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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规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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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规定(修订).docx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良好的考风建设,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和监考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二章考试命题与保密第四条命题组织(一)命题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实施。成立考试命题工作小组,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实际授课情况和本规范的要求,组织命题。(二)命题工作实行任课教师负责制,命题教师由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授课的教师担任。(三)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有关专家最终审定。第五条命题要求(一)命题范围:考试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制定命题计划,试题应覆盖大纲要求讲授的全部内容,细化到各个章节。既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也要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的难度和深度要适当,应以中等水平学生掌握的知识为基准。(二)每门考试课程建立试题库,从中抽取试卷。试题内容、难易程度和题量相当,并在试题上标明每道题目的分值。如培养方案调整、教材更新应及时修订或重新增减题库试题。(三)考试时间确定为90分钟,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为宜。(四)试题的要求:题意明确、科学、合理,具有考核意义;文字通顺简洁、表达准确、图表绘制规范、杜绝语法及标点符号错误;避免错误及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五)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准确、严谨,以减少阅卷误差,确保评分的客观公正;客观性试题答案应确定、唯一;主观性参考答案应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内容,准确、全面、规范、简洁,科学、合理地制定评分标准和评分要点。(六)试卷命制均应使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定的试卷模版,要求排版紧凑、字迹清晰、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无漏题漏项,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特殊要求需单独说明的要在试题上注明。第六条试卷保密继续教育学院应建立严格的试题(卷)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试卷印刷由专人负责,要求做到准时、保质、保量、保密。试题一经拟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发现泄题者,必须追查责任,严肃处理。第三章考试组织第七条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组织、管理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第八条函授站要配备相应的考试工作人员,包括监考员和考务人员。考前召开考务会,对监考员进行培训。考试工作人员须佩戴相应的标志,须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第九条考试期间,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适时到考场巡视,及时解决考试中出现的问题。第四章阅卷与评分第十条阅卷评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阅成绩,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教师评阅试卷应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在每道题目上注明得分、扣分,最后登录在卷首的登分栏内,并计算出总分,对阅完的试卷要进行复查。完成阅卷评分工作后,评卷教师填写成绩登记表,做好试卷分析。登录的考试成绩一般不能更改,确因填写错误需更改的,更改处必须有更改人签字。第五章考场规则第十一条考生应诚信考试,遵规守纪。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第十二条考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入场参加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第十三条考生进入考场,除规定的考试用品外,不得随身携带其他任何物品。第十四条入场后,对号入座,将有关证件放在桌上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第十五条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按题号顺序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第十六条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违者以作弊论处,取消考试资格,试卷作零分处理。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第十七条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第六章监考员职责第十八条按要求接受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悉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和流程,熟练掌握考试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第十九条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监考工作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异常情况。第二十条按规定领取、发放、回收、整理、封装、上交试(答)卷和草稿纸等考试用品。第二十一条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实时巡查考场,防范、制止违规行为,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组织本考场考生入场,按规定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核对考生身份(无证或证件不全者不许参加考试),督促、检查考生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发现错误,应当要求其改正。第二十三条遵守监考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自觉接受违禁物品检查,不得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试工作场所。第二十四条监考工作过程中,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或暗示考生答题,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不得擅自发布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内容,不得把试(答)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第二十五条考前、考后检查、清理和封闭考场。第七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十六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一)扰乱考场秩序的;(二)拒绝出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的;(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和不听监考员指挥的;(四)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随意起立或者离开座位的;(六)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七)考试结束,不及时交卷的;(A)无故旷考的。第二十七条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取消考试资格,违纪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第二十八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以任何形式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参加考试的;(二)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三)在桌椅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的;(四)偷看教材、笔记、纸条或者其它载体中的信息的;(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试卷、答卷、草稿纸残缺不全的;(七)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的;(A)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九)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设备及电子产品进行作弊的;(十)其他作弊行为。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一)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雷同的;(二)经他人检举揭发,并经核对笔迹,考生答卷的笔迹与其其他文字材料的笔迹明显不相同的。第三十条考生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考试资格,答卷作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处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及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一条考生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工作人员、监考员和检举人的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及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考生为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而向有关人员行贿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此前相关文件中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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