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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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docx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序言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前身系海南外贸职工培训学校,始建于1984年;1986年更名为海南对外经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1988年更名为海南省对外贸易学校;2004年升格为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院校,并更名为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经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成为国家骨干高职院校。2019年,被认定为国家优质高职院校。同年,被遴选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学院以“服务学生、服务发展”为宗旨,坚持“办脊梁教育、育脊梁人才、建脊梁学校”的办学目标,坚持“共同治理、协同发展”的治校方略,坚持“人才强校、创新驱动、开放发展”发展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适应性,积极主动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教育、科技和人才力量,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新时代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的新标杆,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示范校,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办学,实施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为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海经贸”;英文名称为Hainan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ofEconomicsandBusiness;法定住所为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勤学路,邮编571127;学院网址为。第三条学院是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院的举办者为海南省人民政府,隶属于海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四条学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第六条举办者依法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院发展规划,核定学院办学规模,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第七条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为学院发展改革提供政策和制度支持,提供办学资金和资源,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学院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并依法依规自主管理使用。第八条学院在法律法规和举办者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权利:(一)按照学院章程自主办学,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二)自主制定并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三)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四)自主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和先进教育理念,设立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和培养境外学生,提升办学国际化水平;(五)根据国家和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需求,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机构范围内,自主确定内部教学、科研和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A)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九)筹集、管理和使用学院经费、资产;(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履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深化学院内部改革,促进学院科学发展;(六)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实行院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七)维护安全与稳定,建设平安校园;(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院职责和办学定位第十条学院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突出职业教育类型特色,对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以经贸类、职教型、国际化为发展定位。第十一条学院举办全日制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涵盖经济学、管理学、工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院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教育活动。第十二条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学做合一”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政校企外”四方合作办学机制,致力于培养德技并修,脊梁精神、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兼备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第四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十三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建设符合职业教育规律、高等教育规律和学院实际的现代职业院校制度。.第十四条中共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和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学院党委主要职责包括:(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带领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七)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A)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九)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第十五条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委议事决策形式,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第十六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校企合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包括:(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负责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A)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行业企业和境外机构等组织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研究制定落实党委决议的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有权对决议事项作出决定,但必须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其决定及与会人员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第十八条中共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学院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线索、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海南省监察委员会向学院派出监察专员,并依法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院纪委合署办公,根据授权履行监察职责。第十九条学院设立“政校企外”四方合作办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发挥决策咨询和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作用。(一)理事会的性质。由政府、学院、行业企业和境外教育机构等相关方面代表参加,以“政府主导、学院负责、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的方式,组建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二)理事会的宗旨。创新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整合“政校企外”四方资源,形成整体优势,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创新、合作发展,增强学院办学活力,实现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成果四方共享,形成互利共赢的格局。理事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条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主要负责学院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促进应用型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建设优良的学术文化,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科研创新活力。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各学院的二级学院正高级以上职称代表组成,委员由教学科研单位按确定名额民主推荐和选举产生。院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一条学院依法设立教学委员会,主要负责教学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审议学院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全院教学管理和校企合作育人方案,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等。教学委员会委员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推荐,经院长办公会审定。教学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二条学院依法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对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请资深教授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教学督导委员会按其管理办法开展工作。第二十三条学院依法设立产学研合作工作委员会,主要推进学院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相关工作,审议学院校企合作发展规划、校企合作重大项目;协调解决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问题。产学研合作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和企业代表组成。产学研合作工作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四条学院依法设立教材建设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厅关于教材工作的相关政策,负责学院教材选用的指导、统筹、监督等工作,以及教材建设和规划的审核、评议、研究等工作,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的建设和选用进行重点把关。教材建设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教材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教材建设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五条学院依法设立两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院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论证和审定学院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审定学院新增专业申报方案、各专业年度招生计划,指导和推进学院试点专业、重点专业建设,指导二级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二级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各专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对二级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进行指导,开展与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相关的调研、论证和申报工作,审议各专业年度招生计划等。院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和行业企业行家组成,其中,行业企业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二级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各专业负责人和行业企业行家组成,行业企业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按管理办法开展工作。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教代会实施办法,规范开展工作,主要职权包括:(一)审议学院章程及其修正案;(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分配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院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院领导干部;(七)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由教代会审议和讨论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60%;以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第二十七条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按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两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第二十八条学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九条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第三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可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范围内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院内设组织机构,调整机构职能。各内设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相应职责,为师生员工和学院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第三十一条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进行运营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第五章教学单位第三十三条学院实行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通过二级预算管理机制,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第三十四条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学院院长委托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第三十五条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支持二级学院院长履行其职责。第三十六条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学院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最高议事决策形式,一般由二级学院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第三十七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自主设置教学单位,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办学发展需要设立研究机构、教研室和实训室等,由二级学院提出具体方案,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三十八条二级学院设立以骨干教师为主的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教研机构,充分发挥专业骨干教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第三十九条二级学院直属研究机构是二级学院依据专业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内部组织机构。其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学院院长任命或聘任。第六章教职工第四十条学院教职工由管理人员、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任教师由具有优良的师德、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一定的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并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兼职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丰富的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行业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岗位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学院支持专业教师到行业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提升“双师型”教师比例,并保证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占比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建设符合职业教育类型特色的师资队伍。第四十一条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学院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第四十二条学院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第四十三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二)按照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协议,享受薪酬、医疗、休假和保险等待遇;(S)公平获得继续深造和到企业挂职锻炼的机会;(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六)知悉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A)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四条学院教职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二)遵守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接受学院监督和评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师德修养;(三)立德树人,爱岗敬业,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实践锻炼等工作任务,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业务素养;(四)关心和爱护学生,对学生开展德育、法治宣传教育和各种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五)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和教育,制止不利于学生的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五条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实践锻炼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四十六条学院为教职工建立成长机制和发展制度,构建完善进修培训体系、实践锻炼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第四十七条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八条学院持续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四十九条学院依法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其成员由教职工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院领导组成。第五十条学院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校外导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第七章学生第五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五十二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二)参加顶岗实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三)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和参加省内外各类技能竞赛的机会;(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教学活动、学术研究、校园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六)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A)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三条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二)勤于学习实践,完成规定学业;(S)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道德品质;(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五)热爱学院,自觉维护学院声誉;(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四条在学院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第五十五条学院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第五十六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障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五十七条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十八条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校园活动、参与学院管理、维护学生权益。第五十九条学院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第六十条学院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其成员由学生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院领导组成。第八章财务、资产、后勤第六十一条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资产。第六十二条学院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第六十三条对企业、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院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第六十四条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十五条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预算编制管理。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第六十六条学院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第六十七条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第六十八条学院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第九章学院与社会第六十九条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院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质量年度报告和依法应公开的办学信息,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将涉及学院基本情况、发展规划、学生招生考试、就业资助、专业建设与教学、师资建设、财务资产管理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信息予以公开。第七十条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第七十一条学院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贝L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强化社会服务功能,为企业和社会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教育咨询和培训服务。第七十二条学院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海南省有关市县中等职业学校的对口支援。第七十三条学院充分发挥“政校企外”四方合作办学理事会在整合资源、吸引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升学院办学竞争力。第七十四条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系在学院及前身学习、培训和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校友应遵守学院校友会章程,关心支持学院的建设发展,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学院优先为校友提供本校教育资源,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第十章学院标识第七十五条学院校训为“笃学砺能知行合一二第七十六条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院的象征。学院徽志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徽标底色为钻石宝蓝色,由学院英文校名缩写组合成雄鹰在海天之间翱翔的图案,寓意学院高瞻远瞩、快速发展,体现学院的名称和地理位置;徽标下方为“1984”字样,代表学院建校时间;外环底色为金黄色,上方和下方为黑色的中、英文校名全称。学院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第七十七条学院校旗以橙色作为底色,上方正中为学院徽志,中间为黑色的中文校名。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议审定后,报海南省教育厅核准。第七十九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八十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修订:(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并出现相抵触情况;(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并出现相抵触情况;(三)学院的管理体制、办学层次、发展目标等发生变化;(四)其他重大变化。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一)院长;(二)学院党委会议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修订后的章程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定、核准,再重新发布。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第八十二条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