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政策指引.docx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贵州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贵州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2022年3月编辑人员陈军义罗借范金怡叶涔涔贵州省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政策指引收录了十八大以来主要由省科技厅主抓落实的32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分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税收减免等3种,并凝练了政策适用主体、适用范围、支持措施、政策依据等主要要素,便于企业更便捷地了解相关政策要点,快速找到适用政策条款。由于时间紧迫,在政策的收集整理及编辑过程中,难免存在不足甚至疏误,敬请批评指正。目录一、省级科技计划项目1(一)基础研究1(二)科技支撑2(S)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2(四)科技重大专项6(五)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7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17三、税收减免19(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9(二)高新技术企业23(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5(四)技术合同27(五)重大技术装备进口28(六)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29(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进口31(A)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32四、科技政策超市(科技政策计算器)简介33一、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基础研究、科技支撑、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等五大计划。根据关于印发省科技厅权责事项运行规定(暂行)的通知(黔科通(2020)63号),企业可以参加下列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一)基础研究1 .项目定位基础研究计划含自然科学类和决策科学类。自然科学类主要支持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前沿、交叉特色和重点学科发展;决策科学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主要支持科技管理、科技发展战略、科技体制改革等研究。2 .项目支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重大基础研究“一事一议”。除决策科学类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外,自然科学类一般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4年。3 .申报主体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二)科技支撑1 .项目定位针对社会公益性科技需求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科技攻关。社会公益性研究支持人口与卫生健康、劳动保护、环境科学、农业农村、公共安全等社会公益领域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推动社会公益事业进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的共同投入,支撑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2 .项目支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5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一事一议”,资助经费不超过500万元,须通过发布指南公开遴选承担单位,成熟一个,启动一个。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3,申报主体社会公益研究项目: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项目:企业。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1倍以上的匹配资金。(三)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适用企业的,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券和科技金融等3类。L科技成果转化1.1 项目定位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支持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通过试验发展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产业,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科技成果限5年内获得或通过验收,且首次在贵州省实施的以下成果: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通过验收的省级以上财政科技项目成果(包括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新品种等法律规定不授予知识产权的成果)。1.2 项目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5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一事一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500万元,须通过发布指南公开遴选承担单位,成熟一个,启动一个。根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定(黔党发(2011)27号),对重大创新及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IOoO万元。1.3 申报主体企业。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2倍以上的匹配资金。2 .创新券2.1 项目定位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或技术成果。2.2 项目支持创新券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的资助经费不超过20万元。企业须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订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合同。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1倍以上的匹配资金。企业在技术合同履行完毕后,凭技术合同登记凭证及合同履行完毕的支撑材料向省科技厅申请创新券项目,一次性给予资金后补助。创新券项目实行宽进严出,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创新券电子凭证。2.3 申报主体企业,如指南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 ,科技金融3.1 股权投资按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黔科通(2019)66号)执行。3.1.1 股权投资专项立项的基本条件:(1)首次在本省实施,预期能显著提升产业水平,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2)拥有技术知识产权,且权属明确、无争议;(3)属于引进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申报单位与科技成果供给方签订技术合同或达成合作意向,取得或即将取得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3.1.2 股权投资专项主要发挥天使投资功能,具体支持方式为:(1)组建项目实体(SPV)O与合作方在贵州省内依法注册公司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股权投资项目的项目实体。(2)委托研发。以获得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技术知识产权,产品图、工艺文件、质量控制文件等整体技术解决方案,以及附带的首台(套、批)样品等方式购买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R&D)服务。(3)共享知识产权。通过与知识产权持有人约定产权的方式合作进行知识产权运营。3.1.3 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申报单位及其合作方有配套资金保障。配套现金须达到股权投资额度的4倍(含4倍)以上;配套现金全部由地方政府或其国有机构出资的,按有关协议执行。(2)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3.2 科技保险、科技贷款贴息3.2.1 项目定位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部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贷款和保险进行补助。3.2.2 项目支持(1)科技保险。对新产品研发和推广给予企业30%-50%的保费补助,具体补助比例视险种、年度保费总额、科技保险补助资金总预算确定。每个企业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2)科技贷款贴息。按不超过企业应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额的20%给予企业贴息,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已享受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该项贴息。3.2.3 申报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四)科技重大专项1 .项目定位科技重大专项突出战略性、全局性、挑战性、开放性和实践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产业化核心关键共性技术及公益技术组织协同攻关,推动产业链延伸、产业联盟形成、产业辐射发展和产业板块技术进步,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2 .项目支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下设课题,每个课题资助一般不超过IOOO万元,承担单位须提供1.5倍以上配套资金。首次拨付资助额的30%,通过中期评估后拨付70%o对省内资源不能解决的重大项目实行“揭榜挂帅”,采取面向省内外发布技术榜单的方式,竞争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参与科技重大专项的省外单位的项目经费,从企业配套经费中支出。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最多不超过5年。3 .申报主体企业。(五)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适用企业的,包括创新基地、创新创业载体、科技型企业梯队及其它等4类。I .创新基地1.1 重点实验室II .1项目定位重点实验室包括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人才,形成创新策源地。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面向产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Ll.2项目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200万元。1.1.3申报主体学科类重点实验室: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企业。1.2 技术创新中心L2.1项目定位面向我省长远发展的行业和产业需求,主要依托科技资源、人才团队较强的企业,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是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对本行业或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科技研发实体或机构。L2.2项目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200万o1.2.3申报主体企业,如指南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3 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131项目定位面向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等需求,加强优质科技资源有效集成,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网络化、社会化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132项目支持“一事一议”,重点支持科学数据、种质资源共享。1.3.3申报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企业。2 .创新创业载体2.1 科技企业孵化器2.1.1 项目定位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2.1.2 项目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IOO万o2.1.3 申报主体企事业单位。2.2 众创空间2.2.1 项目定位以满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求,为创业者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2.2.2 项目支持众创空间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IOO万元。2.2.3 申报主体企事业单位。2.3 星创天地231项目定位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众创空间,是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载体,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低成本、专业化、便利化和信息化。232项目支持星创天地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2.3.3申报主体涉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社会组织等。3 .科技型企业梯队3.1 高新技术企业3.1.1 支持标准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3.1.2 项目支持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其中,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须核实其研发投入。资助经费用于项目承担单位自立项目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1倍以上的匹配资金。企业享受该项支持间隔周期不少于三年,企业近三年内享受其他科技型企业梯队支持的,按就高原则实施差额补助。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3.1.3 申报主体企业。3.2 科技型种子企业3.2.1 支持标准注册成立时间不低于1年,不超过5年。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元,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达到企业创新能力综合评价标准(见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3.2.2 项目支持资助经费15万元,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立项目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1倍以上的匹配资金。企业享受该项支持间隔周期不少于三年,如近三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费资助的,按就高原则给予支持。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3.2.3 申报主体企业。3.3 科技型小巨人企业3.3.1 支持标准上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不高于3亿元;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产品销售额或净利润的年增长率达到15%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50%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达到企业创新能力综合评价标准(见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332项目支持上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不高于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上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高于3亿元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0万元。资助经费用于项目承担单位自立项目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1倍以上的匹配资金。企业享受该项支持间隔不少于三年,如近三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费资助的,按就高原则给予相应的差额补助。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3.3.3 申报主体企业。4 .其它4.3 院士工作站4.1.1 项目定位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院士及其团队为核心,以产业发展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为纽带,以成果转化和科技人才培养为目的,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建立院士工作站。4.1.2 项目支持院士工作站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4.1.3 申报主体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4.2 新型研发机构4.2.1 支持标准重点培育发展达到以下标准的企业:(1)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第73大类”研究和试验发展”,从事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农业科学、医学的新发现、新理论,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与试验发展。(2)研发经费支出稳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支出总额的40%,且不低于收入总额的30%;按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3)研发队伍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专职员工中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且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40%,三分之一以上研发人员具有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农业科学、医学领域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4.2.2 项目支持对符合以上标准的新型研发机构,除适用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的政策措施外,在省级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支持方面,视同贵州省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可申请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对我省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4.2.3 申报主体企业。4.3 科普示范基地4.3.1 项目定位具有较为完善的科普基础设施条件,在某一科学技术领域内科普主题鲜明,科普宣传内容丰富,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对全省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原则上科普示范基地叠加于已有的创新基地、园区、创新创业载体及其它相应创新平台。432项目支持科普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4.3.3 申报主体现有创新基地、园区、创新创业载体及其它相应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4.4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4.4.1 项目定位更为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提升我省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展“项目一人才一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使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成为我省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等工作中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并对领域或地区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产生引领和示范效果。原则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叠加于已有的创新基地、园区、创新创业载体及其它相应创新平台。4.4.2 项目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4.4.3 申报主体现有创新基地、园区、创新创业载体及其它相应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4.5 技术转移机构4.5.1 项目定位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4.5.2 项目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4.5.3 申报主体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4.6 科技创新人才团队4.6.1 支持标准团队领衔人须在近三年内牵头承担过贵州省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贵州省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重点项目、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5名,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50周岁以下的团队成员应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围绕全省的重点产业及领域开展技术创新与集成创新,并能引领支撑产业加快发展。4.6.2 项目支持资助经费50万元,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立项目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1倍以上的匹配资金。项目主持人即团队领衔人。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4.6.3 申报主体企事业单位。注:上述科技计划项目详细申报条件以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一)项目定位L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如地方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计划、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等。2 .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地方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3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等。4 .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二)项目支持以当年度中央下达地方的引导资金预算确定支持额度,一般为50万200万。(三)申报条件1 .申报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同一单位限报1个项目。2 .项目申报单位和主持人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不予支持。项目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取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支持,申报单位和主持人至申报截止日3年内有撤销、不通过验收、逾期未验收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不予支持,企业有在研中央引导资金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一般不再支持。其中申报“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的原则上为承担过省级重点基础研究计划的团队。3 .引导资金不得列支间接费用(含绩效及项目单位管理费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详细申报条件以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四)政策依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三、税收减免(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 .适用范围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2 .税收支持2.1 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2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I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2.3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2.4 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3 .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市(州)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4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相关事项的通知(黔科通(2019)24号)(二)高新技术企业1适用范围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o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2 ,税收支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3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 .适用范围1.1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业务范围(I)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0):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0)。1.2 认定条件(1)在贵州省所辖行政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0天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入的35%。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由商务厅予以确认。(6)企业申请前2年度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行政处罚记录。2 ,税收支持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贵州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黔科通(2017)178号)(四)技术合同4 适用范围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5 ,税收支持5.1 减免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登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2 减免增值税开发和转让两类合同经认定登记,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增值税的优惠。6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民法典第二十章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五)重大技术装备进口1 .适用范围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I)独立法人资格;(2)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3)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4)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2 .税收支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 .政策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六)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4 .适用范围适用的企业包括:(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6)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7)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2 ,税收支持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3 .政策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进口1 .适用范围适用的企业包括:(1)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2)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2 .税收支持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3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八)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4 .适用范围(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5 .税收支持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6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四、科技政策超市(科技政策计算器)简介省科技厅联合省政务服务中心,充分利用共享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依托贵州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了科技政策超市(企业创新政策计算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切实解决企业和科研人员反映的政策难找着、难看懂、难兑现问题。企业创新政策计算器及政策工具箱是科技政策超市的核心功能。企业可从海量的政策、人才、技术成果信息中筛选出适合自身所需的信息,科研人员可从海量的政策、企业及技术需求信息中筛选出适合自身所需的信息。企业可通过“政策工具箱”自行测算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测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度;企业和科研人员还可通过“政策工具箱”测算拟申报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是否被别人申报立项且正在实施。此外,企业和科研人员还可适时收到智能推送的科技项目申报、税收减免等方面最新信息。科技政策超市拥有科技政策、企业科技需求、技术成果、科技人才、科技项目五大动态数据库,是企业创新政策计算器智能分析匹配和科技项目查重自测的数据支撑。其中:科技政策数据库的数据来源于已公开的政策;技术成果数据库中的数据来源于已公开的技术成果和征集到的技术成果;企业科技需求数据库中的数据来源于线上或线下征集到的企业科技需求;科技人才数据库中的数据来源于开放共享的政务数据,以及征集到的科技人才。近期,将开通省科技政策超市的同时,先期开通黔东南州科技政策超市和观山湖区、务川县、普定县、从江县、盘州市科技政策超市,赋予这些市(州)和县(市、区)上传、获取、加工相关数据(企业技术需求、科技人才、技术成果)的管理员权限,旨在探索区域科技创新服务机制,不断优化科技政策超市(企业创新政策计算器)功能,推动惠企创新政策落地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