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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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知发(2023)5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的建设和管理,我局制定了江苏省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是宣传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前沿阵地、联系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的桥梁纽带、服务社会公众的公益窗口。各地要高度重视工作站建设,将其作为提升基层知识产权治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统筹规划和业务指导,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已建成的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请于2023年2月份登陆江苏省知识产权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附件:1.江苏省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江苏省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备案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2023年2月2日附件1江苏省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江苏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署要求,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切实打通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的建设、运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园区、产业集聚区、乡镇、街道等设立,面向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宣传、咨询服务、业务指导、人才培训等公益性知识产权服务的站点。第四条工作站的建设主体主要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基层行政组织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第五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工作站的统筹管理,组织开展备案监督、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工作。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工作站的统筹布局和建设指导,对工作站建设给予一定政策激励和支持。第六条工作站的建设主体应当为工作站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经费、设备等保障,督促工作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履行工作职责、提升业务水平,接受各级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建设运行第七条工作站一般命名为“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也可以根据产业需求和当地实际命名为“商标品牌指导站”。工作站应当设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稳定的资金保障、必需的办公设施,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第八条各地应当坚持需求引领和便民利民导向,按照聚焦产业、贴近企业、集成资源、实体运作、因地制宜、体现特色的原则,布局建设本地区工作站。工作站选址应当紧扣区域产业规划,围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地理标志产业等重点优势产业,选择企业集聚、需求旺盛、服务便利的地方开展建设。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工作站建设主体充分利用本地区行政和社会资源、集成多种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功能开展建设。鼓励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机构、信息服务机构等公益性服务机构参与工作站建设运行。第十条工作站应当根据当地产业特点明确功能定位,合理设定服务内容,满足不同主体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工作的差异化需求。第十一条工作站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宣传解读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基础知识;(二)提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咨询、法律状态查询、法律事务咨询、争议处理、纠纷调解、专业培训等公益性服务;(三)指导各类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四)根据实际需求和资源条件,开展商标品牌建设、地理标志培育和保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辅导、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辅导等特色化服务;(五)调研了解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需求,为各级政府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优化政策措施提供支撑。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二条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规范化运行。第十三条工作站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将建设主体、工作职责、组成人员、联系方式、工作制度以及各级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等信息,在工作场所“上墙”,通过互联网“上线”,方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知悉。第十四条工作站应当建立清单管理制度,以当地企业为主要对象建立服务清单,动态更新企业生产经营信息、专利信息、商标信息、知识产权管理和需求信息等,作为分级分类管理和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的依据。第十五条工作站应当建立联络指导制度,指导企事业单位设知识产权联络员,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及时互通信息。工作站建立个性化联络服务机制,通过挂钩联系、定期走访等方式,及时了解和回应重点企业需求,提供个性化指导服务。第十六条工作站应当建立专家顾问制度,通过聘请专家顾问、建立专家库、征集服务志愿者等方式,组建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专家服务团队,为工作站提供专业支撑。工作站应当充分利用专家资源,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家咨询会、专家巡诊、重大疑难问题会诊等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第十七条工作站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对工作中了解到的企业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案件纠纷信息等予以保密,不得对外透露,不得以此牟利,不得损害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可能接触企业敏感信息的工作站人员、专家顾问、服务志愿者等,应当组织其签署保密承诺书。第十八条工作站应当建立评价考核制度,畅通社会监督和评价渠道,定期开展内部考核和自评价,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广泛收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吸纳改进,不断提升工作质效。第四章管理机制第十九条工作站按照自主建设、登记备案、定期评价、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工作站建成并启动运行一个月内,建设主体应当填写江苏省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备案表,由各级知识产权局逐级审核,报送至省知识产权局;省属单位作为建设主体的,直接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第二H一条工作站应当加强计划管理,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年末梳理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12月底之前报送至省知识产权局。第二十二条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站进行评价,发现存在运行机制不畅、服务效能不高、工作作风虚浮、廉政纪律较差等问题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省知识产权局适时对工作站建设运行情况开展抽查或者检查。第二十三条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运行或者撤销:(一)缺乏必要的人员、场地、经费、设备等保障,不具备继续运行条件的;(二)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问题,经限期整改未能克服的;(三)损害服务对象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不适宜继续运行的情形。工作站停止运行或者撤销的,由建设主体经当地知识产权局逐级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备。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附件2江苏省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备案表一、基本信息建设主体负责人所在地区建站时间建站地址邮编站长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区域内重点产业区域内服务对象数量(家)高新技术企业(家)规上企业(家)中小企业(家)拟建档(家)(服务对象名单见附件)服务对象数业务内容专利口商标品牌口地理标志口综合口其他二、建设情况经费来源年度经费(万元)办公面积(平方米)专职人员数量(人)人员信息姓名年龄学历/学位专业背景职责分工业务支撑专业数据库情况(数据库名称、数据类型等)专家团队情况三、主要工作内容四、工作制度建设情况五、保障措施六、证明材料清单注:1.填报单位对填报内容以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本表通过备案管理系统线上提交,具体填报内容以系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