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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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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docx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二。一七年六月一、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土地利用战略与调整完善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错误!未定义书签。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土地用途区错误!未定义书签。六、建设用地管制区错误!未定义书签。七、重点建设项目调整错误!未定义书签。八、规划调整完善实施保障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九、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附表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图错误!未定义书签。一、总则(一)工作背景为更好保障苏州高新区“十三五”期间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效提升,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省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统一部署,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文件要求、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和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以201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苏州高新区实际情况,对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调整完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的系列要求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保护为先、优化为本、调控为要”的原则,保持规划的一贯性、传承性和科学性。合理调整耕地、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指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保持规划的时代性和现势性。严控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确保完成全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确保高新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和国家、省、市重大战略的实施,推动全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三)调整原则1 .保护优先、统筹兼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推进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严格保护生态红线区域。2 .节约集约、优化布局。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稳步推进建设用地减量化,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3 .多规融合、充分衔接。加强与“十三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高新区各乡镇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统筹考虑,上下联动,同步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4 .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指向,缓解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矛盾,提高保护质量,严格控制各地建设用地总量,对建设用地增量指标实施精准配置。合理配置产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保障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重点保障全区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工程用地。(四)规划依据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8)其他法律法规。2 .政策规章(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2)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3)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发(2016)67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7)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8)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2)4号);(9)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国土资办发(2015)47号);(10)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相关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办发(2015)91号);(11)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预下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6)277号);(12)江苏省国土资源厅V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6)280号);(13)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预下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的通知(苏国土函(2016)182号);(1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计划苏州市“三优三保”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4)446号);(15)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优三保行动管理的通知(苏府(2015)70号);(16)其他相关文件。3 .技术规范(1)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2)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1-2009);(3)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7-2010);(4)其他相关文件。4 .基础资料(1)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2)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实施评估报告;(3)苏州高新区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4)苏州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5)苏州高新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6)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7)苏州高新区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8)其他相关资料°(五)期限与范围规划调整完善基期年为2014年,规划目标年2020年。规划调整范围为高新区行政管辖范围,包括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浒量关经开区”)、狮山街道、枫桥街道、横塘街道、浒墅关镇、通安镇、东渚镇、镇湖街道,土地总面积为332.37平方公里。二、土地利用战略与调整完善目标(一)经济发展定位主动对接国家战略部署和江苏省、苏州市发展要求,抓住“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国家战略机遇,按照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的时代要求,坚持“科字当头、生态优先、民生为本、法治保障”方针,以打造“科技、生态”的全国一流高新区为目标,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全方位扩大开放为动力,以大力推动转型升级、创新创业、提质增效为导向,以强化提升企业创新力、产业竞争力、社会凝聚力、区域协同力、环境可持续力为重点,全力加快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努力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大建设同步发展,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奋力迈入全国高新区“第一方阵”。(二)土地利用目标1 .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坚定不移执行最严格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优化农业用地结构布局,促进耕地资源有效集聚利用,提升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实现耕地基本农田化、基本农田高标准化。2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目标,明确主体功能定位,统筹安排城乡各业各类用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与布局,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控土地开发强度,积极推进“多规融合”。至2020年末生态红线区域占高新区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2.5%,高于国家规定的县区受保护面积的占比。3 .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落实省节约集约“双提升”行动计划,推动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逐步实现新增建设用地减量化,提升建设用地地均GDP产出水平,争创节约集约模范区。(三)主要规划指标调整1 .总量指标耕地保有量:到2020年不低于4248.6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到2020年不低于1515.73公顷;园地:到2020年不低于2864.74公顷;林地:到2020年不低于1099.69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到2020年不超过12900.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不超过11158.03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到2020年不超过9424.59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到2020年不超过1741.97公顷。2 .增量指标新增建设用地:到2020年不超过938.7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到2020年不超过894.2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到2020年不超过419.04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义务量:到2020年不低于419.04公顷。3 .效率指标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到2020年不超过158平方米/人。4 .其他指标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不超过836.94公顷;规划流量指标:无安排指标。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一)土地利用结构调整1.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导向(1)科学划定“三线”,统筹安排“三生”用地有序推进“三线”划定,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与新型城镇化、城镇体系、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和环境功能区规划协调衔接,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用地空间Q(2)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优化农用地结构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加大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力度,引导低效园地、其他农用地调整为耕地,提高优质高产耕地比重,充分发挥农用地生产、生活、生态功能。(3)严控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结构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在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基础上,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充分挖掘存量用地潜力,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保障交通水利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引导城镇工矿用地集约紧凑发展,降低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与比例,提高城乡土地统筹利用水平。2.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2014年,高新区土地总面积33236.86公顷,其中,农用地8724.43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26.25%,建设用地11961.29公顷,占35.99%,其他土地12551.14公顷,占37.76%。根据土地利用战略、土地利用目标和任务的要求以及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导向,规划期间的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如下:规划至2020年,全区农用地面积调整到8493.5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为25.55%(比2014年减少230.86公顷);建设用地总量不高于12900.00公顷,占38.81%(比2014年增加938.71公顷);其他土地调整到11843.29公顷,占35.63%(比2014年减少707.85公顷)。(1)农用地结构调整在确保2020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要求的前提下,继续保持园地和林地资源的优势,略微减少其他农用地的规模。耕地至2020年耕地总面积保持3139.7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9.45%。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419.04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419.04公顷。园地至2020年园地面积基本稳定在2864.7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8.62%,主要用于发展各类名特优农产品,重点种植茶树、果树等。林地至2020年林地面积基本稳定在1099.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31%,主要用于发展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其他农用地至2020年其他农用地面积为1389.3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4.18%,2015-2020年其他农用地面积减少230.86公顷,其减少主要是由于建设占用。(2)建设用地结构调整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内部结构,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用地需求。本轮规划调整完善期间,各类建设用地应以存量挖潜为主,尽可能少占或不占优质耕地。城镇工矿用地规模适度扩大,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规模相应增加,农村居民点用地适度减少,城乡建设用地结构进一步优化。城镇工矿用地至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总面积调整为9424.5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8.32%,2015-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总面积增加838.04公顷。农村居民点至2020年农村居民点总面积调整为1733.4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22%,20152020年农村居民点总面积减少1.10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至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总面积调整为1741.9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28%,2015-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总面积增加10L77公顷。(3)其他土地调整至2020年其他土地总面积调整为11843.2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5.63%,2015-2020年其他土地总面积减少707.85公顷。(二)土地利用布局优化围绕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战略、城乡发展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安排及农业生产布局,重点做好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布局调整优化,实现土地利用与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L农用地布局优化(1)优化基本农田布局为有效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的发展,本轮规划调整完善重点是按照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基本稳定、优质耕地优先保护的原则,在落实好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和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基础上,优化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完善后高新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1515.73公顷。本次新划入的基本农田落地后,与已有基本农田一起,在城市周边构建起生态屏障,对中心城区进行了有效合围和隔离,进一步固定了城镇开发边界,避免城镇发展影响生态、景观和整体环境水平。(2)优化其他各类农用地布局在优先安排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良好的自然资源、丰富的种植资源等优势,合理安排其他农用地,多种土地利用方式有机结合,因地制宜、分层次分类型布局特色蔬菜、花卉苗木、禽畜、特色水产、休闲观光、生态循环农业等用地。稳定园地规模与布局稳定园地的规模与布局,发展各类名特优农产品,建设特优农产品基地,重点种植茶树、果树。稳定林地规模与布局加快推进“绿色家园、绿色通道、绿色基地”生态林建设,保护现有的森林公园,构建城乡绿化新格局加强林地管理,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合理布局其他农用地更加注重生态养殖基地的建设,优化禽畜、水产等其他农用地布局,促进规模化、生态化、品牌化经营,减少对水体和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2 .建设用地布局优化(1)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城镇工矿用地布局加快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统筹城镇发展、城镇建设与农业、生态用地,优化城镇工矿用地布局,形成城区紧凑发展、乡镇集聚发展的城镇土地利用格局。新增建设用地主要保障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用地,保障“十三五”期间高新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要求。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集聚发展的原则,布局新农村建设用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用地保障。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通过“三优三保”专项规划,对居住分散、零星分布、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城乡一体化惠农长效机制。(2)协调基础设施用地布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方针,合理规划适度的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和用地规模,优先保障区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着力提升现有设施能力,加强配套衔接和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基础设施整体效率和集约用地水平。交通运输用地布局大力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强区域内基础设施互通互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进一步完善公路、轨道交通、有轨电车、客货运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区域交通枢纽,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水利设施、能源及其他用地布局加强水利设施建设,提高水利保障能力。重点安排太湖流域的防洪和治理系列工程的水利设施,保障城市内河治理工程的实施。继续按照积极发展电力、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要求,满足能源用地需求,严格项目用地管理,重点保障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优化能源用地布局,建立安全可靠的能源供应基地Q3 .生态用地布局优化(1)划定生态红线区域以确保区域生态安全为底线,对生态功能高、生态敏感度强、生态系统脆弱的区域设置生态红线。在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基础上,针对湿地、山林等重要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划定生态红线区域,共划定4类(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水通道维护区)10个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194.66平方公里,占高新区总面积的58.57%,其中一级管控区面积16.39平方公里,二级管控区面积178.27平方公里。同时,在充分考虑高新区自然生态用地和农田生态系统空间分布规律的基础上,根据生态功能区划中对各区的功能定位,为提高区域生态安全水平,逐步构建“三廊五核统绿网,湖光山色润新区”生态用地格局。(2)维护土地利用景观风貌稳定大阳山国家森林公园,石湖风景名胜区,苏州白马涧风景名胜区等具有区域优势和地方特色的自然景观用地,顺应自然地貌形态,科学预留乡土植物群落生长和培育的用地空间,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自然景观资源,发挥自然景观用地的多重功能,维护良好的土地利用景观风貌。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一)保护目标L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耕地和基本农田按“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进行保护,并实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o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根据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预下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的通知(苏国土函(2016)182号),至2020年,高新区的耕地保有量目标不低于4248.6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低于1515.73公顷。2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基本农田指标的分解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基础,充分考虑2014年现状基本农田、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基本农田保护率、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重点基础设施布局、基本农田中可调整地类规模、规划实施以来因重点工程占用而核减的基本农田,并结合“十三五”期间的发展和保护要求,将上级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至各镇(街道、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道、开发区)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除狮山街道、枫桥街道外都有所核减。狮山街道基本农田面积保持不变;枫桥街道调整后的保护目标为5.33公顷,比现规划目标增加5.33公顷;横塘街道调整后的目标为68.87公顷,核减13.33公顷;浒墅关经开区调整后的保护目标为42.07公顷,核减20.23公顷;浒堂关镇调整后的保护目标为528.67公顷,核减23.43公顷;东渚镇调整后的保护目标为98.47公顷,核减674.53公顷;通安镇调整后的保护目标为644.53公顷,核减374.77公顷;镇湖街道调整后的保护目标为127.80公顷,核减827.50公顷。3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上级下达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1515.73公顷,实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551.01公顷,多划基本农田面积35.28公顷。全区实际划定基本农田中,浒墅关镇和通安镇占比较大,实际划定基本农田规模分别为531.17公顷、655.41公顷,分别占全区划定规模的34.25%和42.26%;枫桥街道和浒经关经开区的占比较小,实际划定基本农田规模分别为5.43公顷、43.00公顷,分别占全区划定规模的0.35%和2.77%o(二)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1 .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根据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V苏州市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国土12016)88号)的要求,经论证审核,高新区本次在上级下发的初步任务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1348.73公顷。2 .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规模苏州市城市周边范围高新区部分已有基本农田1249.78公顷,划出282.85公顷,划出理由主要是依法批准占用、“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和质量等别较低的可调整地类;补划基本农田共277.79公顷。城市周边新划入基本农田面积为98.95公顷,划出面积为5.59公顷,调整的理由主要是因建设项目继续落地;补划基本农田面积为5.59公顷。城镇周边划定后基本农田面积为1343.66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1 .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责任强化地方各级政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考核审计,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审计制度,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内容和任务,每年进行目标考核,考核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定期通报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网络,开展动态巡查。开展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利用卫星遥感手段,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2 .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符合法定条件的,需占用和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及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同时,构建严格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基本农田相关数据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立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日常维护制度,实时更新数据库相关变化信息,做好年度更新、统计、汇总等工作,实现“以图说数、以图管地”。建立基本农田变化的动态监测监管机制,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实现基本农田定位、定量、定责以及占用与补划的全面动态监管。3 .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整合涉农资金,吸引社会投资,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全面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大土壤改良、地力培肥与治理修复力度,不断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4 .建立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和实践探索,完善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措施。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联动,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管护、改良和建设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贴,调动广大农民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五、土地用途区全区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其他用地区六类土地用途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全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1592.69公顷,划定基本农田1551.01公顷。主要集中在浒墅关镇(547.57公顷)、通安镇(671.69公顷)。管制规则:保护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规则进行管护;保护区内禁止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破坏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保护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除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配套设施的零星用地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二)一般农地区全区一般农地区面积5590.47公顷,主要分布在东渚镇(1705.40公顷)、镇湖街道(1130.55公顷)、通安镇(1365.51公顷)。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三)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面积12539.91公顷,各镇(街道、开发区)均有分布,主要在枫桥街道(2510.90公顷)、浒堂关经开区(1613.33公顷)、狮山街道(1749.59公顷)、浒经关镇(2010.46公顷)。城市用地集中在中心城区(狮山街道、横塘街道、浒墅关经开区)、建制镇用地分布在枫桥街道、通安镇、浒量关镇和东渚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分布在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制规则:区内土地用于镇区建设,并与经批准的城镇规划相衔接;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四)独立工矿区独立工矿区面积249.80公顷,主要分布在浒壁关经开区(40.91公顷)、枫桥街道(53.41公顷)、东渚镇(91.67公顷)。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工业用地;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五)林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主要分布在各镇(街道、开发区)内部及主要道路两侧,村庄四周、田间等区域,面积764.39公顷。主要分布在枫桥街道(111.94公顷)、浒堂关经开区(114.14公顷)、东渚镇(210.55公顷)、横塘街道(182.40公顷)。(六)其他用地区其他用地区面积12499.60公顷,主要分布在镇湖街道(Ilo83.23公顷)、枫桥街道(331.56公顷)、浒墅关镇(272.53公顷)、通安镇(248.65公顷)。六、建设用地管制区全区建设用地管制区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其外围线为规模边界。面积共计12789.71公顷,其中东渚镇1398.33公顷、枫桥街道2564.32公顷、横塘街道759.87公顷、浒墅关经开区1654.23公顷、浒堂关镇2026.16公顷、狮山街道1749.59公顷、通安镇2075.20公顷、镇湖街道561.99公顷。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保障与存量挖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二)有条件建设区其外围线为扩展边界。面积共计836.94公顷,其中东渚镇179.91公顷、枫桥街道67.94公顷、横塘街道12.19公顷、浒量关经开区71.46公顷、浒堂关镇184.13公顷、通安镇272.84公顷、镇湖街道48.48公顷。管制规则: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调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规划期内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三)限制建设区面积共计19610.21公顷,其中东渚镇2024.27公顷、枫桥街道715.17公顷、横塘街道441.50公顷、浒墅关经开区668.32公顷、浒墅关镇1187.11公顷、狮山街道17L27公顷、通安镇2062.64公顷、镇湖街道12339.93公顷。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七、重点建设项目调整(-)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指标与用地安排重点保障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用地,按照绿色环保,低碳出行的理念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公路、轨道交通、有轨电车、客货运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区域交通枢纽,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现行规划清单中有133项,本次调整完善保留20项,对接高新区两规融合规划,考虑建设时序变化、建设方向调整等原因,删除113项,结合交通发展专项规划及全区“十三五”时期建设计划,新增138项。规划至2020年交通基础设施共计158项。1 .公路规划期内,重点保障包括道路与桥梁等在内的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如,通浒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文昌路、宝带西路拓宽改造工程、龙康路北段、普陀山路西延、青城山路西延、苏州高新区苏钢桥路等项目的用地需求。2 .轨道交通与有轨电车规划期内,重点保障苏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5号线、6号线、8号线工程用地需求,重点保障苏州高新区有轨电车1号线、2号线、3号线工程项目的用地需求。3 .客货运场规划期内,重点保障客货运枢纽工程的建设用地需求,包括沪宁城际铁路苏州新区综合客运枢纽、苏州汽车西站综合客运枢纽、树山公交旅客集散中心、大阳山公交枢纽等项目的用地需求。(二)水利设施用地指标与用地安排加强水利设施建设,提高水利保障能力。重点安排京杭大运河苏州段堤防加固工程、建成区防洪好区调整工程、高新区第二供水厂等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水利设施类项目,现行规划清单中有16项,因建设方向有所调整,均不予以保留,结合全区“十三五”时期建设发展需求,新增6项。规划至2020年安排水利设施项目6项。1 .区域性整治工程规划期内,重点保障京杭运河堤防达标建设工程(高新区部分)、镇湖街道、通安镇、浒累关镇、浒堂关经开区防洪好区工程、以及高新区建成区防洪珏区调整工程的用地需求。2 .供水工程规划期内,重点保障高新区第二供水厂的用地需求Q3 .辅助工程规划期内,重点保障科技城污水厂迁建、白荡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的用地需求。(S)能源产业用地指标与用地安排继续按照积极发展电力、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要求,满足能源用地需求,严格项目用地管理,重点保障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优化能源用地布局,建立安全可靠的能源供应基地。能源产业类项目,现行规划清单中有39项,结合全区“十三五”时期建设发展需求,除110千伏电站工程有所保留,其余项目均予以删除。规划至2020年能源产业项目,具体能源产业用地安排如下:重点用于保障向阳220千伏变电站扩建工程、永安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渚渔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等电力项目以及普陀山路加气站、兴贤路加气站、马涧路加气站等燃气项目的用地需求。(四)民生工程用地指标与用地安排规划调整完善后,重点加强关于市政文体基地建设、人防工程、垃圾转运中心等问题的民生工程建设。该类项目在现行规划清单中有2项,结合全区“十三五”时期建设发展需求,均不予以保留,同时新增项目10项。1 .为丰富人民生活,规划期内,重点保障体育基地训练基地市政配套、苏州乐园森林世界等市政文体旅游设施项目的用地需求。2 .规划期内,重点保障市政环保设施的用地需求,如,金山路垃圾转运中心、环山路垃圾转运中心、园林绿化垃圾处置终端等。八、规划调整完善实施保障措施(-)完善管理运行机制1 .健全实施责任机制明确政府管理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落实土地规划管理共同责任。区管委会、区政府每年出台文件对全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其中耕地保护责任考核是重点考核内容,并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纳入各镇(街道、开发区)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2 .建立动态反馈机制以高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实施评估报告为依据,继续加强土地利用与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用地、管地。加强规划目标指标控制,按照规划要求严格落实耕地面积、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节约集约用地等指标,切实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变化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规划的衔接,切实发挥年度计划履行和落实规划目标与任务的作用。及时反馈信息,据此动态调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步骤。规划期末总结本轮规划方案的实施情况,为下一轮规划编制提供科学的依据。3 .加快规划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利用苏州市办公自动化系统、“一张图”数据库和“慧眼守土”视频监管平台,实行规划实施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监控土地用途的变化、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和土地利用效率的变化,保证土地变化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科学性,努力构建国土资源“实时化、数字化、网络化、自动化、智能化”的管理模式。4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完善规划公示制度,通过公示、论证、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加强规划的部门协调、参与,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完善规划实施公众监督制度,定期向公众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的实施状况,发挥公众舆论对规划的监督作用;完善规划实施专家咨询评议制度,定期召开专家咨询会,研讨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二)强化实施政策保障1 .强化制度保障依据高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关规划实施机构管理程序、实施效果评价监督管理、违反规划的强制措施等具体规定,保证高新区各级规划的落实。加强土地相关法律的广泛宣传,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的有效实施以及土地利用与保护目标的实现。健全土地规划执法监察体系,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督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的全面贯彻实施。2 .加强行政管理加强年度用地计划管理,依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等各类指标,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审核城镇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用地规模,以及其他行业规划的用地规模,城镇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行业用地规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建设项目规划论证时,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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