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docx
-
资源ID:228145
资源大小:35.09KB
全文页数:1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docx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琼卫规(2022)6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省医学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1日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维护医疗服务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以及诊疗规范的行为。前款不包括涉及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违法行为。第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对各市县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移送涉及药品药械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及记分实施工作,并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第五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登记机关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医疗机构各种各类评优推先、等级评审、绩效考核、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等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第六条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记分代替处罚或者只处罚不记分。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为5个档次,分别为:2分、4分、6分、8分、12分。第八条医疗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裁量因素予以记分:(一)属于轻微违法的记2分;(二)属于一般违法的记4分;(三)属于较重违法的记6分;(四)属于严重违法的记8分。第九条未纳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按照下列情形记分:(一)处警告、通报批评处罚的,记2分;(二)处最低罚款处罚或者最高罚款30%(含)以下的,记4分;(三)处最高罚款30%(不含)至70%(含)处罚的,记6分;(四)处最高罚款70%(不含)以上处罚的,记8分。第十条本办法有明确规定记分分值的,以规定记分分值进行记分。没有明确规定记分分值的,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同一次行政处罚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罚种的,以最高罚种分值计算,不累计记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使用1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护理活动的;(二)违规使用1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34条规定的除外);(三)使用1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四)使用1名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护士从事护理活动的;(五)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六)未按照规定保存病历资料或处方,尚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七)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挂牌、医疗文书、牌匾、印章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内容的;()未开展医疗服务和行风建设问题自查自纠的;(九)未按规定将医疗卫生机构的资质信息、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情况等对外公开的;(十)擅自提高服务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十一)未按规定履行严重精神障碍、肿瘤报告责任的;(十二)未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培训基地受到全省通报批评或培训基地的专业基地受到国家通报批评的;(十三)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十四)不按规定对医疗卫生人员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十五)未建立依法执业自查制度,或者未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十六)未按规定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警示标识的;(十七)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防护、放射诊疗质量、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不符合放射卫生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要求,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十八)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十九)医师多点执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主执业机构不支持和提供便利的;(二十)未按规定组织医师定期考核的;(二十一)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卫生机构方存在过错并承担轻微责任的;(二十二)被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发现不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累计每达到5例的;(二十三)未按要求做好患者及陪护人员院感防控管理的;(二十四)在对患者或者受检者进行医疗放射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二十五)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转运(送)中心”“急救中心”“急救站”等名义到医疗机构通过散发小广告等方式,宣传推介医疗转送服务,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二十六)未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负责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二十七)购进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二十八)所使用药品未有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未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未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的;(二十九)配制的制剂未经所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以及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三十)未按要求报告个例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三十一)聘用非药学技术人员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的;(三十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其他不符合依法执业要求的。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使用1名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二)使用1名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的;(三)对使用后(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未按规定交付本省指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集中回收处置的;(四)未按规定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孕产妇危重及死亡报告制度和婴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管理报告制度的;(五)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的;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六)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为重点监督单位的;(七)冒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名义出具检查报告的;(A)依法执业自查弄虚作假,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执业行为的;自查中发现违法执业行为,未按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进行整改的;(九)未配备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专职或兼职人员的,未制定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制度的;(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其他不符合依法执业要求的。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使用1名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医师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的;(二)未按批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或者使用过期、被注销、撤销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的;(三)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同主要责任的;(四)医疗机构擅自将救护车、医疗转送服务车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或以任何形式挂靠在其他医疗机构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或医疗转送服务活动;(五)医疗机构的救护车、医疗转送服务车不按规定或引导违章停车,其工作人员寻衅滋事,直接或煽动患者家属威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干扰正常诊疗秩序;(六)依法执业自查中发现重大违法执业行为,未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七)未按要求报告群体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八)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良执业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8分:(一)使用1名不具有医学专业学历且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二)遗弃患者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急危重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由于管理缺失、管理混乱、保障不足、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或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直接导致孕产妇发生可避免死亡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四)暂缓校验期内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医疗广告的;(五)拒绝、阻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性质恶劣的;(六)医疗机构违规买卖、转让医疗废物的;(七)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A)以雇佣“医托”、发放实物、返现、返券等不正当方式招揽、截留患者就诊和办理住院的;(九)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医疗设备不按规定采购的;(十)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置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十一)急救中心(站、医疗转送服务站)收费标准不透明,或违反规定(协议、承诺等)乱收费,中途加价或超额收费;(十二)急救中心(站、医疗转送服务站)在院前医疗急救或医疗转送服务过程中,配备医护人员不符合要求;(十三)医疗机构救护车、医疗转送服务车不符合有关标准,车载设备不齐全,存在安全隐患;(十四)在急救或医疗转送服务活动中,急救中心(站、医疗转送服务站)通过给予信息费等方式推介医疗转送服务;(十五)急救中心(站、医疗转送服务站)非法转运遗体,或不按规定转送非急救对象;(十六)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严重或群体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十七)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良执业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或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开展除急救外的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的;(二)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的;(三)因套取或变相骗取医保资金和补助资金而被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伤亡突发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卫生机构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或不服从政府指令性任务安排的;(五)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参与涉黑涉恶行为事件的;(七)医疗机构套牌、非法安装救护车警灯、警报器,或非法改装、仿冒、盗用救护车外观标识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执业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五)项、第十二条第(一)(二)项、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按每人次记相应的分值。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项、第十二条第(九)项、第十三条第(七)项、第十四条第(十六)项的,由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后,移送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记分。第三章记分实施第十八条本省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即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满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校验期内进行累加计算,校验期满校验合格后予以清零。记分日期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记分通知书)落款日期。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医疗机构在依法执业自查工作中己发现该违法执业行为,并立即整改到位的;不能立即整改,己制定整改计划,并正在按计划整改的可以降低一个记分档次记分。医疗机构在依法执业自查工作中已发现符合第十一条记分情形的违法执业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记分。第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日常业务监管中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应制作记分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告知记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复核权利。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等,落款日期即为记分日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巡查中发现辖区内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而未记分的,应当及时移送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送达记分通知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举报核查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并移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时,应当现场制作有关文书,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确认,在5个工作日内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记分通知书并分别向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送达。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在医疗事故鉴定完毕1个月内,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抄送医疗事故发生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记分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下达记分通知书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申辩书面意见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记分不恰当的,应予以书面更正或者撤销。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应征求并以其意见为准。第四章记分管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科目、法定代表人等进行变更的,其累积记分周期仍以原医疗机构校验年度为单位。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内,分值累计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下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建议书,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一)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26分;(二)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218分或当年累计记分26分。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累计记分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机构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一)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28分;(二)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224分或当年累计记分28分。第二十五条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12分的,给予1个月的暂缓校验期;累计达到14分的,给予2个月的暂缓校验期;累计达到16分的,给予3个月的暂缓校验期;累计达到18分或累积达到12分中有1次记6分的,给予4个月的暂缓校验期;累计达到20分或累积达到12分中有1次记8分的,给予5个月的暂缓校验期;累计达到24分或有1次记12分的给予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其不良执业行为3年记分累积达到36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个月的暂缓校验期;累计达到36分且有2次记6分的,给予2个月的暂缓校验期;累计达到36分且有2次记8分的,给予3个月的暂缓校验期;累计达到36分或有1次记12分的,给予4个月的暂缓校验期;累计达到36分或有2次记12分的,给予5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年内累计达到24分或两年内达到36分的给予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前款规定的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申请再次校验的,在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再次校验不合格,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处理。第二十六条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应当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诊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服务和收治新病人。第二十七条本省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示制度,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生效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公示。第二十八条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和处理情况通报登记机关、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第二十九条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登记机关要落实校验管理要求。未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校验依据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给予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责任人员处分。第三十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适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医学会和医疗机构等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相关职责的,应当由上级或主管部门予以约谈。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给予的记分,一并按周期予以累计。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对医疗事故的记分,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出具日期计算记分周期。第三十四条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度以及诊疗规范,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或者补充。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2 .海南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建议书3 .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复核通知书4 .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移送书5 .文书制作要求附件1编号: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本机关于年月一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不良执业行为:,依据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记分的不良执业记分。如对上述不良执业记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联系电话: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当事人意见:当事人签名: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名称(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核准登记的部门,一份送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份送达当事医疗机构。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附件2编号:海南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建议书你单位截至年月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分值累计达到分,依据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以下管理建议: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名称(盖章)年月日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核准登记的部门,一份送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份送达当事医疗机构。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附件3编号: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复核通知书你单位于年月日对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编号:)提出陈述和申辩。经调查核实,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如下:维持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编号:)撤销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编号:)口经复核,你单位存在的行为,依据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规定,变更为记分。联系电话:地址:当事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联系人:邮政编码: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名称年月 日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核准登记的部门,一份送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份送达当事医疗机构。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附件4编号: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移送书本单位于年月日查实(被记分单位),存在以下不良执业行为:,依据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规定,应作出记一分的不良执业记分。现将下列材料移送你单位,并请给予该机构记分。移送的材料目录:机构名称(盖章)年月日备注:本移送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存入档案,一份移送机构留存。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附件5文书制作要求一、文书印制及书写要求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二、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文书中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日期应为文书送达日期。文书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执法类别+记+年份+序号。被记分单位应填写单位全称(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卫生许可证件号码等内容。三、其他项目的填写方法(一)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是对违反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年版)(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条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记分的文书。不良执业行为,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写明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并严格按照对应的记分标准进行记分。要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意见”处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等内容。陈述和申辩机构为:作出具体记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陈述和申辩时限以送达日期开始计算。(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建议书是对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医疗机构下发的建议性文书。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在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医疗机构及时下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建议书,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应按照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对该医疗机构下发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所存在的不良执业行为,提出具体的管理建议。(三)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复核通知书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后作出的最终记分结果。经复核,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条款适用正确的应维持记分结果。经复核,主体认定不准确、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条款适用不正确存在其中一项的应撤销记分通知书。经复核,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条款适用不正确的应按照正确的适用条款变更记分结果。(四)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移送书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医学会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医疗事故鉴定等过程中查实存在违反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行为,应当给予记分,移送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文书。各相关部门移送时,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等相关认定材料以附件的形式移送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