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docx
-
资源ID:200874
资源大小:41.29KB
全文页数:2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docx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序言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始于1923年5月创办的琼东中学。1952年9月,更名为琼东师范学校;1959年1月,更名为广东琼海师范学校;1988年4月,更名为海南琼海师范学校;2003年3月,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18年5月,学院被确定为海南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学校;2022年4月,学院被确定为海南省“双高计划”院校立项建设学校。学院坚持“培养信息技术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理念,践行“铸就软件工匠摇篮,赋能产业创新发展”的办学宗旨,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坚持“立足海南,面向全国,服务信息产业”的办学定位,形成“政行企校协同,校企共同育人”的办学格局,弘扬“求实创新、和谐奋进”的校风,秉承“励志笃学、厚德尚能”的校训,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高水平高职学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促进学院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为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海软”;英文名称为HAINANCOLLEGEOFSOFTWARETECHNOLOGY,缩写为“HNCST";法定住所为海南省琼海市富海路128号;学院网址为o学院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和校址。笫三条学院是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隶属于海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四条学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信息。第五条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学院聚焦海南自由贸易港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和“十二大重点产业“,以信息技术为办学特色,培养信息技术应用与专业服务能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精准对接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发展,成为海南信息产业技术技能型人才供给中心、技术服务与技能培训中心。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第七条学院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依法对学院进行扶持与监督管理,依据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指导学院制定发展规划,评估和考核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第八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障学院办学经费。因教育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学院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第九条学院依法行使以下权利:(一)按照国家法律和学院章程自主管理;(二)自主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三)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四)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机构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技服务、行政管理、保障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五)自主开展科技服务和社会培训活动;(六)与境内外高等学校、政府、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主体,在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社会服务、文化交流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和津贴分配,实施奖励或处分;(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举办者和海南省教育厅核定的办学规模及当年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九)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十)自主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十一)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执行国家和海南省的收入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员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六)依法实行党务、政务、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职责和任务第十一条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基本职能。第十二条学院的教育形式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第十三条学院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第十四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加强教材建设,制定课程标准、选编教材,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通过课堂教学、专业实训、生产性实训、实习(认识、岗位)、岗前综合技能训练、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考核学生成绩,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第十五条学院发挥专业特色,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应用技术创新,推进科研成果转化,产学研结合主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企业信息化升级。第十六条学院服务于终身学习社会建设,根据产业和社会的需要,开展各种类型的技术技能培训。第十七条学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第十八条学院坚持面向国际,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外人文交流,健全开放办学体系,不断提升学院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第四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十九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建立符合职业教育规律、高等教育规律和学院实际的现代职业教育院校制度。第二十条中共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和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审议确定学院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年度预算等重大事项。(五)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把好人才的政治关。(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七)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A)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九)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一条学院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的委员会。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二级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民主党派代表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第二十二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第二十三条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学院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主要职权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三)负责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等工作;(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职员工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贯彻落实党委有关的决定;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处理院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或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二级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民主党派及师生员工代表列席。第二十五条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主要负责学院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促进应用型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建设优良的学术文化。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院的二级学院副高级以上职称代表组成,委员由教学科研单位按确定名额民主推荐和选举产生。院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六条学院设置教学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教学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审议学院专业和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实践教学以及教材建设,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全院教学管理和校企合作育人方案,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等。教学工作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七条学院依法设置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对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教学督导委员会由学院聘请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教学督导委员会按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开展工作。第二十八条学院依法设立产教融合工作委员会,主要推进学院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相关工作,审议学院校企合作发展规划、校企合作重大项目;协调解决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问题。产教融合工作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和企业代表组成。产教融合工作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教代会实施办法,以规范开展工作。教代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收入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组织,从教职工中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各二级学院(部)建立相应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三十条学院工会是由教职员工依法自愿加入的群众性组织。工会依据其章程动员和组织教职员工积极投身于学院发展与建设,教育会员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性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第三十二条学院学生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组织,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是当然会员。学生会旨在推行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学生会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选举学生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学院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发挥各民主党派参与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的作用。第三十四条学院研究中心(院、所)、工程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实训室,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开展科技服务、人才培养、社会培训等业务。第三十五条学院设立二级学院和教学部等二级教学机构,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第三十六条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部)的决策形式,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系部发展运作的各项重要事务。党政联席会议由二级学院(部)党政班子成员组成,议题根据其性质分别由二级学院(部)行政负责人或党总支负责人提出。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学院(部)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是二级学院(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受学院院长委托全面负责二级学院(部)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二级学院(部)基层党建工作和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支持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二级学院(部)工会小组、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第五章教职工、学生与学员第三十七条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二)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三)学院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技服务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院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四)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五)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教职员工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福利待遇。(六)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学院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评聘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第三十九条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公平获得工作和相应报酬。(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六)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七)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条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三)遵循“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好教师标准,为人师表,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树立良好师德师风。(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五)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坚守学术诚信,拒绝学术不端。(六)学院各类管理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四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规章制度;(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恪守学术规范;(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A)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四条学院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第四十五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其成员由学生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院领导组成。第四十六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六章外部联系笫四十七条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办学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学院发展的海内外各界人士组成,包括学院的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和共建单位代表,学院相关负责人、学术组织负责人和师生代表,资助学院办学的理事单位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专家或企业家代表等。理事会是学院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接受社会监督的平台。理事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第四十八条学院校友是指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第四十九条学院校友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国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组织。学院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海内外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规划与成就,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第五十条学院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引入企业资源参与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在校级和二级教学部门成立相关合作平台和协同机构,建立相关机制。第七章经费、资产、后勤第五十一条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五十二条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坚持勤俭办学原则,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十三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第五十四条学院经费使用坚持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优先保证人员支出和学院正常运转支出,兼顾重点项目的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第五十五条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第五十六条学院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第五十七条学院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第八章学院标识第五十八条校徽是学院的象征。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的图形由学院中英文名称环绕蓝色徽标组成,徽标由字母(代表海南)和“S”(代表软件)变化而成,整体造型犹如一个高速运转的软件光盘,体现高科技、信息世界的内涵,象征学院稳步和谐发展。第五十九条学院校旗为长方形,长宽比例为3:2,以蓝色作为底色;由学院校徽与中英文名称组成,学院校徽位于旗面左上方,学院中英名称为白色,上下排列,位于旗面正中偏下。图案设计寓意和校徽相同。第六十条学院校歌为开启未来。第六十一条学院校庆日为11月15日。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章程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院党委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海南省教育厅核准。第六十三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均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解释。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