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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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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水资(2022)6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规范水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河北省水利厅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水利厅2022年12月19日河北省水利厅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省水利厅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水资源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第四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全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级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第六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实行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检查内容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确定。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第七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包括: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生态水量管控、水资源税、地下水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水利部等上级机关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第八条水量分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一)跨市河流水量分配方案落实情况;(二)开展跨县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分解和实施情况。第九条用水总量控制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一)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情况,自由贸易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区域内取水许可审批承诺制改革情况;(二)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落实情况。第十条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一)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与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情况;(二)取用水计量统计监管情况;(三)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落实情况。第十一条生态水量管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一)河湖生态水量(水位)保障目标确定情况;(二)河湖生态水量(水位)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三)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河道内取水工程生态流量监管情况。第十二条水资源税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一)定期核查维护取水户基本信息情况;(二)定期对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核定情况。第十三条地下水管理监督主要内容:(一)完成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年度目标任务情况;(二)建立取水井动态管理台账情况,取水井关停、监督管理情况;(三)地下水保护与利用监管情况;(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通报涉及地下水管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主要内容:(一)饮用水水源通报涉及水资源管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二)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第十五条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环保督察、审计、暗访、信访等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第三章程序与方式第十六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程序如下:(一)按照年度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二)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三)进行问题认定并提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四)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情况复核;(五)落实责任追究。检查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通过飞检、检查、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飞检,是针对特定事项开展的检查工作,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即对检查对象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用陪同接待、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赴现场。检查,是针对日常工作或专项工作开展的检查,一般在检查前发通知,通知中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参加人员,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涉及对取用水户检查的,一般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调查,是针对媒体曝光、投诉举报、领导批示或上级交办事项开展的专项活动。调查时可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省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现场调查,强化日常检查工作。第十八条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取用水户应积极做好配合。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监督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第四章问题认定与整改第十九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水资源管理问题进行认定,水资源管理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水资源管理问题分类见附件1。第二十条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采取录像、录音、拍照等手段对发现问题进行记录。检查结束后,应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确认。水资源管理问题确认单(式样)见附件2。第二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辩,监督检查单位应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第二十二条省水利厅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较重问题和出现频次较多的一般问题,应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第二十三条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省水利厅。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举一反三,组织排查未被检查单位是否存在类似问题,一并进行整改,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继续跟踪落实。对举一反三及整改情况进行抽查。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省水利厅可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直接或责成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涉嫌犯罪的,将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责任单位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监管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责任人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类标准见附件3、附件4。第二十六条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一)责令整改;(二)约谈;(三)通报批评(含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省水利厅系统内通报、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等);(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一)书面检讨;(二)约谈;(三)通报批评;(四)建议调离岗位;(五)建议降级撤职;(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上述责任追究,按照河北省水利厅水利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由省水利厅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第二十八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责任追究:(一)弄虚作假、隐瞒水资源管理重大问题的;(二)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一年内3次及以上被责任追究的。第二十九条省水利厅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应在省水利厅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示不少于1个月。第三十条开展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每个检查组应至少配备一名水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监督检查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三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交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并将行政处罚信息按有关规定录入省双随机监管平台。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12月16日河北省水利厅印发的河北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附件:L水资源管理问题分类2,水资源管理问题确认单(式样)3.责任单位责任追究分类标准4.1 责任人责任追究分类标准(直接责任人)4.2 责任人责任追究分类标准(领导责任人)附件1水资源管理问题分类序号问题描述问题等级问题依据般较重严重一、水量分配1不按照已批复的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履行监督职责水法第六十四条: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履行监督职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以及用水需求,结合水工程运行情况,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确定用水时段和用水量,实施年度总量控制和水量统一调度;“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水资源(2016)379号):各省(区、市)要有序推进本行政区内跨市、县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流域和水源。2对应开展水量分配的跨县江河流域,未按规定组织制订水量分配方案3不执行、不服从批准的水量调度计划或调度方案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4对控制断面下泄流量不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不履行监管职责水法第六十四条: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履行监督职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为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段的取用水量,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水利规划确定,并落实调度计划、计量设施以及监控措施。二、用水总量控制(一)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5在组织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滥用职权造成水资源论证结论严重失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审查机关违反本规定组织审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有关工作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二)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落实6未按规定将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到行政区域水法第四十七条: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7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未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的;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未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国务院关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8对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已条例第七条:行政区域内批准达到或超过水量分配指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区域取用水量,以及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或地方政府批准的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指标,仍违规批准新增取水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9未按规定建立取用水户名录、取用水统计台账统计法第四十二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条例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十)报送要求: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应保存用水统计调查数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建立健全调查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10有关部门或单位自行修改用水量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机构或人员伪造篡改用水统计资料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十)报送要求:不得随意修改报表代码及填报有关要求,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经水利部批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代填取水单位的统计报表,不得改动取水单位或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十一)质量控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水行政11对本地区发生的用水统计严重违法行为失察三、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一)取水许可审批管理12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内容、深度和质量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1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程序不符合规定,存在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等问题14对应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未开展论证,违规审批取水许可主管部门上报的用水统计调查数据进行审查;建立取用水量数据质量抽查与核查制度;建立用水统计数据核算会审会商制度。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一)规范报告书编制。报告书内容深度和质量应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二)规范技术审查行为。审批机关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完成报告书技术审查,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开展报告书技术审查,审批机关应对报告书技术审查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七条:业主单位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15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审批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情形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不符合国家、本省产业政策的;(二)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三)高耗水产业项目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四)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五)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六)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七)取水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南水北调受水区内按照分配的供水指标和规定的用途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九)水资源紧缺、生态脆弱等地区开荒垦殖扩大种植面积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取用专门用于维护生态环境的水的;(三)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四)取水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而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七)南水北调受水区内按照分配的供水指标和规定的用途能够满足用水需要,而取用地下水的;(A)取水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九)取水涉及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十)取水涉及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条例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1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18存在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行为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19未按规定开展取水工程或设施核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20未按规定发放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实际审批信息与全国取水许可证照系统登记信息不符条例第四十六条: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条例第二十四条: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二)取水期限;(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四)水源类型;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取水许可台帐建设工作的通知(办水资源(2012)509号):登记录入的主要内容为审批发放的取水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登记表要求填写的信息。21取水单位和个人项目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应重新申请取水,取水审批机关违规直接审批取水许可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但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22取水许可证延续审批管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23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取水单位提出注销申请,取水审批机关未予以注销(二)取用水计量统计监管24对区域内取水单位和个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用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等违规行为,未实施监督检查,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河北省取水许可笆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有审批权的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但因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有审批权的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发现此类问题未依法处置25对于取水单位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安装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未定期校核等情况,未按规定实施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利用闸坝等水工建筑物系数或者泵站开机时间、电表度数计算水量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率定。26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在线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在线监测数据存在明显异常,或未按要求上传至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等行为,未按规定实施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27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水数据资料的行为,未按规定实施监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退)水量:(一)未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二)取(退)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退)水数据资料的。28取水单位未按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实施监管四、生态水量管控29未按规定开展河湖生态水量确定工作30对河湖生态水量管控目标任务未能分解、管控主体责任不落实31河湖重要控制断面生态用水管控目标未完成且监管不力32对水库或水电站等主要控制性工程、主要引调水工程取水监管不力,造成河流断流、水生态损坏等问题33河湖重要控制断面监测设施缺失,难以满足监管需要五、水资源税征收有关工作34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用水户基本信条例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水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息核查、取水计量监管、与税务机关建立共享信息机制等方面履职不到位35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对纳税人的取水行为(包括取水量、取水计划等)依法实施监管36水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进行核准认定。六、地下水管理37对于地下水超采地区未依法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38未编制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39未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完成国家或地方下达的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年度目标任务40本行政区域出现新增地下水超采区、或超采区范围扩大的情况法(冀政发(2016)3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提供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取水许可情况、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取用水量、非法取水处罚等信息,并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实际取水的申报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提供水资源税申报缴纳等信息。水法第三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41对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水量、水位控制指标落实监管不力42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应封闭的自备水井监管不到位43对存在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情形监管不力七、饮用水水源保护44对重要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水利系统)负责的饮用水水源监测发现的水质异常或超标情况,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发现的存在与水源保护目标无关建设项目,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发现的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问题,未及时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抓紧编制并实施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以及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地下水压采方案,逐步削减开采量。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告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未按照职责及时进行整改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45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年度评估工作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的意见(水资源(2016)462号):六、强化落实,开展专项检查行动,组织有关地方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确保实现饮用水水源地“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的目标要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的意见(水资源(2016)462号):三、健全监测体系,严格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要46未按要求报送重要饮用水水源信息依据有关国家标准确定的监测项目和频率,严格水源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源水质状况。备注:L分类标准未列的水资源管理问题可参照类似问题进行认定;2.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简称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简称统计法。附件2水资源管理问题确认单(式样)监督检查单位(组):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序号问题严重程度佐证材料编号及页码整改建议现场整改情况备注备注:被检查单位如对以上问题有异议的,应在5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被检查单位联系人: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时间:附件3责任单位责任追究分类标准问题等级问题项数(N)责任追究方式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一般问题N<1515N<30N230较重问题N<88N<15NeI5严重问题N<44N<8N28备注:1.问题项数是指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数目,可累加计算;2 .“7”为根据问题等级及问题项数(N)所对应采取的责任追究方式;3 .对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单个问题等级,责任追究方式以单个问题等级的数量确定;对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多个问题等级,责任追究方式以多个问题等级数量折算为一般问题等级数量确定,折算公式为:1个严重问题=2个较重问题=4个一般问题;4 .通报批评的范围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问题等级和责任单位的性质确定。附件4.1责任人责任追究分类标准C直接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对直接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书面检讨约谈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岗位建议降级降职责令整改O约谈O通报批评OO备注:同一直接责任单位存在多个直接责任人的,对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根据其所应负责的问题项数按照附件3认定的对直接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确定。附件42责任人责任追究分类标准(领导责任人)对领导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约谈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岗位建议降级降职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约谈O通报批评OO建议调离岗位建议降级降职OO备注:同一领导责任人对应多个直接责任人的,对领导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根据多个直接责任人中受到的最高等级责任追究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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