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XXXXX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强化XXXXX有限公司本部(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等各种特殊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二特殊作业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土施工作业以及断路作业等八种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凡在公司范围内开展本制度列明的特殊危险作业的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安全规定和要求。三分工与主要职责1.1 有关部门的职责1.1.1 安全部是本公司特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施工和检修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一级动火),参与动火安全作业证(特殊动火)的会签。1.1.2 生产部作为本公司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系统和公用工程的吹扫置换和盲板抽堵方案,监督检查相关工艺处置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核断路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一级动火),审批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和动土安全作业证。1.1.3 机动部作为本公司设备管理及工程施工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备安装、检维修和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特殊作业的专业技术方案进行指导审查,督促落实专业安全措施,协调和配合对外来作业人员开展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审核动土安全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和吊装安全作业证(一级吊装),审批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高处作业安全作业证(二三级高处)和吊装安全作业证(二三级吊装)。1.1.4 1.4保卫部负责监督检查特殊作业中有关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动土安全作业证的会签,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1.1.5 特殊作业申请单位,按照“谁申请、谁办证”的原则,负责有关特殊作业的申请和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制定有关工艺处置方案,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与作业安全有关的分析和实验,组织开展作业现场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1.1.6 项目施工作业单位,按照“谁受益、谁办证”的原则,负责有关特殊作业的申请并按本公司要求办理安全作业证,制定与作业有关的专项作业方案,落实相关的专业安全措施,督促申请单位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接受作业现场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等工作,按规定开展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1.2 有关人员的职责1.2.1 作业人员,必须经有效的资格认证并持证上岗,开展特殊作业必须持有安全作业证且手续齐全,作业前必须确保所有安全措施已落实到位,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严格遵守相应的作业规范,作业结束后应确保不留安全隐患。1.2.2 监护人,应当具备安全监护相关知识和技能,认真落实作业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熟悉现场,有较强的责任心,坚守监护岗位,不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出现问题能及时正确处理,掌握必要的消防、防护知识并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作业结束后与作业人员一道清理现场,不留安全隐患。1.2.3 分析人员,依据国家和行业采样的相关标准到现场取样分析,对采样的代表性及分析结果的准确性负责。1.2.4 作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作业活动,识别作业活动可能存在的作业风险,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监督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组织作业人员接受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对作业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1.2.5 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关工艺处置方案,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措施,开展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对作业安全的生产工艺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1.2.6 作业审批人,审定作业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到位,协调和解决作业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对作业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四作业内容和要求4. 1动火作业5. 1.1动火作业术语(I)本制度所称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2)本制度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4.1.2动火作业的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遇节日、假日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其中:(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存放有产品介质的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分厂或单独厂房、单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生产、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公司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5)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4.1.3动火分析及合格判定标准(1)公司有关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应执行质监部的相关分析规程。有关动火分析规程应当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的,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Iom范围内进行分析。(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4)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标准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粘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4.1.4动火作业安全要求(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作业所在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3)作业前,作业所在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5)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6)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8)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Io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10)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烘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Io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12)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动火点所在分厂应预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13)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14)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算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16)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并确认现场无残留火种。4.1.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单位(含分厂、子公司,下同)安全员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2)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分厂提出申请,经公司生产、机动、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员审查合格,报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审批。(4)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单位组织制定并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合格,经生产部有关领导审核,报安全部审批。(5)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制定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签字确认,经生产部、安全部有关领导复审会签,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司领导或分管生产技术的公司领导批准。(6)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J”。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单位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单位安全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7)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涉及区域的单位有关领导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4.1.6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1)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申请单位负责保管,一级和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部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为1年。(2)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分厂,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全部保存。(3)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24小时;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5)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4.2受限空间作业4.2.1 受限空间作业术语(1)本制度所称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2)本制度所称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4.2.2 受限空间安全要求(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2)凡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隔绝措施: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流保险熔断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当进行严密地封堵。(3)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的规定。可燃气体浓度应当符合本制度第4.1.3条第(4)款或项的要求。(4)采取措施,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禁止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5)定时监测受限空间内的安全作业条件: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采样分析,经分析合格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受限空间,不准留在受限空间内。涂刷具有挥发性的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1.1.1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本制度第4.2.3条款中规定的防护措施。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采取相互之间避免伤害措施。其它特殊作业同时办理相应作业证。4.2.3 个体防护措施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1)在缺氧、有毒受限空间环境中,应佩戴空气呼吸器、隔离式或长管式防毒面具,必要时应栓带救生绳;(2)在易燃易爆受限空间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3)在酸碱等腐蚀性受限空间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品;(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5)在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防尘口罩等防尘护具;(6)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和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和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4.2.4 照明及电气要求:(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电压等级(KV)1020354460110154220距离(m)1.722.22.5344.3.2高处作业的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其中:(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3)作业高度在1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4. 3.3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1)高处作业前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a)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b)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4053.1和GB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较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2)高处作业中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工长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盲板抽堵所在单位负责办理。盲板抽堵所在单位有关人员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相关内容,经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核,报生产部有关领导审批。(3)凡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分厂之间进行的盲板抽堵作业,其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分别报生产部审核后方可进行作业。(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过程中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4.4.7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部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分厂,1份验收审核后交生产部保存。(3)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4.5临时用电作业4.5.1临时用电术语临时用电作业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的作业。凡属非正常用电者(指电源线路非永久性固定至用电设备)均属临时用电,包括临时灯、临时电源、潜水泵、砂轮机、电焊机及外来施工单位用电等。4.5.2 公司临时用电分为二类,实行分类审批:一类临时用电:大容量(本制度所称大容量是指用电功率超过30KWH)临时用电、接用临时电源(特指配电板、盘、箱、柜等)、在受限空间内接用的临时用电;二类临时用电:除一类临时用电外,其他临时一次性接用位置固定的照明灯、潜水泵、砂轮机、电焊机等用电设备的情形。4.5.3 临时用电安全规定(1)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电气安全技术标准,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执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X)和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3009)等国家有关标准及本公司有关规定。(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本制度第4.1.3条第(4)款或项的要求。(3)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等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可靠关闭并能上锁。(4)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当分路设置;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用电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6)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和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7)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并能做到防雷、防静电;临时用电装置(如临时用电电源板、电源箱、电源柜等)设置在露天时,必须加装遮雨设施。(8)合理选用电气设备,保持电器、线路的正常运行。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其危险性的不同和易燃易爆介质正确选用合适的防爆电器,避免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9)根据使用环境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正确选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按规定严格检查设备和线路的绝缘性能,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10)架设临时线路必须选用绝缘良好的电源线,装设漏电保护器,并采取有关防止踩踏、碾压和拖曳磨损等措施,用电单位作业完毕要及时拆除。(11)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申请单位必须立即联系电气分厂拆除临时电源,并签字确认。除电气专业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违规私自乱接乱拉,违者,将追究由此造成的责任。(12)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用电或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将严肃进行责任追究。4.5.4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1)临时用电申请单位发起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填写临时用电事项,开展相关的风险辨识和风险控制。临时用电事项涉及大容量用电的,用电申请单位应当事先提交书面申请,报生产部有关领导核准。(2) 一类临时用电由用电申请单位负责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电气分厂有关人员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电气分厂领导审核、机动部领导审批。(3)二类临时用电由用电申请单位填写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有关事项,电气分厂作业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电气分厂现场作业负责人负责审批。4.5.4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 一类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负责归口保管,二类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单位负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1年。(2) 一类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使用后留存电气分厂,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申请单位,1份验收审核后交机动部保存。(3)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为15天,超过时限应当重新办理。2. 6吊装作业4. 6.1吊装作业术语(1)起重吊装作业,是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2)吊装机具,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5. 6.2吊装作业的分级吊装作业按重量分为三级:(1) 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100吨时;(2)二级吊装作业:40吨W吊装重物的重量WlOO吨时;(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40吨。4.6.3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1)一、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在三级吊装作业中,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作业条件特殊情况下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过审批。其中,一、二级吊装作业方案,由机动部领导进行审核,报分管设备的公司领导审批;在三级吊装作业中需要编制的吊装作业方案,由机动部领导进行审批。(2)有关部门(机动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吊钩、葫芦等各种机具应确保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应符合GB6067;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同时检查是否与带电线路接触,确保在吊装中能保持安全距离。(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4.6.4吊装作业中安全措施(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吊装作业人员(包括指挥人员、起重工)必须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必须遵守安全部相关规定。(2)吊装作业时,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5)任何人不得随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同时得到现场指挥长的批准。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9)吊装作业时,必须按机具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4.6.5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的安全规定(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2)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3)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4)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5)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6)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7)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8)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9)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10)以下情况,不应起吊: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4.6.6司索人员应遵守安全规定:(1)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2)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可靠、牢固;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不应装满。(4)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等辅助其就位。(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4.6.7吊装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维护、保养。(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4.6.8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吊装:(1)指挥信号不明;(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3)斜拉重物;(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5)重物下站人;(6)重物埋在地下;(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9)重物越过人头;(10)安全装置失灵。4.6.9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1)吊装重量小于10吨且不需要制定吊装作业方案的吊装,由吊装作业单位与生产分厂(子公司)联系做好安全措施,不需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2)对于二三级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所在单位填写吊装安全作业证各相关内容,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交吊装作业单位会签,需要编制吊装方案的,吊装作业单位必须编制吊装方案(两份),并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两份)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动部进行审批。(3)对于一级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所在单位填写吊装安全作业证各相关内容,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吊装作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