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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农林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其处理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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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农林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其处理的规定.docx

    XX农林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其处理的规定为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职工的责任心,杜绝和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使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制订本规定。一、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对正常教学秩序、质量、安全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或造成损失的事件。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一般教学事故:1、无故误课、误考(上课、监考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30分钟以内,并未造成严重后果。2、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加课、减课或请人代课(代监考)在2学时以内。3、备课不充分,讲课出现明显错误且未能及时改正。4、试卷命题出错或校对不仔细,影响学生正常考试。5、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违反上课、监考等纪律,造成不良影响。6、不认真布置、批改作业(实验报告),引起学生不满。7、擅自改变授课计划、教学内容。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严重教学事故:1、无故误课、误考30分钟以上(包括30分钟)被认定为旷课(考)。2、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加课、减课或请人代课(代监),一学期累计超过2学时。3、试卷命题严重错误,造成考试无法进行。4、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视而不见、故意包庇或发现作弊不上报。5、考试前失密试卷内容。6、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7、事先准备不充分,使学生无法进行实验、实训等实践性操作。8、一学期累计超过5096的周数不布置、不批改作业。9、不按授课计划进行教学,擅自改变教学内容或教材,经教育仍不改正。10、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安排,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11、擅离职守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或学生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为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12、一学期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重大教学事故:1、在教学中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言论、散布民族分裂、宗教迷信、腐朽思想或淫秽内容,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等。2、一学期旷课、旷考累计超过4学时。3、考试前故意泄露试题,造成恶劣影响。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致使无人上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5、擅离职守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学校场所、财产或学生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人民币,或造成人员死亡事故。6、一学期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五、发生上述三类以外未列出的教学事故,均参照上述条款酌情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学院另行规定处理办法。六、教学事故发生后,主要或直接责任者,应向所在系(部)、处、室提出书面报告和检查。七、系(部)、处、室负责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并与书面报告(检查)一起保存备查,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八、所有教学事故必须向全院通报,受行政处分的,要将教学事故登记表和处理意见存入个人档案。九、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以批评教育为主,帮助其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十、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在批评教育的同时,年内不能评优、不能晋升职称,扣除学期能绩奖的50%,并扣除当月课时(岗位)津贴。十一、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年内不能评优,两年内不能晋升职称,扣除学期能绩奖,并扣除当月课时(岗位)津贴。十二、对于坚持错误、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理,直至调离现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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