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docx

    • 资源ID:1880571       资源大小:16.37KB        全文页数:1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docx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保证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第三条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第四条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以下简称部转移系统),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信息交换。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五条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指设区的市,含省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六条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参保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以下简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二)发联系函。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见附件1),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三)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力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工资基数、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记录在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见附件3)。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记入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当发生两次及以上转移的,包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实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4.将办结情况告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第七条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流程按本规程第六条规定办理。转移基金按以下办法计算:(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一致的,1998年1月I日之前的,转入地和转出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为转移基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2006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I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第八条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一)原参保单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见附件4),并提供相关资料。(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转移基金额按本规程第六条第四款第2项规定计算;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原参保单位。(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相关资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4.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或原参保单位。第三章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第九条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在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应当一并申报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之间流动的。第十条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或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之间流动,职业年金关系和基金一并转移。第十一条转出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完成相关业务后再办理转移接续:(一)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时,转出人员如存在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单位缴费,需按规定记实职业年金记账部分(以下简称职业年金记实);在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转出人员如存在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单位缴费无需记实,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对于有条件的市(县、区),同级财政全额供款单位之间流动人员的记账部分也可不再转入新参保单位继续管理,直接在离开原参保单位时申请记实;(二)转出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了正式调动、辞职、辞退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补记);(三)职业年金投资运营前个人账户记账利息未实际计入个人账户的,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将相应利息逐级归集到省级职业年金归集账户,由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计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第十二条参保人员离开原财政全额供款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金额不再转入新参保单位继续管理的,按以下流程办理职业年金记实:(一)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单位申请或减员信息,向原参保单位出具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见附件5,以下简称记实/补记通知);(二)原参保单位根据记实/补记通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及时划转至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三)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账实相符并将资金逐级划转至省级职业年金归集账户;(四)省社保中心记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了正式调动、辞职、辞退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按以下流程办理职业年金补记:(一)原参保单位填报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见附件6),并提供其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相关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单位申请资料,协助计算所需补记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生成记实/补记通知;(二)原参保单位根据记实/补记通知向原资金保障渠道申请资金,及时划转至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三)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账实相符并将资金逐级划转至省级职业年金归集账户;(四)省社保中心记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再次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移接续:(一)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原单位申请及时办理减员和职业年金记实业务。(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新单位申请及时办理增员业务。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移接续:(一)业务受理。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交的转移接续申请并审核相关信息,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7,以下简称职业年金联系函);(二)办理转出。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职业年金联系函,确认符合转移条件后办理转移业务,业务审核完毕后通过职业年金经办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移信息,并确认记实资金足额到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L办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产的赎回等业务;2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8,以下简称职业年金信息表);3,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职业年金信息表,同时将转移资金划转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4,终止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关系。(三)办理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业年金信息表和确认转移基金账实相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到账处理和转移信息录入,随后按规定将资金逐级划转至省级职业年金归集账户;(四)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转移金额按项目分别记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第十六条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出手续:(一)参保人员向新就业企业或新就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出年金转移申请,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出具职业年金联系函。(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职业年金联系函,确认符合转移条件后办理转移业务,业务审核完毕后通过职业年金经办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省社保中心。省社保中心收到转移信息,并确认记实、补记资金足额到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L办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产的赎回等业务;2 ,将赎回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新参保单位的企业年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3 .核对相关信息后生成职业年金信息表,通过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反馈至企业年金管理机构;4 ,终止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关系。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从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入手续:(一)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交的转移接续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职业年金联系函;(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参加企业年金的证明材料;接收转入资金,账实匹配后,将资金逐级划转至省级职业年金归集账户;(三)省社保中心将转移金额按项目分别记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关系和基金不转移,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中标识为保留账户,继续管理运营:(一)参保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的;(二)参保人员的新参保单位没有实行年金制度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办理上述人员相关业务时,如参保人员存在职业年金记实、职业年金补记情形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完成相关业务后,省社保中心将记实或补记金额记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参保人员从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原机关事业单位在省内的,省社保中心根据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参保人员增员信息,将参保人员保留账户恢复为正常缴费账户,按规定继续管理运营;原机关事业单位在省外的,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保留账户按照本规程第十五条办理转移接续。(二)参保人员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按照本规程第十七条办理转移接续。(三)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如个人账户存在职业年金补记金额,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省社保中心提交申请,将补记的职业年金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至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账户。第二十条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跨省存在多个职业年金关系的,应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他建立职业年金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程第十五条规定,将职业年金关系转移至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并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的,过渡期内,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月领取;过渡期之后,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计发职业年金待遇。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退休时,如现单位未实行年金制度,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仍按照保留账户继续管理运营,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提交的待遇支付申请和相关材料,符合支付条件的,向省社保中心提交待遇支付申请,省社保中心依申请计发职业年金待遇。第二十三条省内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含合同制工人),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在转出或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由外省转入的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含合同制工人),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在转入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纳入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其他情形处理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职业年金的,由本人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先转后清的原则,在参保人员确认保留相应时段缴费并提供退款账号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手续。第二十六条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养老保险信息表转移金额等信息有误的,应通过部转移系统或书面材料告知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十八条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应保留备份。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L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2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3 .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4 .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5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6 .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7,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8 ,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l-8.pdf文件下载:鲁人社字【2025】8号.doCX鲁人社字【2025】8号.pdf

    注意事项

    本文(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