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2025版《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全文+【解读】.docx

    • 资源ID:1878960       资源大小:45.28KB        全文页数:2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2025版《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全文+【解读】.docx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处罚大类目录编码事项名称裁量基准备注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行政命令(措施)裁量标准1法让租书地类违转<箱土类330215084000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同时具备以下情节:1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2 .涉及耕地5亩以下或总面积10亩以下;3.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含)以上30%(含)以下罚款。在处罚时,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备以下情节之一: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2.涉及耕地5亩以上或总面积10亩以上;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0%以上50%(含)以下罚款。序号处罚大类目录编码事项名称裁量基准备注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行政命令(措施)裁量标准2法让租书地类违转<箱土类330215085000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同时具备以下情节:1 .违法所得在20万元(含)以下;2 .涉及耕地2亩(含)以下或总面积5亩(含)以下;3 .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所得10%(含)以上20%(含)以下罚款。具备以下情节之一:1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2 .涉及耕地2亩以上或总面积5亩以上;3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所得20%(含)以上30%(含)以下罚款。序号处罚大类目录编码事项名称裁量基准备注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行政命令(措施)裁量标准3违法转让(租赁等)土地类330215087000对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未按规1.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及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一)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二)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涉及土地2亩(含)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含)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序号处罚大类目录编码事项名称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备注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行政命令(措施)裁量标准(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2.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第二十一条“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用于抵押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租金;(二)实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条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涉及土地2亩以上处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土地使用权,4法让租争地违转<箱土330215226000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2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涉及土地面积5亩(含)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含)以下的罚款。序号处罚大类类目录编码事项名称裁量基准备注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行政命令(措施)裁量标准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土地面积5亩以上10亩(含)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涉及土地面积10亩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序号处罚大类目录编码事项名称裁量基准备注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行政命令(措施)裁量标准5非法占地类330215080000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含超过批准数量占地、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o元以下。“3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同时具备以下情节:1 .初次违法;2 .占用土地1亩(含)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3 .自行或经责令15日(含)内改正的;4 .不存在骗取批准情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1.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非法占地和破坏耕地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2.地方可以按照旱地、水田等地类,进一步细化裁量基准。有下述占用土地情节之一的:1 .建设用地10亩(含)以下;2 .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3亩(含)以下。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400元(含)以下罚款。有下述占用土地情节之一的:1 .建设用地10亩以上;2 .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3-5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4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罚款。序号处罚大类目录编码事项名称裁量基准备注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行政命令(措施)裁量标准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亩(含);3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亩(含)以下;4 .永久基本农田1亩(含)以下。有下述占用土地情节之一:1 .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5亩以上;2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亩以上;3 .永久基本农田1亩以上。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o元(含)以下罚款。6非法占地类330215089000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涉及土地2亩(含)以下。责令交还土地。处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300元(含)以下罚款。经处罚拒不归还土地的,对其继续占地行为按非法占地论处。序号处罚大类目录编码事项名称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备注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行政命令(措施)裁量标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涉及土地2亩以上。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罚款。7临地用地违法类330215090000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涉及土地2亩(含)以下。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含)以上8倍(含)以下的罚款。序号处罚大类目录编码事项名称裁量基准备注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行政命令(措施)裁量标准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涉及土地2亩以上。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8倍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序号处罚大类目录编码事项名称裁量基准备注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行政命令(措施)裁量标准8坏地类破耕类330215096000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同时具备以下情节:1 .初次违法;2 .占用耕地1亩(含)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3 .自行或经责令15日(含)内改正的;4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不予处罚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亩(含)以下或永久基本农田1亩(含)以下。处耕地开垦费5倍(含)以上8倍(含)以下罚款。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1亩以上。处耕地开垦费8倍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序号处罚大类目录编码事项名称裁量基准备注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行政命令(措施)裁量标准9法用久本田类非占永基农类330215094000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亩(含)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含)以上3倍(含)以下罚款。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3倍以上5倍(含)以下罚款。10土地复垦违法类330215010000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逾期30日(含)以内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含)以上1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序号处罚大类目录编码事项名称垦方案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备注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行政命令(措施)裁量标准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逾期30日以上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11土地复垦违法类330215014000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政处罚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逾期30日(含)以内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逾期30日(含)以上、60日以(含)内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含)以上40万元(含)以下罚款。序号处罚大类目录编码事项名称裁量基准备注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行政命令(措施)裁量标准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逾期60日以上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罚款。12土地复垦违法类330215016000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政处罚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在30日内依法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不予处罚。逾期30日(含)以内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序号处罚大类目录编码事项名称裁量基准备注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行政命令(措施)裁量标准逾期30日以上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13土地复垦违法类330215009000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行政处罚1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2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在改正期限内依法缴纳,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限期缴纳。可以不予处罚。逾期30日(含)以内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含)以上1.5倍(含)以下的罚款。序号处罚大类目录编码事项名称裁量基准备注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行政命令(措施)裁量标准因素确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逾期30日以上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L5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罚款。14土地复垦违法类330215005000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限定的15日以内改正,但无法消除对监督检查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在限定的15日至30日内改正,但无法消除对监督检查影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罚。在限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处罚。序号处罚大类目录编码事项名称裁量基准备注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行政命令(措施)裁量标准15土地复垦违法类330215003000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含)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含)以上4倍(含)以下罚款。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土地复垦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序号处罚大类目录编码事项名称裁量基准备注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行政命令(措施)裁量标准16土地复垦违法类330215093000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含)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含)以上4倍(含)以下罚款。序号处罚大类目录编码事项名称裁量基准备注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行政命令(措施)裁量标准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4.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处以土地复垦费4倍以上5倍(含)以下罚款。17碍地查理类阻土调处类330215101000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限期5个工作日(含)内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5万元(含)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含)以下罚款。序号处罚大类目录编码事项名称资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材料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备注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行政命令(措施)裁量标准(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限期5个工作日(含)内未改正的,已阻碍调查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含)以下罚款。18碍地查理类阻土调处类330215223000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1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2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限期5个工作日(含)内未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5万元(含)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含)以下罚款。序号处罚大类目录编码事项名称裁量基准备注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行政命令(措施)裁量标准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3.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限期5个工作日(含)内未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含)以下罚款。序号处罚大类目录编码事项名称裁量基准备注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彳嗯H裁量标准(于日加值)适用说明:一、裁量说明:1.行政处罚的裁量要考量(初、累)犯、主观过错、违法持续时间、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因素,本基准仅对罚款裁量作出了规定,其余因素请在处罚中综合考量。2.本基准中的不予处罚仅列明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可以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对于应当不予处罚的,直接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六条等适用。3.对于存量且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发生变化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规定进行处罚。4.土地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违法行为人阻碍土地执法,构成妨害公务等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5.土地复垦违法行为在处罚时,其改正期限根据项目合同或土地复垦方案中的期限确定,仍难确定的,可通过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确定。二、技术说明:1.后续处罚事项归并和名称优化中,本裁量基准中的处罚事项编码和名称可能会有变动,届时请按照法条进行对应;2.本裁量基准选取了常用土地类处罚事项,部分土地类处罚事项因不常用、不可细化和量化,不列入本次处罚裁量基准。3.本基准中的“以上,“以内”,若包括本数的,注明“含”,未注明“含”的均不含本数。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修订稿)政策解读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修订稿)(浙自然资规20252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正式印发,并于2025年2月1日施行。现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因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115号)已适用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要求,在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115号)基础上,结合我省部分设区市的做法,修订本裁量基准。二、修订原则(一)继承创新原则。本裁量基准,继承了2019年、2021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总体内容,在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等方面保持稳定,根据实践需求对3大处罚事项做了优化,删除了重复的3项处罚事项。(二)开门修订原则。本次修订中,通过处室会商、浙政钉群组等方式充分征集意见。总共3次召集市县执法一线同志以视频会议听取意见、动态讨论,并与相关处室充分讨论地方意见,开门修订。(三)依法规范原则。根据土地违法案件处罚实践,对2021年处罚裁量基准中较为宽泛、考量因素较少的处罚事项进行了修订。主要体现在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类处罚事项上。同时对裁量基准的类别、适用说明等进行了规范。(四)过罚相当原则。本次修订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并结合地方违法案件查处中的难点、堵点和创新做法,以及群众的实际用地难题,切实做到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与处罚裁量相当,达到违法必究、震慑违法的成效。三、修订内容(一)优化裁量基准形式。一是优化设置了裁量基准类别。根据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归并情况,增加了“处罚大类”一栏。为各地准确理解、科学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供了导引,也便于与后续处罚事项归并相衔接。同时,与2024年出台的测绘类、地矿类处罚裁量基准相衔接,增加了“行政命令(措施)”栏,为行政执法中依法适用留足了空间。二是完善裁量的适用说明。明晰了新老裁量基准、其他裁量考量情形适用、是否包含本数等问题,为裁量基准的科学、准确、依法适用奠定了基础。(二)依法规范非法占地类、破坏耕地类处罚裁量基准。对“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原本仅根据建设用地、一般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分类设定裁量标准,过于宽泛。本次增加了违法面积、违法时间、违法形态等裁量因素,防范了简单以地类设置罚款幅度的处罚过轻问题。(三)坚持过罚相当、实事求是原则,优化占用永农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设置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行为的罚则。结合全省实际,将“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区间设置为“耕地开垦费2倍(含)以上3倍(含)以下、3倍以上5倍(含)以下”两档。(四)根据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将不予处罚情形纳入裁量基准。为优化营商环境,体现审慎包容监管、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彰显了行政执法的温度,具体为以下处罚事项:1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2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3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政处罚;4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行政处罚。(五)删除重复的3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一是删除“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2项事项,主要因上述2事项均可适用“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二是删除了因土地权属争议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主要因省司法厅正在清理该事项。(六)统一处罚裁量的期限。为保障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对阻碍土地调查处理类处罚事项的责令改正期限统一为5个工作日。四、实施时间本裁量基准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注意事项

    本文(2025版《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全文+【解读】.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