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各项业务 赋能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docx
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各项业务赋能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技术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给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公报强调,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建设一体化工作平台。加强数字化建设已经成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成为解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一些难点堵点问题的有效手段。一、数字技术赋能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践探索当今世界,一些国家将数字技术作为强化政府监控、防治腐败的利器。新加坡大力实施“智慧国计划”,增加在线服务事项,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防止公务员滥用自由裁量权。欧盟利用人工智能开展精细化监督,用爬虫技术抓取欧洲各国公开招标数据,构建分析模型,自动触发停止指令,防止资金流失。美国、西班牙等启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公共采购系统,增加透明度,强化问责制,减少腐败问题发生。在我国,数字技术早已广泛应用于公检法、税务、海关等多个领域。在警务领域,独立警务部门建立了大数据监督支队或相关机构。在司法机关,先后提出智慧法院和智慧检务建设。“金税工程”“金关工程”的实施也大大推动了税务、海关领域的数字化建设。数字技术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广泛应用相对迟缓,直到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后才有了迅速发展,并形成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蓬勃发展局面。纪检监察机关较大规模推进信息化建设,可以追溯到党的十八大前各地兴起的电子监察工作。2005年初,深圳市首创在行政审批领域实施电子监察。其后,遍布各地的各类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平台、政务村务信息公开平台等相继建立起来,一些地方还探索建设信访举报、投诉处理、政风行风评议等信息系统。2009年初,作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设项目,纪检监察信息系统工程即“金纪工程”开始实施,提出建设案件信息管理、信访信息管理、法规信息管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等七大纪检监察业务应用系统,以及网络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但总体上处于信息化建设探索起步阶段。2013年9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正式上线运行,公开发布党的纪律检查最新政策和工作动态,特别是第一时间公布纪律审查信息,曝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成为了党的新闻舆论的重要阵地和权威平台。同时,开通网络举报渠道和“四风问题随手拍”栏目,受到广大网友的热烈欢迎。可以说,这是互联网、信息化手段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实现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创新。2015年9月,时任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提出:“加快信息化步伐,建设从中央纪委贯通到县级纪委的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为监督插上科技的翅膀:此后中央纪委开始探索建设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一些地方纪委也探索利用大数据开展监督办案。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2018年5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化工作规划(2018-2022年),要求强化互联网思维,推动纪检监察业务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此后,以检举举报平台建设为牵引,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党风政风监督、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一批业务应用系统相继建成。2020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加强信息化监督平台建设,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J2021年,浙江省纪委监委开始探索建设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接入相关部门数据,开展数据碰撞分析,自动发现异常信息并实时预警,推动对公权力运行的全天候监督。近几年,江苏、山西等省还先后提出探索建设“智慧纪委监委”。总的说,党的十九大以来,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促进了纪检监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2022年,中央纪委向党的二十大提交的工作报告专门用一个自然段篇幅充分肯定了过去五年信息化工作:“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与现代信息技术融合,建设贯通纪检监察业务全流程、全要素的信息化系统,建成覆盖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完善大数据查询监督平台等系统,建立从信访举报到案件审理等各部门相互衔接、协同配合机制,健全网络安全工作体系,筑牢安全保密防线,纪检监察工作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党的二十大作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坚持发挥信息化驱动引领作用。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2023年1月,李希同志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构建贯通全流程、全要素的数字纪检监察体系:2023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数字纪检监察建设规划(2023-2027年),对加快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如果说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只是信息化建设的一个“局部”的话,那么到二十届中央纪委提出构建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就是从“局部”到“整体”、在新起点上全方位、深层次推进纪检监察数字化发展的战略决策,必将有力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纪检监察各项业务,更好发挥信息化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中驱动引领作用。回顾总结近年来纪检监察信息化发展历程,可以说整体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与其他信息化发展较快的党政机关相比,在不少方面实现了“弯道超车”,在赋能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上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坚持服务主业,以信息化助力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实效性。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提升主动监督、精准监督能力,在服务政治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坚持创新驱动,以信息化推动审查调查工作方式变革。改进信息查询方式,探索大数据办案,加快科技装备研发,推动办案工作的理念、方式、手段变革。三是坚持共享共用,以信息化推动各项业务贯通融合。建成覆盖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实现主要业务工作信息化,探索各业务系统贯通融合,促进各项工作提质增效。四是坚持服务为民,以信息化增强群众获得感。将解决人民群众的痛点难点问题作为信息化发展的出发点,进一步畅通来电、来访、网络、电话等举报渠道,搭建为民服务新平台,让群众感受到纪检监察工作就在身边。五是坚持安全发展,夯实信息化发展基础。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加强基础保障,提升安全能力,守牢网络安全和保密底线。应该说,当前纪检监察数字化的“四梁八柱”已经具备,基础条件日益夯实,但总体上仍处在发展完善阶段,还面临统筹整合不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需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整体谋划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纪检监察各项业务的方式路径,推进纪检监察数字化向更高水平、更深层次发展。纪检监察信息化的实践进展。从理论上划分的纪检监察信息化三种表现形式并不是相互孤立的,恰恰相反,三者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纪检监察信息化水平的全面提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综合运用于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在实践中拓展信息化在纪检监察领域的应用场景。(一)构建涵盖纪检监察核心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平台纪检监察核心业务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发端于2009年纪检监察信息系统“金纪工程”的正式启动,旨在“建成案件信息管理、信访信息管理、法规信息管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公共服务信息、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七大纪检监察业务应用系统,以及网络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随着职能使命的不断拓展深化,纪检监察机关围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核心业务逐步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要素的信息化系统,涉及检举举报、党风政风监督、案件监督管理、审查调查、案件审理、追逃追赃、涉案财物、措施使用、文书管理等。在这些平台系统中,有一部分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筹建设的。例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部署的检举举报平台建设工程,经研发、试点、推广等阶段性工作,平台建设任务已于2021年底基本完成,初步实现对工作机构、举报渠道、工作流程和业务数据的全面覆盖,大幅度提高了信访举报工作质效。另外,还有一部分核心业务信息化管理平台是由省级纪委监委统筹建设的。例如,四川省面向省、市、县三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省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建成了集办公自动化及信访信息管理、案件管理、案件审理等纪检监察主要业务为一体的信息系统,基本实现核心业务工作网上协同运行。(二)围绕监督检查基本职责开展大数据监督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当前,纪检监察监督检查信息化更多体现在运用大数据开展日常监督,各地大数据监督的实践较为丰富。从中国纪检监察中国纪检监察报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部分省纪委监委网站的公开报道看,2016年开始各地大数据监督进程明显提速,截至目前相关报道200余篇,本文选取60个具有代表性的实践探索进行统计分析(见表1)。本次分析各地大数据监督的实践探索,从地域上看,涉及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浙江、四川、贵州、湖北、江苏等纪检监察大数据监督实践比较活跃;从层级上看,覆盖了省、市、县甚至是乡镇(街道)、村(社区);从监督内容上看,这些实践探索既包括运用大数据开展纪检监察全方位监督,如绍兴市纪委监委探索建立的“枫桥纪检监察指数”,从组织领导力、贯彻执行力、监督保障力、基层支撑力、改革创新力五个维度设计评价指标,以海量监督数据为基础,通过大数据智慧分析及时向被评价单位发送风险预警,全面发挥监督的再监督作用;也包括防治“四风”、群众身边“微腐败”、精准扶贫、惠民政策、招投标、生态保护等领域的大数据监督。统计表明,大数据监督应用在民生扶贫、群众身边“微腐败”等领域最多,占比约48.3%o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化专项课题调研组统计,“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运用信息化促进监督下沉落地、融入基层治理,31个省(区、市)展开丰富实践,省、市、县级建设相关系统达600余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总结形成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也显示,“截至2022年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推动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已覆盖16个省份836个县(市、区),累计办结群众投诉68.7万件”。上述三组数据表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高度关注群众身边“微腐败”,通过信息化手段持续强化基层监督,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止匕外,利用大数据开展全方位监督的也较多,约占23.3%。(三)探索案件审查调查中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在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阶段,电子数据使用、信息查询平台、智能辅助审理、留置场所智能化等方面均涉及信息化内容。其一,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了加快信息查询平台建设的任务,要求依法共享相关部门的公共数据资源,助力查询、调取等措施的使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部分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当地大数据发展情况,与属地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作,探索构建信息查询平台。例如,山东省纪委监委采取省级集中模式建设信息查询平台,接入各类数据450余项,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委构建了共享市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等20余个部门数据的公共基础信息查询系统,设立专门的信息查询室,为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其二,开发建设行贿人信息库。为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打击围猎党员领导干部的行贿单位和个人,多地实践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这是“为了国家权力机关反腐败需要建立的对受到法律和纪律处罚后的行贿人在市场准入、资格资质等方面进行限制的制度:建设行贿人信息库为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提供重要数据支撑,是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基础工程和长期任务。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在建立行贿人信息库的过程中,明确入库范围,严把入库标准,对行贿人信息进行了集中补录,同时动态管理在库企业和个人信息,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2023年新增行贿人信息796条。其三,探索智能化场景应用。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将工作任务与传感器、无线传输、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和设备等深度融合,在辅助办案、执勤看护、办案安全监管等方面探索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如云南省玉溪市纪委监委开发的智能分析诊断系统接入了留置场所监控系统,一旦留置室内出现画面超时停顿或对象行为异常等情况,系统能第一时间捕捉并向备勤室和中控室报警。其四,将电子数据作为重要证据种类广泛使用。监察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J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范。信息化时代部分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在电脑、互联网、手机等都留有痕迹,电子数据在案件审查调查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例如,在初步核实阶段,纪检监察机关能够利用电子数据从大量资料中找出有价值的线索,为立案做好充分准备。到了审查调查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数据取证找出被审查人与重要涉案人员的关系与往来记录等信息,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二、数字技术赋能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机理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纪检监察各项业务,促进全要素覆盖、全流程贯通、全领域标准、全系统共享:所谓数字技术,就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多媒体等设备,将图、文、声、像等各种信息转化为二进制数字后进行采集存储、运算还原、传播使用的技术。笔者认为,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内核,数字技术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涵盖了采集、使用数字信息和处理数据的各种技术。数字技术的出现推动了信息化发展到新的阶段一一数字化,数字化是信息化的高级阶段。根据数字技术的发展过程与创新内容,包括通讯技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数字技术的应用范围很广,可以用于改善业务流程、提高效率、创新产品和服务,以及应对不断变化的数字化环境。在纪检监察领域,可以通过数字技术对工作中的各类信息进行智能化采集、数字化分析、动态化管理、智慧化应用,为办公、办案、管理和服务提供支撑保障,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创新,不断以数字技术赋能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一)通过大数据分析利用,提高监督办案主动性、精准性和穿透力当今时代,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数据资源作用,善于获取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使数据在实现主动监督、精准监督,推动高质量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一是利用大数据助力提升日常监督主动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汇集相关部门和领域的监督数据,借助大数据监督平台进行数据分析穿透,主动发现监督对象的问题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而实现监督关口前移。二是利用大数据提高发现问题线索能力。将大数据技术作为审查调查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整合内部掌握的各类数据,引入相关领域的业务数据,分类构建分析模型,开展数据碰撞、比对,及时发现腐败问题,为查办案件提供数据支撑。特别是针对当前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增多的情况,可以利用办案大数据分析系统,摸排人物关系、穿透资金流水、挖掘隐匿财产,为应对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提供技术支撑。三是利用大数据开展信息查询。可以通过建设大数据查询平台,与公安、金融、房管、通讯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互通工作机制,整合利用各方面数据,依规依纪依法开展查询,使工作方式从过去的“串部门、查台账”提升为“从数据中查人查事”,促进监督办案质效的提升。四是利用大数据辅助决策。通过建立综合辅助决策分析平台,构建各类业务分析模型,运用大数据、数据仓库和可视化技术,开展数据比对和专题分析展示,为掌握信息、感知态势、科学研判、指挥决策等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实现精准监督、精准问责、精准处置。(二)通过建设数字办公和业务应用系统,促进工作效率提升和工作方式变革高质量发展必须要有高效率。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绩效。一是实行数字化办公。针对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实际需求,可以设置公文处理、会议组织、服务保障、档案管理、智能交换等功能模块,实现即时通信、智能校对、操作引导等功能,促进流程贯通和数据共享,以一体化模式提升办公效率。二是推进主要业务线上办理。通过建设检举举报、党风政风监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纪检监察主要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业务线上办理,促进各部门工作效率提升。一些地方探索建设监督执纪执法一体化工作平台,促进数据共享和工作协同,大大提高了工作质效。三是提供智能技术服务。通过运用先进网站建设技术,打造信息资源汇聚、功能完善、便捷实用的内部工作网,发挥宣传引导、资源汇聚、交互服务作用。整合语音识别、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探索增强文本智能生成、自动摘要、智能比对等智能辅助功能,为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提供智能技术服务,促进办公办案效率提升。(三)通过构建数据共享平台,推动各项业务、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无论是纪检监察专责监督内部各项业务之间,还是党内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之间,都需要实现相互贯通、相互协调,从而形成监督合力。数字化具备四通八达、集成共享、方便快捷等特点优势,可以通过建设数据共享平台,汇聚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各类监督数据,从而实现数据共享利用,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一是促进各项业务贯通衔接。可以通过建设纪检监察一体化工作平台,支持纪检监察各类业务流程,实现各项业务数据共享交换,贯通衔接巡视巡察信息系统、派驻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相互贯通、相互衔接。二是促进党内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通过推动监督贯通平台的建设,引入发改、财政、审计、统计等多个部门的相关数据,建立数据交换工作机制,有效利用外部数据资源,助力各类监督贯通协同。三是促进上下贯通、“全国一盘棋”。通过全国统建的业务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共享、业务贯通。目前检举举报平台已覆盖了中央、省、市、县、乡镇五级纪检监察机构,巡视巡察工作网络平台也已覆盖了中央、省、市、县四级巡视巡察机构,为实现上下联动的监督网络提供重要技术支撑。(四)通过互联网和融媒体,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回应群众关切高质量发展必然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监督,把群众监督和党的白我监督结合起来。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的要求,强化互联网思维,依托数字技术,利用互联网扁平化、交互式、快捷性优势,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强网上舆论宣传,搭建为民服务平台,让群众感受到纪检监察工作就在身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是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通过统筹建设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多种信访举报渠道,以数字技术赋能信访举报的规范化、智能化、便捷化,更好服务于群众监督。加强来访接待场所信息化,通过比对人员信息初筛异常来访,提升登记效率;建设全国统一、便捷易用的12388举报网站,目前网络已经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监督举报的首要渠道;电话举报开通短号码外呼等功能,实现全过程录音,支持实名举报核实答复。二是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运用手机二维码、微信小程序等手段,建立基层监督信息化平台,接受群众线上投诉,推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特别是近几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探索建设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信息平台,接受群众网上投诉,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解决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三是提升互联网宣传工作水平。通过完善互联网门户网站建设,优化技术架构,加强对创新表达、大数据运用、新应用加载的技术支撑,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做好信息公开、拓展监督渠道。建设综合“报、网、端、微”的全媒体平台,为宣传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讲好全面从严治党故事提供有力保证。一些地方丰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方式,采用3D全息影像、空气成像、激光雷达感应等新技术,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教育效果。(五)通过信息化固化流程、设定规则,促进依规依纪依法履职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监督、反对腐败,依规依纪依法履职。信息化具有固化流程、设定规则、实现留痕等管理优势,可以在严格制度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内控管理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更好将正风肃纪反腐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一是促进工作法治化。将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法及其实施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转化为业务信息系统中的工作流、信息项、模块组件,通过设置业务流程、文书样本、审批权限、办理时限等进行固化控制,实现全程留痕和制度硬约束,提高法规制度的执行力。二是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通过建设问题线索处置、涉案财物管理、措施使用管理、案件审理等信息系统,推动办案信息线上录入、办案流程线上管理、办案过程线上监督,促进办案工作规范化。三是强化内控机制建设。通过建设业务信息系统和全流程线上办理,可以推动建立内部权力运行的可查询、可追溯机制,促进纪检监察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推进依规依纪依法履职,不断提升纪检监察机关治理能力和水平,助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三、纪检监察信息化的实践逻辑当前,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从理论上廓清信息化建设的表现形式,梳理总结各地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进展及现实问题。未来应坚持问题导向,做好顶层设计和统筹部署,确定重点工程和优先行动,遵循并审慎运用信息技术自身发展规律,增强信息化整体安全,按步骤分阶段实现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目标,助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肩负正风肃纪反腐的重大职责使命。十九届中央纪委向党的二十大的工作报告指出以信息化促进提升专业化。”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纪检监察各项业务J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使命的拓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需要纪检监察工作借助信息化实现高质量发展。具体而言,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监督对象成倍增加,人少事多的矛盾急需得到破解。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监督对象数量成倍增加。尽管改革后纪委监委的监督力量显著增强,但与成倍增加的监督对象数量相比,纪检监察干部少与监督对象多、工作量大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纪检监察机关迫切需要转变工作模式,以实现“数据多跑路,干部少跑腿:第二,监督职权更加丰富,急需创新监督的方式方法。一方面,随着相关党内法规和监察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和出台,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权进一步扩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要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另一方面,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充实。新时代的纪检监察肩负着“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重大使命。这些要求监督从人工向智能转变,从经验判断向数据自动分析转变,从线下事后监督向线上实时监督转变。而信息化的嵌入融合,能够为纪检监察监督提供更加精准有效的方法手段。第三,腐败问题日趋隐蔽复杂,迫切要求发挥科技赋能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腐败和反腐败较量还在激烈进行,并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传统腐败与新型腐败的交织使贪腐穿上“隐身衣”,监督起来更为困难;群众身边微腐败和不正之风范围广、形式多,监督难免存在漏洞死角。此外,“四风”问题由明转暗,也使查处难度不断加大。这些腐败行为和作风问题的隐形变异,给纪检监察监督带来了新的挑战。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如大数据对比分析、深度挖掘、关联预警等,能够为破解监督瓶颈提供可行有效的途径。第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迫切要求强化信息化技术的运用。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无论是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的统筹衔接,还是纪检监察机关推动党内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尤为关键。其中,信息化技术作为重要的载体和媒介,能够推动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信息化建设驶入快车道。然而,如何在理论上廓清纪检监察信息化的表现形式、实践中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存在哪些问题、如何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时代课题。如果不能从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视角深入研究并科学回答好这些问题,可能导致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盲目追求技术革新,或者跟不上时代发展而落伍。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表现形式到实践进展,从存在问题到优化路径,探讨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问题。一、纪检监察信息化的表现形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创新日新月异,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J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既是信息化的突出特征,也是实践中信息化的三种表现形式。“人类社会、物理世界、信息空间构成了当今世界的三元。这三元世界之间的关联与交互,决定了社会信息化的特征和程度。感知人类社会和物理世界的基本方式是数字化,联结人类社会与物理世界(通过信息空间)的基本方式是网络化,信息空间作用于物理世界与人类社会的方式是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是联结三元世界的基本方式,也是信息化时代人类实践的三种基本形式。纪检监察信息化亦是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三种形式展开的。“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明确提出:“提升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水平”,“深化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数字化规范化智能化: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围绕党和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加快信息化嵌入融合的步伐。从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开始,每年的中央纪委全会都专门部署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任务,涵盖了检举举报平台、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化监督平台、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巡视巡察信息化建设、制定信息化建设五年规划等多个方面。这些重大战略部署均适应了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需求,涉及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在纪检监察领域的协同推进。数字化为纪检监察信息化夯实数据基础,网络化为纪检监察信息传播提供物理载体,智能化是信息化发展的高级阶段,体现纪检监察信息化应用的水平。三者联动能够助推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助力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一)纪检监察数字化数字化是信息化的基础工程,实现信息化的前提是实现数字化。今日之数字化,不仅仅是将“信息载体(文字、图片、图像、信号等)以数字编码形式(通常是二进制)进行储存、传输、加工、处理和应用的技术途径”,更重要的是“对信息技术革命与经济社会活动交融生成的大数据的深刻认识与深层利用"。我国顺应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和规律,“将大数据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明确数字中国建设的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体系两大基础',强化数字技术创新体系、数字安全屏障两大能力纪检监察数字化的核心是处理数据,包括数据采集、数据预处理、数据存储、数据分析挖掘、数据可视化等,纪检监察数字化的低阶应用是实现核心业务数据化,高阶应用则是“从大量的、不完全的、有噪声的、模糊的、随机的实际应用数据中,提取隐含其中的、人们事先不知道的但又是潜在有用的信息和知识”,这可以使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数据分析和挖掘的结果进行事前监督或作出预测性决策。例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阶段,“在政务数据信息查询、通信设备电子数据取证、数据碰撞比对、数据挖掘分析、数据画像展示等方面”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具有可查性的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了解核实,往往会事半功倍。(二)纪检监察网络化物联网、5G等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使网络化正从互联网时代向高速发展的移动物联网时代挺进。5G通信技术与前几代移动通信技术相比,传输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时间延迟更短、能量消耗更低、连接终端更多。5G通信技术在功能上的跃升,加之与其他高新技术深度融合,将使人与万物的连接更加紧密,5G成为各行各业发展的关键基础设施。物联网是通过“信息传感设备,按照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它将人、机、物、服务之间交叉互连起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1月末,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发展蜂窝物联网终端用户23.12亿户,比上年末净增46772万户,占移动网终端连接数的比重达57.3%,万物互联的时代已然到来。虽然目前纪检监察网络化不可能达到“物超人”的程度,但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对纪检监察工作规律性认识的提升,纪检监察网络化将充分运用移动物联网技术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5G、物联网等网络信息技术应用于纪检监察领域,将大幅提升纪检监察机关内外网性能,更多的纪检监察移动物联网终端将应运而生。例如,监察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针对经研判风险较高的“走读式”谈话,应用移动物联网技术实现对录音录像设备的远程实时操控,可以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并智能抓取违反谈话规定的情形和环节后发出预警,有利于对纪检监察措施使用进行实时监管。(三)纪检监察智能化人工智能是当前智能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它利用数字计算机或其控制的机器模拟、延伸和拓展人的智能,感知环境、获取知识并使用知识获得最佳结果。鉴于智能化的信息技术仍不成熟,尚未像数字化和网络化那样广泛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纪检监察智能化也还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如此,智能化仍是纪检监察信息化发展的应然状态。有研究提出智慧纪检监察的实质也是实现纪检监察智能化,即将信息化科技手段与纪检监察业务深度融合,通过建立健全“惩戒一预防一保障”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的高效化、精准化和智能化。未来,人工智能将在留置场所智能看护、案件智能辅助审理、办案安全智能监管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例如,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研发的“智审通”智慧办案辅助系统,将人工智能技术引入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运用案例库、法规库、指引库等系统资源对案件查办指引导航,对证据材料智能把关校验,协助案件审理。四、纪检监察信息化面临的主要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探索信息化建设的实践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客观总结分析,积极主动应对。(一)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仍有缺位2023年初,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制定信息化建设五年规划,构建贯通全流程、全要素的数字纪检监察体系”。这是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化工作规划(20182022年)后第二个指导全国各地纪检监察信息化工作的规划,为今后五年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部署了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化工作规划,省级纪委监委做好统筹设计尤为重要。目前,我国信息化发展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影响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因素是信息化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信息化发展水平呈现出南高北低的区域发展特征,使得一些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工程难以同步推进。止匕外,城乡信息化发展水平差距依然较大,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能够使用的信息技术和共享的信息资源有限。鉴于当前我国信息化发展不均衡的现状,各省级纪委监委需要结合地区实际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目前公开信息显示,省级纪委监委制定的规划计划并不多见。仅有部分省份制定了信息化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如浙江省纪检监察数字化改革实施方案江苏智慧纪委监委建设指南天津市纪委监委信息化工作规划(20182022年),针对信息化项目明确了责任分工、建设标准、完成时限等内容。如果不在一定层级的纪检监察机关统筹规划、有序推进信息化建设,就会出现分散化、碎片化建设情况,导致多头开发、重复构建、标准差异、衔接障碍等问题。同时,由于缺少系统性集成性的顶层设计指导,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难以全面准确地把握信息化的实质和范畴,无法通过精准搭建各种业务平台、构建数据管理系统等方式理解信息化。有研究曾指出,“地方纪检监察信息化发展进程中'一地多平台,一事一平台'的现象仍然存在”,某县仅信访智能平台就有3个,分别是“信访预防平台”“信访监督平台”“信访警戒平台二(二)共享和处理数据资源尚不规范“一般而言数据资源可分为公共数据资源、企业数据资源、个人数据资源三类J如何规范有效运用数据资源,是纪检监察信息化的一个重大难点课题。正如有学者提出:“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大数据监督的规范化开展,最大的制度难题在于,如何对政务数据、网络信息企业数据、个人信息、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数据或管理数据等进行规范化地共享、处理与使用J尽管纪检监察机关在尝试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信息共享协作,但这仅是权宜之计,总体发展趋势还是依托国家数据资源体系,或者实行数据共有制来共享、挖掘数据。就公共数据资源而言,实行数据共有制有利于政府对公共数据的有效管理和开发利用,有利于激发公共数据要素活力,释放公共数据价值,营造良好的国家数据发展、建设与创新环境。国家数据资源体系旨在“实现与国家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对接,根据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推动公共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互通共享,形成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国家数据开放体系与国家数据资源体系:然而,目前国家数据资源体系建设较为滞后,数据要素的价值潜力尚未有效激活,数据共有制尚处于制度构想和可行性论证阶段,这些客观因素都制约着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化特别是运用大数据开展监督执纪执法的场域。纪检监察机关共享、使用数据资源开展日常监督和审查调查,如何确保不侵犯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亦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大数据监督在便利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的同时,也可能“利用敏感性、关键性数据信息帮助公权力越轨”。纪检监察机关在使用数据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厘清数据互联共享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避免“公权力的技术化延伸,从而造成数字时代的秩序异化”。(三)信息技术潜能未充分释放信息化前沿技术主要集中在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领域。这些技术集群发展程度不同,每一集群中的各项信息化技术发展也参差不齐。有的信息技术发展已经较为成熟,有的信息技术研发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把信息技术自身发展规律适时应用于纪检监察实践,发挥技术优势以事半功倍,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决策者的现实考验。目前,实践中信息技术的运用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质效的相对成熟的信息技术没有被选择应用,例如在办案安全检查中,目前主要依靠检查人员人工翻阅卷宗、回看录像视频发现不规范的审查调查言行,鲜有报道信息技术辅助嵌入的案例。另一方面,已经应用的信息技术没有充分发挥功能,例如,上文统计的纪检监察大数据监督平台没有充分挖掘大数据算力潜能。”没有数据支持的算法没有任何意义,同样没有算法支撑的数据将是无生命的数字J目前大数据监督平台的统计分析功能“主要针对结构化的数据展开,处理方法相对单一,只能通过最基本的运算得出一般性的趋势和规律”,对主要指标和数据缺乏深度的算法分析和解读,“无法达到大数据时代数据挖掘的最根本技术特征要求:(四)纪检监察信息化安全体系不够健全首先,纪检监察信息化基础设施保护尚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专设一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提出“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据此,国务院于2021年7月颁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安全保护部门职责、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