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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明白人”队伍建设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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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明白人”队伍建设规范.docx

    ICS03.160CCSA00DJG330481海宁市地方技术性规范DJG330481/T372024“法律明白人”队伍建设规范Specificationfor"aIaw-knowIedgeabIeperson"teamconstruction2025-01-03实施2024-12-03发布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则15 工作内容16 建设要求27 评价与改进3附录A(资料性)“法律明白人”工作流程图5附录B(资料性)“法律明白人”推荐表6参考文献7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海宁市司法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宁市司法局、嘉兴市司法局、浙江方信标准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夏岚、卢永明、汪宝成、徐涛、沈烈飞、冯曹冲、罗琴琴。"法律明白人"队伍建设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法律明白人”队伍建设的总则、工作内容、建设要求、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法律明白人”的队伍建设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法律明白人aIaw-knowledgeabIeperson具有较高威信、一定学识水平、较好法治素养,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法治实践,能发挥守法普法示范带头作用的基层人员。4总则4. 1应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认同感和归属感为原则,在周边形成集聚示范效应,带动群众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4. 2宜将“法律明白人”的群众基础与“三官一师”等法治工作者的专业优势有效融合,培育一支群众身边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队伍,构筑“纠纷不出家、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注:“三官一师”指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5工作内容5. 1一般要求5. 1.1“法律明白人”应每年参加不少于4次法治实践活动,开展活动时应携带证件或佩戴徽章。5. 1.2应及时发现、收集、化解和上报周边群众的法律需求,工作流程见附录A。5. 1.3宜积极参与政策法规宣传、社情民意收集、法律服务引导、矛盾纠纷化解、民主法治建设等工作。5. 2政策法规宣传5.2 .1应宣传法治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关部门法以及群众生产生活基础法律法规。5.2.2 宜宣传与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生态建设、公共卫生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知识,带动家庭成员、群众学法用法。5.2.3 宜因地制宜打造合法合规的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5.3 社情民意收集宜依托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等民主协商途径,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5.4 法律服务引导宜利用茶余饭后聊家常、参加法治实践服务等形式,发现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引导群众用好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带动群众提升法治素养。5. 5矛盾纠纷化解宜积极参与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5. 6民主法治建设5.6. 1宜通过参加监委会、业委会、民生议事堂等基层协商治理组织,主动参与法治文化建设,推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融合。5. 6.2宜主动承担普法宣讲员、共享法庭庭务主任等工作,参与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6建设要求6. 1培育范围6.1.1”法律明白人”应在网格、新经济新业态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社会治理单元中培育。6.1.2网格应从实际居住、工作在相应村民小组、社区微网格以及其他微网格的人员中培育“法律明白人”,每个微网格应培育不少于1名。6.1.3新经济新业态组织宜结合自身组织框架、员工籍贯等情况,在班组长、网点长、车队长中培育不少于1名“法律明白人”。6.1.4新居民较集中的社会组织可培育新居民“法律明白人”,其他社会组织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培育。6.1.5”法律明白人”应从以下人员中培育:a)党员干部;b)微网格员;c)人民调解员;d)村(居)民小组长;e)“五老”人员、退伍军人、律师法务、工会委员、致富能手等;f)其他符合条件,热心公益事业的群众。注:“五老”人员指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和老模范。6.2培育要求6.2.1“法律明白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8课时的业务培训,教育培训应包含以下内容:a)法律政策知识。包括法治思想、宪法、党的方针政策和民法典,国家安全、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安全生产、社会应急治理、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职工维权、防范电信诈骗等常用法律法规;b)法治实践能力。重点培养法治宣传教育能力、社情民意信息收集能力、群众法治需求引导能力、矛盾纠纷调解能力、信访舆情处理能力、基层民主协商能力;C)道德品格教育。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家风家训学习,教育引导“法律明白人”讲道德、守规矩、重家风。6.2.2 宜依托全国智慧普法统一平台、浙江普法宣传平台、嘉兴普法小程序、法治海宁公众号、共享法庭等普法线上平台开展视频、听庭、以案普法等线上自主学习。6.2.3 宜通过参加讲座授课,参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法治文化基地,观看法治文艺演出等方式进行现场学习。6.2.4 宜以实践或观摩的方式,学习人民调解、法院庭审、民主议事、平安建设等方面的技能。6.2.5 宜具备正常履职所需的学历知识、法律常识、法治实践、基层治理、语言技能、服务意识等能力。6.3聘用要求应按以下程序聘用“法律明白人”:a)按照个人自荐或者单位推荐,由聘用单位确定“法律明白人”初选对象,并填写推荐表,推荐表见附录B;b)初选对象名单由聘用单位初审后,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线上或线下公示;C)聘用单位应将公示后的名单报属地同意并发文聘用,同步报上级单位备案;d)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进行培育后,单独或联合发文聘用“法律明白人”;e)“法律明白人”聘用后,应在辖区或工作场所内,对“法律明白人”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以集中或分散的方式进行公示并颁发证件和徽章。6. 4平台建设要求7. 4.1线上平台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a)网格、新经济新业态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建立“法律明白人”微信群等线上实践交流平台;b)线上平台应有相关法治工作者加入。6.4.2线下平台建设宜符合以下规定:a)宜依托现有综合服务设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基层综治中心、镇(街道)司法部门、人民调解室、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点)、公民法治素养观测点、学法守法示范户等阵地设施,建立“法律明白人”法治实践工作站(点);b)“法律明白人”法治实践工作站(点)应有明显的标识,确定专门“法律明白人”负责管理,并提供数字化平台渠道服务群众,同时承担公民法治素养观测点相应职能。7评价与改进7. 1评价8. 1.1聘用单位应定期收集、汇总、上报“法律明白人”工作数据和典型案例。7.1.2聘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法律明白人”在政策法规宣传、社情民意收集、法律服务引导、矛盾纠纷化解、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成效、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对工作成效突出的“法律明白人”进行褒扬激励。7.2改进1.1.1 1聘用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评先选优,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持续提升“法律明白人”队伍服务质量。1.1.2 因居住地(工作单位)变更、个人意愿、身体因素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确定为“法律明白人”的,应在相关区域内进行退出公示,同时收回证件徽章。1.1.3 “法律明白人”退出后,聘用单位应及时在相应社会治理单元中培育新的“法律明白人”。附录A(资料性)“法律明白人”工作流程图“法律明白人”工作流程图见图A.1。日常走访法治实践民主治理结案图A.1“法律明白人”工作流程图附录B(资料性)“法律明白人”推荐表“法律明白人”推荐表模板见表B.1。表B.1“法律明白人”推荐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手机号码居住地址个人简历:主要事迹:(填写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方面的主要做法,不少于500字)聘用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上级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参考文献1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2司发通2021)72号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3司发通(2023)50号关于充分发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和“法律明白人”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中作用的通知4司发通(2023)75号“1名村(居)法律顾问+N名法律明白人"行动方案5浙普办(2020)18号浙江省“学法守法示范户”“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法治农家院”“农村法治文化阵地”指导标准6浙司(2024)8号“1名村(居)法律顾问+N名法律明白人"行动方案7海普法办(2022)6号关于加强“法宣到组”基层普法和依法治理堡垒体系建设的通知8海普法办(2023)6号海宁市”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学法守法示范户”培育建设指引9海普法办(2023)11号关于加强法律明白人培训工作的通知10海普法办(2024)5号海宁市守法普法工作“法律明白人吹哨法治工作者报到“机制11嘉委法普(2024)3号嘉兴市"法律明白人”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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