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消防监督委托执法工作方案.docx
阳江市阳东区消防监督委托执法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粤府令第282号)和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阳办发20205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提升基层火灾防控能力,推进消防工作体制创新,切实延伸基层火灾防控触角,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阳江市阳东区消防监督委托执法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坚持重在继承发展、持续提升,重在夯实基层、强化预防,重在落实责任、完善体系,推动消防工作科学发展,逐步形成符合全区实际、适应形势需要的基层镇消防管理新路子,完善消防工作长效机制,营造平安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二、总体目标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将部分消防行政执法职能委托各镇人民政府,镇应急办作为各镇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主要组织机构,受委托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职能,切实提高基层消防行政执法力度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全面提升基层消防管理和服务水平。三、工作方法消防监督委托执法工作遵循“依托实际、分类分批、有序推进”的原则。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区消防救援大队决定将阳江市阳东区塘坪镇人民政府作为委托执法试点单位,逐步推进,2022年5月份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委托工作。四、委托消防监督执法方式(-)委托行政执法职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行使的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举报投诉、行政处罚等行政职权,通过委托行政执法职能的方式委托各镇,具体由各镇应急办实施,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合。(二)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L委托单位职责(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程度、责任大小等,依法向受委托单位予以追偿;(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4)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5)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委托单位应为其办理消防监督执法资格证;(6)委托单位仍有权在法定职责内开展执法活动。2.受委托单位职责(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5)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6)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单位自行承担;(9)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受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委托执法人员要求负责实施消防行政执法的人员,应为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政府在编人员,负责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其他人员可参加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岗位资格考试取得辅助执法证,在正式执法人员的带领下辅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及制发法律文书。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正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五、消防行政执法委托范围本镇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六、委托事项和权限根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粤府令第28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本镇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二)部分行政处罚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1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2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4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5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6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7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8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9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10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三)委托方将调查上述消防违法行政处罚案件所需的行政检查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委托受托方。上述委托执法权限不包括法律规定的行政拘留处罚,委托执法对象不包括市、区两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委托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运行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内容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与镇政府协商一致后报区司法局备案。七、工作安排(-)筹备阶段。2022年5月31前,区消防救援大队将与受委托镇政府签订委托协议,各镇人民政府应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各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不少于2人的消防监督执法力量,并设置办公室。区消防救援大队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统一组织区、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协调相关人员考取执法资格证照工作,印制消防监督执法使用的文书。(二)试行阶段。2022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试运行阶段,在此阶段,各镇人民政府应在区消防救援大队指导下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区消防救援大队将派遣专人前往各镇人民政府跟班作业,确保执法人员掌握消防监督执法相关业务。(三)独立运作。2022年9月1日起为正式运行阶段,区司法局对委托消防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消防监督执法的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在工作中逐步形成定期工作检查制度、执法回访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完善并最终形成一整套真正适应我区实际的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机制,从而促进消防工作的开展,确保辖区消防安全稳定。附件:1.阳江市阳东区委托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操作办法2 .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说明3 .消防监督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和处罚依据一览表4 .行政委托协议(模板)附件1阳江市阳东区委托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操作办法一、制定抽查计划各镇人民政府在每个月底前制定下个月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抽查单位的数量,按各镇人民政府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数量进行量化。各镇抽查计划每月1日报阳江市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备案。二、发布抽查公告制定抽查计划后,对于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可以事先向社会公告。三、实施监督检查各镇人民政府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按抽查计划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L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2 .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3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5 .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6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7 .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8 .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1 .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2 .是否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并建立巡查、检查记录;3 .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4 .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四、检查后的处理(-)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按要求填写清楚,定期归档。(二)对发现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违法行为按要求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2日内移送阳江市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处理。(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要求制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受案查处:1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6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7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各镇人民政府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进行处罚。各镇人民政府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应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各镇人民政府按委托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填写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做好存档备查。(四)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流程。1 .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对上述举报投诉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2 .核查后,确实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填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处理。3 .举报投诉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五、处罚的执行各镇人民政府按委托开展的行政处罚行为,在受案后,应切实履行调查程序,完成调查取证后及告知程序后,执法办案人员应将执法案卷上报至阳江市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通过法制审核后由镇分管领导签发后,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落实执行。具体委托执法流程图附件2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说明一、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二、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监督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和处罚依据一览表编号实施机关违法类别案由行为描述处罚类别法律依据处罚依据受委托行使机关1阳江市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类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罚款消防法第16条第1款第2项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镇政府2阳江市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罚款消防法第16条第1款第2项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镇政府3阳江市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警告、罚款消防法第28条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2项镇政府4阳江市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警告、罚款消防法第28条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2项镇政府编号实施机关违法类别案由行为描述处罚类别法律依据处罚依据受委托行使机关5阳江市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通道、出口、消火栓、分区、防火间距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警告、罚款消防法第28条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镇政府6阳江市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警告、罚款消防法第28条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镇政府7阳江市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警告、罚款消防法第28条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4项镇政府8阳江市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占用防火间距警告、罚款消防法第28条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4项镇政府9阳江市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警告、罚款消防法第28条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5项镇政府10阳江市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罚款消防法第28条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6项镇政府11阳江市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罚款消防法第16条第1款第5项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7项镇政府编号实施机关违法类别案由行为描述处罚类别法律依据处罚依据受委托行使机关12阳江市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易燃易爆、三合一场所管理类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消防法第19条第1款消防法第61条第1款镇政府13阳江市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消防法第19条第1款消防法第61条第1款镇政府14阳江市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消防法第19条第2款消防法第61条第2款镇政府15阳江市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产品、电气、燃气用具类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消防法第27条消防法第66条镇政府16阳江市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消防法第27条消防法第66条镇政府17阳江市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消防法第27条消防法第66条镇政府18阳江市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消防法第27条消防法第66条镇政府说明:上述案由中列举多个行为、对象的,实践中在表述案由时可以根据具体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对象,选择进行表述。如“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实践中可以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选择“埋压消火栓”、“圈占消火栓”或者”遮挡消火栓”作为案由。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模板)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受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消防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如下:一、委托执法范围本镇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二、委托执法权限根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粤府令第28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由阳江市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阳江市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本镇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二)部分行政处罚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L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2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5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6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7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8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9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10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三)委托方将调查上述消防违法行政处罚案件所需的行政检查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委托受托方。上述委托执法权限不包括法律规定的行政拘留处罚,委托执法对象不包括市、区两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委托执法职责(-)委托单位职责L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 .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程度、责任大小等,依法向受托单位予以追偿;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4 .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5 .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委托单位应为其办理消防监督执法资格证;6 .委托单位仍有权在法定职责内开展执法活动。(二)受委托单位职责L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7 .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8 .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9 .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10 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11 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12 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3 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14 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受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四、委托期限从一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双方重新签订新的委托协议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五、协议失效与解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文件及区委、区政府对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作出的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本协议失效。(二)委托单位发现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范围、权限实施委托的行政职权,或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实施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受委托单位不得再行使委托的职权。六、其他约定(-)本委托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二)本委托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委托协议书一式六份,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和区司法局各执二份。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受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