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规范.docx
ICS03.080CCSA12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14042024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forpublicempIoymentserviceatgrass-rootsIeveI2024-12-14发布2025-01-14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_1_2_»刖百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浙江省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杭州市萧山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坚、叶永波、徐子江、林宓、郑海霞、刘红莉、张晓晓、段裴裴。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及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等。本标准适用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组织提供的公共就业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32169.12015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第1部分:基本要求GB/T33528公共就业服务术语GB/T33532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GB/T33534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LD/T03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窗口服务人员行为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3352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基层公共就业服务pubIicemploymentserviceatgrass-rootsIeveI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组织通过提供公益性服务措施,以满足劳动者就业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需求的行为。4基本要求3.1 服务组织3.1.1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组织主要包括以下组织:a) 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包括: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b) 行政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包括:包括行政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3.1.2 应建立健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制度,为服务对象提供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3.1.3 应通过多渠道、多形式主动告知服务对象公共就业服务的项目和内容。3.1.4 宜吸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和运营管理。4. 2服务人员4.1 1应根据基层服务事项和服务对象的数量,配备与岗位职能要求相适应的服务人员。4 .2.2服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宜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新上岗人员应接受入职培训,在岗人员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岗位培训。5 .2.3应尊重服务对象意愿、保护服务对象隐私,服务行为应符合LD/T03的要求。4.3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应符合GB/T32169.12015中5.1、5.2的要求,信息化系统应使用全省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并符合GB/T32169.12015中6.4的要求。5服务内容及要求5.1服务质量目标5.1.1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目标应达到以下要求:a)总体就业率应与城镇调查失业率政府控制目标相关联,不低于当地政府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示例:如城镇调查失业率为小于等于5%,则总体就业率不低于95虬b)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覆盖率达100%,帮助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c)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覆盖率达100%;d)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覆盖率达100%;e)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f)低保、低边家庭就业帮扶覆盖率达100%;g)对有需求的其他群众、企业提供就业服务。5.1.2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目标计算方法与说明见附录A。5.2 咨询服务5.2.1 应提供以下咨询服务:a)就业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业务办理等;b)求职招聘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就业见习信息、创业相关信息;c)获取就业相关信息的方式和渠道等;d)用人单位招聘登记、用人指导等;e)其他相关人员就业及单位招聘。5.2.2 对于相关就业咨询,应当场准确告知相关信息;不能立即告知的,应记录服务对象联系方式和咨询的问题,1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应。超出范围的咨询,应主动告知并协助服务对象找到咨询渠道。5.3 信息收集和发布5.3.1信息收集5.3. 1.1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应对就业信息进行收集,信息内容包括:a)求职信息:主要包括劳动者就业意向、就业能力、个人基本情况;b)招聘信息: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整体情况、岗位要求、薪酬待遇水平;c)职业培训信息:主要包括服务对象技能培训需求,以及培训机构整体情况、培训内容和方式、培训费用;d)就业见习信息:主要包括见习基地信息、见习岗位信息;e)创业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创业资讯、创业政策、创业导师、创业场地、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和创业活动信息。5. 3.1.2收集渠道主要包括:a)内部业务经办系统;b)零工市场、人力资源市场(机构)、劳务协作平台或线上渠道;c)辖区内重点用工企业。5.3. 1.3信息收集应符合以下要求:a)行政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应为辖区内需要就业帮扶的重点群体对象,收集招聘信息;b)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对需要就业帮扶的重点群体对象,按月平均不低于1:5的比例收集招聘信息;注1:重点群体主要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含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成员。注2:按不低于1:5的比例收集招聘信息,即有1个未就业需帮扶服务的重点群体对象对应收集5条及以上招聘信息。c)根据信息的性质、内容或特征进行分类整理,将信息准确录入业务系统或建立电子台账。示例:如应对所采集的失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经历、技能特长、求职意向、培训意愿进行分类整理。5.3.2信息发布5 .3.2.1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应对收集的就业信息及时进行发布,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合法、真实、准确、有效。6 .3.2.2发布的渠道应相对固定、具有权威性。应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发布。其中:a)线下渠道主要包括宣传栏、电子屏、信息发布栏、零工市场、人力资源市场(机构)、新闻媒体;b)线上渠道主要包括服务平台、新闻媒体、社交媒体。5. 3.2.3信息发布应符合以下要求:a)行政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对辖区内需要就业帮扶的重点群体对象,应发布或协助发布相关求职招聘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就业见习信息、创业相关信息;b)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对需要就业帮扶的重点群体对象,按月平均不低于1:4的比例发布求职招聘信息并转发职业培训信息和创业相关信息。注:按不低于1:4的比例发布招聘信息并转发职业培训信息和创业相关信息,即有1个未就业需提供就业帮扶服务的重点群体对象对应发布4条及以上招聘信息并分别转发4条及以上职业培训信息、创业相关信息。5.3.3信息维护信息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定期更新,确保有效性,对失效信息应及时撤除或告知;b)行政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应协助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开展信息维护。5.4职业介绍服务5.4.1信息推送服务5.4.1.1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应根据服务对象需求主动推送信息。5. 4.1.2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法律法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求职招聘信息、职业指导服务相关信息、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职业培训信息以及获取就业相关信息的方式和渠道。5.4. 1.3推送的形式应多样,主要包括口头通知、手机短信、系统或APP内短信、上门服务。5 .4.2人岗匹配服务应注重与服务对象保持有效沟通,给予求职者职业指导和企业用人指导,做好双方需求对接。充分尊重服务对象意愿,保护服务对象隐私。6 .4.3后续跟进服务后续跟进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a)介绍成功的,应暂停推送求职招聘信息,并向服务对象推送就业或用工后的手续办理、政策享受信息;b)未成功的,应继续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对连续3次以上未成功的求职者开展分级分类服务。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应建立一人一档,制定帮扶方案。5.5招聘会服务5.5.1 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应提供现场招聘会服务。可根据辖区内产业特点、用工紧缺情况、重大时间节点、用人单位实际需求,举办专场招聘会。5.5.2 招聘会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场地大小适宜、安全有保障的场所。5.5.3 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应根据辖区内重点群体规模确定场次。5.5.4 行政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应协助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组织提供现场招聘会服务,如提供岗位信息、组织人员参加、场地安排、宣传推广。5.5.5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宜相互合作举办招聘会。示例:如农村劳动力较多的行政村(社区)、乡镇(街道)可与有工业园区、用人单位较多的行政村(社区)、乡镇(街道)联合举办招聘会,会前可就人员基本情况、技能特长、岗位要求进行沟通,提高供需双方意向达成率。5. 5.6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应协助上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相关线上招聘会。5.6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5.6.1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应开展或协助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主要包括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金秋招聘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百日千万网络招聘等专项活动。5.6.2 应根据活动规模、复杂程度,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及人员分工。5.6.3 应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宣传,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举办的主题、时间、地点、参与对象、参与方式、咨询电话。5.6.4 应对与活动主题相关的特定群体、重点群体、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推送。5.6.5 在辖区内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时,应与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协调沟通,采取安全应急预防措施。5.7 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应符合GB/T33532、GB/T33534要求。5.8 职业指导服务5.8.1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宜提供可独立使用的服务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5.8.2 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职业指导室,配备职业指导专业人员,以满足个性化的职业指导需求。5.8.3 应建立实名制电子服务档案,提供分级分类的职业指导服务,一人一档,并在业务系统记录。5.8.4 宜对登记失业青年、大学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有需求的劳动者重点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帮助服务对象了解职业方向和最新职业状况。5.8.5 宜采用就业困难程度分组、职业素质测评、职业兴趣测评等工具,识别服务对象就业需求,帮助确定职业定位和方向。5.8.6 8.6应主动为服务对象按需提供职业指导资源信息,协助上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职业指导师队伍。5.9 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服务5. 9.1一般要求5.1. 9.1.1行政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应为辖区内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帮扶,若因缺乏资源等原因无法实施帮扶的,应上报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协同服务。5.9. 1.2应依托全省统一的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数字化应用场景开展日常就业帮扶。帮扶记录应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就失业状态、服务需求、提供服务情况等。5.10. 1.3首次为重点群体对象提供就业帮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继续服务需求的服务对象,每月应至少提供1次帮扶;对服务对象表示无需服务的,应从登记之日起每6个月回访1次。5. 9.1.4可按服务对象就业需求情况增加服务次数,提供适宜的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对提供服务类型为岗位检索及职业介绍或职业生涯规划与设计的服务对象,7个工作日内提供回访服务;对处于失业且有就业意愿的服务对象,主动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职业指导服务;对其他人员,持续跟踪了解就业意愿变动情况。5.9.2 信息核查采用数据筛选和人工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对辖区内劳动力资源信息进行更新完善。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联系、线上联系等方式,掌握辖区内重点群体基本情况。在不同日期联系3次且间隔1周以上,仍联系不上的,应在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数字化应用场景记录联系日期、联系方式、具体人员等要素。5.9.3 分类帮扶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应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按下列要求进行帮扶:a)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服务对象本人及认定后可享受的政策、服务;对己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了解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制定个性化指导方案,提供岗位推荐、后续跟进服务;b)对难以市场化就业的:应开发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进行兜底安置;c)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成员:应及时帮扶,确保至少1人实现就业;d)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有就业意愿的按需提供1次政策宣传、3次岗位推介、1次职业指导、1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对其中低保家庭、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毕业生,制定一人一策帮扶方案,优先提供就业帮扶;e)对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应重点提供就业帮扶。5.10创业服务5.10.1应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求,主动开展创业开业指导,提供创业政策对接、创业培训、场地支持、导师帮扶、项目咨询、资金扶持等创业服务。1.10.2 应定期开展上门走访服务,了解核实入驻创业园区,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主体经营情况,宣传推广创业政策,主动提供创业相关信息。1.10.3 宜为创业主体提供创业全周期服务。5. 11用工服务5.1.1 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建立重点用工企业名录,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提供用工服务,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a)应与乡镇(街道)助企服务人员开展合作和交流,了解用人单位用工需求,按需提供政策宣传解读、招聘登记、用工推荐和用工指导服务;b)应根据用人单位不同需求,建立需求档案,提供分类用人指导、匹配推荐、劳动关系服务;每月根据用工需求采集缺工岗位,对有季节性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重要时间节点应上门走访,了解需求,对不能解决的,应逐级上报;c)应协助组织有需求的用人单位赴对口帮扶地区、劳务合作地区或外省劳动力资源丰富地区开展招聘活动;d)对辖区内发生破产或大规模裁员的用人单位和所涉劳动者群体,应协助上门开展送政策、送指导、送岗位服务。注:大规模裁员指员工超过200人一次性计划裁员10%以上,或员工少于200人一次性计划裁员20人以上。5.1.2 行政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应协助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开展用工服务。6服务评价与改进6. 1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应建立服务质量反馈和投诉制度,设置意见箱(簿),公开投诉电话和网络投诉渠道,方便服务对象评价。6.1 建立以满意度调查和质量目标为核心的服务评价机制。满意度调查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也可自行组织开展。自行组织开展应客观反映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程度并公开满意度调查结果,接受监督。6.2 建立评价结果分析制度,总结不合格服务产生原因,创新管理和服务,持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附录A(规范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目标计算方法与说明A.1总体就业率辖区内常住人口中实有就业人员占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适龄人员的比例。总体就业率按式(A.1)计算:J1=x100%(A.1)式中:A总体就业率,单位为%;Bl劳动力资源摸排中的就业人员,单位为人;Ci劳动力资源摸排中的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总数,单位为人。A.2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覆盖率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的比例。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覆盖率按式(A.2)计算:A=-×100%(A.2)式中:Az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覆盖率,单位为;B2登记失业人员帮扶人数,单位为人;C2登记失业人员总数,单位为人。A.3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覆盖率辖区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的比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覆盖率按式(A.3)计算:J3=100%(A.3)式中:4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覆盖率,单位为;B3一就业困难人员帮扶人数,单位为人;C3一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就业困难人员总数,单位为人。A.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覆盖率辖区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的比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覆盖率按式(A.4)计算:Aa=-×100%(A.4)Ci式中: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覆盖率,单位为;及一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帮扶人数,单位为人;C4一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总数,单位为人。A.5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零就业家庭,即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动态清零是指某户零就业家庭出现后,开展及时帮扶,确保家庭中至少1名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实现就业。A.6低保、低边家庭就业帮扶覆盖率为辖区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低保、低边家庭成员提供就业帮扶的比例。低边家庭是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保、低边家庭就业帮扶覆盖率按式(A.5)计算:ls=×100%(A.5)式中:4一低保、低边家庭就业帮扶覆盖率,单位为;B5一已帮扶低保、低边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数,单位为人;CS低保、低边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数,单位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