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玉秀水库工程环评报告表.docx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送审版)项目名称:齐河县玉秀水库工程建设单位(盖章):齐河县水利事业发展中心编制日期:2024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齐河县玉秀水库工程项目代码2211-371425-04-01-400434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京台高速与黄河大道交叉口西北、纯李村以东地理坐标东经116o46r31.181%北纬36。50'33.470"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五H一、水利-124.水库用地(用海)面积(11?)/长度(km)永久占地24683311?建设性质0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巾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齐河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齐发改复字202316号总投资(万元)32629环保投资(万元)98.9环保投资占比()0.3施工工期24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要求,水库项目均需要编制地表水专项评价;表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的类别涉及项目类别地表水水力发电:引水式发电、涉及调峰发电的项目:人工湖、人口显地:全部:I水库:个部:I引水工程:全部(配套的管线工程等除外):防洪除涝1:程:包含水库的项目;河湖整治:涉及清淤且底泥存在重金属污染的项目地下水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地下水(含矿泉水)开采:全部:水利、水电、交通等:含穿越可溶岩地层隧道的项H生态涉及环境敏感区(不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大气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全部;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涉及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噪声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运输业涉及环境敏感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的项目: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S全部环境风险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全部: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不含城镇天然气管线、企业厂区内管线),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线):全部注:“涉及环境敏感区”是指设项目位于、穿(跨)越(无害化通过的除外)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阳涵盖环境敏感区J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针对该I卜类项H所列的敏感区J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要求,“涉及环境敏感区(不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需要编制生态专项评价,根据表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注:注:“涉及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跨)越(无害化通过的除外)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针对该类项目所列的敏感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124水库”类别环境敏感区含义为: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即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泡游通道,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故本项目无需编制生态专项。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他合分斤其符性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及其修改单规定,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中第二项“水利”第2条"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L因此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齐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了关于齐河县玉秀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齐发改复字202316号)(详见附件2),因此,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2、用地符合性工程总占地793.08亩,包括永久用地370.24亩,临时用地422.84亩。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公园等敏感目标。同时,本项目建设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规定的项目,因此,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用地政策。本项目施工主体位于内陆,不涉及海洋等相关海域。另外,项目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71425202300005号),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核发此书。3、“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情况如下:(1)生态保护红线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北京等省(区、市)启用“三区三线”戈U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207号),该文件明确山东省“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符合质检要求,于2022年10月14日启用。本工程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三区三线”成果要求,本项目与“三区三线”位置关系图详见附图4。(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2年度更新内容的通知(德环委办字20238号),环境质量底线分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本项目位于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北街道,大气环境管控分类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分区编码YS3714253310010);水环境质量管控分区为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质量管控分区编码YS3714252210011,主要河流为六六河、邓金河)。本项目为水利项目,不涉及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项目满足管控要求。本项目施工期在采取减少露天堆放、围挡、洒水等抑尘措施后,施工过程扬尘等废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施工废水不外排,经沉淀等处理措施后循环使用,对地表水、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为水库工程,不涉及生产活动,运行期不涉及废气、废水排放,本项目建成后,引蓄晏黄沟雨洪水,合理利用当地雨洪资源,为水库周边耕地提供水源,提高农业灌溉供水保障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地水资源短缺和水资源供需矛盾问题。玉秀水库的工程任务是以农业灌溉为主,兼顾减少洪涝灾害,改善周边环境,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满足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项目整体运行对环境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较小,不会超出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运行过程中不涉及煤炭消耗,用电由齐河县供电系统提供。表1-1资源利用上线情况分析一览表管控纬度管控区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能源资源利用上线重点管控区“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逐步取缔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热锅炉、工业蒸汽锅炉及各种洗浴锅炉,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本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使用少量电能。符合水资源利用上线深层承压水禁采区坚持四水四定'原则,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统筹全市地表水等各类水资源,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水资源双控制度,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明确控制目林。控制高耗水产业发展和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节水审查,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把关;积极开展再生水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严格按照省水利厅划分的德州市地下水超采区情况,对我市的超采区进行治理。德州市全市属于深层承压水禁采区,武城县、夏津县、乐陵市、宁津县部分地区同时属于浅层地下水限采区。本项目使用施工期使用少量自来水,不使用地下水。符合土地资源利用上线/到2025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6432.07km2以上。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低于5283.02km2,质量稳定中有提高、布局更合理。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2031.50km2,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85.28km2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将达到346.21km2,基础设施发展用地需求得到保障。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达到19.61%,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提高到50.86万元/公顷。林地面积不低于575.36km2,全市林木覆盖率达45%,人均绿地面积达12.00m2o通过对我市近十年土地利用变化规律进行分析后预测,到2035年,全市耕地保有量控制在6379.92kn?以上,建设用地总规模达2208.70km2,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将达到395.49km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控制在21.3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项目已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满足土地利用要求。符合提高到95.47万元/公顷。I本项目为水库项目,项目建成后对周围环境影响具有正效益,项目运行期不涉及资源能源消耗,满足资源利用上限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与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则)和齐河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单元)相关分析对比见下表。表1-2与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则)符合性分析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2、禁止新建光气生产项目(不含延长产业链项目)。3、禁止新建有色金属冶炼项目(不含压延加工)。4、禁止新建再生铅项目。5、禁止新建石棉制品项目。6、禁止开采深层地下水的取水项目(饮用水按照相关要求执行)。7、禁止新建石灰窑、粘土砖瓦窑项目。8、禁止钢铁、平板玻璃、水泥(含熟料生产和粉磨站,资源综合利用除外)、铸造、生活垃圾填埋(含扩建)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9、禁止新建、改建(新增设备和产能)及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生产项目。10、禁止新(扩)建集中处置焚烧设施(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自建配套焚烧设施除外)和填埋场项目;对于其他已建及在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接近饱和或过剩的危险废物类别,禁止新(扩)建该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项目。11、禁止新(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及为地表水源地输水的引黄、引江河道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相关规定。3、漳卫新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徒骇河干流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潘庄引黄干渠、李家岸引黄干渠、引徒总干、七一河、六五河等引黄、引江河道以及其他具有引黄、引江功能河道均禁止设置排污口,其他河流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必须设置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加强对主要河流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河道两侧管理和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4、加强对黄河的保护,沿黄区域开发建设须满足相应管理和保护要求。5、加强对大运河的保护(包括卫运河、南运河)。在大运河核心监控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大运河山东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导则(试行)。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大运河山东省德州段遗产保护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运河(德州段)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遗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未经文物部门批准实施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除依法批准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6、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相1 .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2 .本项目为水库项目,不属于左侧禁止开发建设的项目类别;3 .本项目不位于水源地范围内,不位于南水北调保护范围内;4 .本项目不新设入河排污口;5 .本项目不位于国家级森林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范围内;6 .本项目占地不涉及基本农田;7 .本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关规定,严格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同时须经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及以下森林公园执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已编制总体规划的应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其他有具体管理要求的可在要求范围内进行,并经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未列入生态红线但具有保护意义的大型集中林地、森林公园等区域应加强管理和保护,禁止工业项目建设。7、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湿地保护范围内或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或管理要求,其中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要求,实行分区管理的湿地公园其建设活动应符合分区管理要求,各种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8、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相关规定,禁止进行条例明确禁止的行为,进行条例禁止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重大建设工程,在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应报相应级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9、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相关规定,开发建设工程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10、严格遵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煤炭、聚氯乙烯、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11、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相关规定。12、沙化土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相关规定。13、各县、市、区划定的限养区内禁止扩大养殖规模,禁养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项目;德州市划定的水产禁养区内禁止进行人工水产养殖,限养区禁止一切设施性、投饵性、施肥性渔业养殖生产。14、落实并执行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中区域管控要求,特别是生态和产业布局要求。15、在限制要求中,确需实施的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民生保障及基础设施等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1、位于生态红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南水北调工程核心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不符合区域定位和相关规定的企业,通过搬迁入园、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整顿,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予以关闭退出。2、未按规定进入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也未列入重点监控点,经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评级评价结果为“差”的化工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予以关闭退出。不在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重点监控点区域的重点化工项目(报告书级,未列入“差”的企业)应制定搬迁计划。3、对无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环评、安评等法定手续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关闭退出。4、城市建成区内及主要人口密集区周边石化、钢铁、火电、水泥、危险废物经营处置等重污染企业应搬迁。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5、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6、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7、淘汰不达标工业炉窑,逐步取缔燃煤热风炉,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不含)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责令停业关闭。8、优化燃煤机组发电组合,提升高效大容量机组发电利用率,减少低效机组运行时间。逐步推进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加大落后机组淘汰力度,除所在地区唯一、不可替代民生热源机组外,逐步关停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及配套锅炉。9、加强监管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区域已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逐步实施搬迁、转产、转型。10、2022年年底,阳煤平原化工完成产业升级搬迁改造一期建设项目,2025年底前完成二期建设项目,淘汰现有100万吨落后工艺的氨醇装置。污染物排放管控允许排放量要求: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要求:1、2025年:区域内相比2017年,SCh削减比例不低于12.9%;NOx削减比例不低于18.7%;PMIo削减比例不低于23.6%;PM2.5削减比例不低于15.1%;VOCs削减比例不低于18.0%;NH3削减比例不低于10.6%。2、2035年:区域内SCh削减比例不低于26.2%;NoX削减比例不低于37.9%;PMlo削减比例不低于47.9%;PM2.5削减比例不低于30.7%;VOCs削减比例不低于36.7%;NH3削减比例不低于21.5%o水环境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要求:3、2025年:区域内总氮最大允许排放量为322.99吨;总磷最大允许排放量为64.58吨。4、2035年:区域内总氮最大允许排放量为305.41吨;总磷最大允许排放量为61.08吨。本项目为水库项目,运行期无废气、废水排放,不属于工业类污染项目;施工工序严格落实防尘措施。环境风险控制1.建立自然资源(规划)、发改、工信、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2、与山东省济南市、聊城市、滨州市及河北省衡水市、沧州市等城市建立统一的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和应急联动协调机制,逐步实现预警分级标准、应急措施力度的统一,共同提前采取措施,应对区域性、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减缓不利扩散条件下污染物的累积速度,有效遏制污染程度,保障公众健康。以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为重点,针对跨区域环境污染等问题组织环保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共同打击违法排污行动。针对可能对区域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行业规划、园区建设规划和重大工程项目进行会商。3、加强风险源监管,完善应急管理体系,通过智能化利用环境应急值守、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风险源管理、事故应急指等模块全面提高环保部门应急管理、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水平,有效预防各类环境事件。4、合理布局,严格管控高环境风险项目特别是高环境风险工业项目建设。5、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及危废暂存、运输、处置或利用的管理,最大限度控制环境风险的产生。6、化工园区严格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鲁工信化工2020141号)具体要求执行,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信息化智能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污染源、重大危险源和基础设施实行风险监控预警。各乡镇现有的具有风险的化工企业,禁止进行改建和扩建,并加强监管力度。7、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化工、农药等类型企业(包括已经停产)场地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防控力度。本项目为水库项目,运行期无废气、废水排放,不属于工业类项目;针对施工期对临时施工工地的扰动和破坏制定了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资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利用总量要求:1、统筹全市地表水等各类水资源,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控制水耗较大的工业项目建设,新鲜水消耗较大的工业项目须进行水资源评价。积极开展再生水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2、到2025年,万元GDP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381左右。3、到2035年,万元GDP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21%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411左右地下水开采要求:1、实行总量与水位双调控制度,区域内取用地下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超采区内,除居民生活用水与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在超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内调剂解决,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2、对区域内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用地下水。3、深层地下水:深层承压水超采区全部划为禁采区,现状深层承压水开采井要结合替代水源建设逐步封停。逐步关停非活用水和部分有水源替代条件的深层承压水开采井,2025年前全部关停深层承压水开采井(饮用水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本项目为水库项目,运行期不消耗水、气、电等能源。4、浅层地下水: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全部划定为限采区,超采区内工业公共供水管网内浅层地下水分期全部封填。工业公共供水管网外应逐步关停;农业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的自备井要分期全部封填,井灌区主要通过节水灌溉、地表水源替代等措施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农灌机井不要求封填,作为干旱年份的备用水源以确保粮食安全。能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1、限制高耗能项目特别是高耗能工业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新增煤耗项目,新(改、扩)建耗煤项目须取得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2、按照能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双控”机制要求,制定实施全市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方案,完成省定减压任务。3、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全面取消分散的自备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应使用清洁能源。4、逐步提高城镇建成区集中供暖率,减少散煤消耗量。根据德州市齐河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单元),本项目位于晏北街道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37142520006),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德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图见附图5,项目与德州市齐河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单元)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1-3与德州市齐河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单元)符合性分析表内容准入清单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空间布局约束1 .执行全市空间布局约束要求。2 .控制制浆造纸项目建设;禁止印染、制革、电镀等项目建设。控制用水量及废水排放量较大的工业项目建设,限制机制砂、机制石子等废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项目建设。控制高耗水、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业项目建设。本项目为水库项目,符合准入要求。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包括有分区要求的行业标准)规定的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2.严格控制VOCs排放重点行业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单元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行业应严格遵守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2801)。涉VOCs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3.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标准。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100%,油烟废气排放达到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要求。5.防治扬尘污染,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存、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执行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要求。本项目施工期扬尘采取相应的抑尘措施,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o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潜势等级WIV+级的建设项目。2.生产、使用、存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3.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转移和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4.涉酸、涉重等土壤、地下水高污染风险企业的车间、危废间、污水处理站、储罐等重点管控区进行重点防渗。5.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本项目不涉及危险化学品贮存、使用。符合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建筑施工、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可使用低质水的,应当充分使用工程排水或经过处理后的再生水、雨水。2.改进高耗水行业的生产工艺,推行少水、无水新工艺,提高工N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鼓励高耗水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3J加大节水型器具的推广普及力度,推进建筑用水器具的更新彳改造,新建和改扩建的民用建筑一律使用节水型器具,现有力建筑中使用淘汰型用水器具的分批分期更换。4.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冬项目不属于工Ik项目,施工期吏用少量水资符合综上分析,本项目符合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单元)要求。4、本项目与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符合性分析表1.4与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序号内容要求符合性分析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他供水工程及灌溉工程等可参照执行。引调水工程一般由取水枢纽、输水建筑物、控制建筑物、交叉建筑物、调蓄水库以及末端配套工程等组成,空间上一般分为调出区、输水线路区和受水区。本项目内容为水库建设,属于引调水工程。第二条项目符合资源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等相协调,开发任务、供水范围及对象、调水规模、选址选线等工程主要内容总体满足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含供水)规划、工程规划、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流域生态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符合“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原则,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环境)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等相协调。充分考虑调出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用水需求,调水量不得超出调出区水资源利用上限,受水区水资源配置与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本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功能区划和规划相符合。项目调水量未超出水资源利用上限,满足承载力要求。第三条工程选址选线、施工布置和水库淹没原则上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内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和已明确作为栖息地保护区域,并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保护要求相协调。本项目未占用上述环境敏感区。第四条项目调水和水库调蓄造成调出区取水枢纽下游水量减少和水文情势改变且带来不利影响的,在统筹考虑满足下游河道水生生态、水环境、景观、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及生产、生活用水需求的基础上,提出了调水总量和过程控制、输水线路或末端调蓄能力保障、生态流量泄放、生态(联合)调度等措施,明确了生态流量泄放和在线监测设施以及管理措施等内容。针对水库下泄或调出低温水、泄洪造成的气体过饱和等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提出了分层取水、优化泄洪形式或调度方式、管理等措施。根据水质管理目标要求,提出了水源区污染源治理、库底环境清理、污水处理等水质保障项目的实施统筹考虑下游生态环境用水及生产、生活用水,同时提出各种保障措施。措施;兼顾城乡生活供水任务的,还提出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带等措施。第五条根据输水线路水环境保护需求,提出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源头治理、截污导流、河道清淤或建设隔离带等措施,保障输水水质达标。输水河湖具有航运、旅游等其他功能且可能对水质安全带来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不得影响输水水质的港口码头选址建设要求、制定限制或禁止运输的货物种类目录、船舶污染防治等水污染防范措施。不涉及上述输水河湖等工程。第六条受水区水污染治理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增水不增污”或“增水减污”原则,并有经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认可的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划作为支撑。项目不涉及水污染工程。第七条项目建设可能造成水库和输水沿线周边地下水位变化,引起土壤潜育化、沼泽化、盐碱化、沙化或植被退化演替等次生生态影响的,提出了封堵、导排、防护等针对性措施。水库将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不会造成周边地下水位变化。第八条项目对鱼类等水生生物的生境、物种多样性及资源量等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及调度、栖息地保护、水生生物通道恢复、增殖放流、拦鱼等措施。栖息地保护措施包括干(支)流生境保留、生境修复(或重建)等,采用生境保留的应明确河段范围及保护措施。水生生物通道恢复措施包括鱼道、升鱼机、集运鱼系统等,在必要的水工模型试验基础上,明确了过鱼对象、主要参数、运行要求等,且满足可研阶段设计深度要求。鱼类增殖放流措施应明确增殖站地点、增殖放流对象、放流规模、放流地点等。项目已分析对鱼类等水生生物的影响,并提出工程优化措施,减少环境影响。第九条项目对珍稀濒危和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造成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布置和调度运行方案、合理安排工期、应急救护、建设或保留动物通道、移栽、就地保护或再造类似生境等避让、减缓和补偿措施。项目涉及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对景观产生影响的,提出了工程方案优化、景观塑造等措施。项目区不涉及珍稀濒危和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不涉及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第十条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料场、弃土(渣)场等施工场地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和施工迹地生态恢复等措施。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施工期各类废(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提出防治或处置措施。项目已提出各种生态恢复措施,对施工期提出各种污染控制措施。第十一条项目移民安置涉及的农业土地开垦、移民安置区建设、企业迁建、专业项目改复建工程等,其建设方式和选址具有环境合理性,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生态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针对城(集)镇迁建及配套的重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要交通和水利工程改复建、污染型企业迁建等重大移民安置专项工程,依法提出了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项目不涉及移民安置区建设等。第十二条项目存在水污染、富营养化或外来物种入侵等环境风险的,提出了针对性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受影响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的要求。项目提出了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第十三条改、扩建项目应在全面梳理与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环境问题基础上,提出了“以新带老”措施。拟建项目为新建项目。第十四条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了水环境、生态、土壤、大气、噪声等环境监测计划,明确了监测网点、因子、频次等按照相关导则及规定进行编制。有关要求,提出了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出了环境保护设计、环境监理、开展科学研究等环境管理要求和相关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论证,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投资、时间节点和预期效果等,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可行、绿色协调。已深入论证了环境保护措施。第十六条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本项目满足各规定要求。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项目编制符合各项要求。批原,品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则要求。5、本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0LOl实施)符合性分析豆1-5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01.01实施)符合性分析一览表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水库,不属于生产类项目,不涉及前述内容。符合第十五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碑、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生产类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项目落实“三同时”原则,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的要求,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本项目为水库项目,不属于生产类项目,不涉及前述内容。符合第四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为水库项目,不属于生产类项目,不涉及前述内容。符合因此,本项目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6、本项目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修订)符合性分析表1-6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修订)符合性分析一览表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生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夕段作业、择时施工、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城市建成区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容器或者搭设专用封闭中日本项目施工期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工3地采取围挡、覆盖、喷淋等措施进行抑尘。符合垃圾道方式清运施工垃圾,禁止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方、肝石、尾矿、废渣等,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不能进行资源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的,应当运至专门存放地,并不得向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土方、砂石进行收集后资源化利用。符合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