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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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资规发(2023)1号)各管理单位、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全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切实规范和加强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根据甘肃省自然资源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甘资发(2021)54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2月22日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全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切实加强和规范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依据甘肃省自然资源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甘资发(2021)54号)等文件,结合我省自然资源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领域科技项目。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遵循“实用、管用、好用”的原则,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成果导向。第四条项目类型包括重点技术攻关项目、一般科技项目和成果培育项目等,对厅系统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高水平科研团队以及优秀科技创新青年人才等给予优先支持。第五条项目经费为厅安排筹措的自然资源科技创新经费和自筹项目经费。第六条自筹经费项目按照厅科技项目进行管理,除经费来源不同,其他方面同等对待。第七条管理单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平台等为科技项目申报主体,根据省与市县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对市县申报的项目自筹经费。鼓励各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及具有科研实力的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由多个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厅科技发展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和省上部署,结合全省自然资源主责主业实际和科技发展需求,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二)负责开展项目立项、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三)下达项目任务书;(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点问题;(五)实施项目绩效评估评价工作;(六)组织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七)为项目实施提供相应支持,创造良好环境。第九条项目推荐单位主要职责:(一)负责职责范围内项目的遴选、预审、推荐工作;(二)监督落实项目自筹经费;(三)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初步审核项目重大调整事项等;(四)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五)配合厅科技发展处完成项目的验收工作。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一)按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三)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资金使用情况等;(四)接受厅科技发展处的监督;(五)负责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及财务决算报告,按期完成项目验收;(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推动项目成果转化与应用;(七)需要承担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一)负责项目实施、总结、成果验收、资料汇交等具体工作,并对成果的真实性负责;(二)及时解决、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三)严格执行项目计划,确保研究目标实现,并接受省厅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四)需要承担的其他职责。第三章项目储备第十二条厅科技发展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入库评审等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择优推荐、动态更新”的原则,负责建立省级自然资源科技项目储备库。第十三条厅科技发展处围绕自然资源主责主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从省级自然资源科技项目储备库中,将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统一纳入到厅项目库。第十四条对符合省级重大专项计划、重点研发、基础研究等科技计划申报条件的项目,厅科技发展处从省级自然资源科技项目储备库和厅项目库中择优推荐。第四章项目立项第十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基本程序。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具有2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具有1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三)项目申请应当具有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预期或者已经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科学价值;(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五)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际负责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主持1个项目,参与不超过2个项目;(六)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不得申报。第十七条项目申报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不得与己立项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内容重复;(二)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限制申报;(三)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八条项目按申请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申报。市(州)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市(州)自然资源局初审和推荐;管理单位所属单位由管理单位初审和推荐;直属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自行组织初审和推荐。第十九条厅科技发展处对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的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受理的项目组织专家或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质询论证或现场考察。第二十条原则上拟安排的科技项目从厅项目库中选取,厅科技发展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提交厅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调查不属实的项目,下达项目立项通知,项目实施期限按项目立项通知下达月的下月起计,以月对月计算。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立项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签订任务书,经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初审后上报厅科技发展处。第二十二条任务书主要涉及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等,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项目实施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约定,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工作条件和其它资源保障,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几个单位共同参加的,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为每个项目经费设立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分目标、分阶段落实项目任务书的各项任务,明确项目团队人员分工,协调参与单位,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第二十六条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对项目目标任务、技术路线、考核指标、项目骨干、实施周期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听取项目负责人意见并做必要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批准后,报厅科技发展处审批。第二十七条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对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绩效目标情况、成果产出情况、经费使用支出情况经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组织审核后报厅科技发展处。第二十八条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报厅科技发展处同意后执行。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项目执行1年后,项目执行期到期前,申请项目结题。(一)发生重大政策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二)市场、原材料、主要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三)经过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四)因不可抗拒因素(地震等自然灾害)不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五)其他原因要求结题的。第三十条结题项目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己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项目结题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送厅科技发展处同意。结题项目不予办理成果登记。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推荐单位应当提出项目终止建议并经厅科技发展处同意后实施,或由厅科技发展处予以终止。(一)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或因自筹经费不能落实导致项目无法开展的;(二)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或项目组织管理不力,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三)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的;(四)验收结论再次为不通过验收的;(五)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第三十二条对符合三十一条情形,终止的项目,厅拨付的项目经费应由项目推荐单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全额退还。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后1个月内,通过项目推荐单位,向厅科技发展处提交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二)项目任务书;(三)项目工作报告、研究报告、测试验证报告及应用证明;(四)项目经费结算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五)论文、论著、标准、专利等项目成果材料;(六)其它需报送的材料。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三)其他的情况。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以项目任务书和经批复的项目变更材料为依据。验收在报告审查、专家质询等基础上,形成验收结论。第三十六条验收专家组由厅科技发展处根据项目情况从厅专家库中选取,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专家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验收专家不应来自同一单位;(二)验收专家不应来自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三)来自厅系统外的验收专家不少于1人。第三十七条项目验收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验收工作,并科学地做出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包括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通过验收:(一)项目完成情况未达到项目目标任务的85%;(二)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三)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重大事项;(四)经费使用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等。第三十八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验收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并在半年内再次提交验收申请。第三十九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验收专家组意见,完善项目验收材料,并在6个月内完成成果登记。第七章成果转化第四十条积极为科技成果转化牵线搭桥,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经济效益。第四十一条对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个人,所在单位可在年度评优选先、职务职称晋升中适当予以倾斜。第四十二条厅科技发展处对已完成的科技项目成果进行登记、公布,对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中,优先推荐。第四十三条对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省级科技项目时优先推荐,在拟定厅科技项目计划中优先安排。第四十四条对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第八章资金管理第四十五条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项费用应严格执行相关行业取费标准。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相关的直接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合作与交流费、资料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宣传费、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支出。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相关管理工作费用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一般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具体比例按照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四十六条项目资金下达后,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并按照项目预算加快支出进度,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九章绩效评价第四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申请下达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四十八条厅科技发展处严格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第四十九条厅科技发展处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单位自评、实施重点评价,如实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厅科技发展处将评价结果进行反馈并进行督促整改落实,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章成果归档第五十条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科技项目”字样及项目编号。第五十一条项目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厅相关要求进行资料归档,包括:(一)项目申报通知、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二)经批复的重大事项变更材料;(三)论文、论著、标准、专利等阶段性成果;(四)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材料;(五)项目验收材料;(六)科技成果登记及其应用证明材料;(七)科技奖励材料;(八)其他相关材料。第五十二条涉密科研成果的保密工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厅科技发展处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停止项目实施,追回已拨付的资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一)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不能实施或终止的;(二)未按项目任务书实施的;(三)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四)项目经费被挤占、挪用的;(五)不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的;(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七)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