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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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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加强住宅小区物业规范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住建厅等5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坚守人民至上根本立场,及时回应当前群众信访反映较为集中的民生热点问题,通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专项整治,纠正和查处一批违规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管理,推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经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落实该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三、整治内容重点对新修订的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物业服务企业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侵占属于住宅小区业主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的;(二)未按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分配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的;(三)未将公共收益存入专户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四)每季度未将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公共收益是指住宅小区楼道、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制售水机、快递柜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四、责任分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开展整治。将违法违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归集至发改部门。(二)发改部门负责依法归集牵头部门推送的有失信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信息,经认定为有失信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信用中国O”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联合奖惩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的监督管理,配合物业管理主管等部门将履职中查处的物业企业违法违规信息依法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侵占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五、整治步骤(-)方案制定阶段(2023年6月20日前)L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区、管委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市场监管、公安、民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工作内容、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2.全面动员部署。各县(区、管委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发改、市场监管、公安、民政等部门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全面动员部署,积极协调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整治,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整治。同时,对照整治内容,结合“点题整治”活动,认真组织对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原则,摸清底数,建立企业和物业项目台账,不留死角。(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一8月底)1 .自查自纠。各县(区、管委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自行整改,将自查自纠结果于6月30日前在小区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住户)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小区已成立业委会的,还应将有关情况抄报至小区业委会;上报小区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所在街道(乡镇)、小区党支部。2 .抽查核实(7月底前)。各县(区、管委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联合属地发改、市场监管、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线索要形成问题清单(见附件)。其中,中心城区(荔城区、城厢区)抽查比例为: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或成立业委会尚未移交公共收益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50府由查,已成立业委会并移交公共收益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抽查20%o其他县(区、管委会)实现全覆盖检查。现场应核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票据、工作台帐等相关资料以及公开公示等情况,查找问题线索,形成问题清单并收集问题佐证材料。3 .集中整治(8月底前)。对于查证属实的问题线索,由各县(区、管委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就地化解问题;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由县(区、管委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受处罚的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由发改部门归集至“信用中国”()公示。有关企业和人员存在暴力抗拒检查或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等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或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引导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讨被侵占的公共收益。8月31日前,市城市管理局将联合市直相关部门对各县(区、管委会)工作整治情况进行调研指导。(三)验收巩固阶段(9月底前)各县(区、管委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对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通报整治情况;同时,会同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分析总结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短板和漏洞,借鉴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住宅小区公共收益长效管理机制,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收支管理,加强常态化属地监管工作。六、工作要求(-)全面宣传发动。各县(区、管委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大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开设点题整治专栏,将专项整治的精神和决心向群众传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征集整治问题线索。(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区、管委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整治方案,细化整治和工作举措,严格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时限,县(区、管委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2023年6月25日前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依法依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对征集整治的线索及时研究化解。(三)加强联合联动。各县(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对专项整治行动发现的问题,可以就地化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居(村)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无法化解的,由县(区、管委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联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督办整改问题,研究化解措施。(四)严肃查纠处理。各县(区、管委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企业,通报曝光一批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典型案例,以起到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五)及时报送进度。各县(区、管委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属地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及时收集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5日、20日将工作进展及问题清单(见附件)汇总上报市城市管理局。并于9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含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解决的突出问题、发现的典型案例等)。各县(区、管委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将整治项目分管领导、责任科(股)室负责人、联络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于6月2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送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科。附件2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问题清单上报单位(盖章):主要领导签字:填报时间:年月日序号项目小区问题(线索)内容整治时限处置(查处)情况推动整改情况备注经办人:联系电话:备注:从6月份起,各县(区、管委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分别于每月20日前报送一次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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