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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范文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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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范文4篇.docx

    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范文4篇第1篇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投资建设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第六条建设项目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三)建设项目周边设施、单位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七条设立下列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一)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四)变更主要技术、工艺、生产方式以及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五)生产的规模、范围超出已经通过审查的规模、范围的。第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及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五)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八)结论和建议。第十五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三)立项许可证明文件;(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第十七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未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的;(二)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出充分论证和合理说明的。第十八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情况。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的检验、检测情况;(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投资建设单位。确需修改设计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后,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二)生产类型和设计能力;(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四)采取的安全措施;(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第二十五条投资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第二十六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三)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五)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七)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八)安全评价报告;(九)安全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情况;(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三)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验收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应当到现场进行验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验收审查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资建设单位。第二十九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一)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进行检验、检测的;(五)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七)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八)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十)提供虚假文件的;(十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三十条有关单位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前,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投资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依法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第三十三条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审查而未经安全审查合格,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或者未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合格,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承担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及总体竣工验收,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建设项目,是指工业生产单位用于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安全设施,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而配备的设备、装置、安全通道等设施。第三十九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对规模较小、工艺流程简单和危险程度较低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程序。第2篇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摘要:着我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和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提高电力建设企业职工,特别是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能力和安全素质十分必要,而且势在必行。安全生产管理在水利水电建设事业当中的分量是越来越重要了,尤其是对于施工企业单位来说,安全生产已经成为考核的一个重要技术经济指标。所以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每个企业都必须重视的一个环节。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水利电力工程重要性1引言安全与危险是相对的概念,它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预知危险和消除危险,二者缺一不可。从广义上讲,安全是预知人类活动各个领域里所存在的固有或潜在的危险,并且为消除这些危险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和行动的总称。从生产的角度讲,安全所表征的是一种不发生死亡、伤害、职业病以及设备财产损失的状况。在一定意义上讲,安全就是防止灾害,消除最终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以及各种损失发生的条件。我国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它高度概括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目的和任务,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和指针。作为生产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必须清楚了解;而作为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更应对其有较深刻的理解,以便在生产实际中贯彻执行。2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内涵在“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主要是由前四个方面按照不同层次和不同角度构成安全生产管理的宏观体制,这四个方面要互相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国家监察即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它是由国家授权某政府部门对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执行安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推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因此,国家监察是由法定的监察机构,以国家的名义,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来开展的。行业管理就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在实施本行业宏观管理中,帮助、指导和监督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业安全管理与国家监察的性质不同,它不被授予代表政府处理违法行为的权利,行业主管部门也不设立具有政府监督性质的监察机构。企业负责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担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内部安全调控与监督检查的机制。群众监督就是广大员工通过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等自己的组织,监督和协助企业各级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切实保障员工享有生命与健康的合法权益。群众监督属于社会监督,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的四个方面,不能相互替代,而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发挥出最大的管理效能。3 .水电建设项目的特点目前,全国电力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各地电力工程建设也进入施工高峰。施工企业面临新开工建设的电力工程技术要求高、工期紧的压力,施工机械老化或不足,施工一线技术力量不足,以及在安全文明施工和规范化作业管理等方面均存在薄弱环节,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形势不容乐观。3. 1施工作业区集中而场地狭小水利发电设备,尤其是机组安装设备都很沉重高大,所有的设备都要在厂房里安装,对重达几百吨的机组构件,要吊装在设备空间极为紧凑的刚架中,其场地就显得十分萧萧,而水电建设的施工高峰的时间以及人员与各种机械配备又很集中,同时又要在高处、交叉、重叠的复杂作业环境中施工。没有科学的施工组织和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设施)和强有力的监察与管理员是很难保证安全施工的。3.2“人自为战”,施工人员作业位置多变水电施工不同于生产单位,工人作业环境稳定;也不同于一般的建筑安装,工人活动范围小,工具比较单一。水电施工范围大、施工人员“人自为战”,施工作业环境、位置、工具使用多变,随机性强,而且施工条件差,有时甚至挤在或躺、坐在设备夹缝中施工,稍有不甚就会导致事故发生。3. 3不安全因素多具体表现为“十多”,即高处作业多,重叠作业多,其重运输多,设备构件吊装多,焊接明火多,施工机械多,临时设施多,预留孔洞多,外包队伍及临时工多,多工种、多单位在同一现场交叉作业多。水电企业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水电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复杂性。由于水电施工危险区域以及危险因素多,危险源和要害部位分布广,使得水电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也出现点多面广、头绪多、任务重的特点。仅常规性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就有安全健康管理,安监人员,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档案和帐表册卡、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等,同时还要注意用各种新的安全技术和先进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法。而每一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基础上又包括许多纷繁复杂细致的工作。可以说,要做好水电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绝非易事,所以这需要我们广大安全工作者和水电企业职工的不断努力。4 .水电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必要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随着社会日趋活跃和复杂,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多样化、经济利益多元化、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社会阶层结构越来越复杂。另一方面,我国又正处于大规模建设转轨期、发展期。由于建筑施工行业的产品固定不一性,建筑主体的多元流动性,施工现场生产环境复杂危险性,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都极可能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筑施工企业在政府的计划指令下进行施工,其生产经营活动相对简单,从业人员相对固定,其技能和素质相对稳定,国家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还能得到贯彻落实。当前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相当一部分未经过系统教育培训的非专业人员负责施工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其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到位,重效益轻安全、重进度轻安全,其安全工作常识”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以安全技术管理为例,项目经理组织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是两张皮,不具有针对性、指导性。究其原因是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未能根据工程特点、施工的环境、施工的方法、劳动力的组织而制定全面性、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而是照搬规范规程用语。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指导施工生产,导致了施工的习惯性、无序性、盲目性,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在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合理、充分地发挥作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项目的施工生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其意义十分深远。5 .如何做好水电建设的安全管理。根据水电建设项目的特点,要作好水电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建立科学的安全理念。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安全目标,使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各自的安全责任.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且赋予其足够的权利开展工作。制定开工前的安全检查清单。制定完善的安全计划。对所有上岗员工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和安全培训教育。遵守国家、行业和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与健康的规定,还要遵守业主提出的安全要求。在开工前要进行安全交底。保证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持续安全生产措施的有利执行6 .总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方针,它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在建设项目(工程)中的地位,也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目的和措施。建设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安全管理有深刻的认识,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不断改进现有的安全管理措施,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只有安全了,企业才会有市场,也只有安全了,企业才能有效益。参考文献:1崔国璋.安全管理.北京:海洋出版社,1997.52金磊,许德蜀,罗云.中国现代安全管理新编.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5.23汪元辉主编.安全系统工程.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1999.104刘东明,孙桂林主编.安全人机工程学.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3.15管理干部安全教育读本编写组.管理干部安全教育读本.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46秦春芳主编.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27黄长征主编.电力安全监察员培训教材.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5.108吴宗之,高进东,魏利军.危险评价方法及应用.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1.6第3篇浅析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就是运用现代管理的科学知识,针对项目特点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械设备、物料、环境物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而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中,因管理层管理水平的差异,在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存在许多共性的管理误区。本文就从建筑法、安全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相关的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方面进行总结归类,纠正项目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误区。切切实实做好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尽可能降低或杜绝伤亡事故。存在问题:项目管理者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存在没有专项的安全生产措施内容或偏于简单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安全措施内容。安全管理资料中没有较大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把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混为一谈。正确做法:1、项目管理者应该在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相关内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对各工种不同的工程结构、施工方法、作业条件等产生的各不相同的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对策、措施,使各类隐患能全面得到克服和治理。2、根据相关规定在施工前应单独编制下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3)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a、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b、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c、悬挑式脚手架;d、门型脚手架;e、挂脚手架;f、吊篮脚手架;g、卸料平台。(6)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a、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b、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c、隧道工程施工;d、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e、特种设备施工;f、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g、6m以上的边坡施工;h、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j、港口工程、航道工程;k、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3、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第4篇某项目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根据本工程工程量大,施工作业面广,立体交叉作业面多,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工种复杂等施工特点,对严格执行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为了确保高处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的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措施。一、基本规定:1、技术员及各区域的施工员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落实其在责任目标分解中所应尽的职责。2、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料具应妥善保管规范使用。高处作用中的安全防护用品、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由专人检查确认其完好、安全方能投入使用。3、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接受安全技术交底。4、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处理后再行施工。5、施工作业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6、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雪等均应及时清除。对于夏季和冬季的施工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严格执行。7、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员或技术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并请施工员或技术员检查后方可离开。8、规范“三宝、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正确规范使用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在楼梯口、予留洞口通道口等搭设防护栏杆,禁止向下抛物。9、外脚手架满挂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施工,确保不留安全隐患,严禁坐靠四口、五临边的防护,禁止在临边危险部位停留和休息。10、通道口处搭设双层防护棚,以确保行人安全。11、外脚手架的搭设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规范进行,搭设完毕后,必须经过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全员、架工班长等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12、高处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严格按照其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操作。二、临边作业:1、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2、墙高度超过3.2米,以及无外脚手架的高度超过3.2米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3、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楼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4、脚手架与建筑物通道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双层安全防护棚。5、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6、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搭设防护设施的材料必须符合规范,钢管的横杆及栏杆均采用。48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三、洞口作业:1、楼梯口设置防护栏杆:、地面通道口(安全通道、楼梯口通道)上部设安全防护棚,两侧挂安全网,出入口设安全防护门并设置安全标志。、临时楼梯防护采用通长两立柱杆,底部垫木砖。搭设楼梯防护栏杆,用两根648X3.5钢管,间距2000,下杆距离地面500mm,距上杆600mm,在临时扶手中部加一立柱杆。、按设计编写装拆防护设施,搭设完楼梯临边防护栏杆后用安全密目网封闭临边。2、预留洞口、坑、井防护:施工现场洞口防护,应针对洞口大小进行防护设计,形成统一的定型化管理。 较小的洞口,在不影响施工时应予封严。较大的洞口,按防护设计和技术交底以及防护详图进行搭设。 边长在150Cnl以上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钢管连成的网格,上面满铺脚手板;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网。 坑井除设置防护设施,在坑井临边外侧,还应设防护栏杆,满挂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并挂安全标志牌,夜间设红灯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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