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docx
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一明确目标,改善环境质量九五期间,我省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到1997年底,淮河流域工业废水达标排放;1999年底巢湖流域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到2000年,全省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995年的水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实现淮河水体变清,巢湖水质有明显改善,长江安徽段水体水质保持在国家In类标准以上;黄山风景区大气和地面水环境质量分别达到国家一级和二类标准;省会合肥市的大气和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省辖市的环境质量有所提高;建设一批生态良性循环的示范区,皖南山区和大别山区的自然生态逐步走向良性循环,其它地区生态恶化的趋势有所减缓。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计划纳入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二、控制新污染,积极治理老污染源一切新建、改建、扩建、技改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即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实行环保审查否决权,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是否污染环境、当地有无环境容量、其污染物排放能否达标进行审查,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或经审查否决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立项、征地、贷款、设计、供水、供电、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各类开发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地内的开发与利用,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名录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内,不得建设破坏环境的项目。在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对现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依法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对国务院明确的十五类污染严重小企业,要坚决取缔、关闭或停产。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和实施乡镇企业环境保护规划。省环保局要会同省乡镇企业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等部门抓紧制订有关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规定。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没有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的企业、未按时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属国务院明令取缔或关停的十五类污染严重小企业,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并作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或修改城市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并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要重点保护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饮用水源,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严格管理。,似淮河、巢湖作为饮用水源的城市要抓紧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步伐,淮河流域各市及全省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力争2000年前,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在比较分散的居住区,应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加强对第三产业的环境管理,切实解决饮服行业油烟、废气和商业噪声扰民问题。加强建筑施工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噪声的管制,在省会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市区实行禁鸣喇叭。鼓励采用机动车清洁燃料,推广使用车辆尾气净化装置。四、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集中处置固体废物,并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步伐。有条件的城市要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逐步实现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善城市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逐步限制民用炉灶直接燃用原煤,并推广建设集中供热设施。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在我省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从本省境外转移固体废物进境贮存、处置或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境的,必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本省境内跨地、市行政区域转移固体废物的,应当向移出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接受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同时报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五.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要把科技兴皖和加强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各地、各部门要在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环境科技研究及开发项目。要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其他环保高新技术。要加强环境管理、环境标准、环境监测技术等研究,建立与完善环境监测网络,严格执行监测报告制度,加快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污染防治能力。环保产业是重要的新兴产业。要制定优惠政策,给予积极扶持,大力发展,形成规模,并不断提高环保设备、环境工程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六.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土地、淡水、森林、草原、矿产、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大力开展生态农业和农村能源综合建设,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化学物质污染。结合国土综合整治,改造低产土壤,恢复生态退化区域。在林业第二次创业中,狠抓植树造林,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提高森林覆盖率,努力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物多样性,做好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和管理。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管理。坚决取缔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各种非法开发、建设项目。七、拓宽资金渠道,切实增加环保投入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筹资政策和措施,多渠道增加环保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环保投入。到本世纪末,力求环保投入达到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1%左右。建立环保投入保障机制。环保资金应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综合平衡,纳入财政预算。省政府决定,自1996年起建立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随财政增长逐步增加。专项资金使用由省环保局统一安排,用于全省示范性治污工程及区域污染治理补助等,省财政、审计监督。各地、市、县也要建立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要提高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城市建设项目中用于环保的资金比例。要积极运用财税、信贷手段,使环境保护的各项优惠政策得到落实。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任何单位都不得欠、减、免。环境监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征收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监理部门在征收排污费中的违纪行为。对应征未征的排污费,上级环保部门可以直接征收,并缴入上级财政。有计划地推行按污染物排放总量收费和多因子收费。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应征收环境资源有偿使用费。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可向排污者征收污水处理费用。对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要严格管理,按规定使用,不得挪用、截留。八.加强法制,加大环保执法力度要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的方针,不断完善环境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我省环保法规体系。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实施对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定期环境保护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坚决扭转有法不依、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环保局的地方,其项目审批权及环保行政处罚权依法收归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环境问题突出的乡镇应设立县属派出环保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具体方案,由省编委办公室会同省环保局制定,经省编委批准后下达。要加快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省、市(地)、县(市、区)都要设立环境监理机构。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监理经费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强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及队伍建设。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十一、加强领导,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把环境保护问题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及时听取环保工作的汇报,研究和解决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考核和激励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将执行和完成环保目标责任状的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领导政绩的内容,作为干部任用、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环保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在评先创优活动中,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权制度。评先创优要征求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凡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