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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电子版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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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电子版下载.doc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电子版下载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电子版(篇1)_:申请人:_法定代表人:_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_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公司”)在起诉状中称:_年_月_日,在申请人处购买_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和检修,造成_公司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首先,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精神损失只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合同纠纷、财产损害纠纷中根本不存在精神损失,所以_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次,_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损害,理由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二、造成人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当首先由_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本案中,_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针对第二个条件,_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至少目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不是产品质量损害纠纷。_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民法典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_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_人民法院审理。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车买卖过程中,_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_,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_。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关管辖,均应由_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_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_年_月_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电子版(篇2)异议人:李_,女,汉族,1982年12月23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现住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_镇_村委会桃树坪组3号,身份证号532930_,联系电话139872_.异议人李_于4月2日收到贵院受理原告王x诉异议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副本、编号为()汨民初字第_号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异议人认为此案不应由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一、异议人李_是此离婚案件的被告,湖南省汨罗市既非李冬慧的户籍所在地,也非李_的经常居住地.根据原告就被告之地域管辖原则,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异议人李_与王x认识,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便开始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了三个孩子,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结婚后原告李勇性格脾气暴躁,生活一直过得不幸福、不如意,经常为琐事打吵.最让异议人担心的是有时原告李x发疯似得声称要将孩子送人,有时声称要将孩子卖掉,异议人一直在担惊受怕中度过.异议人为了防止孩子被原告李x送人或卖掉,带着大儿子李_、小儿子李_回到云南老家.至今异议人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已7年有余,且一直在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_镇老家居住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是异议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异议人李_及原告王勇均长期离开原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也没有管辖权.异议人李_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已七年有余,且一直在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_镇老家居住生活.原告王x也与三年前带着女儿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和其他女子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王x作为原告起诉与异议人离婚,应向异议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异议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并非湖南省汨罗市.因此,贵院受理王x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建议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异议人经常居住地的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申请人:李_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电子版(篇3)_: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法定代表人:杨亚鹏,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此致:_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x月x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电子版(篇4)申请人:_,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_。被申请人:_,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_。贵院受理的朝民初字_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月25日结婚后,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电子版(篇5)_:申请人:_,男,1_日生,加拿大籍。申请人因周专诉其欠款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10月18日收到贵院已受理_诉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首先申请人与周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委托合同关系,周专委托申请人为其办理赴加拿大移民事宜,该民事行为的履行地在加拿大不在北京市朝阳区。其次,北京市朝阳区并不是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申请人为加拿大籍华人,经常往返于国内外,并不再国内长期居住。申请人在国内临时居住地为上海黄浦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此致_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x月x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电子版(篇6)_:申请人: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职务:总经理住所地:_申请人因_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_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_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_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首先,_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_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6月17日交给_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_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申请人与_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其次,申请人与_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_有限公司所在地。因此,_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_人民法院。请予准许。此致_人民法院_有限公司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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