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资金管理业务控制实施细则.docx
大学资金管理业务控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资金管理业务控制,是指学校收入、支出、货币资金、债务、项目资金以及与资金相关的其他业务等控制活动的总称。其他业务包括票据业务、印鉴业务、电子支付业务和税收业务。第二条学校加强对资金业务的管理,计划财务处内部设置计划管理科、收费管理科、审核结算科、项目管理科、工资核算科、基建工程核算科等资金管理业务科室,分设收入管理岗、票据管理岗、支付审核岗、复核岗、出纳岗等不相容岗位,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学校发布大学大额资金业务审批办法大学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及报销程序暂行规定等各项资金业务管理制度,科学设计并严格执行资金业务管理流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资金业务的管控,有效防范各类资金业务风险,不断提高资金业务管理水平。第二章收入控制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项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四条学校收入管理应重点关注下列风险:(一)收入业务未归口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相关政府部门文件、项目立项任务书、经济合同未及时提交学校计划财务处,可能导致收入应收未收、收入金额不实以及私设“小金库”的风险;(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导致违规收费的风险;(S)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类非税收入,可能导致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风险;(四)收入核算不规范,收入长期挂账,未及时、准确地确认收入,导致学校收入不完整、不真实的风险;(五)收入业务不相容岗位未实现相互分离,可能导致发生错误或产生舞弊的风险。第五条学校收入控制活动的不相容岗位包括但不限于:收款与收费系统软件管理、收费审批、收入核算、票据管理等岗位,票据管理与印章管理等岗位。第六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收入款项必须全额缴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财政专户,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与核算。第七条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的收入项目、范围与标准,应根据物价教育财政等政策文件、项目立项任务书、经济合同等确定。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上述有关材料提交计划财务处作为取得收入及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物价教育财政等政策文件、项目立项任务书、经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第八条学校加强各类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所收取的各类非税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隐瞒收入。第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收入退付管理制度。对确需有全部或部分退回原交款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执行相关业务的退费退款流程。第三章支出控制第十条本细则所指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一条学校支出管理重点关注下列风险:(一)支出未纳入预算或超预算,可能导致经费滥用或无效使用的风险;(二)支出授权审批制度不完善,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支出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可能导致资金损失或舞弊的风险;(S)业务经办人未提供真实、合法票据及完整的支出附件资料,或提供的票据与实际业务不符,可能导致舞弊的风险;(四)支出业务不相容岗位未实现相互分离,可能导致发生错误或产生舞弊的风险。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设置相关岗位,明确支出审批权限;规范和加强支出管理,确保支出内容真实合规,票据来源合法,附件资料齐全,使用正确,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学校全面审核支出业务。重点审核支出事项是否纳入预算,是否与预算相符,是否超出开支范围或开支标准,是否履行相应业务流程,附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等。第十四条学校加强对支出业务所涉及的各类票据的审核,对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进行重点审查,确因业务开展需要必须发生的,应当由经办人员书面说明原因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学校完善支付流程,正确选用支付方式并规范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现金结算使用范围。第四章货币资金控制第十六条本细则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的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十七条货币资金控制重点关注下列风险:(一)资金使用计划编制不合理,出现资金短缺或较大溢余,可能产生资金链断裂或影响资金使用效率的风险;(二)现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管理存在漏洞,可能导致舞弊的风险;(三)银行账户管理不善,可能导致资金被非法挪用,资金存放分散、不能统一集中使用,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风险;(四)银行存款调度未建立审批制度,大额资金调度未实行集体决策,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或舞弊的风险。第十八条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银行对账单的取得和对账等。第十九条学校建立支付申请、审批、审核、复核、付款的货币资金支付制度与流程。第二十条学校加强库存现金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属于现金支付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坐收坐支。学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第二十一条学校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要严格按照规定报批、备案。学校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人“双签”。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资金调度逐级审批权限制度,加强资金调度管理。第五章债务控制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所指债务,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第二十四条学校债务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一)举借债务未进行充分论证和风险评估,未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可能导致筹资决策不当、违规举借债务的风险;(二)举借债务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财务规划不衔接,资金未按审批用途使用,可能导致融资成本过高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的风险;(三)未建立债务定期清查和核对制度,可能导致学校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产生违约风险和信用风险;(四)债务业务未能及时登记入账,无法全面、真实反映学校财务风险。第二十五条学校债务业务不相容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方案的拟订与决策;债务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债务偿付的审批与执行;债务的核算和清理。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和财务预警系统,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新举债务的关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借入资金的拟定用途使用,及时对账、检查和清理,保证各项债务在规定期限内偿还,严防发生债务违约。第二十七条学校严格遵守主管部门制定的借贷审核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举借债务。学校必须承担债务偿还的主体责任。学校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新增债务。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债务风险评价指标超过预警值的,应采取停止举债、加大偿债力度等措施将债务风险降低到安全程度。第二十九条学校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签署借款合同。涉及合同事项的应当按照大学合同管理控制实施细则执行。第六章项目资金控制第三十条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学校获得的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以及承接的各类科学研究的项目资金。第三十一条项目资金管理重点关注下列风险:(一)学校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资金未能专款专用,可能导致项目资金滥用、挪用的风险。(二)项目执行违反制度规定,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未按规定管理与使用资金或挪用资金,导致检查与验收不合格的风险;因项目执行不力,导致项目资金不能按期使用的风险。(三)未按批复的项目预算,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项目资金,导致项目无法通过验收,造成项目资金被收回或减少后续拨款,导致学校信誉受损的风险。(四)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程序不符合规定,预算论证评审不充分,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等因素,导致项目重复立项,资金重复配置的风险,或应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及时列入,无法实现项目的预期建设目标,导致学校其他项目无法申报的风险。(五)科研项目合同签订不规范、信息虚假、合同条款存在缺陷,可能产生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的风险。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管理体制,明确学校、学院、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管理方面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各类项目的管理体制与制度,全面梳理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规范项目立项、项目建设、项目验收与项目绩效评价等环节的工作流程。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决策、执行与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按照不同类型项目的特点与建设要求,明确各类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范围和职责。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项目关键岗位管理制度,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合理设置岗位。项目资金管理的不相容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招标与采购、项目实施与付款、项目验收与评价等。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项目评审制度,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校内外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立项项目进行论证与评审,并以此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七条学校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跟踪和推进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时实现预定建设目标。第三十八条学校加强项目预算控制,确保支出内容与项目预算内容的一致性,防止截留、挪用和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使用资金。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根据批复进行相应的调整。重大的项目变更应按照项目决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四十条学校加强科研项目资金外拨业务的管理,项目外拨资金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为依据,履行外拨业务审批程序后办理资金外拨。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及时办理项目资金决算与结账。第四十二条学校加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注重对评价结果的应用,建立追责问效和奖惩机制。第七章其他业务控制第四十三条本细则所称其他业务,是指与学校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业务,包括票据业务、印鉴业务、电子支付业务和税收业务。第四十四条学校其他业务控制重点关注下列风险:(一)未按规定的范围、标准使用票据,票据管理不善,造成票据遗失、被盗或被非法使用,票据申购、保管、领用、校验、核销等岗位未有效分离,导致学校经济及名誉受损、税收风险或发生舞弊的风险。(二)印鉴管理未建立授权审批负责制,或者授权不合理,导致印鉴管理未能有效管控;印鉴的保管、使用、审核、登记、检查等不相容岗位未实行有效分离,导致资金损失或舞弊的风险。(S)电子支付未建立权限管理制度或权限管理制度不合理,导致电子支付管理未能有效管控;电子支付的申请、复核等岗位未实现有效分离,导致资金损失或者舞弊的风险;电子支付密码、密钥管理不规范,导致密码、密钥被盗用,造成资金损失或舞弊的风险。(四)学校纳税意识和对待税收风险认识不足,未按照税法规定完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按照税法规定完全履行纳税义务,未及时上缴税款,导致学校违反法规遭受处罚的风险。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资金其他业务关键岗位管理制度,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合理设置岗位。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等各类收入票据的适用范围,以及其申领、启用、保管、核销、销毁应当履行的手续。第四十七条学校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等收入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不得开具虚假票据。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印鉴管理的授权审批负责制,合理设定逐级审批权限。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四十九条学校财务专用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第五十条学校建立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保护制度,实现对支付系统的有效安全保护机制。防范系统信息丢失,确保信息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第五十一条学校规范电子支付密码、密钥的管理,有效防控密码、密钥被盗和遗失的风险。第五十二条学校及其教职工应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按照相关税法规定依法纳税。学校应当依法进行纳税筹划,严格控制纳税筹划风险。第五十三条学校应当做好税收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分析工作,合理设计税收业务管理流程和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收风险。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细则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考核办法一、考核内容根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以实际工作表现和工作量为依据,按德、能、勤、绩四个部分进行全面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德1 .政治思想表现主要考核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政治活动等方面。2 .遵纪守法主要考核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方面。3 .职业道德主要考核是否热爱和安心本职工作,是否道德品行良好,顾全大局,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团结互助精神等方面。(二)能主要考核基本实验理论、实验技术水平与实验室管理水平,独立工作能力和创造精神,分析和处理有关技术问题的能力等。(三)勤L遵守考勤制度主要考核是否认真执行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4 .工作态度主要考核是否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服从组织安排等。5 .工作表现主要考核工作的责任心和服务态度以及不怕苦、脏、累,埋头苦干的实干精神。(四)绩1.实验室管理(1)做好每学年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实验材料需求的计划;(2)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维修情况记录和借还手续登记工作;(3)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建帐、建卡手续,设备积压报废手续,实验材料的准备和采购工作;(4)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账、核卡工作,保证账、物、卡相符,及时填报各种统计报表;(5)做好实验教学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工作;(6)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卫生工作。2 .实验课准备工作包括课前准备、预实验、课中协助指导、课后整理等。3 .实验室和实验课程建设及实验室改变和大型精密测试仪器管理工作量(1)做好实验室建设或改变规划和实施方案;(2)按实验课程建设需要设计新实验项目和制作实验系统;(3)调研并确定实验课程建设所需仪器设备的型号、规格,填写设备采购单;(4)做好实验室、实验课程建设和改变效益总结报告;(5)大型精密测试仪器管理工作量。4 .实验教学及竞赛指导(1)实验课准备和实验课指导;(2)参与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3)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指导(校代表队);(4)开放实验室的管理;(5)协助理论课教学和其他为实验教学提供条件的工作。5 .教改与科研成果(1)参与获立项的研究项目;(2)出版著作(含自编教程)和发表学术论文;(3)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和发明专利。6 .其他有关的社会兼职、校内兼职等。二、考核分类及标准根据实验系列的工作特点,分岗位工作和量化工作量两大类进行考核。岗位工作考核由前面所述考核内容中的德、能、勤和绩的第1、2项(实验室管理;实验课准备)五部分组成。量化工作量由绩的第3、4、5、6项(实验室和实验课程建设及实验室改变;教学工作;教改与科研;其他兼职)等四部分组成。(一)岗位工作考核由考核小组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德、能、勤、绩按百分制进行考核。1.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工作考核分数占量化的总分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考核量化分=校内工资职称标准分义60%X岗位考核得分/1002.岗位工作考核计分标准(1)德的方面(10分)A政治思想:(04分)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热爱祖国,参加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B遵纪守法:(04分)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观念强,保守国家安全和科研机密,廉洁奉公。集体活动无故缺勤一次扣1分。C道德品质:(03分)作风正派,光明磊落,团结同志。原则性强,不贪私利,讲究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2)能的方面(10分)A工作能力(0-4分)具高级职称人员能指导、培养低职称实验人员的(4分)。具高级职称人员基本能指导、培养低职称实验人员的(2-3分)。具高级职称人员不能能指导、培养低职称实验人员的(0-1分)。B管理水平(0-3分)C技术水平(0-3分)(3)勤的方面(20分)A出勤情况(8分)a按时上下班,出满勤;8分。b按时上下班,出勤率不低于95%;6-7分。C偶尔迟到早退,出勤率90%-95%;5-3分。d经常迟到早退,出勤率不低于85%-90%;1-2分。e其它;O分。B工作态度(6分)a工作态度好(5-6分)。b工作态度较好(3-4分)。C工作态度差(0-2分)。C工作表现(6分)a能积极配合单位工作,出色完成单位交给的各项工作(56分)。b能服从单位工作安排,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3-4分)。C不服从工作安排,基本完成本职工作(0-2分)。(4)绩的方面A账物卡的管理(含账、物、卡分开保管)(8分)a及时建账立卡,账物卡相符率大于90%(7-8分)。b建账立卡不及时,账物卡相符率75-80%(4-6分)。C建账立卡不及时,账物卡相符率小于75%(0-3分)。B设备完好率和维护(含大型仪器设备)(8分)a及时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完好率大于90%,大型仪器设备使用遵守规章制度,使用率大于80%,功能利用齐全(7-8分)。b经常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完好率大于80%,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基本遵守规章制度,使用率70-80%,功能利用较为齐全(4-6分)。c偶尔或不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完好率低于80%,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不遵守规章制度,使用率小于70%,功能利用较差(03分)。C实验室安全和卫生(8分)a无安全事故,实验室能长期保持整洁(7-8分)。b无安全事故,实验室卫生条件较好(4-6分)。C无安全事故,实验室卫生条件差(1-3分)。d本年度发生安全事故,本项得0分。D实验教学与档案管理(8分)a能主动、积极配合实验教学,实验室档案资料完整,无缺漏(7-8分)。b积极配合实验教学,实验室档案资料不完整,有缺漏(4-6分)。c配合实验教学,无实验室档案资料或严重缺漏(1-3分)。d出现教学事故的(0分)。E实验准备及协助指导实验(满分28分)教学实验人员:a及时订购实验药品和器材,实验准备工作充分,学生实验能顺利完成,实验中认真协助任课教师指导学生和批改实验报告(2028分)。b及时订购实验药品和器材,实验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学生实验勉强能完成,实验中较认真协助任课教师指导学生,批改实验报告不认真(1019分)。c订购药品和器材不及时,准备工作较差,学生实验难以顺利进行,实验中不协助任课教师指导学生,不批改实验报告(09分)。科研实验人员:a及时订购实验药品和器材,准备充分,使相关科研工作顺利进行,认真协助导师指导研究生(2028分)。b及时订购实验药品和器材,准备不够充分,科研勉强进行,参与协助导师指导研究生(1019分)。c订购药品和器材不及时,准备较差,科研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不协助导师指导研究生(09分)。(二)量化工作量考核1 .实验室建设和环境改变工作量(1)设备经费投入工作量计算:常规设备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立项投入为标准。“2H工程”经费投入实验室建设不计分。经费(万元)X1010X<2020X<3030X<40X40计分(分)510152025环境改变工作量,以建设项目为标准来进行计算:经费(万元)X<55X<1010X<2020X<40X240计分(分)510203040如为多人参与,由项目负责人在不超出总分前提下按参与工作的比例进行分配。如该项工作已指定专职人员则不列入量化工作量考核范围。(3)大型精密测试仪器管理工作量计算:a、每台计10分;b、对外服务另加20分;c、特大测试设备(大于20万美元的测试设备)另加20分;说明:大型测试设备是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对外服务是指为本课题组以外的教学科研服务;该项工作由各院系认可,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2 .实验课程建设工作量实验课程建设需要设计新实验和制作实验系统考核项目,必须是院系上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进行的项目,为20100分/项(具体由教务处确定),如为多人参与,由项目负责人在不超出总分前提下进行具体分配。如该项工作已指定专职人员则不列入量化工作量考核范围。3 .开放实验室管理工作量开放实验室指课外向学生完全开放并提供实验条件的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按照下表填报,由各院系认可,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当年考核前公布:(1)有确定的实验室名称、场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2)有确定的实验内容、时数、实验记录及实验结果(由教务处、研究生部、科技处审核),每个开放实验室共计30分,多人参与由负责人在总量不变前提下进行分配,如该项工作已指定专职人员则不列入量化工作量考核范围。实验室名称地点时数(h)内容原始记录结果实验人员4 .教学工作量(1)指导实验课(包括填写教学日历、课前讲解、课中辅导、实验数据签名、批改实验报告等),必须为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记分方式与教研系列同。(2)独立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记分方式与教研系列同,协助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的从指导教师的总分中划给。实验人员不能计算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分。(3)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记分方式与教研系列同(学校代表队)。(4)实验理论课教学必须是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并经学校教学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担任实验理论课的教学任务,记分方式与教研系列同。(5)实验课时按不同学科情况由教务处核定实验课的人数、每门课的循环次数、每次上课的指导老师数。5 .教改与科研工作量记分方式与教研系列同。6 .其他(除教学、科研获奖以外的党、政部门奖励,有关的社会兼职和校内兼职职务等)。记分方式与教研系列同。(注:以上4、5、6三项的工作量必须是岗位工作定性考核获得80分以上的人员方可计算)三、实施办法(一)各单位被考核人员根据学校下发的表格按实际工作情况填写后交各教研室复核后,由系(或科室)组织教师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确定考核结果。(二)经系(或科室)考核后,结果报学院专家组复核,(三)经学院专家组复核后的结果报主管部门(教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研处、人事处)认定。1 .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量(包括计划学时、学生人数等),实验课程建设、新开实验课、实验新方法等方面的认定。2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建设和环境改变、开放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认定。3 .科技处、社科处负责科研工作量的认定。4 .人事处负责除教学、科研获奖以外的党、政部门奖励,有关的兼职职务认定。(四)实验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分=岗位考核分+量化考核分。大学后勤集团三公经费使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公经费使用监督,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学校三公经费使用监督办法,结合后勤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经费、公务接待经费。第三条三公经费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支出”的原则。(二)厉行节约的原则。(三)申报审批原则。(四)严格标准、高效透明的原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后勤集团公务活动管理办法和公务活动用车管理办法等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强化制度约束力。第五条严格执行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总额控制和先行审批制度;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和开支标准,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等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六条加强财务管理。加强对三公经费的预算管理,完善三公经费支出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提高预算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总额。三公经费报销时应按有关制度规定、标准、项目等严格审核,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相关公函、审批表、派车单和接待清单等。第七条加强审计监督。后勤集团将为委托开展专项审计监督,将三公经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对二级单位三公经费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形成专项审计评价报告,督促整改违纪违规问题。第八条加强监察监督。后勤集团成立三公经费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列入各部门(中心)督导检查内容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接受并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第三章责任追究第九条建立三公经费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点名道姓进行通报,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二)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S)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四)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五)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本单位违反三公经费使用规定问题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二)指使、纵容本单位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S)其他对三公经费使用负有领导责任的。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照党纪律处分条例、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大学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委托行为,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一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审计管理,是指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将业务委托给学校外部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管理的关键环节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合同(业务约定书)、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等。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第三条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委托:(一)内部审计机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三)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四)其他因素。第四条内部审计业务委托形式:(一)项目全部委托,是指审计处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二)项目部分委托,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审计处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第五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二章选择中介机构和签订合同第六条中介机构的选择方式:(一)从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以下简称“校内定点库”)中选取;(二)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或桂林市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中选取,或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单独采购确定。审计处应首选方式(一)。当出现超出校内定点库中介机构服务范围,或因时间、人力限制无法响应审计项目要求等特殊情况时,方能选择方式(二)。第七条校内定点库每两年更新一次,应重点考虑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S)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四)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近5年内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六)具有承担审计风险的能力,能够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保守秘密;(七)工作质量评价结果。第八条校内定点库的建立程序:(一)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校内定点库采购方案,主要包括对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拟采购数量、拟采取的评分办法和服务期限等;(二)报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S)学校采购管理部门组织招标采购;(四)按学校合同管理权限和程序,与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合同。第九条采用本办法第六条中方式(一)的,具体审计项目委托的程序为:(一)审计处业务科室根据审计任务量、具体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目标要求等情况,结合各校内定点供应商的业务能力、完成审计项目情况和质量评价结果,提出审计项目委托的初步方案(包括拟进行委托的审计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全部委托还是部分委托、拟采用项目抽签或依任务承接顺序轮审方式等);(二)审计处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审计项目委托方案;(S)报经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如涉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还需报经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四)审计处向中介机构发出项目审计委托书,明确审计项目的具体审计要求。第十条采用本办法第六条中方式(二)的,其委托程序为:(一)确需采用本方式的,由审计处具体业务科室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缘由,并提出建议方案;(二)审计处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进行审核;(三)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四)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或桂林市定点采购供应商中选取的,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组织,根据项目特点,比较定点采购供应商的价格、服务以及质量等因素,与定点供应商进行询价,在同等服务质量条件下,优先选择优惠率较高、具有价格优势的供应商,同时做好询价协商记录;需另行单独采购的,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定向谈判等形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五)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权限和程序,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合同。第十一条业务委托合同的签订,应严格执行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合同文本应经学校法律部门(顾问)审查。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目标、内容和质量要求,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报酬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保密事项,双方的签字盖章。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二条审计处对委托的每一项业务均指定项目负责人,代表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对审计处负责并及时报告工作。第十三条审计处应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项目名称、内容、时间、方式、承担业务中介机构名称及其权利义务以及配合审计的具体要求等事项。第十四条审计处应要求中介机构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和审计时限等情况合理配备项目人员,工程类审计项目主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有10年以上相关审核经验,财经类审计项目主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第十五条审计处应当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第十六条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第十七条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中介机构项目审计组及时制定详细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重点关注审计人员分工和时间安排是否合理、审计重点是否恰当、拟采用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是否恰当等内容。第十八条在中介机构实施项目过程中,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核查中介机构项目组的人员到位和尽职情况,对不胜任的人员应向中介机构提出更换意见。第十九条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审计组严格按照合同和项目审计委托书约定内容、内部审计准则要求和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重点检查事实是否清晰、取证是否充分,对于事实不清、取证不充分的,应要求中介机构完善审计程序。第二十条审计处应做好中介机构与项目涉及单位的组织协调和对接工作。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监督其解决过程,并形成书面记录。第二十一条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成果文件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重点复核定性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正确。对于定性不准确、结论有偏差的,应要求中介机构予以纠正。对于经反复沟通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形成详尽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应及时召开业务会,研究项目负责人在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讨论中介机构修正后的成果文件。审计成果文件经审计处业务会同意后,方能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后续审计流程和办理后续手续。第二十三条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中介机构及时提交审计项目档案资料,并对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情况进行总体验收,确认项目完成、质量合格,正式审计报告(含电子版)和相关审计资料已移交完毕。必要时,审计处也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核。第二十四条审计项目经验收合格,审计处方可支付审计费用。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以及应及时纠正(停止)不及时纠正(停止)的,审计处根据具体情节,可暂停或取消其承接业务资格、向学校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一)未按合同和项目审计委托书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六)被各级政府部门列入信用负面清单或因质量问题被通报批评的;(七)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第四章质量评价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建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或者具体的审计项目质量,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人员配备和到位情况;(二)审计实施过程,包括审计实施方案制定、审计沟通协调、进度把控等;(三)审计报告质量;(四)审计资料移交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五)职业道德遵守与保密;(六)其他方面。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将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审计项目委托的重要参考。第二十八条审计处每年上半年将上年度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的总体情况向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