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docx
砂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为切实发挥县砂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解决我县河砂、海砂资源盗采猖獗、监管缺失问题,治理行业乱象,规范我县砂石资源的经营,形成“依法审批、有序开采、合法经营、规范管理”的砂石管理新模式,根据关于成立砂石管理机构的意见,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县砂石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指示、批示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点解决多部门负责、责任不清、配合不力、工作不实等砂石领域乱象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追责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实现标本兼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第二条工作原则县砂石管理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动真碰硬;坚持依规依法,严谨规范,做到客观公正;坚持群众路线,信息公开,注重综合效能;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第三条机构设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县砂石管理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审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院、检察院、税务局、市场监督局、海警工作站、住建局、财政局、交通执法大队、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水利事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和24个乡镇(不含绥中镇)、2个农场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砂石办),设在县砂石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砂石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其他有关部门副职领导兼任。县砂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县砂石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县砂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砂石管理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县委、县政府关于砂石管理工作的工作安排;(二)组织领导全县砂石管理工作;(S)研究提出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有关砂石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四)研究解决砂石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五)组织领导砂石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五条县砂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一)完成本部门在砂石管理方面的法定职责任务,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强化部门职责,共同推进砂石管理工作有效落实;(二)完成砂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本部门的工作任务;(三)完成砂石办交办的具体工作任务,明确具体负责的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四)加强信息共享和相关法律政策研究,不断完善长效长治机制;(五)完成砂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砂石办主要职责砂石办是砂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应当认真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全面履行砂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规定的职责。砂石办设在县砂石管理局。砂石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砂石办的全面工作,负责批办砂石管理工作的重要公文。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砂石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建立健全与成员单位沟通协商机制,负责编印会议纪要。按照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领导小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砂石办规范办文和办事程序,提高办文水平、办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加强印章管理,实行用意审批、登记制度;统一管理文书档案。第三章会议制度第七条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提出,也可由副组长提出,或由砂石办提出。会议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参加。第八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一)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砂石管理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县委、县政府关于砂石管理工作的工作安排,统一各成员单位的思想和行动;(二)分析砂石管理工作形势,研究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和事关砂石管理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对砂石管理工作作出总体部署;(S)研究部署砂石管理工作重要专项工作;(四)审议各成员单位落实砂石管理工作的长效常治工作机制情况报告;(五)研究需要领导小组统筹研究把握的重大问题;(六)讨论其他需要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问题。第九条领导小组会议的议题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除临时召开的会议外,应提前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领导小组组长批印。领导小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须向领导小组组长请假,如对会议文件或事项有意见建议,可在会前提出。第十条领导小组会议均做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发。发到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县委常委会。根据会议内容和保密要求,会议纪要可以调整印发范围。第十一条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的内容,未经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组长决定传达或者公开报道的,应严格保密。第十二条一般每月召开1次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向县委常委会报告1次砂石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第十三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重要问题,可根据需要邀请县纪委监委、政法委、组织部、编委办、信访局等部门列席会议。第四章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第十四条联合执法工作由砂石办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第五章专项整治工作制度第十五条根据需要,经县砂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开展砂石管理领域内专项整治行动,由砂石办(砂石管理局)牵头,联合水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路政、公安等部门集中打击各类非法采运砂石行为。第六章监察制度第十六条开展涉砂石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与办案质量。(一)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二)由县政法委牵头,抽调相关人员,成立案件评查小组,统一组织开展;(三)评查涉砂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是否规范,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审查行政处罚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实施处罚的依据及处罚的执行;审查实施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的适用;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处罚备案、重大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四)对行政部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或者其他违纪问题,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由纪委监委委派负责砂石管理局的纪检监察组,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所有涉砂石管理工作领域内执法类、经营类工作进行全面监察,督促、检查各部门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