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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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22)4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8日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法定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充分发挥保证金的作用,预防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现象,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突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进入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产资源、医疗设备器械、国有资产、特许经营权、农村产权、排污权等项目交易活动中,由项目响应方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提交的,用于约束项目响应方履行其交易义务的担保金。第三条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保证金的统一代收、代退和管理等工作。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医保、卫健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实施监管。第四条保证金可以采用下列形式提交:(一)货币形式;(二)电子保函: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由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通过电子保函平台向投标人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共资源交易担保凭证,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保函仅限于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具体项目“一标段一保函。(三)承诺。该形式的适用范围和标的额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条保证金按以下标准分类提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阻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的,保证金按照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提交;土地和矿产资源出让项目保证金应不低于出让底价的20%;国有资产项目保证金按照不低于资产评估价的5%提交;其他进场项目保证金提交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第六条项目发起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交易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提交形式、专用账号获取方式、电子保函格式、具体标准、提交截止时间、退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第七条货币形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专用账户银行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收取、退还与管理等工作。货币形式可以通过转账、电汇、网银等方式提交。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至保证金专用账户。第八条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保证金电子保函平台。保函出具机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参与电子保函业务。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保函出具机构及电子交易平台开发运维单位签订电子保函合作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保函文件中必须包含投标企业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投标企业名称、担保金额、保函获得时间、担保项目名称、费用支付账户等。电子保函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保函平台获得。第九条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项目交易时,应在交易现场公示保证金提交信息,包括以货币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到账信息及收到电子保函相关信息;保证金提交信息由项目发起方在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核验,项目响应方未按交易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应认定其投标资格无效。第十条保证金实行线上自动退还。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未办理退款手续或未暂停退还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满,系统自动退还该项目所有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未办理退款手续或未暂停退还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满,系统自动退还该项目所有投标保证金;土地和矿产资源出让项目的未竞得人保证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竞得人保证金在项目交易结束后,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出让人提交的成交确认书将保证金转款至出让方所在地的税务账户;国有资产未竞得人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保证金在成交款差额足额缴纳,转让方提交转价款申请及成交合同等相关凭证后,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连同成交款差额一并转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算价款的,转让方应向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成交合同、受让方付款凭证及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其他进场项目保证金退还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响应方(发起方)原因无法实施保证金退还(转价款)的情形,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公告,公告期一年,期满后仍无法退还的,报财政部门处置。第十一条涉嫌违法违规或被投诉的项目响应方,有关部门在调查期间,应对保证金是否暂停退还提出书面意见;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依法办理相关事宜。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二)政府采购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三)土地和矿产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2.竞得人逾期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四)国有资产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竞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2.竞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竞得人在竞买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行政监督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进行处理。第十三条保证金保密规定:(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代收、代退和管理保证金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二)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与专用账户银行、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及保证金、保函系统开发企业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对保证金信息高度保密,并及时通过系统向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保证金信息;(三)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相关操作、维护人员进行严格的职业道德培训和保密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防止保证金提交信息泄露;(四)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及保证金、保函系统开发企业应该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合理设置保密岗位,规范操作。第十四条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造成保证金损失、向他人透露保证金信息影响公平竞争的,或因保证金管理问题违法违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和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出现透露保证金信息、延迟错误退还保证金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应损失和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审计。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向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保证金收退情况。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20)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