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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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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四川省崇州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21)崇狱减422号罪犯王石,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川2002刑初3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王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川20刑终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33年4月12日止。于2017年3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川01刑更35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10月12日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川01刑更监2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JH01刑更356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11月12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端正服刑态度,接受教育,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遵守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另查明,罪犯王石被判处没收财产一万元,罚金二万元(已履行完毕)。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综上所述,罪犯王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石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3日附:罪犯王石减刑材料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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