网站,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上是百度自己上传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百度无疑构成直接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文库经营者如果“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而不及时删除,从而实质性地帮助用户侵权,或者故意教唆、引诱用户侵权,就构成间接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文库经营者是否具有帮助或引诱用户侵权的主观过错。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只要求信息存储空间经营者必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百度文库如果能够发现明显侵权的内容,应当主动删除;同时如果权利人向其发出了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通知,也应当删除该侵权内谷。新民周刊:刚才你提到的这点,其实就是我们熟知的互联网世界中的“避风港规则”。事件发生后,百度便援引“避风港规则”进行防御,而版权人则进一步援引“红旗规则”追击。如何来正确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王迁:“避风港规则”其实是用来判断它能不能进入“避风港”免责的规则,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百度文库的问题也一样,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举例来说,百度文库的首页上有一个“热门推荐”板块。在这个板块中,有作品的名称,甚至经常还有作品的照片(有时就是书的封面)。既然这个信息是在百度文库的首页,文库经营者一定看得到。这是一个事实。如果这个信息能让一个具有常理的人一看就知道,该作品不太可能是经过许可上传的,那百度应该立刻删除它。现在很多成名作家是依靠版税收入来维持生计的,也就是说,他们的作品印成书后,销量越大,收入也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一般不可能自己或许可他人以匿名的方式将其作品免费上传到网上供大家阅读。假如刘心武的新作续红楼梦刚出版不久就被人上传到百度文库中而且进入了其“热门推荐”,还配了书的封面,在这种情况下就适用“红旗规则”。文库经营者一看到这个信息能够立即判断出来,这不可能是经过刘心武许可上传的,就应该立刻删除。如果不删除就应当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对于百度文库是没有“避风港”可言的。因为要进入“避风港”的前提就是:“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内容侵权。但还存在另一种情况是,有一些知名度不高的作品,作者是尚未出名的“草根作者”,他们中的确有很多愿意把作品免费拿到网上。如“痞子蔡”的成名作第一次亲密接触、慕容雪村的成名作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都是作者主动传到网上供大家来免费欣赏的,因为在当时他们希望获得的是公众的关注,首先考虑的不是经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百度无法判断该作品到底是作者自愿上传的还是未经许可上传的,也就不能说百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因此,不能概括性地得出文库经营者一定知道文库中较为完整的小说均为侵权的结论。新民周刊:认定百度文库侵权与否的难点还有哪些?王迁:除了上述情况,文字类分享网站仅凭文字作品的名称不容易对侵权作品进行准确定位。在网络流行同名小说、同人小说的情况下,同一个名称的文字作品可能由不同作者写成。有的作者是主动将该作品上传至网络的。此时如果缺乏权利人提供的其他信息(如作品长度、足够数量的关键词等),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很难既准确防止侵权作品上传,又不“伤及无辜”,即误将他人主动上传的作品删除。再者,由于确实存在许多文学爱好者自行上传其原创小说的情况,无法认定开设小说栏目的文字类分享网络的经营者有引诱用户上传侵权内容的意图。因此,在不清楚涉案作品具体情况的条件下,很难笼统地判断百度文库经营者是否因具有主观过错而构成间接侵权。法院认定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责任的难度,也会较认定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的难度要大。新民周刊:即便认定了百度文库有侵权行为,但如何来确定赔偿的金额目前看来也是一个难点?王迁:对,这也是一个难点。赔偿金额还是要看一些相关因素。如果这本书在其他网站进行过收费传播,当时权利人收取的许可费数额,可以作为计算赔偿额的一个依据。如果以前没有进行过许可,就要综合作品的知名度、点击量,还有百度的主观过错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的。百度文库所反映出的共享网站的问题,不是一个刚刚出现的问题。以往的案例中,网站胜诉及败诉的情况都是有的。3 .网络技术,为文化作品的传播插上了“翅膀”,但也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公布的数据看,自1999年受理第一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以来,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966件,且2009年案件受理量是1999年的22倍。随着人们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认识不断加深,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免费使用版权的空间正在缩小。1999年,王蒙、张洁、张抗抗、张承志、毕淑敏、刘震云6位著名作家状告世纪互联未经许可在网站上传播使用其文学作品,侵犯作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和获得报酬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为著作权人,王蒙等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享有专有权。在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数字化以及在互联网上传播行为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保护规定,确立了网络上使用作品属于对作品的使用方式、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处理原则。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此次判决,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了指导作用,案件判决的观点在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得到肯定。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新增“网络传播权”,从保护内容上回应了网络技术对传统著作权的挑战,明晰界定了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定位。2010年,内蒙古出租车司机李强将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告上法庭,称于芬的博文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使用了自己的博文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的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构成了侵权行为。经审理,李强胜诉,博文的著作权得以维护。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引起作品载体形式、使用方式和传播手段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并不影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博客只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博文的著作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制。4 .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网络文学,捧红了邢育森、宁财神、李寻欢、安妮宝贝、吴过等网络文学作家。可以说,是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给了他们一个相对自由的创作空间和发表园地。然而,这些作家在享受互联网所带来的恩惠的同时,也遭受着互联网所带来的侵害。星辰变、盘龙、斗罗大陆这些最火爆的网络文学无一例外地饱受盗版之苦。盛大文学算了笔账,公司评出的最受欢迎的10部原创网络小说,平均每部被盗版达到800万次,按照在网上看一部小说花1元钱来计算,一部原创网络小说的经济损失就达800万元。来自2009年初中国原创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讨会上的报告也显示出了网络文学盗版的产业化趋势,初步估算,每年盗版市场规模高达50亿元,而同期正版市场的规模为1亿多元。虽然各文学网站绞尽脑汁打击盗版,但通过搜索引擎的任意抓取文字词汇功能,阅读者只要巧妙利用关键词检索,就能绕过付费机制而免费看到文章。止匕外,还有更为难缠的“人肉打字机”,通过付费打开小说,然后雇几个人甚至几百人,每人负责不同的部分,把每天的更新逐字打出来。有时候,一部小说刚更新十几分钟,就能在别的网站上看到盗版的内容,但这些网站上留下的联系方式都是虚假的,盗版源头很难找。5 .由于盗版可带来巨大的利益,网络文学盗版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首先,专业盗版网站通过技术手段,或干脆直接雇用人力打字的方式,获取成熟的文学网站每日更新的正版内容,原创作品上传更新后510分钟即可被疯狂盗播;然后盗版网站以“搜索引擎”为推广途径,大肆赚取网络流量;再以“广告联盟”为盈利途径,赚取巨额广告收入,而搜索引擎、广告联盟则与盗版网站按照一定比例共享“收益”。在上述完整的产业链中,“搜索引擎”扮演了幕后推手这一关键角色,它在幕后推动盗版并通过“广告联盟”为盗版网站源源不断地输入“利润”。目前,大部分网络用户,都通过搜索引擎获取盗版内容。盛大文学旗下的所有文学网站,长期以来均备受盗版网站的侵害。据不完全统计,现今文学盗版网站的数量约为53万家,而一家站点的建设成本仅为数万元,其中以盗版为专业的上规模网站超过1万家,平均每家网站盗版盛大文学拥有版权的作品至少100O部。以每部作品因盗版损失500元在线阅读的收费标准计算,盗版网站给盛大文学造成的损失每年高达50亿元。盛大文学旗下运营的起点中文网,若搜索引擎输入任意一位签约作品的名字,如“盘龙小说”,得到约850万个结果,其中绝大多数搜索结果都直接指向盗版网站。部分搜索引擎为了迎合这部分用户,通过有意提高盗版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甚至通过拒不删除盗版链接等方式鼓励盗版。盗版网站制作过程的零成本和获利过程的高效率,导致了盗版形势迅速发展壮大,频频发生的网络侵权行为,给网络原创作者和版权网站带来极大的利益损失,同时也阻碍了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秩序的良性发展,更加损害了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6 .作家们普遍反映:文学的侵权行为形式多样,盗版书、伪书(作者为某作家,实际却不是某作家所写)、影视剧任意改编等。特别是近年来网络侵权盗版事件层出不穷,形式隐蔽、手法特殊、取证难度大是网络侵权的典型特点。“维权太难了。”这是相当普遍的心态。不过,这种“难以维权”的烦恼,目前也有途径缓解。近年来,帮助作家维权的组织也越来越多,如中国作家协会于1987年成立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简称“权保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北京版权保护中心;网络维权方面,也有“中文在线”的反盗版联盟,这使在“官方”版权局维权之外,出现了维权的民间力量。据“中文在线”总裁童之磊介绍,“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自2005年成立以来,已与全国30多家律师事务所合作,处理了300余件案件。有统计表明,在知识产权案件里,70%是版权案件,版权案件里,70%是网络案。网络和网络之间的侵权行为也屡见不鲜。就像作家张抗抗所“抗议”的:“网络上如果没有红绿灯,以后谁都别想走路了。”处罚力度对于维护作家权利、保护创新成果至关重要。如果侵权方的赔偿金只是与作家签约成本的1/10,他当然宁愿打官司也不走正常的授权签约途径。而现在的矛盾是,司法与行政处罚的力度都有些偏弱。许多司法界及文学界人士认为: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判决、处罚,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由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一起联合行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这应该视作是对文学侵权现象的一种积极回应。不过,要杜绝文学侵权现象,依然路漫漫。7 .包括韩寒、李承鹏等5个作家和5个出版商组成的10个发起人、加上1个执行人以及靠捐助得来的300多万元启动资金,作家维权联盟在北京宣告成立。一把横放的剑成为了作家维权联盟的LOG0,在剑的下侧有一行字,写着“不要让互联网变成著作权贼赃市场”。执行人贝志诚详细介绍了联盟的构成和计划,他说在现实中许多作家即使发现被侵权也不愿意打官司,因为打官司的成本过高,往往赔偿的费用抵不上打官司的费用。他算了一笔账,律师费大约一万,加上公证费等其他费用,打一场维权官司需要一万三四千块钱,而且耗时长久,但赔偿金额通常是几千块,也就是说每打一个官司,作家自己要往里面贴五六千块钱。成立这个联盟,就是节省作家的精力,由联盟出面维权,且将胜诉赔偿的80%归还作家。高调成立的“作家维权联盟”,将数字时代如何保护文字著作权的话题,再次提到桌面。多位受访者对记者表示,当下网络侵权盗版现象严重,作家维权难度很大,因为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未来,还需借助集体的力量,以及法律的逐步完善。8. 20102011年度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共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1148起,其中已作出行政处罚466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6起。据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和工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专项治理行动自2005年开展以来,2011年已经是第七次了,与往年相比,本次“剑网行动”查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行政处罚力度显著提高,刑事打击力度前所未有,有效净化了网络版权保护环境,规范了网络版权经营秩序。目前,在17起重点案件中,法院已判决7起,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5起,其他5起案件公安机关正在深入侦查。7起已经判决的案件中,共20名被告人被判有罪,刑期从拘役6个月到有期徒刑5年不等,共处罚金570万元。在这些案件中,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除了对侵权人按照上限予以较大数额的罚款,综合采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服务器设备等手段进行惩戒外,还特别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在将66起涉嫌犯罪重大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注重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相关负责人表示,专项行动结束后,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工作还将继续。下一步将加快推进案件查处工作。针对违法分子变换域名、服务器接入反复侵权的问题,国家版权局将从已办结的案件中梳理出一批典型案件移送通信管理部门,请通信管理部门依照通信行政法规进行处理,以从根本上解决违法分子不断被处罚却反复侵权的问题。三、申论要求认真阅读给定资料,简要回答下面两题。(分数:LoO)(1) .“给定资料3”写道:“网络技术,为文化作品的传播插上了翅膀',但也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请你结合对这句话的理解,谈谈网络对文学发展的影响。要求简明、完整。200字左右。(分数:0.20)正确答案:(网络对文学发展的影响具有两面性,可谓促进和制约并存。具体来说,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和网络的全面发展,信息传播的渠道和手段更加多样化,从而使得文学作品的传播速度更快、辐射面更广,在短时间内能迅速获得众多读者的关注,激发文学创作的积极性;但反过来看,网络的复杂性、隐秘性也为盗版侵权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导致关于文学作品的盗版侵权事件层出不穷,严重地侵犯了文学作品著作权拥有者的权益,阻碍文学的发展。解析:(2) .请认真阅读给定资料,概括网络侵权案件泛滥的主要原因。要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200字左右。(分数:0.20)正确答案:(我国出版事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措施也不到位,既无法对网络盗版侵权者形成巨大的威慑力,也无法通过严格的监管措施将盗版侵权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对盗版侵权的司法和行政处罚力度均偏弱,盗版侵权的违规成本远低于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著作权的经营成本,使得盗版侵权者宁愿侵权也不愿守规。网络传播的快捷性、便利性、复杂性、隐秘性、虚拟性使得盗版侵权行为轻易发生成为可能。而盗版源头则很难查找,再加之高额利润的驱使,使得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愈加频繁。解析:(3) .“给定资料2”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就“百度文库事件”接受新民周刊专访的记录,他指出:“文字作品情况比影视作品侵权的问题'复杂得多',不能笼统地说百度侵权与否。众作家维权之路并不好走。”请根据给定资料概括出作家维权难的原因。要求条理清晰,语言简练。300字左右。(分数:0.20)正确答案:(作家维权难的原因有:第一,网络侵权行为的取证难度大。网络的复杂性、虚拟性和隐秘性所导致的网络侵权形式的隐秘性、手法的特殊性不仅使得网络侵权的源头难以查找,也使得对于网络上很多文字作品分享网站的侵权行为往往因为无法判断其经营者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而很难作出准确清晰的认定,从而导致网络侵权行为具有取证难度大的显著特点,这一特点也就决定了作家的维权之路不会顺利。第二,作家维权成本高。目前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专门的维权组织数量有限,发展也还不成熟,往往是由作家个人开展维权。而个人维权不仅诉讼成本很高,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耗费大量的精力;而且即便最终维权成功,所获赔偿也相当低,根本不足以弥补维权成本,这种得不偿失的局面使得作家很难采取积极的维权措施。)解析:(4) .假设你是政协委员,请针对给定资料反映的网络文学作品遭遇侵权的问题写一篇关于坚决遏制对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的提案。要求(1)对问题、危害的分析准确、全面;所提建议具体、有针对性、切实可行;条理清楚,表达简明;不超过500字。(分数:0.20)正确答案:(关于坚决遏制对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的提案网络技术的进步和网络的全面发展在为我们带来丰富的信息资源传播渠道的同时,也带来了难以计数、层出不穷的对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的案件。这些侵权案件不仅严重地侵犯了作家的合法权益,败坏了网络环境进而危及网民的切身利益,从长远来讲,更会扰乱我国出版业的正常发展秩序,不利于我国文化的创新、发展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高。可见遏制对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势在必行,在此特提出以下建议:完善出版业尤其是互联网出版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对网络侵权责任者的巨大威慑力,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网络出版经营的监管,通过严格的日常监管杜绝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加大对网络侵权的司法和行政处罚力度,使其违法、违规成本远高于合法经营的成本,从而引导他们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来开展合法经营。倡导设立帮助作家维权的专门组织,针对网络侵权因形式隐蔽、手法特殊以致取证难度大的显著特点,展开持久而深入的实践探索,帮助作家快速有效地实现维权。定期开展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打击网络侵权的专项治理行动,借助强大的行政处罚力度和刑事打击力度,实现网络版权保护环境的净化和网络版权经营秩序的规范。××××××义年义X月××B)解析:(5) .请结合给定资料,以“网络发展与著作权保护”为主题,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要求(1)中心论点明确,有思想高度;内容充实,有说服力;语言流畅,1200字左右。(分数:0.20)正确答案:(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之忧2011年3月,由慕容雪村执笔,贾平凹、韩寒、郭敬明、李银河等50多名作家集体签名发布的«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一一这是我们的权利掀起了文学界有史以来最强烈的打击盗版事件、保护著作权的热潮,使得网络盗版这一伴随网络而生,并随着网络的发展不断蔓延扩大、愈演愈烈的问题,不再仅仅局限于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知晓的范围,开始打破壁垒进入公众视野,并受到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有人用“网络技术,为文化作品的传播插上了翅膀'”来形容网络对文学传播的积极作用,可谓是再贴切、再形象不过。为此我们在欣喜之余,却又不得不为它同样给盗版侵权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使得网络盗版事件层出不穷、文学作品著作权屡受侵犯而忧心不已。网络传播的快捷性和便利性,使得盗版侵权行为能轻易发生且所耗成本相当低,而网络的复杂性、隐秘性和虚拟性又使得盗版的源头很难查找、取证难度很大,这无疑为网络盗版提供了双重便利。再加之我国在互联网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相应监管也不到位,并且对网络盗版的司法和行政处罚力度较弱,使违法者从事盗版的违法违规成本远低于合法经营所需的成本。拥有此内在动力充足而外在环境宽裕的条件,网络盗版实在没有不呈燎原之势的理由,这也就对我们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来谋求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面对这一挑战,唯有积极应对、内外兼施,方可在发挥网络对文学传播和发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尽量遏制住网络对于盗版行为的种种便利,促使在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不是深陷泥沼而是开拓出新的天地。在内在动力的遏制上,由于网络本身所具有的快捷性、便利性、复杂性、虚拟性、隐秘性我们无力改变,它于盗版的种种便利我们也无从消弭,我们只能从文学作品网站经营者和文学作品的阅读者方面着力。对于网站经营者,应让他们在正视著作权保护重要性的同时,对网站经营的有序性、合法性、可持续性也有清醒的认识,谋求建立网站与版权方和作家们共赢的、符合互联网精神的商业模式,从而达到韩寒所言之“可以主动对版权进行保护”、“成为造福作家的基地,而不是埋葬作家的墓地”的目的。对于阅读者,应加强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放弃对“免费午餐”的偏爱,支持正版,不过这同样有赖于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规范经营的文学作品分享网站的引导和规制。在外在环境上,首要之举是建立完善的互联网出版法律法规体系,使得网络的经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之余还要加强对网络经营的监管,只有监管到位,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否则会让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在有法可依、监管到位的基础上,还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不仅要根据合法经营所需的成本判处相应金额的赔偿金,还需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出版前途无限,数字阅读乃大势所趋,但在此之前我们必须做好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为互联网出版时代的到来和数字阅读的发展塑造良性循环、有序发展的健康的网络环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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