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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法律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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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法律实务.ppt

    ,入,招投标法规实务,目 录,第一部分 招标投标概论 1.招标投标的概念 2.招标的分类 3.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4.招标投标相关法律体系 5.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和工作要点第二部分 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介,第一部分 招标投标概论,招投标法规实务,入,一、招标投标的含义,招投标是应用技术经济的评价方法和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作用通过有组织地评选和择优成交的一种相对成熟、高级和规范化的交易方式。招标是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说明需要采购商品或发包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邀请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择优选取交易对象和与之签订合同,以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种交易活动。投标是投标人选取适合自身的招标信息,根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以争取成交的交易行为。,二、招标的分类,1、按竞争程度划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2、按交易范围划分:国内招标、国际招标。3、按运作程序划分:一次性招标、两阶段招标。4、按采购对象划分:货物招标、工程招标、服务招标。5、按信息传递载体划分:传统招标、网络招标。6、按照组织方式划分:委托招标、自行招标7、按照法律规范划分:自主招标、强制性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与公开招标相比,邀请招标可以节约招标费用并提高招标效率,但其有限的竞争性可能诱发各种欺诈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损害招投标人的利益。,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1、一次性招标就是按照一般的招标程序进行招标工作,即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一般情况下,招标活动都是采用一次性招标进行的。2、两阶段招标又称二次性完成招标,是把同一个项目分开二次进行开标和评标的招标方式。两阶段招标的实质是把评标过程分成前后两个阶段进行。对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标的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一般适用于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或特殊要求的复杂的招标项目。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标的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一次性招标和两阶段招标的区别,招标投标中主要的具体法律行为有招标行为、投标行为和确定中标人行为。1、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2、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3、确定中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三、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招标行为: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所以其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投标行为:投标文件中包含有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只要招标人承诺(宣布中标)就可签定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标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所以其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确定中标人行为:招标人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就是对中标人的承诺。招标人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定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定合同。另外,在确定中标结果前,双方不能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所以其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地方性法规:无 4、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如省级人民政府制订的地方招投标条例、国务院发改委、监察部、住建部、公路交通、水利水运、铁路、农业、信息产业、财政部政府采购、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卫生部药品及医疗器械、科技项目等招投标管理办法。,四、我国招标投标相关法律体系,(一)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由七大部分组成:制订招标方案-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 不同招标方式的具体流程,五、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和工作要点,1、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流程:招标前准备工作委托招标的,签订代理协议,组班子、定工作计划编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根据需要编制标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接受报名,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人编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根据资格预审结果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和不合格通知书,向合格的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现场踏勘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补遗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编制标底的,核送标底开标评标定标公示中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和落标通知签订合同。,2、进行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流程:招标前准备工作委托招标的,签订代理协议,组班子、定工作计划编报招标文件、根据需要编制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报名(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现场踏勘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补遗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编制标底的,核送标底开标评标定标公示中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和落标通知签订合同。,3、邀请招标一般流程:招标前准备工作委托招标的,签订代理协议,组班子、定工作计划调查、确定满足资格条件的入围投标单位申报邀请招标编报招标文件、根据需要编制标底发放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现场踏勘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补遗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编制标底的,核送标底开标评标定标公示中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和落标通知签订合同。,1、总体要求: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招标人必须以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不得改变或补充已经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关于资格审查,2、资格审查的分类: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项目的公开招标,或其他准备详细的投标文件成本很高不利于竞争的情况。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关于资格审查,3、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关于资格审查,关于资格审查,4、关于资格审查的特别说明(投标限制):投标人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其项目的投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等中介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但装饰装修、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的设计单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可以参加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投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5、关于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招投标法规实务,第二部分 招标投标法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介,入,于1999年8月30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包括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六章计68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及实施,于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0日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包括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计85条。招投标实施条例是对招投标法的补充和完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 总 则,入,第一条【立法目地】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注:第六十七条【适用例外】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章 总 则,入,备注一:一、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本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解释: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二、根据本条第二款“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国家计委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对招标范围进行了细化解释,同时对规模标准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摘要如下:(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六)强制性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三、根据本条第三款“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要求,商务部、卫生部、财政部、科技部等又分别规定了进口机电产品、药品及医疗器械、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财政拨款的科技项目等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的规定:由有关国家及地方政府法规规章规定,主要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的;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建设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备注二:企业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企业自主招标项目)企业生产经营采购自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企业特点和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一般包括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各种材料配件采购、各种服务、绿化、修理等,其规模标准根据企业所处外部环境和经营特点、企业实际确定。企业自主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确定方法:,入,供应风险,1、企业采购物品分类:基于物品对本企业的重要性和供应风险不同,可以将企业生产经营中采购物品分为四类:,采购物品的分类模块,2、采购物品的80/20规则:根据上述分类,针对不同的物品则应采取不同的采购策略,同时采购工作精力分配也各有侧重,科学的做法是遵循80/20规则,如下图:,3、物品的分类及采购策略。根据上述分类,针对不同的物品则应采取不同的采购策略,同时采购工作精力分配也各有侧重。,第四条【禁止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招投标活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性原则:公开招标活动的信息和程序、公开开标、公开评标标准和方法、公开中标结果。公平性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竞争机会,不歧视任何一方。公正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评标过程中,按照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产生要符合公正的原则;评标工作要保密进行;对投标文件澄清应加以限制;评标标准事先确定并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投标各方不得以欺骗手段从事交易活动;合同订立后,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备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强调了“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本条进行了补充: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一章 总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 招 标,入,第二章 招 标,第八条【招标人的定义】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招标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备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招标法第9条进行了补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十条【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一条【适用邀请招标的情形】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二章 招 标,备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法第十一条进行了补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另外,法律规定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招标法第66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二章 招 标,第十二条【招标形式】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对自行招标能力进行了解释: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二章 招 标,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及条件】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备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进行了补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第二章 招 标,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备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资格认定的分工进行了补充: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 标,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备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招标代理工作进行了补充: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章 招 标,第十六条【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备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对招标公告的发布进行了补充: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十七条【投标邀请书】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二章 招 标,第二章 招 标,第十八条【资格审查】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备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0条对资格审查进行了补充:重点内容如下:1、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十九条【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条【招标文件的限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章 招 标,备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3、24、25、26、27、29、30、32条对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补充:重点内容如下: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3、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4、采用两阶段招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第二阶段提交。5、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文件一般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人须知。(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3)技术规格。(4)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7)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8)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11)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12)主要合同条款。(13)如果允许备选方案,进行说明。,第二章 招 标,第二十一条【现场勘查】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备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对现场勘查进行了补充: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二条【招标人的保密义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章 招 标,第二十四条【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二章 招 标,其他:关于终止招标:招标法未提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对终止招标进行了补充: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二章 招 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章 投 标,入,第二十五条【投标人的定义】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三章 投 标,第三章 投 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备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3、34条对投标限制进行了补充,主要内容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第三章 投 标,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三章 投 标,第三章 投 标,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备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对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进行了补充: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条【分包说明】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章 投 标,第三十一条【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章 投 标,入,备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对联合体投标进行了补充: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章 投 标,第三十二条【禁止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章 投 标,入,备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40、41条对串通投标进行了补充: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三章 投 标,第三十三条【禁止低于成本价竞标和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备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对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进行了定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入,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四条【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备注:接收投标文件的注意事项: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并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第三十五条【开标参与人】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六条【开标程序】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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