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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幼保健院宫腔镜机组采购项目(重招)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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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幼保健院宫腔镜机组采购项目(重招)招标文件.docx

    绍兴市妇幼保健院官腔镜机组采购项目(重招)公开招标文件用目录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二部分投标须知第三部分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第四部分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五部分评标方法及标准第六部分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格式第一部分招标公告项目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F-SXFB-2024N002B项目名称:绍兴市妇幼保健院宫腔镜机组采购项目(重招)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元):2900000最高限价(元):2900000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标项一:标项名称:宫腔镜机组数量:2预算金额:2900000主要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0是,口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sdf.I)、中国政府采购网(sdf.I)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0无;口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口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口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口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2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3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4 .其他事项:(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总则。(2)电子招投标的说明: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招投标活动,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投标准备:注册账号一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一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Y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一一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招标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第二部分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1投标人按照项目要求特许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如果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或授权有关部门规定供应商或产品进入市场须先行取得相关认证或许可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认证或许可证明材料。未经认证、许可,或者虽经认证、许可但相关资质证书已经失效的投标人,不能推荐、确认为中标供应商。2资格审查方式:L资格后审。2.法定代表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投标单位职工。需在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提供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该授权代表的社保证明(L如该授权代表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需提供退休证明及单位聘用证明;2.如由第三方代理社保事项的,则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3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4转包:本项目不得转包。5分包:口A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EIB不同意分包。6投标文件份数: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供应商于“政采云”上提供电子投标文件。7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也A不组织。B组织,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8样品提供:也A不要求提供。口B要求提供,(1)样品:;成交金额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1.10%,服务类采购费率0.80%;成交金额500万元至100o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80%,服务类采购费率0.45%;成交金额100o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50%,服务类采购费率0.25%o(2)用银行支票、汇票、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直接交纳代理服务费。公司名称:浙江社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5701账号:招商银行杭州凤起支行解释:凡涉及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注: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因质疑、投诉被取消中标资格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一、总则L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 .定义2.1 1“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2.3 “投标人”“供应商”系指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 “监督单位”系指政府采购法定义监督管理部门。2.5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2.6 “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投标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4)。2.7 7“电子交易平台”系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sdf.I)o2.8 系指实质性指标要求条款,系指主要性能指标要求条款。如任意一条打的指标出现负偏离视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无效投标处理;如任意一条打的指标出现负偏离按评分标准作扣分处理。“也”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口”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3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3.1 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3. 2支持绿色发展3.1.1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3.1.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标无效。3.2.3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采购单位应将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具体性能指标要求按照相关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执行。3.2.4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商务技术文件部分目录(1)投标函(页码)(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页码)(3)授权代表社保证明复印件(页码)(4)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页码)(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页码)(6)商务技术偏离表(页码)(7)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页码)(8)主要业绩证明(页码)(9)技术解决方案(页码)(10)组织实施方案(页码)(11)售后服务方案(页码)(12)供应商售后服务证明材料(页码)(13)项目小组人员名单(页码)(14)优惠条件及特殊承诺(页码)(15)备品备件及供选择的配套零部件清单(页码)(16)培训计划(页码)(17)验收方案(页码)(18)认为需要的其他商务技术(资信)文件或说明(页码)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适用于非联合体投标)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填写姓名)系(填写投标人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填写单位全称)的(填写姓名)为我公司授权代表,(填写身份证号码:)。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组织的投标活动。授权代表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全权代表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授权代表姓名:性别:年龄单位:部门:职务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三、授权代表社保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投标单位职工。需在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提供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该授权代表的社保证明(如授权代表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需提供退休证明及单位聘用证明;如由第三方代理社保事项的,则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格式自拟。四、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投标人:地址: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系(填写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年月日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八、主要业绩证明附表:相关项目建设业绩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简要描述合同金额(万元)开竣工日期项目地址与采购单位联系电话所在页码注:供应商可按上述的格式自行编制,须随表提交相应的合同复印件和用户单位验收证明并注明页码。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十、组织实施方案(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附表: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表(以生效日算起)乍日内123456789101112131415注:投标人可按上述时间表的格式自行编制切合实际的具体时间表。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附件7: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采购人)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1、填写要求:“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On)300号)确定;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On)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On)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On)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量位一出单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OOO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9000001000Y<2900000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 .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 .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On)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On)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O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O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O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O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O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H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行业类别类型资产总额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非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中型200亿元(含)至100o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资本市场服务证券业金融机构中型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10亿元(含)至100亿元微型10亿元以下保险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中型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微型20亿元以下其他金融业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信托公司中型400亿元(含)至100o亿元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微型20亿元以下控股公司服务金融控股公司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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