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修订.docx
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火炬产业基地”)是集聚创新要素资源、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着力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区域经济创新发展的有效路径和地方科技工作的重要抓手。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火炬产业基地高端化、集群化、绿色化发展,加强火炬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火炬产业基地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针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细分产业领域,通过政府组织引导、各方优势资源汇聚、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形成的具有区域特色和产业特色、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显著支撑和带动作用的产业集聚区。第三条县(市、区)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和特色产业优势创建火炬产业基地。第二章建设原则与评定条件第四条火炬产业基地建设坚持科技引领、产业带动、特色突出、绿色发展的原则。第五条火炬产业基地需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设立了由县级人民政府、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导的火炬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和协调工作机制,有职责明确的日常管理机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火炬产业基地建设工作方案。(二)编制了较完善的火炬产业基地建设规划,建设思路清晰,产业发展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三)具有鲜明的产业特色。特色产业应为当地主导产业,有丰富的特色产业资源;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特色产业已纳入上级主管部门发展规划。(四)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特色产业及其主要产品在本行业具有竞争优势,特色产业实现年营业收入应超过50亿元,或占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年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在节能环保、公共安全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五)具有较完备的科技服务体系。有一批支撑特色产业发展的科技服务机构和平台,开展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人才服务等相关工作。(六)具有较完备的技术创新体系。有在国内同行业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的科技领军企业、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有由特色产业领军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各创新主体参与的创新联合体;有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有一定数量的创新领军人才和研发人员;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参与制定并形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R&D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3%o(七)产业集聚效应显著。能够整合利用内外部资源,形成特色产业领军企业带动,大中小企业协同,产业链上下游互动的产业链条,具有一定的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成立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产业促进组织。第六条一个县(市、区)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申报一家火炬产业基地。已有火炬产业基地的原则上不再申报。第三章申报推荐与审核确定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火炬产业基地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基本情况、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规划,以及科技领军企业和关联企业情况表、研发机构情况表、科技服务机构情况表等相关附件材料。第八条火炬产业基地规范名称格式为:"国家火炬AABB特色产业基地”。其中,“AA”为火炬产业基地所在县(市、区)名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规范简称,“BB”为火炬产业基地特色产业细分领域名称。第九条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为火炬产业基地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特色产业是否符合本地区政府鼓励发展的方向进行审查。同意推荐后,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科技部火炬中心。推荐意见应说明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火炬产业基地布局的整体考虑及推荐理由。第十条科技部火炬中心原则上每年按计划开展火炬产业基地申报工作。对申报主体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论证。评议结果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第四章总结评价与提升发展第十一条科技部火炬中心原则上每年对火炬产业基地进行总结评价。总结评价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火炬产业基地建设进展情况、特色产业发展成效、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产业发展生态、创新体系建设等。总结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整改。对于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整改的,科技部火炬中心将取消其火炬产业基地资格。火炬产业基地评价指标体系将另行发布。第十二条科技部火炬中心建立火炬产业基地梯度培育机制,引导火炬产业基地集群化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火炬产业基地申报创新型产业集群。符合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申报要求并通过评审的,纳入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管理工作体系。第五章组织管理与支撑保障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火炬产业基地的建设主体。应强化对火炬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和协调促进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火炬产业基地特色产业的分析研判,组织实施火炬产业基地建设规划,探索火炬产业基地发展新机制新模式,促进火炬产业基地高质量建设和发展。第十四条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火炬产业基地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统筹本地区火炬产业基地的申报与推荐,对本地区火炬产业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监督,指导火炬产业基地规范化发展。结合本地区发展需求,将火炬产业基地及其特色产业发展列入本地区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在政策、资金、科技项目、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撑保障。第十五条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全国火炬产业基地的宏观管理与统筹协调。提出全国火炬产业基地发展总体思路并组织推进,组织开展年度申报与总结评价,开展经验交流与宣传培训,协调配置相关资源促进全国火炬产业基地协同发展。第十六条建立火炬产业基地年度报告制度。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火炬产业基地的年度统计和总结工作,督促本地区火炬产业基地按时报送统计数据,保证数据质量,加强统计分析,形成本地区火炬产业基地年度统计报告和工作总结,按要求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火炬产业基地创建管理工作规则,并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国科火字(2015)163号)同时废止。关于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总体要求,引导新时期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火炬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加强火炬产业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火炬产业基地高端化、集群化、绿色化发展,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国科火字(2015)16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是贯彻落实1995年原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火炬计划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工作。经过二十八年的建设和发展,截至2022年底,火炬产业基地已发展到512家,覆盖了全国31个省(区、市),布局紧密契合国家战略需求,产业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各领域,研发投入与科技产出稳步提升,为科技创新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地方产业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载体和推动力量。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和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时期。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作为引导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应主动适应新时期新挑战新形势,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引导构建新发展格局,在建设标准、管理方式、组织保障等方面对标新标准新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建设火炬产业基地,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产业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水平,促进火炬产业基地高端化、集群化、绿色化发展。因此,与时俱进修订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二、修订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的总体要求,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重要部署,以科技创新支撑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为目标,推动建设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战略,区域特色产业优势突出,具备产业核心竞争力,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显著支撑和带动作用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三、修订的主要内容现行办法共五章19条,修订后为六章19条,分别为总则、建设原则与评定条件、申报推荐与审核确定、总结评价与提升发展、组织管理与支撑保障和附则。其中,增加2条,删除2条,修订13条,新增第四章总结评价与提升发展。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强化支撑保障。一是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省级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级经开区管委会是火炬产业基地的建设主体,要强化对火炬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和协调促进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火炬产业基地建设规划(第十四条);二是强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火炬产业基地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要加强对火炬产业基地的监督检查,指导火炬产业基地规范化发展,在政策、资金、科技项目、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撑保障(第十五条)。三是明确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全国火炬产业基地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责任,组织开展年度申报和总结评价,协调配置相关资源促进全国火炬产业基地协同发展(第十六条)。(二)细化建设原则与评定条件,引导内涵式发展。一是贯彻创新、绿色新发展理念,明确火炬产业基地建设原则为科技引领、产业带动、特色突出、绿色发展(第四条);火炬产业基地在节能环保、公共安全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第五条第四款)。二是提高火炬产业基地建设标准,引导实现高质量发展。规定火炬产业基地特色产业应为当地主导产业(第五条第三款);将特色产业年营业收入应超过30亿元提高到50亿元,R&D经费投入强度保留不低于3%(第五条第四款、第六款);增加参与制定并形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三是强调产业链整合能力和产业链安全,要求火炬产业基地应能够整合内外部资源,形成较为显著的特色产业集聚效应(第五条第七款)。四是引导区域经济协同发展,规定一个县(市、区)、省级高新区或省级经开区申报一家火炬产业基地,已有火炬产业基地的原则上不再申报(第六条)。(三)完善申请和评定流程,强调规范化管理。一是明确火炬产业基地按计划申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原则上每年开展申报工作,同时进一步规范了评定流程(第十条)。二是要求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说明对本地区火炬产业基地布局的整体考虑及推荐理由(第九条)。三是要求火炬产业基地申报材料应包括火炬产业基地基本情况、建设规划,并明确相关附件材料;将骨干企业情况表修改为科技领军企业情况表;补充研发机构情况表作为附件材料(第七条)。四是规定火炬产业基地规范名称格式,要求应包含建设主体规范简称和特色产业细分领域名称(第八条)。(四)建立总结评价与升级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一是改变复核方式为总结评价,建立火炬产业基地总结评价机制,对火炬产业基地进行动态管理,以评促改,以评促建;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火炬产业基地进行总结评价,对于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整改的,将取消其火炬产业基地资格(第十一条)。二是建立火炬产业基地梯度培育机制,引导火炬产业基地集群化、高端化发展方向,鼓励火炬产业基地申报创新型产业集群,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评审的,纳入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管理工作体系(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