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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地铁自营商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方公司名缩写-品牌名称缩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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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地铁自营商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方公司名缩写-品牌名称缩写).docx

    第十六条特别条款32第十七条通知与送达33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33第十九条签署与生效34附件一:安全管理协议书37附件二:廉洁诚信协议381.6“商业管理服务费用”指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因甲方提供商业管理服务而需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包括营运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推广服务费、超时服务费。1.7“营运管理服务费”指甲方为维护整个购物中心的正常运作进行管理而产生的必要服务费用。1.8“物业服务费”购物中心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设备设施运行、绿化、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服务费用。1.9“推广服务费”指用于购物中心整体宣传、节庆装饰、各类甲方主办或协办的活动、媒体公关、VlP管理等推广营销方面的活动而产生的服务费用。1.10“超时服务费”指乙方超出正常经营时间而使用商铺或购物中心公共部分水电设施、空调设施等而产生的费用,包含水电费、空调使用费、空调设备折旧费等。1.11“商业管理保证金”指乙方根据商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向甲方交纳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商业管理服务费用或其他费用,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是乙方违约而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组成部分。不计利息,甲方对该款项不承担任何信托或其他投资增值责任。1.12“商铺装修费用”指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在进场装修前向甲方支付的装修押金、装修垃圾运输费和装修管理服务费。1.13“其他费用”指与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燃气费、网络费、临时水电费、工牌费、消防水费、税费、政府规费等费用(具体以甲方制定的商户管理手册和书面通知为准)。1.14“押金,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纳的装修押金等的统称。1.15“租赁年度”即甲方、乙方与地铁集团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年度,自租赁起始日起至次年同月同日的前一天为第一个租赁年3.3.1 商铺因物业主体工程质量原因发生损坏的,甲方将予以维修。但甲方不对该商铺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和能源供应系统进行维修,甲方对该商铺的维修责任范围只限于该商铺的结构部分、交接时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及购物中心的公共部位/区域(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装修或增设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3.3.2 管理期间,甲方应确保商铺屋顶、墙壁、主要供水管道以及动力电缆处于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状态。3.3.3 管理期间,甲方保证甲方安装的电梯、消防/火警监测系统、空调系统及其他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包含设备正常维护、检修、升级等状态)。3.4物业管理服务甲方将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以下物业管理服务:3. 4.1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4. 4.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服务: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消防控制中心等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监控、绿地、道路、沟渠、池、井等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5. 4.3公共环境卫生的维护和服务: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垃圾的收集和清运、卫生设备设施的清洁;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服务;鼠、虫消杀等。6. 4.4公共秩序的维护: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紧急突发事件处理等。7. 4.5购物中心的维护:包括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治安秩序、提供24小时安全防范服务、实行电视监控和保安巡逻、对进入本购物中心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人员进行监管,有权对大件物品出入进行登记检查、有权对非本物业人员进行出入登记和检查等。将发生在公共区域内危及业主生命安全的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除未能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外,不承担甲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与财产损害责任。3)第三个租赁年度,每月基本营运管理服务费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或当月总营业额之【%;两者取高。4)第四个租赁年度,每月基本营运管理服务费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或当月总营业额之【%;两者取高。5)第五个租赁年度,每月基本营运管理服务费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或当月总营业额之【%;两者取高。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基本营运管理服务费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的日基本营运管理服务费。日基本营运管理服务费金额为商铺租赁面积乘以月营运管理服务费用含税金额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4.1.2营运管理服务费支付时间4.1.2.1首月营运管理服务费: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4. 1.2.2首月外其他月份的营运管理服务费:均按日历月交租(即每月的第一日至最后一日为一个交租期),每个收费期的上个月的25号支付下一个经营期的运营管理服务费。4.1. 2.3乙方延期支付营运管理服务费用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在一日以上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控制人员从该商铺进出、阻止乙方继续经营等强制措施,甲方采取上述措施的,不影响甲方按照本合同对乙方采取其他措施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4.1. 3营业额报告制度4.1. 3.1月营业额报表与计算标准:如采取本合同第4.1.1.2中的方式支付营运管理服务费的,乙方应于每月3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营业额报表,并在每月5日前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营业额提成营运管理服务费计算方式计算提成营运管理服务费。如结算出的数额少于基本营运管理服务费的,则当月基本营运管理服务费以基本营运管理服务费为准;如结算出的数额多于基本营运管理服务费的,则当月营运管理服务费以营业额提成营4.3推广服务费4.3.1推广服务费支付原因:甲方将不定期为购物中心进行商业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节庆装饰及活动、宣传品制作、广告发布、媒体公关等,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推广活动并承诺为此向甲方按月支付推广服务费。4.3.2推广服务费金额:推广服务费按商铺租赁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元(大写:),月推广服务费为【1元(大写:),该金额含税。_年总推广费金额为人民币【1元(大写:,含税价);【】年推广费金额为人民币【1元(大写:,不含税价);税金金额人民币【_】元(大写:),本合同默认提供增值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率根据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变动而调整,不含税价不随增值税率的变化进行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率政策变更,对于合同未履行完毕的部分,在原标的不含税价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新税率重新计算标的含税价/合同总额,并且继续履行,后续不再另行协议。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推广服务费计算方式: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推广服务费。日推广服务费为商铺租赁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推广服务费除以该月实际的天数得数。4.3.3推广服务费支付时间4.3.4.1首月推广服务费: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4.3.4.2首月外其他月份推广服务费:均按自然月于每月一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当月/下月】费用。4.3.4管理期间,如乙方欲在购物中心范围内、租赁区域外组织商业推广活动,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另外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收费标准届时协商确定。4.4超时服务费4.4.1超时服务费金额:超时服务费按商铺的租赁面积计算,若超出购物中心正常运营时间,则每小时每平方米计【1元。管理期间,当空调、水电等运作成本提高时,甲方有权提高超时服务费收费标准。但每次调整需提前30天通知乙方。4.5.4.2返还: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且双方就商铺的营运管理、物业管理、推广等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30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乙方已交纳的商业管理保证金。4.6 商铺装修费用乙方应遵守甲方提供的装修管理手册之管理规定,在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进行进场装修前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装修垃圾运输费和装修管理服务费等,具体以甲方制定的装修管理手册及书面通知为准。4.7 水电费4.7.1水、电费计算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收费标准并加计相应线损,水费为【政府定价】元/吨及相关税费、电费为【】元/度,由乙方自行承担。4.7.2水、电费支付时间:每月的水、电费乙方需按甲方的收费通知单所规定的日期支付。甲方有权根据深圳市或商铺所在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对水电费的调整而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前应知会乙方,乙方应按调整后的水电费标准按时交纳。4.7.3水电费押金:(合同谈判时自行拟定)4.8 其他费用4.8.1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燃气费、网络费、税费、政府规费及其他费用。4.8.2 乙方须按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日内支付所有因使用商铺而产生的电话费、燃气费、网络费、税费、政府规费及其他费用。4.9 商业管理保证金、押金的处理方式4. 9.1商业管理保证金、押金构成:商业管理保证金、押金包括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管理保证金、装修押金。5. 9.2商业管理保证金、押金的抵扣:首先,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交纳的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交纳的营运管理服甲方接受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给甲方营运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推广服务费、超时服务费、商业管理保证金、商铺装修费用、水电费及其他费用,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因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产生的责任。4. 12发票:甲方确认收到乙方支付的营运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推广服务费、超时服务费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相应金额及相应名目的发票。第五条商铺装修4.1 乙方进场装修前需提前一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书面的关于装修、布置及附属物设计涉及的装修设计方案、二次消防施工方案、图纸、设计资料、工程预算和施工说明等,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对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必须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4.1.1 商铺内(包括商铺墙体及其外立面)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及各装修物料之挑选,应事先书面报甲方会审。4.1.2 如上述装修装饰按规定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或许可证。4.1.3 保证该等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得影响整个购物中心结构安全及其他租户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应自行承担该系列活动可能引发的一切后果。4.1.4 乙方提出对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的申请,如由甲方代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乙方应承担一切为符合本条约定而引起的费用,并独自承担因政府有关部门拒绝、修改乙方装修工程申请或因此而引起的延迟及损失的后果。4.1.5 乙方如对商铺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燃气系统等或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购物中心整体机电系统的工程,必须聘用甲方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对商铺进行装修,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4.2 乙方应按照甲方会审图纸的意见及甲方认可的装修方式、装修时间完成装修工程。后勤通道必须做好个人卫生清洁、不得弄脏地板及制造灰尘。如乙方施工人员违反本条约定,乙方需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和责任。4.7 乙方必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移除商铺内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并自行承担费用。无论该等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建立时是否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概不负责。4.8 如乙方对商铺作出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即使该等装修、改建或安装已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如由此产生的修建对商铺或购物中心或第三人造成的任何不利损失或后果的,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即使乙方上述修建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仍可要求乙方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交还商铺时,复原、移去或拆走该等改建、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且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4.9 如乙方因特殊原因,需对商铺面向购物中心营业区一侧玻璃门面、墙面、铝扣板、柱子、地板等设施进行改造,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必须提交书面保证函,保证不得损坏前述物品及在撤场时将前述物品恢复至改造前状态。5. 10因乙方对该商铺进行装饰装修或因乙方的其他行为,导致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对相关的管道、线路和设备进行检修、调试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因此发生损失及因此扩大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损失及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5.11合同期限内,甲方确因合理原因而需对商铺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提前一天书面通知乙方,具体方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5. 12乙方装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进行施工操作。由于乙方自己或者其聘请的施工单位及人员或者乙方相关的其他任何第三人的过失给甲方或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其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因上述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已经无继续履行必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名誉上的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在乙方妥善处理完毕该等事故前,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支付的商业管理保证金及押金。6. 7.1因商铺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而导致地铁集团、甲方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7. 7.2因乙方原因而导致商铺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地铁集团、甲方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失;8. 7.3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燃气在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地铁集团、甲方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9. 7.4因商铺(含商铺租赁线之隔断)内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地铁集团、甲方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10. 7.5因乙方其他原因导致的地铁集团、甲方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第七条物业管理10.1 方同意并接受下述安排:甲方负责购物中心公共区域全部物业管理事项,具体物业管理服务由甲方视情况安排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或其他企业提供,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服务费。10.2 方保留制订、引进、修改、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购物中心品牌形象所必要的一切规章制度的权利。该等规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乙方承诺遵守该等规章制度,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并不得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10.3 述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减损本合同的效力。若上述规章制度和本合同发生歧义,须以本合同的条文为准。10.4 方须遵守商户管理手册及甲方针对购物中心运营管理制定的其他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在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或在商铺所在建筑物之醒目位置公示后立即生效。10.5 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进入该商铺进行有关维修、保养或其他与商铺相关的事项,并可采取一切相关的合理技术措施(但应尽量避免给乙方经营造成影响)。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11. 14.1乙方装修方案及图纸经甲方事先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不因该等审核而对乙方装修行为承担消防安全等任何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及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规定使用装修材料,不得使用劣质、易燃材料,并应在装修材料进场前向甲方提供其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消防系统。12. 4.2在管理期限内,乙方应当履行如下消防安全责任,否则发生消防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7.14.2.1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购物中心消防相关规范(包括但不仅限于:不得私自使用明火、电加热器、危险品、易燃物,不得吸烟等),服从购物中心消防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关消防管理和整改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培训、演练等工作;7.14.2.2乙方装修、经营使用材料、设施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购物中心消防规范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材料;7.14.2.3乙方应对其装修施工人员进行入场交底培训,并在装修施工队动火作业时办理动火证,并向甲方提供动火作业人员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7.14.2.4乙方不得堵占消防通道,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购物中心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并应在该商铺内配齐消防器具,承担该商铺内各类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义务,不得污损、遮挡、毁坏消防设施。如该商铺内消防设施有损失,由乙方承担;7.14.2.5乙方应每日对该商铺进行闭店“三关一锁”(即关水、关电、关气、锁门)检查。如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乙方未进行该等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作出相应处理;7.14.2.6乙方应制定火灾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组织其员工消防培训,确保具备突发事件紧急疏散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7.14.2.7如该商铺存在消防隐患,乙方应立即自行主动整改,予以消除。乙方第八条经营条款8.1 乙方应按照国家或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和办理各种符合条件的营业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商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环保验收合格证(如需)、餐饮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如需)、娱乐经营许可证(如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如需)及各种授权经营的证明和授权证书,并在开业前向甲方提交复印件,如该证件在办理过程中,应提交证件办理回执复印件,并在取得正式证件之后及时向甲方提交证件复印件。乙方若未能在开业前提供合法有效的文件,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8.2 购物中心营业时间暂定为【L(法定节假日期间营业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甲方可根据市场实际需要统一调整营业时间,乙方应服从甲方对购物中心营业时间的安排,不得于营业时间内无故全部或局部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或商品。具体营业时间以甲方制定的商户管理手册和书面通知为准。8.3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整个购物中心进行的推广活动的时间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遇特定的节庆日,甲方视情况调整购物中心当日的营业时间;甲方对节庆装饰布置时间的统一要求。8.4 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应将商铺内的每一笔交易在交易发生时如实、实时、全额通过结算或通过专用端口将真实、准确、完整的营业数据上传给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营业额,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和必要的核查。8.5 乙方应保证通过专用端口上传给甲方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甲方可以对该数据进行核实。甲方核实时,乙方应配合并提供商铺经营有关的账册及原始凭证、电脑管理系统各类报表等资料。8.6 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8.7 乙方应派驻具备一定专长、技能的服务人员常驻于乙方店铺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并需经甲方考核,但甲方不因考核而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派驻人员除须遵守乙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外,乙方保证其同时遵守甲方、地铁集团、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乙方同意甲方对其违规行为收取违规扣款(甲方有权根据商项下的商业管理服务费用和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费用未支付完毕的,甲方有权拒绝。8.15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乙方不得更换面向公共通道的广告灯箱画面或增加任何广告灯箱。公共区域的标识,包括室内外所有安全、紧急、指示或者宣传标志,均由甲方统一提供。如果乙方对标识设置有特别要求,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统一安排,但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16乙方若需越界摆放任何营业设备设施或进行当街兜售、叫卖、派发传单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营销推广活动,均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甲方统一安排。若甲方收到其他商户或者顾客对于乙方兜售、叫卖的投诉,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警告或者经济处罚。8.17为维护购物中心整体形象,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商铺的玻璃窗、门所粘贴的任何广告标识不当之处予以调整。甲方因为调整相关标识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8.18管理期限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对外宣传、广告展示、推广活动中,不得随意使用购物中心的名称、标识,并不得影响购物中心的整体形象,但作为地理标志的除外。8.19乙方如有预售服务凭证行为,必须按照以下约定执行:8.19.1对其销售的会员卡、年卡、贵宾卡等预售服务类凭证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8.19.2如合作项目为连锁经营,在各类预售服务凭证上必须注明“此卡可在本公司/品牌任一直营连锁店使用”字样,且甲方有追究其连锁单位责任的权利。8.19.3乙方不得销售、赠送超过乙方自身经营能力的各类凭证。8.19.4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将储值卡顾客信息、销售、赠送的各类凭证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甲方报告,甲方有不定期抽查的权利。8.19.5如需终止或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需要提前三个月贴出告示、登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乙方不通知的,甲方可代为通知,费用由乙方承担),告知消费者尽快使用服务卡或办理退卡手续。若因此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对甲方造成影响的乙方应予以赔偿。第十条权利与义务10.1 管理期间,甲方因经营需要,可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闭购物中心公共区域或其部分,事先知会乙方后,有权临时封闭商铺所在建筑物公用区域(包括广场)及公用设施或其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配、电缆电线、水管通道、燃气管道、电梯、自动扶梯、防火、保安设备、空调设备),变更商铺所在建筑物之公用区域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10.2 甲方有权在商铺所在建筑物本体的内外及室外空间设置广告及获取利益,但该等设置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10.3 甲方有权对商铺所在建筑物的中庭、屋顶、车库、广场、通讯网络使用和获取收益。10.4 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装修工作进行监督。乙方需按甲方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未经甲方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装修施工图纸。乙方应于装修期结束之前完成装修工程并经消防部门及甲方验收合格。10.5 乙方保证在经营范围内正常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放置任何超过该商铺设计荷载的物品;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的保险赔偿额减少、取消或保险费用增加的行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缩短该商铺及其所在建筑物、相关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10.6 甲方有权按照其颁布的深圳市地铁商业管理公司合同履约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影响乙方下一年招商。第十一条承诺与保证11.1 甲、乙双方相互声明、承诺并保证如下:1.1 1.1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签署一切必需的文件并采取一切所需的行动以使本合同约定的条款顺利履行。1.2 .2已履行适当的决策程序,拥有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权利或授权。11L3承诺其向合同相对方披露的与本合同项下交易有关的信息真实、合法、准确、乙方同意,如乙方拒绝接受调整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11.3.4乙方有权根据其正常需要与购物中心内的所有其他租户共同、平等地使用购物中心的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体、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购物中心公共部分的使用予以调整和合理的临时限制。乙方承诺予以配合。11.3.5乙方承诺负责商铺室内空调末端设备的安装和维护。11.3.6承诺将在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发出的与商铺有关的任何通知或法院送达的传票,在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或转交甲方。11.3.7因乙方违反或触犯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导致甲方产生的任何损失,乙方保证承担所有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任何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12.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被证明是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的,或甲方拒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的,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商铺发生损坏,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13.1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被证明是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的,或乙方拒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如通知、保密、协助等)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13.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营运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推广服务费、超时服务费、商铺装修费用、水电费、其他费用等款项,乙方逾期未支付上述费用之一、部分或全部的,每逾期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采取停止水、电、煤气等能源供应、控制人员从该商铺进出、阻止乙方继续经营等强制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上述原因对商铺停止供应电力、水、煤气等及停止提供任何服务期间,乙方依据租赁合同交纳租金和根据本合同缴纳商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义务不能免除。逾期超过一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商铺,并要求乙方支付最后一个租赁年度月基本营运管理服13.9乙方装修商铺应满足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条件,如使用经过甲方同意的装修设计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装修,经过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改装或改建,不得改变消防设施,配合甲方规范管理,装修不得影响到购物中心及周边其他商铺经营活动,移除商铺内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等,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最后一个租赁年度月基本营运管理服务费Z倍的违约金,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13.10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6.1条约定,在商铺设施出现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时及时通知甲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最后一个租赁年度月基本营运管理服务费1倍的违约金,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13.11乙方应按本合同第6.2条的约定正常使用并爱护商铺内部的各项设施,因乙方或乙方的供应商、服务商、雇员、代理人等关联人员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未及时维修或赔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最后一个租赁年度月基本营运管理服务费2倍的违约金,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13.1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7.10、7.11的规定,对放置于商铺内的货物、设备、材料等采取充分有效的保护措施,自行负责该商铺内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乙方应自行向第三方索赔;因乙方原因导致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的,乙方应自行承担损失。甲方、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13.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保证不擅自改变商铺相关设施的设计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挡等任何方式妨碍其实现设计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最后一个租赁年度月基本营运管理服务费1倍的违约金,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13.1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8.1条的约定及时申请和办理各种符合条件的营业证照,乙方若未能在开业前提供合法有效的文件,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最后一个租赁年度月基本营运管理服务费1倍的违约金。(2)甲方代缴的税费或其他代垫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3)商业管理保证金、押金、手续费;(4)当期营运管理服务费、推广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水电费或其他应交费用(按序排列);(5)以营运管理服务费、推广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到期的时间为序,自最近一期起按倒序方式清偿到期应付未付营运管理服务费、推广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水电费或其他应交费用(按序排列);(6)未到期的营运管理服务费、推广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水电费或其他应交费用(按序排列);(7)其他债务。甲方有权单方变更如上乙方的清偿次序。13.23甲方因乙方原因导致被责令先行或连带向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4.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4.1.1自然灾害:如异常地质状况、水灾、火灾、重大疫病、台风、地震等;14.1.2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等;14.L3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如本合同书生效后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等;14.1.4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14.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须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全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的影响。14.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提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或其他适当机构)出具的证实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对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15.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在管理期内,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15.2 在管理期限内,满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5.2.1 甲方破产或决定解散,但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的除外。15.2.2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商铺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被查封。15.2.3 由于甲方营运、物业维修等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运营连续超过一日的。15.2.4 2.4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允许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况。乙方依据上述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约定的日期迁离商铺。合同解除后,甲方向乙方返还商业管理保证金;如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还应向乙方承担最后一个租赁年度基本营运管理服务费额度两倍违约金。15.3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商业管理保证金由甲方没收,且乙方应按最后一个租赁年度基本营运管理服务费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将另行赔偿。甲方不解除本合同的,不影响甲方没收商业管理保证金,要求乙方支付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本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情形,由乙方按最后一个租赁年度基本营运管理服务费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5.3.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严重破坏商铺主体结构、消防系统、空调系统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15.3.2 拖欠营运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推广服务费、超时服务费、商业管理保证金、商铺装修费用、水电费、其他费用其中之一或全部达到一日以上(含日)的,或拖欠营运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推广服务费、超时服务费、商业管理保证金、商铺装修费用、水电费、其他费用、违约金等累计金额达基本营运管理服务费120%的。15.3.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中断、停止其经营活动一天以上(含天)的。15.3.4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商铺或设备严重损坏的。15.3.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装修、拆改变动商铺结构,或损坏商铺,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15.3.6乙方未使用甲方要求的收银系统或未提供专用端口以上传经营数据给甲方且拒绝整改的。15.3.7违反本合同约定及购物中心现场运营管理等相关规定,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未纠正;或被甲方书面警告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5.3.8乙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并导致甲方、乙方与地铁集团解除租赁合同的。1.1 3.9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甲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况。15.4 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达到本合同第15.3条约定的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条件的,乙方知悉甲方、地铁集团可按照租赁合同第14.4条的约定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5.5 合同签订后,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擅自单方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最后一个租赁年度月基本营运管理服务费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自乙方已交纳的商业管理保证金扣除上述违约金金额,若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赔偿。第十六条特别条款1.2 1乙方确认,其在本合同项下应当缴纳的营运管理服务费、推广服务费等商业管理服务费用可由甲方自由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须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将相关费用支付给甲方指定的第三方。1.3 乙方确认,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当缴纳的营运管理服务费、推广服务费等商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益权或未来现金流通过转让、质押等权利限制方式进行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资产证券化、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乙方对此无异议。1.4 甲方对乙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甲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甲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甲方以书面作如此表示。1.5 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等将由甲方、乙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1.6 除法律规定或经合同方协商由甲方或甲方代扣代缴的以外,乙方须自行向政府有关部会*同编号F:门支付因经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政府税费。第十七条通知与送达17.1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下述地址或各方当事人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甲方:地址:传真:乙方:地址:电话:传真:17.2 任何文件、通知、财务单据或其他通讯往来,如以邮寄的方式,应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的方式寄出,在寄出后第一个工作日即视为已送达(无论是否签收),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专人送达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乙方驻店工作人员的签收视为乙方的有效签收),收条将作为有效证明。17.3 乙方确认,管理期限内,该商铺是乙方的有效通知地址。甲方有权选择将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张贴于该商铺的门窗或墙面上,该等通知一经张贴即视为已经向乙方送达通知,乙方于通知张贴当日知悉通知内容。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18.1 本合同的签署、履行、终止、解除、变更、有效性、执行及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受其管辖。18.2 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商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签署与生效19.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参阅而设,不得用于解释合同条款。19.2 本合同业经双方平等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也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不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各自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充分理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前述理由主张合同无效、部分无效或要求变更、撤销合同。19.3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自然人除外)之日起生效。19.4 本合同壹式一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19.5 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作之补充、修正、解释及说明,为本合同双方所确认及同意,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受其约束。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合同附件一:安全管理协议书合同附件二:廉洁诚信协议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住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项目主管部门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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