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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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津环规范(2023)2号)各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局:经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同意,现将天津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2023年2月13日天津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绿色发展导向,引领企业绿色转型,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发展和完善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进行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的相关活动。第三条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制度,通过优中选优、表彰先进、政策鼓励,引导企业提高绿色发展的主动性、自觉性,优化资源、能源投入结构,降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第四条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是同类可比范围内资源能源投入水平、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水平、产品绿色水平、绿色生产管理水平处于国内或我市领先地位的企业。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金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以企业自愿为前提,由企业自愿申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第七条申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生产工艺、设备、产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要求。(二)近一年(含成立不足一年)未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未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三)近一年(含成立不足一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四)近一年(含成立不足一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企业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参与环境信用评级的企业,环境信用须为A级或B级。第八条申报采用“一张表”的形式,申报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得申报。第九条天津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公平合理、科学规范,主要评价企业资源能源投入、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产品绿色水平、绿色管理水平等方面。(一)资源能源投入,权重30%。主要评价原辅材料、水资源、能源等强度,投入结构和消耗强度。(二)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权重50%。主要评价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碳的排放强度,以及年际下降情况。(三)产品绿色水平,权重10%o主要评价产品全生命周期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消费友好水平。(四)绿色管理水平,权重10%。主要评价企业在经营管理各个领域、环节的绿色管理水平。第三章遴选、发布与退出第十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遴选和发布工作,每年遴选和发布一次。第三方机构通过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召开专家评审会,确定拟入选企业名单。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拟入选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对最终确定的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颁发证书。第十二条鼓励公众对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进行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发现违反规定行为,并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核实的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或者取消称号,并向社会公开。第四章激励政策与遵循要求第十三条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可享受以下激励政策:(一)企业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同等条件下项目所在区要优先支持保障。(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相关试点评选,广泛宣传推广企业先进经验技术,及时帮助解决企业遇到的技术难题。(三)在天津市企业绿色评级评估中,优先认定为深绿企业,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在申报相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四)优先推荐为“绿色工厂”(市级)。(五)将获得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信息推送至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六)列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和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除外)。第十四条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带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二)带头推动资源、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降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的排放强度。()带头接受社会监督,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公众开放日活动。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参与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工作的相关人员均须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评选结果发布之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未经允许,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相关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环规范(20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