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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设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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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设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的实施方案.docx

    关于建设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的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我县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调处机制,提升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行政案件成诉率与败诉率,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社会稳定,推进诉源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设立“县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以下简称诉源治理中心)。现制定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全面落实省政府、漳州市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创新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县政府各部门、各镇(园)、土楼管委会与县法院、县检察院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配合,促进我县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跨越发展,诉源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完备,为服务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超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功能定位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是化解行政争议专门平台,机构设在县司法局,诉源治理中心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精准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充分发挥行政争议源头治理的前沿阵地作用,通过源头预防、联调联动、多元化解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实现源头“联动防讼”、诉前“联治减讼”、诉中“联调化讼”、诉后“联合息讼”全过程的诉源治理,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互信”桥梁,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方面实现“双赢”。三、制度建设(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互通交流,及时通报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败诉等情况,共同研讨存在的具体问题,研究交流办案举措,不断理顺完善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制。(二)建立行政争议会商制度。县法院、县司法局会同行政机关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召开行政争议会商会,各行政机关在对涉及重大、敏感争议作出行政决定前,由诉源治理中心组织召开会商,互相配合、共同研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使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形成合力。(三)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通过全面采集和分析工作信息,发现行政行为可能引发重大社会风险的,及时报告诉源治理中心,在联合化解行政争议时,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信访维稳与舆情应对。(四)建立释法说理协作机制。对于县司法局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法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行政诉讼案件,县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联合对行政相对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着力化解行政争议。(五)建立管辖法院委托调解机制。县法院主动对接龙岩中院、3城法院,制定县行政争议委托调解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六)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县法院、检察院发现地方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相抵触以及存在行政执法机关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等情形,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告知县司法局。县检察院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符合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四、工作机制(一)工作职责1 .负责协调化解县委县政府及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领导小组交办的重大、敏感行政争议,各镇(园)、土楼管委会及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2 .县司法局在办理县政府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镇政府、土楼管委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时,经征得争议各方同意,可申请由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进行化解;3 .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法院委托调解的县辖区行政诉讼案件可由诉源治理中心进行调解;4 .县信访局在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重大行政争议,做好信访维稳与舆情应对,及时通报诉源治理中心,由诉源治理中心协助化解;5 .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行政争议会商会,通报诉源治理工作情况,监督指导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6 .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释法说理工作;7 .做好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二)诉源治理案件范围L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中有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2 .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不动产行政登记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等民生类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3 .涉及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4 .涉及治安行政处罚、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强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5 .行政相对人被复议机关决定不予立案、驳回申请、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被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确有实体权益需要保护或者确有其他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案件;6 .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案件。(三)调解流程1 ,县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决定维持或纠正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应引导申请人先通过诉源治理中心先行调解,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材料移送诉源治理中心办理;集中管辖法院移送委托调解或者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咨询或起诉的纠纷,诉讼服务中心应当主动告知涉诉行政争议可经诉源治理中心先行调解,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材料移送诉源治理中心办理;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二审行政案件,当事人自愿申请诉源治理中心先行调解的,可委托诉源治理中心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申诉、信访的,可由诉源治理中心协调涉诉机关进行化解。2 .诉源治理中心接收到法院、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后,指定行政争议调解主办人,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3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作为调解联络人,重大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调解联络人,行政争议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报送县司法局研究确定主要职能部门牵头参与行政争议调解。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可根据案件情况,安排诉调对接法官参与调解。必要时,诉源治理中心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律师、社区干部及心理医生等参与调解。3 .诉源治理中心收到各类行政争议应当逐案分类登记造册,调解时间一般为受理后1个月,情况复杂或者案情特殊的,确需延长调解时间,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争议各方同意的,可以延长半个月。4调解主要采取当面调解的形式,经争议各方同意,也可以通过网络、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调解。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争议各方的陈述,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厘清事实,辨明是非,促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由参与调解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并及时归档。(四)调解结案方式1 .诉前案件经诉源治理中心调解成功,需出具法律文书的,由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移交管辖法院,依法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或行政补偿调解书;诉前案件经诉源治理中心调解不成功的,上报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领导小组协调化解,化解不成功的,及时引导当事人起诉。2 .诉中案件经诉源治理中心调解成功的,通过对接经办法官,由其出具法律文书;诉中案件经诉源治理中心调解不成功的,上报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领导小组协调化解,化解不成功的,及时反馈至经办法官,继续审理判决。调解期间不影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正常进行。3 .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或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由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同时提交撤回起诉、复议申请,移交管辖法院和县司法局采取准予撤诉或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等方式结案。备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五、保障措施(-)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争取理解、了解、支持、参与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工作,把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本单位本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从源头上减少本单位本系统行政争议的新发数量,确保诉源治理中心成立后一年内行政案件数显著降低,力争用三年的综合治理,实现败诉率居全市前列。(二)强化人员保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工作,加强队伍建设,由县法院派员指导参与诉源治理工作,县检察院派员负责监督工作,县司法局配备专职人员承担行政复议与诉源治理工作,各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开展跨系统业务交叉学习。专职调解员由县法院、县司法局派员常驻,县司法局在各行政机关中选任轮流派驻;特邀调解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律师、社区干部及心理医生等担任。加强对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的选任、考核、培训。(三)强化经费保障。要保障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工作开展必要的设备、场所等条件,对诉源治理中心的运行给予必要经费保障,将调解工作人员的伙食补助及办公经费列入每一年度的财政预算。(四)强化监督考核。诉源治理中心定期将涉诉行政机关参与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工作及履行调解协议情况通报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纳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考核内容,视情况予以通报;将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年终绩效考核,予以综合评价;同时将行政机关积极参与协调,且实质化解的行政争议案件数纳入各行政机关年终绩效奖励加分项目。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可参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视情况将其拒绝履行情况予以公告,或向监察机关或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五)强化信息宣传。诉源治理中心定期报送案件调解信息和整理案件收结情况,及时总结多元解决行政争议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意见建议等,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多形式、多角度、多层次地宣传报道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工作,传递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正面效果。本实施方案由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工作领导小组2.行政争议委托调解实施细则附件2行政争议委托调解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探索创新协调化解行政争议新途径、新方法、新机制,推进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有序高效运行,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调处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进诉源治理,依托县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经共同研究决定,就行政争议委托调解工作制定如下细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漳州市梦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统称为指定受理法院)受理的以漳州市县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第二条指定受理法院接到涉及县行政争议的起诉材料,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争议先行化解或诉前化解。起诉人同意调解的,由指定受理法院出具委托协调化解函移交法院进行诉前化解。第三条指定受理法院在审理涉及县行政争议的行政案件过程中,依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同意先行委托协调化解的,或者案件经办人认为确需委托化解的,可出具委托协调化解函委托法院进行协调化解。第四条指定受理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有上访、闹访或者缠访可能的,指定受理法院可以出具委托协调化解函委托法院进行判后协调化解。第五条委托协调化解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延长,法院应及时将延长情况函告指定受理法院。第六条委托协调化解函应当附起诉状及必要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并可附相关审理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化解建议等内容,以便针对性开展协调化解。第七条法院接受指定受理法院委托化解的材料后,可以依托县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化解,并在协调化解期限届满前及时将结果用委托协调化解反馈函书面函告指定受理法院。第八条法院对无法协调化解的诉讼案件,委托协调化解反馈函应体现协调化解过程,双方诉求、争执焦点,无法协调化解原因,交由指定受理法院依法办理;对己协调化解成功的案件,由指定受理法院依法出具行政调解书或行政裁定书。第九条法院和指定受理法院应加强沟通协作,作好化解行政争议各阶段的辩法析理、答疑解惑工作,共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第十条法院和指定受理法院应及时评估总结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运行效果,及时解决运行问题,深化行政争议联动化解机制。第十一条法院应联合县司法局全力化解行政争议,依托县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协调涉诉行政机关积极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依法依规全面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督促涉诉行政机关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第十二条县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应定期跟踪涉诉行政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及履行调解协议情况,做好督促协调工作,促进问题解决。第十三条县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可通过联席会议、座谈会、专题讲座、派驻业务骨干等方式,加强对涉案行政机关的指导,努力降低行政争议发生率,提高行政争议化解率。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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