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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通用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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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通用15篇).docx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第九条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第十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第十一条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o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可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l%o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第十五条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三章限制性股票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第十七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第四章股票期权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第二十二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第二十三条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第二十七条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第五章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I可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A)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董事会决议;(二)股权激励计划;(三)法律意见书;(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三十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第四十条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第四十一条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第四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第六章监管和处罚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九条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第五十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本办法所称的超过、少于不含本数。第五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年一月一日起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篇2第一章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公司制定、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完善公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为员工带来增值利益,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具体表现为:1、建立对公司核心员工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2、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引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3、树立员工与公司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公司文化。第二章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L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2、 公司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本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3、 公司监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监督。第三章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一、激励对象的资格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L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A为公司的正式员工;B截至年一月一日,在公司连续司龄满年;C为公司等岗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2、虽未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但公司股东会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3、公司激励对象的资格认定权在公司股东会;激励对象名单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批,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生效。第四章标的股权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一、来源本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标的股权为公司原股东出让股权。二、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实际资产总额%的股权。三、分配1、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职务:姓名:获授股权(占比):占本计划授予股权比2、公司因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派发现金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权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权数量、价格和分配的,公司股东会有权进行调整。第五章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一、有效期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年,自第一次授权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期权,均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行权限制期为年,行权有效期为年。二、授权日1、本计划有效期内的每年一月Bo2公司将在年度、年度和年度分别按公司实际资产总额的%:%:%比例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权。三、可行权日1、各次授予的期权自其授权日年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方可行权。2、本次授予的股权期权的行权规定:在符合规定的行权条件下,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持有期权满年(行权限制期)后,可在年(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在该次授予期权的3年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应采取匀速分批行权的原则来行权。行权有效期后,该次授予的期权的行使权利自动失效,不可追溯行使。四、禁售期1、激励对象在获得所授股权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该股权。2、禁售期满,激励对象所持股权可以在公司股东间相互转让,也可以按照本计划约定,由公司回购。第六章股权的授予程序和行权条件程序一、授予条件激励对象获授标的股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业绩考核条件:年度净利润达到或超过万)LIO2、绩效考核条件:根据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二、授予价格1、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标的股权的价格;公司实际资产X获受股权占公司实际资产的比例。2、资金来源: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标的股权所需资金的由激励对象自行筹集,其余由公司发展基金划拨。三、股权期权转让协议书公司在标的股权授予前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期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激励对象未签署股权期权转让协议书或已签署股权期权转让协议书但未按照付款期限支付受让标的股权款的,视为该激励对象放弃参与本次授予。四、授予股权期权的程序1、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期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2、公司于授权日向激励对象送达股权期权授予通知书一式贰份。3、激励对象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期权授予通知书,并将一份送回公司。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情况制作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获授股权期权的金额、授权日期、股权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五、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对已获授权的股权期权将分一期行权,行权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激励对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考核合格。第七章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L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仍在公司任职,其已经所获授的股权期权不作变更。2、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仍在公司任职,且变更后职务在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内,按变更后职务规定获授股权期权。3、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任职,但变更后职务不在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内,变更后不在享有获授股权期权的权利。二、激励对象离职(指因各种原因导致激励对象不在公司任职的情况)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与之续约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尚未授予的股权期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但需将该股权以价格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公司根据新的激励计划新增的激励对象;或由公司以价格回购;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未授予的标的股权不再行权和授予,予以作废。(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本人不愿与公司续约的;(2)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等原因被辞退的;(3)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3、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因公司经营性原因等原因被辞退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并可保留;但未经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该股权不得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他方;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和尚未授予的股权期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4、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权无效,该激励对象需无条件将已获得的股权以1/3购买价格回售给公司其他股东,或由公司按该价格回购;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未授予的标的股权不再解锁和授予,予以作废。三、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1、激励对象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行权的股权和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尚未授予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2、激励对象非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由公司董事会酌情处置;尚未授予的标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四、激励对象退休激励对象退休的,其已行权的股权和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标的股权继续有效;尚未授予的标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五、激励对象死亡激励对象死亡的,其已行权的股权和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尚未授予的标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六、特别条款在任何情况下,激励对象发生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公司董事会有权立即终止其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符合本计划规定情形的,按相应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L本股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2、公司股东会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权的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3、本股权期权激励计划一旦生效,激励对象同意享有本股权激励计划下的权利,即可认为其同意接受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篇3协议编号:签订地点:一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营业执照号:地址:乙方(员工):身份证号码:住所:鉴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月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乙方系公司员工,于年月日入职公司,曾对公司做出贡献,公司有意对乙方进行额外奖励和;根据公司股权计划、股东会决议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之规定,公司决定赠与乙方股的一股权。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针对赠与股权一事,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风险提小股权落地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仅仅公布实施及与对象口头约定,或以劳动合同替代股权合同。中关村在线就是反面例子:公司与若干技术骨干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工作满12个月后可以获得甲方分配的股权8万股。这所谓8万股"的不清晰约定就成了定时炸弹:公司总股本有多少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该比例对应有多少权益,权益价值按净资产还是市值核定凡此种种,均没有明确约定,以致最后产生纠纷。一、一股权的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另有说明,下列用语含义如下:1股权:指公司对内名义上的股权股权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股权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此一股权对内、对外均不得转让,不得继承。2、分红:指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可分配的利润总额,各股东按所持股权(包括公司实际股东持有的股权及本协议下的一股权)的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的红利。二、一股权的总额L甲方以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同意乙方受赠股的一股权。2、甲方每年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对公司的贡献,参照公司业绩的情况,增加或减少乙方受赠股权的份额。风险提示不管怎么讲只是手段,完成公司的经营计划、达到发展目标才是目的。所以股权制度和实施办法一定要结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一对象本人、本部门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与考核办法来制定和兑现。离开了这一条,再好的一手段也不会产生令人满意的效果。三、一股权的行使条件L甲方根据股权方案的规定,对乙方进行业绩考核,计算出乙方可分红的比例。2、甲方在每年度的三月份将乙方可得分红一次性支付给乙方。3、乙方可得分红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4、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5、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股份以及分红等情况。若乙方离开甲方公司的,乙方仍应遵守本条第4、5项约定。四、一股权变更及其消灭1、因公司自身经营原因,需调整公司人员数量或结构,公司有权收回乙方所持全部一股权。2、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视情况给予乙方支付当年应分配股权分红,并收回乙方所持股权:(1)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未就是否继续签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2)乙方因过失等原因被公司辞退的;(3)违反规定收受或给他人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的;(4)采取提供虚假报表或文件、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手段成就股权行使条件的;(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6)在公司服务期间进行赌博或实施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定的行为而被行政拘留的;(7)在公司服务期间,从事违法行为而被刑事拘留、逮捕或受到刑事处罚的;(8)任职期间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从事的;(9)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禁止从事的行为之一的;(10)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五、违约责任1、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迟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的,应按可得分红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视情况相应减少或者不予支付乙方可得分红,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争议的解决因签订、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七、协议的生效L甲方股东会决议表示同意是本协议的前提,股东会决议、股权计划、股权计划实施细则及股权方案是本协议生效之必要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2、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互乙方在享受一股权分红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签约时间:一年一月日签约时间:年一月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篇4甲方:法人:地址:电话:传真: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现住址:电话:一?股权概况及标准:1、公司股份:公司总注册资本万元,至年月一日,公司实际净资产万元,公司总股本万股,每股当期实际股值JUo2、乙方自年月日起在甲方担任公司中岗位,现任公司一职。3、甲方赠与乙方的公司一股份共计:于年月日起生效。二?关于一股权的特别约定:1、乙方从公司离职时则必须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以下约定进行股权转让:(1)若乙方自年月日起在公司任职主要职能部门主管或公司二级单位主管(副职以上)岗位未满一个月而中途正常离职或被公司正常解职、辞退时,则乙方自动丧失其享受公司股权的资格,其持有的全部股权由甲方无条件无偿收回。(2)若乙方自年一月一日起在公司任职主要职能部门主管或公司二级单位主管(副职以上)岗位满一个月(可累计)后正常离职或被甲方正常解职、辞退时,则甲方按公司股权当期实际价值半价回购乙方持有的股权。(3)若乙方自年一月一日起在公司主要职能部门主管或公司二级单位主管(副职以上)岗位满一个月(可累计)后正常离职或被公司正常解职、辞退时,则甲方按公司股权当期实际价值等值回购乙方持有的股权。(4)若乙方被公司开除或不经公司许可其擅自离职时,则乙方自动丧失其享受公司股权的资格,其持有的全部股权由甲方无条件无偿收回,并按双倍的价格追罚乙方已获得的股权收益,并追究其给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5)若乙方被公司免职或者因表现不佳而不能胜任其职务时,则乙方自动丧失其享受公司股权的资格,其持有的全部股权由甲方无条件无偿收回。2、公司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公司实际净资产达到万元后,公司实际净资产经核算每翻一番,乙方的股权则在其原有股权的基础上增长%,但乙方的工作绩效综合表现必须得到股东大会一半以上表决权股东认可通过后方可得到本项规定的股权调增,原则上乙方的股权增长至公司总股权的%后不再予以调增,如乙方对公司的发展壮大有非常重大的特殊贡献,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另行决定乙方的股权调增额度。三?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当如实计算年度净收益,乙方对此享有知情权。2、甲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3、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4、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有股份数以及分红等情况。5、乙方作为公司股东,除在股东大会无表决权夕铢法享有其他全部股东权利、承担其全部股东义务。6、乙方获得的收益,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7、当甲方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股权融资时,股份份额按比例自动稀释。8、股权期间,乙方不直接或间接拥有管理、经营、控制与公司所从事业务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同时乙方所持有的股权不得出售、相互或向第三方转让、对外担保、质押或设置其它第三方权利等行为,否则,由甲方无条件无偿收回。9、应甲方要求,积极无条件的配合甲方出让或者受让公司股权。四?协议终止L本协议与国家新公布的政策、法规相违背时,公司按其任职时间参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回购其持有的股权。2、乙方丧失行为能力时,公司按其任职时间参照本协议约定予以回购其持有的股权。3、公司解散、注销或者乙方非公死亡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视乙方的服务期回购其股权。4、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本协议无法执行时。5、乙方发生违法犯罪时或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程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时。6、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五?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L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互履行及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2、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股份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六?违约责任L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迟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的,应按可得分红总额的%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视情况相应减少或者不予支付乙方可得分红,并有权解除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和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调查费、差旅费、等。3、乙方违反约定,不积极配合甲方收回公司股份时,应该向甲方承担万元的惩罚性违约金,同时还应该承担甲方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调查费、差旅费、等。七?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当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向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八?附则L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代表签字:日期:一年一月一日乙方:日期:一年一月一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篇5甲方:住址:联系方式:乙方:住址:联系方式:第一章: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下文中作如下释义:L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2、本计划: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期权激励计划。3、股权期权、期权激励、期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受让公司一定份额股权的权利。4、激励对象:位于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5、股东会、董事会: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6、标的股权:指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公司的股权。7、授权日:指公司向期权激励对象授予期权的日期。8、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规定的行权期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受让公司股权的行为。9、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10、行权价格:指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期权时所确定的受让公司股权的价格。IL个人绩效考核合格: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第二章: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公司制定、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完善公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为员工带来增值利益,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具体表现为:1、建立对公司核心员工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2、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引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3、树立员工与公司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公司文化。第三章: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1 、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2 公司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本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3 公司监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监督。第四章: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的资格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为:L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1)为公司的正式员工。(2)截至一年月日,在公司连续司龄满一年。2、虽未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但公司股东会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3、公司激励对象的资格认定权在公司股东会;激励对象名单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批,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生效。第五章:标的股权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L来源:本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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