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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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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附件1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设执业注册人员执业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福建省内从事建设执业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其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是指信用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执业活动予以量化评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全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对全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省住建厅委托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全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数据维护、信息公布等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开展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开展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维护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第五条评价系统运行依托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六条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由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两部分组成。评价系统将动态更新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信息并公布结果。第七条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同时注册两种及以上建设执业资格的,其信用信息分别计分。第八条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不随注销注册、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书而提前终止。第三章信息采集第九条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信息,采取所在企业主动申报、评价实施单位采集、信息系统对接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第十条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在执业活动过程中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机关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评价系统;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的,由省注册中心在收到处罚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评价系统;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因执业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各级其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法院判决或处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录入评价系统。第十一条建设执业注册人员获得各类奖项或受到各级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由所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省外入闽企业的直接向省注册中心申报。申报奖项以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内申报有效,超过申报期限的,不予采用。第十二条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因同一行为重复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取其中信用评价的最高扣分值,不同时重复扣分;同一行为在国家、省、市三个不同层级重复获得奖励或表彰的,可重复加分;同一行为在国家、省、市某一层级中重复获得奖励或表彰的,取其中信用评价的最高加分值。第四章信息审核和管理第十三条评价实施单位收到企业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评价系统并进行公示。对审核不通过的,及时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第十四条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明确受理异议的部门。公示无异议的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第十五条记载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的纸质等相关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低于评价结果有效期。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第十六条省注册中心每月对评价系统电子数据进行一次备份,每季度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记录。第五章异议处理第十七条在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公示期内,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对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评价系统进行申诉,其他人员在信用公示栏目中提出异议申诉的,需提供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结束后,不再受理异议处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评价实施单位可不予受理。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第十八条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在收到异议当日应当在评价系统中予以标记,被标记的信用评价信息在异议处理结果完成前暂不生效。第十九条异议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异议人。第六章评价运用第二十条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价系统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第二十一条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与企业资质、执业注册、评优评先、政策扶持、差异化监管、招标投标等相结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范围,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三条评价实施单位不得擅自修改、丢失、损坏、销毁记载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的纸质、电子数据等资料。评价工作人员在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第二十四条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层级监督检查,省、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应当责令负有职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评价;对不按规定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省住建厅建立评价质量通报制度,对全省信用评价工作质量予以定期通报。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标准(2023年版)序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标准(满分100分)评价依据评价实施单位备注起评分执业人员参与信用综合评价起评分为60分。1注哥建造师1.1优良信用信息(满分40分)1.1.1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在闽工程项目,近1年内获得以下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1)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每一项目加20分,有效期5年。(2)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每一项目加15分,有效期5年。(3)由中国土关工程学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不含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每一项目加10分,有效期5年。(4)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奖,每一项目加8分,有效期5年。文件发布之日起I年内采集有效企业如实申报,由企业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要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实施评价数据来源:企业填报1.1.2作为在闽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项目近1年内被评为“闽江杯”省级优质工程,1次加10分,有效期3年。1.1.3作为在闽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项目近1年内被评为设区市级优质工程奖的,1次加5分,有效期2年。1注册建造师1.1优良信用信息(满分40分)1.1.4作为在闽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通过住建部建设科技示范工程验收的,1次加5分:通过福建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验收的,1次加3分,有效期均为3年。验收报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采集有效企业如实申报,由企业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实施评价数据来源:企业填报1.1.5作为在闽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项目认定为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装修(通过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的施工阶段认定),1次加5分,有效期2年。认定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内采集有效1.1.6作为在闽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项目近1年内在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中被评定为A级的,1项加3分,有效期为1年。考核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内采集有效1.1.7近1年内在闽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受省委省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的,1次加2分;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设区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的,1次加1分,有效期均为2年。通报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内采集有效L2不良信用信息(不设扣分限值)1.2.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或申报其他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1次扣1()分,有效期3年。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法院判决文书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采集有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并实施评价数据来源:住建部、省注册中心1.2.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1次扣10分,有效期3年。1.2.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次扣10分,有效期3年。1.2.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1次扣10分,有效期3年。125作为在闽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项目发生以下类型质量或安全事故:(1)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的,1次扣20分,有效期3年;(2)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1次扣40分,有效期3年;(3)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1次扣80分,有效期3年;(4)发生特别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1次扣100分,有效期3年。注:若事后被认定为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认定为责任事故但未明确责任(或无责任)的,自有权部门认定的书面文件送达省住麓厅的5个工作日内至有效期满,扣分值调整为5分。若事后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自有权部门认定的书面文件送达省住瓮厅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失效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并实施评价数据来源:省住建厅工程处1注册建造师1.2不良信用信息(不设扣分限值)1.2.6作为在闽工程项目负责人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的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周期违规记分值满150分及以上的,扣20分,有效期2年。“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周期违规记分结果信息系统对接自动评价数据来源:省质监站1.2.7作为在闽工程项目负责人期间,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季度平均到岗率<40%,扣8分;40%季度平均到岗率50%的,扣6分;50%季度平均到岗率W60%的,扣4分;60%季度平均到岗率70%的,扣2分,有效期为一个季度。项目经理到岗率=项目经理季度到岗天数/当季度应评价天数。“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劳务实名制评价结果数据来源:省住建厅建筑业处1.2.8作为在闽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项目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1次扪10分,有效期2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信息系统对接自动评价数据来源:省住建厅建筑业处1.2.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1次扣5分,有效期2年。行政处罚文书或法院判决文书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采集有效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评价机构依照法定职权机关抄送的行政处罚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文书实施评价。数据来源:各级住房和城乡要设主管部门1.2.10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1次扣5分,有效期2年。1.2.11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1次扣5分,有效期2年。数据来源: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2.12因在闽执业活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除外)受到刑事处罚的,1次扣20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1次扣2分,有效期均为2年。2监理工程师2.1优良信用信息(满分40分)2.1.1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在闽工程项目,近1年内获得以下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1)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每一项目加20分;有效期5年。(2)由中国施=企业管理协会组织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每一项目加15分;有效期5年。(3)由中国土关工程学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不含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每一项目加10分;有效期5年。(4)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奖,每一项目加8分。有效期5年。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内采集有效企业如实申报,由企业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实施评价。数据来源:企业填报2.1.2近1年内作为在闽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工程项目被评为“闽江杯”省级优质工程,1次加10分,有效期3年。2.1.3近1年内作为在闽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工程项目被评为设区市级优质工程奖的,1次加5分,有效期2年。2.1.4作为在闽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工程通过住建部建设科技示范工程验收的,1次加5分;通过福建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验收的,1次加3分,有效期均为3年。验收报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采集有效2.1.5近1年内作为在闽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被省级评定为A级的,1项加3分;建设业绩信誉考核被设区市评定为A级的,1项加1分,有效期均为1年。评定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内采集有效2.1.6近1年内在闽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受省委省政府或住房和城乡援设部通报表扬的,1次加2分: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设区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的,1次加1分,有效期均为2年。通报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内采集有效2.2不良信用信息(不设扣分限值)2.2.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或申报其他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1次扣10分,有效期3年。行政处罚文书或法院判决文书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采集有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并实施评价数据来源:住建部、省注册中心2.2.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1次扣10分,有效期3年。2.2.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次扣1()分,有效期3年。2.2.4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1次扣10分,有效期3年。2监理工程师2.2不良信用信息(不设扣分限值)2.2.5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1次扣5分,有效期2年。行政处罚文书或法院判决文书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采集有效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评价机构依照法定职权机关抄送的行政处罚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文书实施评价。数据来源:各级住房和城乡要设主管部门2.2.6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1次扣5分,有效期2年。2.2.7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1次扣5分,有效期2年。2.2.8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在闽工程项目发生以下类型质量或安全事故,且事故调查报告有提到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负有监理责任:(1)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的,1次扣20分,有效期3年;(2)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1次扣40分,有效期3年;(3)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1次扣80分,有效期3年;(4)发生特别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1次扣IOo分,有效期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快报五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并实施评价数据来源:省住建厅工程处2.2.9作为在闽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的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周期违规记分值满150分及以上的,扣20分,有效期2年。“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周期违规记分结果信息系统对接自动评价数据来源:省质监站2.2.10作为在闽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期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季度平均到岗率<40%,扣5分;40%V季度平均到岗率£50%的,扣4分;50%季度平均到岗率60%的,扣3分;60%V季度平均到岗率W70%的,扣2分。有效期为一个季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季度到岗天数/当季度应评价天数。“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劳务实名制评价结果数据来源:省住建厅建筑业处2监理工程师2.2不良信用信息(不设扣分限值)2.2.11因在闽执业活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除外)受到刑事处罚的,1次扣20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1次扣2分,有效期均为2年。行政处罚文书或法院判决文书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采集有效城门机权政良实和部价职行不书房管评定的他文住主托法送其息。级设委照抄及信价各建其依关罚为评由乡或构机处行施数据来源: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3注册造价工程师3.1优良信用信息(满分40分)3.1.1在闽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受到省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加10分,有效期2年。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内采集有效企业如实申报,由企业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实施评价。数据来源:企业填报3.1.2在闽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受到设区市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加5分,有效期2年。3.2不良信用信息(不设扣分限值)3.2.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或申报其他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1次扣10分,有效期3年。行政处罚文书或法院判决文书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采集有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并实施评价。数据来源:住建部、省注册中心3.2.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1次扣10分,有效期3年。3.2.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次扣10分,有效期3年。3.2.4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1次扣10分,有效期3年。3注册造价工程师3.2不良信用信息(不设扣分限值)3.2.5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1次扣5分,有效期2年。行政处罚文书或法院判决文书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采集有效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评价机构依照法定职权机关抄送的行政处罚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文书实施评价数据来源: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3.2.6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1次扣5分,有效期2年。3.2.7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1次扣5分,有效期2年。3.2.8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1次扣5分,有效期2年。3.2.9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1次扣5分,有效期2年。3.2.10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I次扣5分,有效期2年。3.2.11因在闽执业活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除外)受到刑事处罚的,1次扣20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1次扣2分,有效期均为2年。4建、设册师册师察注程注筑勘计工4.1优良信用信息(满分40分)4.1.1在闽工程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次加25分,有效期5年。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内、发明专利在有效期内采集有效企业如实申报,由企业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实施评价数据来源:企业填报4.1.2在闽工程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次加15分,二等奖,1次加10分,三等奖,1次加5分,有效期5年。4.1.3在闽工程获得中国土木学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1次加15分,有效期5年。4.1.4在闽工程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1次加25分、铜奖1次加20分,有效期5年。同一项目评价周期内只能一次加分。4.1.5在闽工程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1次加15分,有效期3年。4.1.6在闽工程获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组织评选公布的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1次加20分、二等奖1次加15分、三等奖1次加10分,有效期5年。同一项目评价周期内只能一次加分。4建、设册师册师察注程注筑勘计工4.1优良信用信息(满分40分)4.1.7在闽工程获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1次加15分、二等奖1次加10分、三等奖1次加5分,有效期3年。同一项目评价周期内只能一次加分。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内、发明专利在有效期内采集有效企业如实申报,由企业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实施评价数据来源:企业填报4.1.8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1次加25分;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1次加20分,长期有效。不限制采集有效期4.1.9主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标准代号:GB、GB/T,不包含产品国家标准)1次加15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标准代号:CJJ、CJJ/T或JGJ、JGJ/T,不包含产品行业标准)1次加10分。主编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排名前3位的1次加5分、其他主要起草人员1次加2分,有效期均为3年。正式印发的标准文本和住建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书1年内采集有效4.1.10近1年内取得的工程建设相关的发明专利1个加2分,累加不超过(含)10分,有效期3年。专利获得时间1年内采集有效4.2不良信用信息(不设扣分限值)4.2.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或申报其他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1次扣10分,有效期3年。行政处罚文书或法院判决文书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采集有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并实施评价数据来源:住建部、省注册中心4.2.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次扣10分,有效期3年。4.2.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次扣10分,有效期3年。4.2.4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1次扣10分,有效期3年。4.2.5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1次扣5分,有效期2年。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评价机构依照法定职权机关抄送的行政处罚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文书实施评价数据来源: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4.2.6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1次扣5分,有效期2年。4建、设册师册师察注程注筑勘计工4.2不良信用信息(不设扣分限值)4.2.7参与的在闽工程发生以下类型质量或安全事故,本人负有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的,1次扣20分,有效期2年;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1次扣40分,有效期2年;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1次扣80分,有效期2年;发生特别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1次扣100分,有效期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并实施评价数据来源:省住建厅工程处4.2.8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1次扣5分,有效期2年。行政处罚文书或法院判决文书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采集有效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评价机构依照法定职权机关抄送的行政处罚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文书实施评价数据来源: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4.2.9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1次扣5分,有效期2年。4.2.10不保守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1次扣10分,有效期2年。4.2.11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1次扣5分,有效期2年。4.2.12因在闽执业活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除外)受到刑事处罚的,1次扣20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1次扣2分,有效期均为2年。5房地产估价师5.1优良信用信息(满分40分)5.1.1在本省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过程中,受到省政府或者部级房地产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得10分,有效期2年。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内采集有效企业如实申报,由企业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实施评价数据来源:企业填报5.1.2在闽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过程中,受到省住建厅、设区市政府或者国家级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通报表扬,一次得5分,有效期2年。5.1.3在闽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过程中,受到县(市)政府、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通报表扬,一次得3分,有效期2年。5.1.4在闽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过程中,受到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通报表扬,一次得2分,有效期2年。房地产招价师5.2不良信用信息(不设扣分限值)5.2.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或申报其他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1次扣10分,有效期2年。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法院判决文书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聚集有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并实施评价数据来源:住建部、省注册中心5.2.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1次扣1()分,有效期2年。5.2.3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1次扣10分,有效期2年。5.2.4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1次扣5分,有效期2年。5.2.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1次扣5分,有效期2年。5.2.6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1次扣5分,有效期2年。5.2.7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1次扣5分,有效期2年。5.2.8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1次扣5分,有效期2年。5.2.9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1次扣5分,有效期2年。5.2.10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1次扣5分,有效期2年。5.2.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1次扣5分,有效期2年。5.2.12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1次扣5分,有效期2年。5.2.13因在闽执业活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除外)受到刑事处罚的,1次扣20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1次扣2分,有效期均为2年。附件2评价实施单位信息申报表填报单位:(盖章)序号评价实施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系统角色备注1信息录入人员2信息审核人员3异议审核人员45备注:系统角色分为信息录入人员、信息审核人员、异议审核人员,各地市至少申报三位评价人员,填写后加盖公章于2月24日前报送省注册中心。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办法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我厅于2016年2月出台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16)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初步构建建设执业注册人员诚信体系,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指标缺乏操作性,存在相关数据与现有信息系统没有衔接,部分指标与个人执业行为关联不大,个别指标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二是部分指标需要与现有政策相衔接,存在与相关管理办法评分标准不一致,有些评奖项目已取消等问题。为推进我省建设执业注册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需进一步修订完善。二、起草依据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三、评价对象范围在福建省内从事建设执业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其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四、评价主要内容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内容由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两部分组成。五、评价主要特点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信息,采取所在企业主动申报、评价实施单位采集、信息系统对接相结合的方式获取。评价系统运行依托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省住建厅委托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全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数据维护、信息公布等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开展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六、评价异议处理在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公示期内,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对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评价系统进行申诉,其他人员在信用公示栏目中提出异议申诉的,需提供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结束后,不再受理异议处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评价实施单位可不予受理。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在收到异议当日应当在评价系统中予以标记,被标记的信用评价信息在异议处理结果完成前暂不生效。异议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异议人。七、评价结果公布及应用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价系统发布。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与企业资质、执业注册、评优评先、政策扶持、差异化监管、招标投标等相结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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