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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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docx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的通知(2025修订)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的通知黑建规(20252号各市(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8号令)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12024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住建厅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黑建规范(20206号)予以修改,现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以及黑龙江省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请各地及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1月30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组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组织召开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专家评审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地)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也可依权限授权县(市、区)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发改、工信、交通(铁路)、人防、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其行业内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第三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纳入“黑龙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黑龙江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等相关系统平台有效衔接。建设单位通过“黑龙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承诺),应提交电子材料,涉密项目及图纸等按照保密要求实行线下纸质材料申报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通过“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消防救援机构可通过“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共享公示后建设工程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信息。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既有建筑装修装饰改造的,在不改变原控详规划、规划许可等确定内容的情况下,可提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或房屋建筑产权证明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供批准文件;(五)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要求:(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通过“黑龙江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外的建设工程,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的依据。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六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第七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要求:(一)申请验收材料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并预约现场评定时间;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凭证;(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等技术服务,并形成意见或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依据;()实行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通过“黑龙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预约办理,消防验收意见通过联合验收意见书统一出具。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需整改后申请复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针对上次验收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进行现场评定复验,并填写复验记录。消防验收复验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因建设单位自身问题导致复验的,增加的现场评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九条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向发改、工信、交通(铁路)、人防、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立项文件、开工报告等有关消防技术资料抄报同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相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十条建设单位组织消防查验和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要求:(一)检查备案材料全面性和完整性,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其他建设工程中的一般项目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的,建设单位填写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时,需勾选“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并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三)对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的其他建设工程,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暂行规定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特殊建设工程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评审,评审通过的专家评审意见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备案及抽(复)查的依据。第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确定的项目类型,按以下比例对已经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一)重点项目I类:抽查60%;(二)重点项目11类:抽查30%;()一般项目:抽查10%o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抽查比例,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规避抽查。同一地址建设工程短时间多次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或存在建设单位主动申请消防验收抽(复)查等情形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直接将其列为检查对象。第十四条项目抽查通过“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开展,按照抽查比例随机抽取,即时显示“被确定为检查对象或“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抽取结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抽查对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预约现场评定时间,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收到抽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针对上次检查发现问题的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结果通知书。第五章有关单位责任与义务第十六条消防工程是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相关从业人员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从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服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服务,以及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单位,应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按相关规定要求在我省范围内提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工程违反国家和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举报,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人员核查,依职责权限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条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组织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应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相关知识和技术培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之日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废止。黑龙江省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项目类型重点项目I类重点项目n类般项目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一万平方米小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三千平方米小于一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其他建设工程中重点项目外的项目二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五千平方米小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两千五平方米小于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其他建设工程中重点项目外的项目三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三千平方米小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三千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其他建设工程中重点项目外的项目四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一千平方米小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一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其他建设工程中重点项目外的项目五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三百平方米小于五百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其他建设工程中重点项目外的项目六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三百平方米小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二百平方米小于三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其他建设工程中重点项目外的项目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三层及以上的多层住宅建筑;其他建设工程中重点项目外的项目八中型发电: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300MW以下或总装机容300MW及以上600MW以下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上300MW以下且水库总库500亩及以上1亿m3以下的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变配电工程:除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以外的变电站.小型发电:单机容量50MW及以上100MW以下或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上300MW以下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100MW以下且水库总库容100Om3及以上5000m3以下的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其他建设工程中重点项目外的项目九按建筑设计昉火规范GB50016划分的丙类、丁类厂房,丙类、丁类库房。其他建设工程中重点项目外的项目一按照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小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小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本条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小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备注:1 .项目类型与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各项相对应。2 .对于新兴产业建设项目,例如,自习室、月子中心等业态参照第五项分类;足疗、洗脸吧、密室逃脱、剧本杀、轰趴馆、台球室、麻将馆等业态参照第六项分类。3 .既有建筑改造、装修等项目需要根据功能类型和规模参照总体列表进行分类。4 .地下室、管廊等项目按功能、规模参照相应条款。5 .风电、太阳能项目参照第八项分类。6 .其他未明确分类的项目应当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