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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全文及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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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全文及申请表.docx

    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口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全日制学生,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园、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社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健全以教育、财政、人社、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残联等部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省教育厅全面指导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人社厅全面指导人社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各市、县(区)教育、人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审核并汇总上报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行政区划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认定、公示、建档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第八条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第九条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在认定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成员应包括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第三章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包括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二)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上述人员,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三)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本人是上述人员,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有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六个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H)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第十二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3个等级。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七)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困难学生。一般困难,指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介于困难和不困难之间,处于困难边缘。第四章认定方式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汇聚、共享、比对,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线上比对认定。(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三)学校评审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四)学校调查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第十四条高等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以“量化评估认定”和“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学校评审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辅。义务教育阶段以“信息比对认定”为主。学前教育阶段以“信息比对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主,鼓励有条件地区运用“量化评估认定”。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一)至(四)类的学生,主要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校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五)至(六)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认定并提供信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予以认定。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七)至(八)类学生,由所在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第五章认定程序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原则上,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二)个人申请。采用信息系统进行线上量化认定的学校,组织学生登录信息系统提交认定申请,并通过系统导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校、普通高中、中职)(见附件1)(其中:高校由学生本人直接登录系统提交认定申请,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由学生本人自愿登录信息系统提交认定申请)。技工院校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技工院校)(见附件2),并向学校提出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无需主动申请,采用信息比对认定。学前教育阶段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填写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及家访表(学前)(见附件3),并向幼儿园提出申请。(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的认定申请或相关部门提供信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按规定划分资助等级。(四)结果公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应发文确认认定结果,并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使用信息系统认定的学校,可定期导出系统数据并保存电子档案备查。第六章工作要求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报送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要按照职责确保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制,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泄露。第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各地各校按要求组织认定;其他学段需要资助的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幼儿园)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各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资助或调整资助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及时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资助等级。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国家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厅、残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校、高中、中职)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校、普通高中、中职样表)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_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人口手机号码家庭通讯信息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家长手机号码家庭成箱况姓名年龄与学生关系工作(学习)单位职业年收入(元)健康状况殊体型特群类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是口否;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是否;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口是口否;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口是否;残疾学生:是否: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是口否;优抚对象子女:是口否;残疾人家庭子女:口是口否;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口是否。响庭济况关息影家经状有信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O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C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O家庭成员失业情况:O家庭欠债情况:0其他情况:Of承诺承诺内容: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系统导出。2 .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3 .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JB承担相应责任”。附件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技工院校)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所在地家庭人口(人)手机号码家庭通讯信息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家长手机号码番成DKB况姓名年龄与学生关系工作(学习)单位职业年收入(元)健康状况庭济难生型家经困学类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是口否;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是口否;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口是口否;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口是否;残疾学生:口是口否;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是口否;优抚对象子女:口是口否;残疾人家庭子女:是否;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口否。响庭济况关息影家经状有信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O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欠债情况:O其他情况:o承诺内容: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M承担相应责任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家访记录表(学前)幼儿园名称:编号:家访形式入户口电话其它家访教师A:B:家访时间:受访幼儿基本情况姓名出生年月年月日照片性别籍贯市县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族受访幼儿家庭情况监护人姓名住房口房产口租房口其它与幼儿关系父子母子口其它电话(手机)家庭住址市县镇(街道)号主要收入来源公职口从商口务农口务工其它家庭人口数家庭年总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本学年是否愿意申请国家资助愿意口不愿意幼儿困难类别档次类别证明材料备注类型证件号码发证单位第三方证明I档2000元/学年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口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口烈属或优抚口孤残(艾滋病病毒感染、事实无人抚养)II档1000元/学年口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监护人签字“本人承诺以上填写信息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签字:日期:所在幼儿园意见幼儿园(签章):主管市(县/区)教育学生资助部门意见负责人(签章):备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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