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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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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账务处理.docx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账务处理技巧账务处理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制度是我国第一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标志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非营利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尽管如此,但一直没有一套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制度,而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运行,无法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活动的特点和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的要求,从而无法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会计信息。因此,可以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正是我国民间非营利事业发展的必然产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读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后,可以把制度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制度的制定依据。制度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这实际上指出了制度制定的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了制度的适用范围。制度第二条指出,"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明确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特征:第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第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第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提出了四个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基本假设是会计人员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它不仅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基本依据,也是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与以往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把会计核算基础作为一般原则来规定不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会计核算基础作为介于会计基本假设与一般原则之间的单独条文来规定,这充分说明了制度对会计核算基础重要性的强调。规定了12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制度明确规定了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必须遵循客观性、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一致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配比性、实际成本、谨慎性、区分资本性支出与运营性支出界限以及重要性等12条原则。提出5个会计要素,并对各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作了具体规定。制度第二章至第六章对民间非营利会计要素及各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作了具体规定,这些会计要素都充分体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活动及会计核算规范要求。例如,资产要素中的接受捐赠资产、受托代理资产,负债要素中的受托代理负债,净资产要素中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收入要素中的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费用要素中的业务活动成本、筹资费用等,都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所特有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内容。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其中会计报表至少应由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主要报表组成,以全面反映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规定了应使用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使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民间非营利组织特有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L接受捐赠时,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现金/银彳丁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捐赠收入一限定性收入一非限定性收入2、如果限定性捐赠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借:捐赠收入一限定性收入贷:捐赠收入一非限定性收入3、期末,分别结转余额(结转后捐赠收入无余额)借:捐赠收入一限定性收入贷:限定性净资产(2)借:捐赠收入一非限定性收入贷:非限定性净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账务处理,可以设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账、总账然后做收支表,因为非营利组织不盈利所以一般没有利润,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收支做账即可。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捐赠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按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将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的含税价值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将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收入当中的"限定”是指收入是否有限定的用途。举例:比如给你IOO元,让你在一年内建房子,那是限定收入。给你钱,但是没有说具体干什么,或者一年内你把房子建成了,剩下的钱,那是非限定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即没有时间限制,也没有特别目的要求。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捐赠(包括政府补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关于各种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捐赠。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认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应当将其接受的捐赠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将会有很大一部分收入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区分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分别进行处理。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我国制度规定,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与此同时,制度又规定,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关于受托代理业务的会计处理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实务中,通常还从事不少受托代理业务,尤其是一些基金会、慈善组织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显然,受托代理业务与接受捐赠业务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代理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获得受托代理资产时,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代理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具体会计处理时,我国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资产金额没有反映其实际价值,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大量的艺术品和历史文物等,比如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字画和其他艺术品、博物馆的艺术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庙拥有的历史文物等,主要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通常不对外捐赠或销售。对于这些历史文物、艺术品应当如何进行核算?过去一直没有明确。从实务情况看,大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将其纳入表内核算,有些甚至连基本的实物登记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导致这些文物文化资产管理上的混乱。我国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但考虑到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所以,制度规定,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关于资产减值会计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一般都不予确认。这一会计处理原则已经导致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些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继续挂账,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市价超跌的投资或者可收回金额严重低于账面价值的存货等继续以账面价值计价,资产价值高估。基于此,我国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发生减值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其减值损失的计量也相对比较困难,所以,该制度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主要来源于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而在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来源的相关资产中,则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我国制度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从国际上看,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也是采用这种分类方法,但分类略有不同。比如美国将净资产分为三类:永久限定性净资产、暂时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而我国没有对限定性净资产再进一步区分。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确认问题,从国际上来看,一般是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区分为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两类。我国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这一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亦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由于我国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而且业务活动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因此,该制度要求在对费用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将两者分别列报。其中,业务活动成本,是用于归集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组织、管理其业务活动和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如区分交换交易与非交换交易规范收入确认原则、净资产区分为限定性与非限定性进行列报等。这些会计规定,不仅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行为,而且对于丰富我国会计理论、完善我国会计标准建设均富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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