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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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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标准.docx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SJGSJG187-2025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forurbanrailtransitengineeringinkarstarea2025-01-26发布2025-04-01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forurbanrailtransitengineeringinkarstareaSJG187-20252025深圳前言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2021年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深圳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地质局会同有关单位组成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结合深圳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实际应用,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主要内容是:1.总贝U;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勘察;5.设计;6.施工;7.检验与监测;8.风险管理。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批准发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归口并组织深圳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等编制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深圳市地质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岗路7号,邮政编码:51802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地质局本标准参编单位: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大学山东大学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金亚兵黄冬生黄力平张中安贾科于德涌朱斌王彦会韩莉吴永钦敖文龙姬凤玲吴成刚何建凯董志杜万强费建波成双田罗小刚王健孟栋徐壮黎心海易谈华胡小辉武科彭远胜龚选波刘家国刘懿俊卢薇艳唐嘉锋张国群吴旭彬刘动焦玉勇谭飞杨明新张欣王鹏梁景业周武邢志豪智子卉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陈鸿周洪涛付文光张先亮陈发波齐明柱乔丽平1 总则12 术语和符号22.1 术语22.2 符号33 基本规定53.1 勘察53.2 设计与施工63.3 检验与监测73.4 风险管理74 勘察84.1 一般规定84.2 可行性研究勘察94.3 初步勘察104.4 详细勘察114.5 施工勘察144.6 勘察成果155 设计175.1 一般规定175.2 岩溶治理设计175.3 地基基础设计185.4 基坑支护设计195.5 隧道设计206 施工226.1 一般规定226.2 岩溶治理施工226.3 地基基础施工236.4 基坑支护施工246.5 隧道施工257 检验与监测277.1 一般规定277.2 检验277.3 监测278 风险管理308.1 一般规定308.2 风险分级308.3 风险辨识328.4 风险评估338.5 风险预警34附录A深圳市(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可溶岩分布范围和岩溶发育程度图35附录B深圳市(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典型岩溶地质结构类型划分36附录C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38附录D岩溶地区物探方法选用表39附录E隧道岩溶治理范围参考图表40附录F岩溶地面塌陷预测分析参考标准42本标准用词说明43引用标准名录44附:条文说明45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andSymbols22.1 Terms22.2 Symbols33 BasicRequirements53.1 Investigation53.2 DesignandConstruction63.3 TestingandMonitoring73.4 RiskManagement74 Investigation84.1 GeneralRequirements84.2 FeasibilityStudyInvestigation94.3 PreliminaryInvestigation104.4 DetailedInvestigation114.5 ConstructionInvestigation144.6 InvestigationResults155 Design175.1 GeneralRequirements175.2 KarstTreatmentDesign175.3 FoundationDesign185.4 ExcavationSupportDesign195.5 TunnelDesign206 Construction226.1 GeneralRequirements226.2 KarstTreatmentConstruction226.3 FoundationConstruction236.4 ExcavationSupportConstruction246.5 TunnelConstruction257 TestingandMonitoring277.1 GeneralRequirements277.2 Testing277.3 Monitoring278 Riskmanagement308.1 GeneralRequirements308.2 RiskClassification308.3 RiskIdentification328.4 RiskEstimation338.5 RiskPre-warning34Appendix A DistributionandDevelopmentDegreeMapofDissolvableRockinShenzhen35Appendix B DivisionofTypicalKarstGeologicalStructuresinShenzhen36Appendix C EvaluationofSiteStabilityandSuitability38Appendix D SelectionTableofGeophysicalExplorationMethodsinKarstArea39Appendix E ReferenceTableandChartforKarstTreatmentRangeinTunnels40Appendix F ReferenceStandardsforPredictionandAnalysisofKarstCollaps42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43ListofQuotedStandards44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451.0.1为确保深圳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可靠、保护环境、风险可控,结合深圳岩溶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经验,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检验与监测以及风险管理。1.0.3深圳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检验与监测以及风险管理,应结合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及周边环境,综合考虑线路位置与工程类型、材料与施工条件、工期与造价等因素。1.0.4深圳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符号2. 1术语2. 1.1可溶岩dissolvablerock包括碳酸盐类、硫酸盐类、卤素盐类等岩石。自然界中硫酸盐和卤素盐类岩石分布较少,其溶蚀较快,岩溶地貌较难保存,因此可溶岩通常主要是指碳酸盐类岩石。3. 1.2岩溶karst水对可溶岩进行以化学溶蚀作用为特征,并包括水的机械侵蚀和崩塌作用,以及物质的携出、转移和再沉淀的综合地质作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地质现象的统称,又称喀斯特。4. 1.3岩溶水waterinkarstcave(karstwater)存在于岩溶化岩体中的地下水,又称喀斯特水。5. 1.4溶洞karstcave由岩溶作用所形成且发育在岩体内的空洞的统称。溶洞按成因可分为包气带洞、饱水带洞和深部承压带洞等。6. 1.5土洞soilcave发育在可溶岩上覆土层中的空洞。7. 1.6岩溶率rateofkarstification在一定范围内岩溶空间的规模和密度的定量指标,可分为:1 线岩溶率(karstificationrateinunitlinelength):单位可溶岩长度上岩溶空间形态长度的百分比;2 钻孔见洞隙率(rateofholestodisclosekarst):在一定深度或层位内,揭露可溶岩洞隙的钻孔数占揭露可溶岩勘探孔总数的百分比。8. 1.7裸露型岩溶barekarst直接出露地表的岩溶。9. 1.8覆盖型岩溶coveredkarst被松散堆积物覆盖的岩溶。10. 1.9埋藏型岩溶buriedkarst被已成岩的非可溶岩层覆盖的岩溶。11. 1.10轨道交通结构地基railtransitstructurefoundation支撑轨道交通设施基础的土(岩)层,它必须能够承受轨道交通设施及其运行产生的荷载,并保持稳定性和安全性。12. 1.11土岩组合地基soil-rockcompositesubgrade指轨道交通结构受力地层范围内,存在溶沟、溶槽等基岩面起伏较大的岩层与土层交错的地基。13. 1.12岩溶地质结构类型classificationofkarstgeologicalstructure上覆岩(土)层与下伏可溶岩之间的空间组合关系的分类。14. 1.13溶蚀裂隙grike地表水和地下水沿可溶岩的节理裂隙溶蚀侵蚀产生的槽状形态。15. 1.14溶痕、溶沟karren,Iapies地表水沿可溶岩表面进行溶蚀,形成的沟痕,微小的称溶痕,大的称溶沟。16. 1.15溶槽karstvalley有流水参与作用形成的长条状的岩溶洼地。17. 1.16岩溶突水karstwaterinrush储集和运动于岩溶含水层中的地下水,当被人工揭露或自然因素失衡而骤然产生的量大且快速的涌水现象。18. 1.17岩溶涌泥karstmudinrush储集和运动于溶洞、溶沟、溶槽中的流塑状泥土,当被人工揭露或自然因素失衡而骤然产生的量大且快速的涌泥现象。19. 1.18岩溶地面塌陷karstgroundcollapse岩溶洞隙上方的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发生变形破坏延伸至地表,并在地面形成陷坑的一种岩溶地质作用和现象。20. 1.19盾构法shieldmethod在岩土体内采用盾构机开挖岩土修筑隧道的施工方法。21. .20明挖法cutandcovermethod由地面开始施作竖向支护结构和支撑体系,垂直开挖岩土体和修筑地下结构的施工方法。22. 1.21矿山法miningmethod在岩土体内采用人工、机械或钻眼爆破等开挖岩土修筑隧道的施工方法。23. 1.22顶管法pipejackingmethod在隧道穿越地下建(构)筑物、河流等各种障碍物时采用顶管机顶管的暗挖式施工方法。24. 1.23风险risk岩溶地区工程建设中,不利事件或事故发生的概率(频率)及其损失的组合。25. 1.24风险辨识riskidentification调查识别岩溶地区工程建设中潜在的风险类型、发生地点、时间及原因,并进行筛选、分类。26. 1.25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对岩溶地区工程建设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对风险危害性及其处置措施进行决策。27. 1.26风险接受标准riskacceptancecriteria对岩溶地区工程建设风险进行分析和决策评估,判断风险是否可接受的等级标准。28. 1.27风险控制riskcontrol制定岩溶地区工程建设风险处置措施及应急预案,实施风险监测、跟踪与记录。风险处置措施包括风险清除、风险降低、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四种方式。29. 1.28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对岩溶地区工程建设风险进行风险界定、风险辨识、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30. 符号B隧道中心线与地面塌陷中心的距离;D隧道洞径;d桩身直径;r岩石应力扩散角;塌陷角;r地面塌陷坑的半径;h地面塌陷坑的深度;hi隧道顶板至地面的距离;h2隧道底板至可溶岩岩面的距离;H溶洞顶板厚度;溶(土)洞高度;可溶岩上覆土层厚度;L左右线隧道中心间距;顶板跨度;岩溶地面塌陷影响范围。3基本规定3. 1勘察3.1.1 岩溶地区的勘察应查明建设场地可溶岩分布范围、分布规律、发育程度、地质结构类型、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特征,对场地及地基作出综合评价。3. 1.2深圳市(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可溶岩分布范围和发育程度可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深圳市(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典型岩溶地质结构类型划分可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3. 1.3岩溶地区的勘察宜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四个勘察阶段,并宜根据工程需要开展专项勘察。工程规模较小、场地地质条件简单的丙级勘察或有工程经验的岩溶地区,可合并勘察阶段或直接进行详细勘察。3. 1.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岩溶场地,勘察应采用综合地质调查、钻探、物探、原位测试、水文地质试验和室内试验等综合勘察手段,勘察方案可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1 土洞或塌陷成群发育地段;2 单一溶洞顶底相对高差大于10m;3 钻孔见洞隙率大于60%;4 钻孔线岩溶率大于30%;5 溶槽或串珠状竖向溶洞发育深度超过50m。3.1. 5岩溶发育程度的划分应符合表3.1.5的规定。表3.1.5岩溶发育程度等级岩溶场地条件岩溶强发育1 地表有较多岩溶塌陷、漏斗、洼地、泉眼;2 溶沟、溶槽强发育,石芽密布,相邻钻孔基岩面高差大于5m;3 地下有暗河、伏流;4 钻孔见洞(隙)率大于30%或线岩溶率大于20%;5 溶槽或串珠状竖向溶洞发育深度达20m以上岩溶中等发育介于强发育和弱发育之间岩溶弱发育1地表无岩溶塌陷、漏斗;2 溶沟、溶槽弱发育;3 相邻钻孔基岩面相对高差小于2m;4 钻孔见洞(隙)率小于10%或线岩溶率小于5%注:1同一档次的各划分指标中,根据最不利组合的原则,从高到低,有1个指标达标即可定为该等级;2当地区岩溶发育存在显著差异时,应根据岩溶发育程度进行工程地质分区;3深圳市岩溶分布概况可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3.1.6岩溶场地稳定性可根据场地地基稳定性、场地地震稳定性、岩溶发育程度和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危险性等方面进行定性评价,岩溶场地稳定性可划分为基本稳定、中等稳定、不稳定、极不稳定四个等级,岩溶场地稳定性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中表C.0.1的规定;岩溶场地适宜性可根据场地地基稳定性、破坏后果、治理难易程度结合工程建设特征进行定性评价,岩溶场地适宜性可划分为适宜、基本适宜、适宜性差三个等级,岩溶场地适宜性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中表C.0.2的规定。3.1.7岩溶地区的勘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GB50909、岩溶地区建筑地基基础技术标准GB/T51238、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广东省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T15-241岩溶地区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J/T15-136和深圳市标准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SJG01的有关规定。3.2设计与施工3. 2.1岩溶地区的轨道交通工程地基根据地层组成状况可划分为下列四种类型:1 土质地基:轨道交通工程地基为土层,根据土的特性可分为冲洪积层地基、红黏土地基、软土地基、填土地基,含土洞地基;2 土岩组合地基:轨道交通工程地基为土与可溶岩的组合地基,根据岩土组合特征可分为溶沟(槽)、溶蚀(裂隙、漏斗)、石芽等形成的半岩半土地基、多岩少土地基、多土少岩地基;3 岩石地基:轨道交通工程地基为裸露型、覆盖型和埋藏型岩溶地基,含溶洞地基;4 混合岩石地基:轨道交通工程地基由部分可溶岩与部分非可溶岩的组合地基。3.2.2 岩溶场地基本稳定、中等稳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宜选择或利用上部硬塑或可塑土层作为隧道地基或桩基持力层。3.2.3 2.3岩溶场地的治理范围应根据轨道交通工程所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和结构特点并经分析论证确定。3.2.4 2.4当场地的岩溶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重大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与论证。3.2.5 岩溶地区隧道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开展岩溶治理专项设计。当隧道位于I、Hl、IIIiIVl岩溶地质结构地段时,岩溶治理设计与隧道结构设计应统筹考虑。3.2.6 隧道位于11、Inl岩溶地质结构地段时,宜考虑岩溶地面塌陷的可能性;当隧道位于I、IVl岩溶地质结构地段时,应考虑岩溶地面塌陷的可能性,并应对隧道采取保护措施。3.2.7岩溶地区的桩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岩溶地区的桩基宜采用钻孔桩、旋挖桩等桩型;2 单桩荷载较大、岩面埋深较浅场地,宜采用嵌岩桩;3 岩溶弱发育、基岩面起伏大、埋深大场地可采用摩擦端承灌注桩;4 岩溶中等及强发育场地宜采用端承桩;5 岩溶中等及强发育场地不应采用人工挖孔灌注桩基础,不宜采用锤击式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6 岩溶强发育且存在串珠状和厅式溶洞场地不宜采用一柱一桩基础。3.2.8 岩溶地区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岩溶地区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GB/T51238和广东省标准岩溶地区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J/T15-136的有关规定。3.2.9 岩溶地区施工前应研究分析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结合现场实际作出风险评估,制定施工技术方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做好各种应急物资储备。3.2.10 10岩溶地区地基基础、基坑、隧道施工前应根据勘察资料和设计要求,对岩溶进行预处理。3.2.11岩溶地区I类岩溶地质结构场地不宜抽排岩溶水;当确需抽排时,应采取相应环境保护措施。3.2.12岩溶地区应结合工程实际进行现场试验和试验性施工,并应根据试验取得的数据确定施工参数和工艺。3.3检验与监测3.3.1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根据所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和工程特点,开展检验与监测工作,并应反馈检验与监测信息。3.3.2岩溶治理的试验、施工以及竣工验收阶段均应进行治理质量和效果检验。3.3.3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监测应为验证设计、施工及环境保护等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优化设计和施工参数,分析和预测工程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状态及其发展趋势,实施信息化施工等提供资料。3.3.4岩溶地区检验与监测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K岩溶地区建筑地基基础技术标准GB/T51238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T15-60和岩溶地区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J/T15-136、深圳市标准深圳市地基处理技术规范SJG04、基坑支护技术标准SJG05和建筑基桩检测标准SJG09的有关规定。3.4风险管理3.4.1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进行风险管理。3.4.2风险管理应覆盖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3.4.3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和信息化风险管理系统。风险管理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的有关规定。4.1 一般规定4. 1.1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工程周边环境风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和广东省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T15-241的规定。5. 1.2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工程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划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各勘察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工程周边环境风险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的勘察时,勘察等级应划为甲级;2 除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等级应划为乙级;3 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且工程周边环境风险等级为四级的勘察等级应划为丙级。4. 1.3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作业前,应搜集轨道沿线可溶岩分布区地形地貌、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溶专项调查、已建或在建相关工程经验等资料并编制勘察实施方案。勘察作业应查明可溶岩分布特征和岩溶发育程度、岩溶水赋存情况。勘察报告应对工程建设场地稳定性、适宜性和岩溶地面塌陷等风险进行评估,并应对岩溶治理方法、地基基础选型、基坑支护型式、隧道掘进方法等提出建议。5. 1.4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物探、钻探、现场试验测试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查明场地地质构造、岩溶洞隙、土洞的分布;应了解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并应对岩溶洞隙、土洞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初步判断,应对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初步评价;2 初步勘察阶段应初步查明岩溶地质结构、岩溶洞隙、土洞的分布、发育程度和规律,应初步查明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并应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进行分区;应对场地的岩溶治理、地基基础、基坑支护、隧道掘进等设计、施工提出初步建议;3 详细勘察阶段应查明拟建工程范围及可能影响范围的岩溶地质结构、岩溶洞隙、土洞的位置、规模、填充程度和填充物性状;应查明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应查明岩溶水赋存、连通、活动特征,查明地下水、地表水补径排条件;应评价岩溶对工程建设和运营安全的影响;应对岩溶治理、地基基础、基坑支护、隧道掘进等设计、施工提出建议;4 施工阶段,应根据开挖揭露的情况,进一步查明溶(土)洞边界、发育形态、岩溶水特性;应对岩溶治理措施提出具体建议。4. 1.5岩溶地区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宜根据工程阶段和重要性等级开展,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范围及比例尺应根据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及岩溶发育程度按下列规定确定:1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范围应包括场地及周边外扩范围,外扩范围应根据地质条件、岩溶发育程度及周边环境保护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区间直线段向两侧外扩不应小于100m;车站、区间曲线段及车辆基地外扩不应小于200m;周边存在河流、水库、湖泊、海湾、沟谷、边坡、山岭等特殊场地时,应根据影响程度扩大调查范围;2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2000-1:5000,初步勘察阶段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L500l:2000,详细勘察阶段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2001:500。岩溶强发育、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宜放大比例尺。4.1.6岩溶地区选用物探勘察手段时,可根据探测目的按本标准附录D选择物探方法。4.1.7岩溶地区在工程范围及可能影响范围存在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岩溶问题时,应进行专项勘察。4.1.8岩溶地区勘察施工时,应做好钻孔卡钻、掉钻、掉机和试验测试引起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隐患的安全防护和应对措施。4.1.9岩溶地区勘察穿越河道、水库等水体区域时,勘察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应进行专门研究。4.1.10岩溶地区勘察完成钻探、取样、测试、试验、水位观测等工作后应封孔。4. 2可行性研究勘察4. 2.1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应针对线路方案,开展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研究线路场地的地质条件,为线路方案比选提供地质依据。5. 2.2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研究影响线路方案的岩溶发育特征。应在收集已有地质资料和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的基础上,开展钻探与取样、原位测试与室内试验等工作。6. 2.3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应搜集沿线可溶岩分布区的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地震、矿产等资料,应调查沿线场地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周边环境条件、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情况、已建或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及相关工程建设经验等资料。7. 2.4岩溶地区可行性研究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1 应开展工程地质测绘、调查和地质勘探工作;2 应结合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等,划分工程地质、岩溶水文地质单元;3 应评价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4 对影响线路方案的岩溶不良地质作用、软弱土,应了解其岩溶成因、分布范围及发展趋势,分析其对线路的危害,提出避让、防治的可行性建议;5 应研究线路、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周边环境等条件,提出线路比选方案的建议。4. 2.5岩溶地区可行性研究勘察的勘探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点数量应满足工程地质单元划分的要求,每个工程地质单元应有勘探点;2 车站沿线路纵向勘探点间距宜为100m150m,区间沿线路纵向勘探点间距宜为20Onr500m,岩溶强发育及中等发育的地段宜加密勘探点;3 车辆段和停车场应有勘探点,岩溶强发育及中等发育场地不应少于3个勘探点;4 控制线路方案的河流、水库、湖泊等地表水体及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地段宜布置勘探点,部分地表水、地下水丰富地段宜布置水位观测孔;当地下水对车站和区间工程有影响时宜布置长期水文观测孔,观测时间不宜少于1个水文年;5 在地质条件复杂地段或对线路选线和工法研究有重大影响的地段应加密勘探点;6 当存在比选线路时,各比选线均宜有勘探点。4. 2.6可行性研究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满足岩溶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和线路方案设计、工法比选需要;2 勘探孔应均为控制性钻孔,孔深不应小于35m或进入完整基岩不应小于10m;对于高架段及有上盖的停车场及车辆段,勘探孔应进入完整基岩以下10m;3 应揭穿填土、软土、砂土、碎石土、溶洞、软硬夹层和断裂带等软弱地层和中等强透水地层后进入稳定岩土层,如不满足本条第1、第2款要求则应与设计人员共同研究确定勘探孔深度。4.3初步勘察4 .3.1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初步勘察应在可行性研究勘察的基础上,针对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的敷设形式、各类工程的结构型式、施工方法等开展工作,为初步设计提供地质依据。5 .3.2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初步勘察应根据沿线区域地质、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岩溶分布特征和发育程度、工程周边环境等,采用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勘探与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物探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勘察方法。6 .3.3岩溶地区初步勘察宜根据线路周边环境及场地条件选用地震反射法、微动探测法、高密度电法、探地雷达法、音频大地电磁法或瞬变电磁法等物探方法初步了解岩面埋深及起伏变化情况,并宜指导勘探布孔。7 .3.4岩溶地区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1 应初步查明沿线地质构造、岩土类型及分布、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岩溶水文地质条件;2 应初步查明可溶岩与非可溶岩边界,可溶岩类型,岩溶类型、成因、分布、规模、工程性质,并分析其对工程的危害程度,预测其发展趋势;岩溶塌陷危害程度划分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40112的规定;3 应初步查明沿线地表水的水位、水质、河湖淤积物的分布,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径排关系;4 应初步查明岩溶地段含水层类型、地下水埋深及承压性,地下水补给、径流、流量、流向、排泄条件,历史最高水位,地下水动态和变化规律,并评价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5 应初步评价岩溶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6 应评价岩溶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7 应初步划分岩溶场地复杂程度等级。4. 3.5岩溶地区初步勘察勘探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孔均应为控制性钻孔,地下车站、明挖区间可沿两侧按照30m40m间距布孔,勘探孔宜布置在结构外侧Im3m范围;2 暗挖区间可按照30m80m间距布孔,勘探孔宜布置在区间隧道结构外侧3m5m范围:当左右线间距(L)小于3倍洞径(D)时,应在左、右线外侧及左右线中间布孔,并应在综合利用中间勘探孔基础上满足左右线交叉布孔;当左右线间距(L)大于3倍洞径(D)时,左右线应按照单线考虑,分别在隧道两侧交叉布孔。勘探孔平面布置示意图可见图4.3.5(八)、(b);隧道IE.III左纹地质纵剖面剂线IG线地成纵剖面剖线勘探孔(八)初勘阶段暗挖区间勘探孔平面布置示意图(LOD)IIW,I左线地质纵剖面剖线L3D-'.I右线地质纵剖面剖线(b)初勘阶段暗挖区间勘探孔平面布置示意图(L3D)图4.3.5初勘阶段暗挖区间勘探孔平面布置示意图3 高架段及其他桩基工程,宜结合墩位和桩位布孔,勘探孔间距宜为30m80m;4 有上盖的停车场及车辆段场地,勘探孔间距宜为30m60m,宜呈网格状布置;5 每个工程地质单元取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2/3,其中取样勘探孔不应少于1/2。各工程地质单元地下水分层取样数量不应少于3组。4.3.6岩溶地区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线及地面线勘探孔深度应达到设计结构底板以下30m或进入结构底板下完整基岩不小于10m;2 高架段及有上盖的停车场及车辆段勘探孔深度应进入完整基岩不少于IOmo4.3.7 钻孔中的素填土、砂土、粉土和一般黏性土宜进行标准贯入试验,可溶岩面表层残积土或溶蚀堆积物宜进行动探试验。4.3.8 若钻孔揭露基岩,应采取代表性岩样进行岩矿鉴定,每个地质单元不应少于3组。4.3.9 每个工程地质单元主要岩土层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10件(组),波速测试孔不宜少于3个,电阻率测试孔不宜少于2个。4.3.10岩溶地区初步勘察阶段应开展水文地质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文试验孔应布置在不同水文地质单元、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的不同含水层且富水性较强的地段;2 水文试验宜以抽水试验为主,多层地下水地段应分层抽水,试验观测孔宜垂直或平行地下水流向布置;3 宜根据工程需要布置水文观测孔,观测时间不宜少于1个水文年。4.4详细勘察4. 4.1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详细勘察应在初步勘察的基础上,针对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各类工程的结构形式、埋置深度和施工方法等开展工作,应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5. 4.2岩溶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详细勘察应根据沿线各类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岩溶分布特征和发育程度、工程周边环境等,采用勘探与取样、物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辅以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水文地质试验等综合勘察方法。6. 4.3岩溶地区详细勘察应根据初勘查明的可溶岩埋深及岩面起伏形态采用地震反射法、面波法、微动探测法、高密度电法、探地雷达法、音频大地电磁法、瞬变电磁法、跨孔CT法或管波探测法等物探方法,进一步查明岩溶洞穴(隙)位置、规模、空间分布形态。7. 4.4岩溶地区详细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1 应查明场地岩土层的类型、年代、成因、分布范围、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能力,应提出天然地基、地基处理或桩基等地基基础方案的建议,应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构)筑物、路基等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2 应查明岩溶分布特征和发育程度,可包括溶(土)洞、溶沟、溶槽、溶隙大小和空间分布形态,溶(土)洞填充物和填充程度;3 应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水质、岩土渗透系数、地下水位及变化幅度等水文地质条件;4 应查明对工程有影响的地表水体的分布、水位、水深、水质、防渗措施、淤积物分布等,应分析地表水体对工程可能造成的危害;5 应查明溶洞之间的水力联系和岩溶水活动规律,对因岩溶作用发生过地表水消失或补充的地段,应分析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6 应预测工程施工与运营期间的岩溶工程问题,对极不稳定、不稳定和可能出现塌陷的场地,应根据工程特点、基础形式与埋深、施工方法等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建议;7 应进行岩溶地面塌陷分区和溶洞稳定性分级;8 应分析隧道围岩的稳定性和可挖性,对围岩进行分级和岩土施工工程分级,提出对地下工程有不利影响的岩溶地质问题及治理措施的建议,应提供基坑支护、隧道初期支护和衬砌设计与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9 应分析工程周边环境与工程建设的相互影响,应评估岩溶地质风险,应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议。4. 4.5岩溶地区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岩溶弱发育区的地下车站、明挖及盾构区间勘探孔间距宜为15m25m,矿山法区间勘探孔间距宜为IOm20m;岩溶中等发育区及强发育区的地下车站、明挖及盾构区间勘探孔间距宜为IOm20m,矿山法区间勘探孔间距IOm15m;勘探孔宜沿结构外侧Im3m布置;车站结构角点以及出入口与通道、风井与风道、施工竖井与施工通道等附属工程部位应布置勘探孔;车站和明挖区间采用承重桩或抗拔桩时,勘探孔应结合桩位位置;明挖车站宽度较大时,应在中部适当增加勘探孔;2 暗挖区间宜在隧道结构外侧3m5m(水域5m8m)布置勘探孔。当左、右线隧道间距(L)小于3倍隧道洞径(D)时,宜在左、右线隧道结构外侧3m5m(水域5m8m)范围和左、右线隧道之间部位布置勘探孔;当左、右线隧道间距(L)大于3倍隧道洞径(D)时,宜在左、右线隧道结构外侧3m5m(水域5m8m)范围各自交叉布置勘探孔;在区间洞口、施工竖井、联络通道、渡线、隧道陡坡段、大断面和异型断面、工法变换部位、盾构始发和到达端头等部位应布置勘探孔和勘探横剖面,每条横剖面宜布置不少于3个勘探孔(单洞双线隧道可布置2个勘探孔);暗挖区间勘探孔平面布置示意图可见图4.4.5;3 高架段、上盖停车场及车辆段应按桩基工程要求进行勘察,每柱(墩)应布置不少于1个勘探孔,嵌岩桩宜逐桩布置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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