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办法(2024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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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办法(2024修订稿)》.docx
安徽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地评价安徽省园林绿化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建设水平,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推进行业信用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在外省市工商注册后进皖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含养护管理)活动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工作。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以及相应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标准”),建立“安徽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系统”),公开全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结果,指导设区市、县(市、区)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实施工作。评价结果通过省信用系统自动计算生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适时调整并公布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设区市、县(市、区)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实施工作,依据评价办法和标准(附后),按权限通过省信用系统归集、审核、认定、更新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信息。第四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及时有效性原则。第二章信息归集和认定第五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效能管理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基本信息是指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效能管理信息是指企业履约能力信息等。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中获得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本省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受到县(区)级及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含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其他经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外省市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作出的,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相关并在信用中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安徽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行贿犯罪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信用信息。第六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基本信息、效能管理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通过省信用系统自行录入,良好信用信息应当在收到当年度获得的各项奖项和认定文件后即时报送,企业注册或备案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归集、审核并录入省信用系统。第七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本省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在其信息形成之日7个工作日内由承接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归集并录入省信用系统。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外省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省信用系统自行报送。第八条园林绿化施工效能管理及信用信息归集和录入时,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核实:(一)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二)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文件、登记或备案文书;(三)表彰、奖励、授予称号的证书和文件;(四)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书面决定(文件)。第三章评价和公开第九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按照安徽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计分标准(见附件)计算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分后自动形成并评定等级。第十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分由基本信息分、效能管理能力分、良好信用分、不良信用分四部分组成,最高100分,不设负分。其中,基本信息分60分、效能管理能力分30分、良好信用10分;效能管理能力、良好信用采用加分制;不良信用采用扣分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效能管理及信用等级最高为5A,最低为1A,评价标准为5A(90分以上)、4A(80分以上90分)、3A(70分以上一80分)、2A(60分以上一70分)、IA(60分及以下)o第十一条同一项目、同一行为获得多个表彰奖励或受到多次行政处罚的,以分值最高的计分,不重复累加。第十二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以每年作为一个评价周期,以每日作为一个评价日,并随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信息的变化每日零点动态调整更新,周期内的年度评价结果适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公布,当日评价结果可通过省信用系统即时查询。第十三条园林绿化施工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信息公开应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十四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效能管理信息长期公开;(三)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四)不良信用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3年,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信用信息公开期满,不再对外公开,自动转为信用长久保存。第四章信用信息应用第十五条园林绿化施工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招标投标、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园林绿化业务,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结果应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非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园林绿化业务,建设单位可在省信用系统中优选企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各级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效能管理及信用信息的归集、录入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定期核查市、县级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效能管理及信用信息归集情况,对于应归集而未归集或未及时归集信用信息的,以及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第十八条各级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效能管理及信用信息归集、审核、认定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将审核、录入等岗位设置为同一工作人员。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对于归集、录入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九条各级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效能管理及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企业对效能管理及信用信息及其变更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原信息归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信息归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信息录入错误的,原信息归集部门应当即时在省信用系统中予以更正。在异议申请处理期间,异议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企业在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报、谎报、瞒报信用信息的,经查实后取消当年度评价资格。第二十条园林绿化施工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有关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安徽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计分标准附件:安徽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计分标准信用类别评价内容计分标准计分有效期基本信息(60分)企业注册登记三证齐全、经营正常。60分长期效能管理(30分)以评价日起追溯前三年工程业绩(依据中标通知书、合同额、竣工验收时间及合同服务期认定)独立或联合体承揽园林绿化施工工程单个合同价3000万元以上,且已验收合格或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年合同额700万元以上,且已履约满1年的,每个3分。10分3年独立或联合体承揽园林绿化施工工程单个合同价2000万元到3000万元(含)以下,且已验收合格或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年合同额500万元(含)以上,且已履约满1年的,每个2分。独立或联合体承揽园林绿化施工工程单个合同价1000万元到2000万元(含)以下,且已验收合格或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年合同额300万元(含)以上,且已履约满1年的,每个L5分。独立或联合体承揽园林绿化施工工程单个合同价400万元到100O万元(含)以下,且已验收合格或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年合同额200万元(含)以上,且已履约满1年的,每个1分。独立或联合体承揽园林绿化施工工程单个合同价200万元到400万元(含)以下,且已验收合格或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年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且已履约满1年的,每个0.5分。评价年度纳税总额(企业税收完税证明)400万元以上,得5分。5分1年300万元及以上一400万元以下,得4分。200万元及以上一300万元以下,得3分。100万元及以上一200万元以下,得2分。50万元及以上一100万元以下,得1分。10万元及以上一50万元以下,得0.5分。10万以下,得0.2分。技术力量(同一人以最具有园林绿化类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二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且缴纳近一年社保的,每提供1人得1分,最高得3分。5分3年高等级计分、不重复计分)具有园林绿化类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或三级(高级)职业技能等级且缴纳近一年社保的,每提供1人得0.5分,最高得2分。具有园林绿化类专业的初级技术职称及建筑、市政等相近专业职称或园林绿化专业四级(中级)、五级(初级)职业技能等级及相关专业职业技能等级且缴纳近一年社保的,每提供1人得0.2分,最高得1分。具有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甲级、乙级资质的,分别得1分、0.5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先进集体、文明单位、创新型企业类似企业高质量发称号的,分别得2分、1分、0.5分。展企业参与组织市级及以上园林绿化行业职业(工种)技能竞赛的得2分;企(提供相关证业人员在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奖项的分别得2分、15分3年明材料及获奖分、0.5分。证书)获得省、市、县(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分别得2分、1分、0.5分。科技创新(提供相应证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得2分;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5分3年书及公布文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分别得1分、0.5分,最高得2分。主编或参编国家级、省级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以及工法的,每项分别得1分、0.5分,最高得2分。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科学计划项目、创新案例的,分别得1分、0.5分,最高得2分。良好信用(10分)企业承建的园林绿化或景观工程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奖(如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等)、省优质工程奖(如“黄山杯”奖等)、市优质工程奖(如“白玉兰奖”等)。每项分别加5、3、2分,上限5分3年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园林绿化类“优秀建筑业企业”称号。加5分企业承建的园林绿化或景观工程类项目获得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国家级、省级园林绿化行业社会组织表彰。每项分别加3、2分,上限3分不良信用(从效能管理分扣分)受到县(区)级及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含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其他经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每次扣5分1年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外省市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作出的,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相关并在信用中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安徽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每次扣5分1年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行贿犯罪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信用信息。每次扣5分、4分、3分直至消除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注:L不良行为根据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从轻情形、一般情形、从重情形,从低到高分三档计分,计分有效期相应为6个月、1年、3年;部分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为固定期限。2.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依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建法函2022)310号)安徽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修订稿)修订说明现就安徽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近年来,我省园林绿化行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拓展城市高品质绿色空间、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23年3月起,我厅组织开展了安徽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工作,有效缓解了自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后,行业管理措施不足、市场秩序监管力度不够等突出问题。试行一年多以来,由于相关政策调整及系统管理模式更新等情况,原有指标体系需要优化完善,亟待出台新的办法和标准体系以更好推进评价工作。为接续做好2024年度安徽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工作,我厅在征询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及部分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二、办法修订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自2017年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资质取消后相应的行业管理规定,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另外,多个省、市也已先后开展了评价活动,如2023年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分类分级管理方式,有效弥补了资质取消后园林市场管理方面的空白,有力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2024年8月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根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差别化分类管理措施,有效促进了园林绿化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三、修订过程在起草过程中,研究借鉴了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上海市的经验和做法,先后征求了有关部门、部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意见。在与各单位充分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四、征求意见情况2024年9月至今,分别征询相关部门、地市意见,听取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及省内经营规模较大的行业企业意见,组织厅机关相关处室认真研究相关细则。我厅拟就修订的安徽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五、修订主要内容一是调整依据表述。将原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科学公正地评价安徽省园林绿化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建设水平,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推进行业信用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是完善评定对象表述。在原办法第二条评价对象为“注册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修改为“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在外省市工商注册后进皖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含养护管理)活动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三是认定周期完整表述。将原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评价以每年作为一个评价周期,以每日作为一个评价日,并随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信息的变化每日零点动态调整更新,周期内的年度评价结果适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公布,当日评价结果可通过省信用系统即时查询。四是调整部分认定标准。将原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效能管理及信用分由基本信息分、效能管理能力分、良好信用分、不良信用分四部分组成,最高100分,不设负分。其中,基本信息分60分、效能管理能力分30分、良好信用10分;效能管理能力、良好信用采用加分制;不良信用采用扣分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效能管理及信用等级最高为5A,最低为1A,评价标准为5A(90分以上)、4A(80分以上一90分)、3A(70分以上一80分)、2A(60分以上一70分)、IA(60分及以下)。五是进一步明确不良信用信息负面清单。对于原办法第四条调整为: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本省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受到县(区)级及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含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其他经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外省市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作出的,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相关并在信用中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安徽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行贿犯罪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