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规讲解.ppt
招标法规讲解,招投标领域相关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及地方人大,国务院部委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政府采购法,刑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招投标法,2,主要内容共5章85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招标第三章 投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目录,3,第一条立法依据与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总则,4,第三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本条没有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一章 总则,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一章 总则,6,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限额:,第一章 总则,7,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一章 总则,8,第六条禁止干预招投标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一,非法干涉资格预审。第二,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第三,非法干涉评标。第四,非法干涉中标人的确定。非法干涉行为往往出现在行政监督过程中,或者以行政监督之名,行非法干涉之实。区分两者的关键是抓住“非法”二字,即非法干涉行为一定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第一章 总则,9,(1)非法干涉资格预审行为。要求招标人为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量身定制”资格条件,或者设置歧视或者限制外地企业的资格条件;要求招标人使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特定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要求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2)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行为。要求招标文件必须经其批准;除招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外,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或者重新划分标段、标包;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倾向于特定潜在投标人或者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强制要求编制标底。,第一章 总则,10,(3)非法干涉评标行为。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无合法理由要求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示意评标委员会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委员会作出决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标底作为确定中标的决定性因素;(4)非法干涉中标人的确定。通过打招呼、递条子、暗示、授意等方式,要求招标人确定特定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要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次序确定中标人。,第一章 总则,11,第七条 招标内容核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本条规定,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范围,限于需要履行审批和核准程序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包括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分别采用“审批”、“核准”的不同项目管理制度。,第二章 招标,12,第八条 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公开和邀请的三项区别:发布招标的信息载体不同;选择的范围不同;审批要求不同),第二章 招标,13,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二章 招标,14,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二章 招标,15,第十条 自行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二章 招标,16,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资格认定主体:按照国务院34号文分工资格认定条件:相关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其他条件,第二章 招标,17,第十五条公告与标准文本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第二章 招标,18,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章 招标,19,第十七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二章 招标,20,第十八条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适用条件和权利 审查委员会确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第二章 招标,21,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章 招标,22,第二十条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后审主体: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23,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注意适用条件: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和修改,第二章 招标,24,第二十二条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列名的拟用于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分包人和供应商以及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2、提出异议的条件:异议方认为不符合招投标法规;3、招标人应当在限期内履行对异议作出答复的义务。4、本条对特定情形下提出异议的时间进行了限制。5、答复前暂停下一阶段招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标,25,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法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本条适用条件:违法或者违法三公原则该条主要规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防止招标人滥用两次招标失败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第二章 招标,26,第二十四条 标段划分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利用标段划分的两类违法行为:排斥、规避)本条没有规定是否允许一个投标人在多标段中标,以及招标人可否限制一个中标人中标标段的数量,宜由招标文件约定),第二章 招标,27,第二十五条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由招标文件约定。有效期的约定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招标,28,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第二章 招标,29,第二十七条标底编制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二章 招标,30,标底的参考作用主要体现在:1、可以用于发现低于成本报价的参考线索;2、可以用来协助分析发现不平衡、不合理甚至串通的报价;3、能够帮助招标人主动发现和纠正招标文件中的差错.标底和控制价的区别 1、标底在开标前保密。控制价在开标前公开 2、标底参与基准价对评标有参考作用,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对超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直接否决。,第二章 招标,31,第二十八条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本条是对招标投标法20条“可以组织”的重要补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第二章 招标,32,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第二章 招标,33,第三十条 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进行两阶段招标。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技术方案和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第二章 招标,34,第三十一条招标终止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己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招标终止指在发出公告到开标前阶段招标活动终止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只要采取招标方式,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必须进行下去。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规定终止招标是非常必要的。,第二章 招标,35,第三十二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二章 招标,36,(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差别信息、无关条件、特定业绩、不同标准、限定供应商、限制所有制、其他),第二章 招标,37,一、关于不合理条件:1、脱离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盲目提高对投标人的要求,否则既可能排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也会导致社会资源的错配。如项目按国家规定投标人只需要三级资质就可以,招标人没有任何理由就提高到只允许二级资质以上的才可以参加投标;招标项目是三级公路,招标人对投标人要求的却是二级以上公路的同类业绩;招标项目是一般的房屋施工,招标人对投标人要求的却是1亿以上的注册资金等等,都是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2、要求投标人具备质量体系认证、健康体系认证、环境保护体系认证等或给予加分,对投标人的主要技术人员是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抗震救灾英雄在评标标准中给予加分等,都与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无关,也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章 招标,38,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方面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如必须在本地注册分公司或代表处,或对投标人设立地区限制,如必须是本地企业;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等。二、关于业绩加分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换言之,全国性的业绩、奖项是可以作为加分条件的,如鲁班奖等。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但并不排斥特定区域项目的特殊性产生的对投标人的要求,实践中对于建设场址位于高海拔、冻土等独特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的项目,确有必要将特定区域或特定项目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如在西藏海拔3500米修建一民用机场,不能要求投标人必须在西藏修过海拔3500米以上机场的,但可以要求曾修过海拔3500米以上机场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第二章 招标,39,第三十三条 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该条款同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表达意思一致,主要针对当前普遍存在问题针对性的表述。,第三章、投标,40,第三十四条对投标人的限制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利害关系指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之间存在一种利益上得因果关系,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两个要件同时存在不得投标;管理关系: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的企业如老子招标,5个儿子投标,不存在不公正的问题。,第三章、投标,41,第三十五条 投标截止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章、投标,42,第三十六条拒收投标文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三章、投标,43,电子招标(1)到达:电子签名法第11条规定:“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密封关于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通过电子密钥技术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保证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才能被开启。,第三章、投标,44,第三十七条联合体投标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该条规定比30号令相应条款规定更加严格,30号令允许更换但须经招标人同意。应修改30号令该条款,第三章、投标,45,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章、投标,46,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变化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投标人的告知义务:时间和形式;后果:投标无效),第三章、投标,47,第三十九条投标人的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协商、约定、放弃、协同、联合),第三章、投标,48,第四十条串通投标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编制、投标、经理、规律、混装、账户),第三章、投标,49,第四十一条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第三章、投标,50,(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文件、标底、价格、修改、方便中标、其他),第三章、投标,51,第四十二条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证件、业绩、人员、信用、其他),第三章、投标,52,注意:上述条款对串通投标行为、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存在相应的客观事实,不应以中标作为认定其行为的构成要件。认定串通投标和以他人名义投标、虚假招标的主体包括: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仲裁和司法机关。首先是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如果发现本条所列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串通投标,相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同时报告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是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负有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和处理投诉举报的职责,除了收到评标委员会的报告外,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本条所列的情形,均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章、投标,53,三是仲裁和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的,中标无效。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是仲裁和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因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诉讼和仲裁案件时,发现本条所列的情形,均应当依法认定为串通投标。,第三章、投标,54,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招标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确定潜在投标人,第二步确定中标人。所以在第一阶段,出现了所谓“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申请人”的概念。申请人可能是潜在投标人,也可能不是。,第三章、投标,55,第四十四条开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该条明重复了法律的规定补充明确了投标人对开标异议的规定:现场提出;招标人的义务:答当场复、记录,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56,第四十五条评标专家库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57,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抽取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58,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抽取专家的法定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来源:评标专家库相应专业;抽取方式随机法定。第二款除非符合法定条件,评委不能随意更换;第三款评委的义务:主动回避第四款监督部门执法的范围三项:确定方式;专家抽取、评标活动以及相应的义务,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59,第四十七条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评标专家的聘请方式有两种:抽取或直接确定。本条对直接确定的条件做了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从项目性质考量;抽取方式难以保证从专家库的而数量和水平考量,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60,第四十八条对招标人在评标中的要求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61,第四十九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与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62,第五十条标底在评标中的定位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对于采用双信封评标的,应在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在开启第二信封的开标会上公布标底,以减少人为操纵第一信封的评审。,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63,标底的参考作用主要体现在:1、可以用于发现低于成本报价的参考线索;2、可以用来协助分析发现不平衡、不合理甚至串通的报价;3、能够帮助招标人主动发现和纠正招标文件中的差错。实践中,既要发挥标底作为评标参考依据的积极作用,但又要限制标底的控制影响力,关键是不能以标底为基准(或设定一个上下幅度范围)作为确定投标报价是否入围、有效和中标的直接依据。标底和控制价的区别 1、标底在开标前保密。控制价在开标前公开 2、标底参与基准价对评标有参考作用,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对超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直接否决。,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64,第五十一条否决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法定:投标文件、资格、报价、行为违法),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65,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启动澄清主体:评标委员会;澄清方式:书面;澄清范围不能改变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的所谓文字错误或含义不清不适用投标函 评标委员会的两项义务:两个不得,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66,第五十三条评标报告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67,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一般为3人。一是如果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当该候选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签订合同时,就需要重新招标,造成时间、人力、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会侵害了其他合格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除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招标人可以不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而是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从招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一名。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评标委员会认为具有竞争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继续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认为明显缺乏竞争的,应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68,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69,第五十四条 评标结果公示(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70,第五十五条中标人的确定(定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注意新增一条:查实-相关人举报,监督部门落实,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7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六条 履约能力审查(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73,第五十七条 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实质性响应: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关于退还保证金的时间缩短为5日同时要求退还存款利息,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74,第五十八条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75,第五十九条关于分包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76,交通运输部决定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备案。,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77,第六十条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条第1款明确了投诉的主体、时间、主要要求,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招标人,这点和异议程序不同。本条第2款规定了对有关事项投诉的前置程序范围和投诉时效的中断。,第五章 投诉和处理,78,二十二条:针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五十四条第二款:针对结果公示 两条都规定了暂停程序。异议不属于行政救济手段,一般不需要遵循严格的处理程序,并且异议可能仅仅是由于各自对同一事项理解上的差异,不存在是非或者对错之分,异议有助于招标人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确实存在的问题,避免问题扩大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需要说明的是,一是本款所称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是暂停下一个招标投标环节的活动;二是异议成立时,在招标人纠正有关问题之前也应当暂停下一个环节的招标投标活动。该暂停属于招标人法定义务,属于招标人的主动行为,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