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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大学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docx

    • 资源ID:214073       资源大小:15.43KB        全文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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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大学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docx

    师范大学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为鼓励我校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对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学校分别授予“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上级有关奖励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授予相应级别的荣誉称号。二、“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廉洁奉公,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四)能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采取生动活泼的教育方法,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效果明显、成绩突出;(五)能积极做好后勤工作,在工作中勇挑重担,责任心强,能坚持高标准、出满勤,不计较个人得失,团结共事,为教学、科研、管理和师生服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六)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工作中,勇于创新,主动提出政策规定性的意见、方案和改革建议,承担工作任务饱满,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Q(七)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不满一年的;4、一年内旷工累计达到七天的或经常迟到、早退的;5、一年内病事假达到三十天的。三、先进集体可以系、处(室)或教研室、科室为单位。先进事迹的条件是:领导集体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团结一致,形成了一个坚强的集体,并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和良好的工作作风;领导能积极为教职工排忧解难、办实事;单位教职工能够模范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乱纪现象;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四、主要从事党政管理工作且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参与评选“优秀教师”的,必须到所任课部门参与评选。五、对授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的,颁发相应的奖励证书和奖品;对授予“先进集体”的单位,颁发奖品。六、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先进集体”每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进行表彰。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五以内,“先进集体”名额控制在十个以内Q八、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应对照标准进行群众评议、推荐,经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产生奖励人选,上报学校审批。各单位推荐奖励人选的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分配的名额。评选“先进集体”的办法采取单位申报,组织有关部门评比推荐,按照分配名额上报学校审批。九、获得“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者的奖励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核实后撤销其荣誉称号:(一)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二)已丧失“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条件的。十一、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十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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