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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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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docx

    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健康全省建设为主线,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建立符合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方向的职称制度,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加快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推动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健康全省战略提供人才支撑。(-)基本原则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2、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3、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回归本职、深耕专业,切实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服务群众健康,服务健康全省战略。二、主要内容(一)健全职称评价体系1、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医、药、护、技四个专业类别。医疗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药学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护理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技术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2、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西医学习中医培训考核后提供中医药服务,医师执业证书备注“西学中”后可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审。3、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围绕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动态调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专业或职称评审专业,并做好与医学教育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调整中、初级职称考试专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供的高级考试专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调整高级职称考试专业和评审专业。(二)完善评价标准1、注重医德医风考核。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2、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将门诊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手术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一定数量的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探索引入患者对医生的评价指标。3、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针对卫生行业实践性强的特点,重点评价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对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单独制定评价标准,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证决策、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对中医药人员重点考察其掌握运用中医经典理论、运用中医诊疗手段诊疗的能力,中药处方运用以及师带徒等情况。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4、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不把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科学合理对待论文,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各个环节,不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审的直接依据。对在国内和国外期刊发表的论文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发表。不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5、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中医重大理论创新、学术专著、古典医籍挖掘成果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6、分级制定评价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国家标准框架基础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省级评价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职称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均不得低于省级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1、实行分类评价。为推动医疗卫生人力资源下沉,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着力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力资源配置不均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较弱等突出问题,建立符合全省基层卫生工作实际的职称评审制度,卫生高级职称按申报人员所在医疗机构的级别,分省市、县区和基层(乡镇、社区)三类实施评价。职称类别在资格证书进行注明。取得基层(乡镇、社区)资格仅限全省乡镇和社区医疗机构聘任使用有效,取得县区资格在全省县(市、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聘任使用有效;取得省市资格在全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聘任使用均有效。申报类别一般根据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类别确定,对己取得基层类、县区类卫生高级职称人员,须在本单位正式聘任后,方可在单位申报职数范围内自愿竞争申报高一类别的资格。2、实施分级评审。全省卫生高级职称实行分级评审,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称评审和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评审;设区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其所辖区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评审。3、完善职称评价方式。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己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确定本地区聘用标准。全省卫生专业正高级、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合格方能申报评审。负责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考试工作,考试全省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命题、按不同类别划定合格标准。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合格成绩3年有效.4、畅通职称评价渠道。社会办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5、提升职称工作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病案首页、HIS等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有效抓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病种覆盖率、患者人次数、病案绩效考核、工作时间、次均费用等关键数据,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含自主评审)使用“全省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实行网上申报、审查、评审、发证、查询。中、初级职称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四)促进评价与使用结合1、实行评审和聘任有效衔接。坚持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改革方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实行比例控制,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民营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民营医院集中统一申报,其申报比例参照同级公立医院控制。为完善符合中医药人才特点的职称评聘制度,在职称评定中可对中医药人才给予倾斜,推动中医药人才职称晋升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设比例。2、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衔接。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3、优化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学科建设和各地实际,科学、合理、动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合理增加医疗机构特别是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五)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1、完善基层评价标准。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相应专业的卫生中级职称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对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经卫生高级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基层副高级职称。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科研不作要求,重点评价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对长期在基层服务、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2、优化基层评价方式。各地可单独设立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对基层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基层有效。3、落实服务基层制度。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援外、援疆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1、推动完善行业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卫生高级职称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高校附属医院等其他用人单位确需组建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征求卫生健康委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2、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自主评审权。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征求卫生健康委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3、加强全过程监督。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动态管理评审专家库,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健全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实行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落实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倒查追责机制,加强对自主评审单位的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权予以收回。三、组织实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复杂敏感。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二)精心组织,稳慎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称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单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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